预防煤炭自燃管理措施
一、预防煤炭自燃组织措施
1.为切实加强煤炭自燃预防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要成立预防煤炭自燃领导小组,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2.各单位要结合本措施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并组织培训和考试。
3.各单位发生煤炭自燃着火情况时,应按本厂矿煤炭自燃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处理,同时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二、预防煤炭自燃技术措施
1.各电厂储煤场不得超过设计能力存储。煤炭进入煤场时,应按煤质的不同分区堆放。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米的距离。
2.各电厂储煤场堆、取煤必须按照“先进先出、烧旧存新、烧热存冷”的原则进行,煤场存煤周期要综合考虑月度电量分配、季节、气温、煤质挥发分、地区、运煤距离等特点,合理控制库存及储煤周期,原则上存放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3.各电厂应针对储煤周期较长或挥发分较高的煤分层压实组堆存放。有条件时可在煤堆表面披上覆盖物,严格控制煤中水分。
4.各电厂露天煤场堆煤外形以屋脊式为佳,减少阳光照射。堆煤坡度宜控制在40°-45°,顶部平齐。煤场每次取煤到底部时,必须清理底煤及死角存煤后才能再次堆煤。
5.各电厂应针对煤炭接卸、转运、储存等区域制定卫生检查及定期清扫标准,撒煤、积尘应及时清理。
6.各电厂应对储煤场制定巡检标准及测温记录,对来煤温度超过45℃时,应堆放在可以直接取用的位置,及时进行配烧。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
7.各电厂应加大煤场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检修力度,保证设备投入率为100%。
8.各煤矿综采面工作面正常回采过程中,要保持延顶底板割煤,综放工作面要尽量将顶煤放干净,严禁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煤,减少采空区的遗煤;采煤工作必须及时清理两端头浮煤,每割1刀煤,进行1次阻化剂喷洒;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强上、下隅角漏风管理,最大程度减少向采空区漏风;机头、机尾采空区垮落不及时要采取退锚、水预裂等方法诱导垮落,或喷灌泥浆、注塑料泡沫等方法隔绝氧气;必须随采煤工作推进逐个及时封闭通往采空区的联巷;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全封闭;采空区注浆、注氮设施、设备必须齐全完好,可随时投入使用。
9.各煤矿井下要严格执行巷道检查、维护制度,记录巷道片帮、浆皮脱离维修情况和浮煤、煤尘清理情况,无煤尘堆积;胶运巷每隔50米设置消防支管和阀门,其他巷道每100米设置消防支管和阀门,且要保持各支管和阀门齐全完好。
10.各煤矿井下各溜煤眼要定期检查和清理仓壁挂煤,杜绝出现长期闲置的溜煤眼未清理仓壁挂煤或未封闭的情况。
11.各煤矿原煤缓冲仓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形成检查台账。通过仓顶和仓底气体监测和仓内观测,掌握仓内煤炭自燃情况并做好记录;原煤缓冲仓仓底有多个给煤机或放煤口的必须每日均匀开启,确保仓内不积压陈旧煤,并做好开启记录。
12.各煤矿最大程度减少和杜绝煤炭残留在矸石中,严禁将煤泥和其它可燃物丢弃到矸石山,每天排矸后立即进行排矸场填埋。
13.各煤矿筛选厂各设备和转运煤炭的皮带栈桥,要定期清理浮煤、煤尘,保持设备和栈桥清洁,并做好记录。
三、煤炭自燃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1.各电厂应制定煤场碾压、倒堆等作业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倒堆及碾压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不宜超过60°),防止坍塌伤人。工作中发现有形成陡坡可能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后才能继续工作,未消除前,禁止人员和车辆从上部或下部靠近陡坡。
2.各电厂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
3.各电厂处理煤炭自燃全过程应保持通信畅通。
4.各电厂工作场所或通道应有良好照明。
5.各电厂斗轮机、堆取料机、皮带启动前,推煤机、装载机等车辆倒车前必须有音响警示,警示音必须与现场环境声音明显区分。
6.各电厂不允许将未灭火处理的自燃煤直接上原煤仓。
7.各电厂煤斗内如果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人员禁止入内。
8.各电厂自燃煤处理过程中,应做好有毒气体监测工作,应制定防止人员发生窒息、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现场有人受伤或窒息,按《人身伤害应急救援预案》中相应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处置和急救,禁止采用不当方法施救,以免事故扩大。
