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安机关2019年度执法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及时发现和整改我县公安执法突出问题,推动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第137号令)、《XX省公安机关执法巡查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2019年度执法巡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县局成立执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XX(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组长:XX(监督室主任)
XX(法制大队大队长)
成员:XX(监督室副主任)
XX(督察大队长)
XX(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XX(法制大队办公室主任)
XX(情报信息中心二中队中队长)
XX(法制大队科员)
二、巡查工作重点
执法巡查重点核查被巡查单位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警情处理等执法活动,包括接处警、受立案、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取证、行政量罚、定性处理、取保候审适用、执行以及涉案财物处理、执法办案场所、案管中心的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活动,着重巡查全县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解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取保候审期间中断侦查以及侦查取证方面等执法问题。
三、巡查方式
执法巡查前,执法巡查组将在公安信息网公开发布执法巡查通知。执法巡查通知内容包括巡查组成员、被巡查单位、巡查时间。具体的巡查方式为:
(一)实地巡查,对全县各办案部门均应开展一次实地巡查。
主要发现纠正案件实体问题和重大程序问题;核查各办案单位受立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转行政处罚、所内处罚等案件的办理情况。实地执法巡查通过阅卷巡查、台账巡查、警综巡查等方法进行。执法巡查组发现被巡查单位的执法问题线索需要核实的,执法巡查组可以结合巡查实际,对可疑的涉案人员和线索,可以登陆情报、人口、执法等信息资源系统,进行分析比对。(二)对各办案单位开展执法巡查期限一般为每月2至3个工作日,具体期限由执法巡查组根据巡查工作实际确定。
四、巡查反馈及责任追究
巡查结束后,及时梳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及要求,限期整改。执法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在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当场责令纠正整改;
(二)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违法立案、违法取保候审等执法错误的,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XX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对被通报的执法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商请有关部门追究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