9.各电厂用于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应设置防爆、在线测温、在线监测可燃气体浓度及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10.各电厂储煤区域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严禁在通道处堆放杂物。
11.各煤矿向井下采空区注浆、注氮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注浆、注氮泄露可能波及到的区域,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安设隔离栏,悬挂“注氮作业”、“禁止入内”警示牌,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伤害。
12.各煤矿仓壁冲洗作业时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仓壁挂煤脱落后应及时开启给煤机拉空,防止仓内水煤泥积聚太多发生溃仓事故。
13.各煤矿发现矸石山着火后应立即设置警戒线,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中毒伤害;处理矸石山火灾时严禁采用水直接灭火,防止发生矸石山爆炸事故。
四、煤炭自燃处理后的安全措施
1.煤炭自燃处理后,各厂矿应认真分析容易产生煤炭自燃的区域,分析煤炭热量产生的原因并建立煤炭自燃台账。
2.针对煤炭自燃,各厂矿应分析煤场堆煤、取煤是否合理,分析煤场定期测温、巡检是否到位,分析煤炭自燃处理是否得当,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闭环整改。
3.针对堆煤周期过长导致煤炭自燃,各厂矿应自查翻烧工作是否存在不足,分析储煤与电量的预测是否合理,避免因煤场存煤过多翻烧困难。
4.各厂矿应对煤场作业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落实闭环管理。
五、煤炭自燃应急处置措施
1.各厂矿要编制处理煤炭自燃着火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当发生煤炭自燃事故时,能够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自燃事故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2.各厂矿要建立应急物资台账,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充足,确保发生着火事故后能立即处置。
3.各厂矿封闭煤场(圆形煤场、条形煤场等)煤炭自燃应急处置措施
(1)对于煤场已经发生自燃的煤炭,应及时喷水灭火降温并尽快处理使用。
(2)圆形煤场靠近中心柱及斜坡处存煤自燃,宜采用车辆挖出倒至空地用水浇灭处理。
(3)当煤场发生大面积自燃,且煤场存煤量较大,无重新翻堆压实作业空间时,必须安排煤场机械对自燃煤堆进行翻堆转移处理。
4.各厂矿露天煤场煤炭自燃应急处置措施,煤泥堆场、临时中转煤场、备用煤场等煤场参照露天煤场执行
(1)长期堆放的煤炭发生自燃,及时将自燃煤用铲车挖出浇水灭火,或用推土机将自燃煤推开碾压灭火。
(2)根据煤自燃程度采取喷淋、灌注、倒垛、隔断处理。
5.各厂矿筒仓煤炭自燃应急处置措施
(1)筒仓安全惰化系统必须完好。当出现自燃情况时确保能投入惰化系统。
(2)筒仓温度异常升高,出现自燃征兆时严禁向筒仓内进煤,并及时放空仓处理。
6.各电厂原煤仓煤炭自燃应急处置措施
(1)原煤仓每次停机前应烧空仓,如遇到紧急停炉原煤仓满仓,短时无法启动,应加强煤仓测温监视,必要时将原煤放出。
(2)原煤仓应避免长时间停放原煤,对停炉后的原煤仓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期用点温枪检测煤温。
(3)原煤仓有惰化灭火系统的,应按规定加强对惰化灭火系统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试验,确保正常,原煤仓煤炭自燃能及时投入惰化系统灭火。
7.各煤矿井下加强采空区束管气体监测,发现采空区有自然征兆时应向采空区注浆、注氮或封闭火区。
8.各煤矿原煤缓冲仓要加强仓顶和仓底的气体监测,发现一氧化碳浓度明显升高时,有自燃征兆时,应放空煤仓,用高压水将仓壁挂煤冲洗干净。
9.各煤矿建立矸石山巡查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冒烟、冒气,要立即汇报生产指挥中心,并设置警戒线,撤出警戒线内人员,并悬挂“禁止入内”牌板,防止人员中毒。要开展整个矸石山全面检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加厚填埋层或采用循序渐进由外向里开挖,逐步释放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逐步灭火的方式进行灭火。
六、监督与考核
1.各单位要加强煤炭防自燃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制度进行检查或未及时处理煤炭自燃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考核。
2.公司将在每次检查中对各单位煤炭自燃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履职履责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严肃追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