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法类辩论赛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众观整场辩论,我不得不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你们一直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把观众和评委拖入了一个误区,但是天理昭昭,真理是藏不住的,请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结合本案,我们所要辩驳的就是是否由于甘某、刘某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杜某的溺水死亡?在我国,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动静。我们可以从案例中看出,行为人的行为到杜某跳河有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甘某、刘某看见杜某纠缠甘某的妹妹,于是上前与杜某对打,然后就是杜某往桥头跑,对面桥头有三名男子过来,甘某喊了一句“拦住他”,于是杜某跳河,从甘某、刘某这两个行为过程是不是就可以断定二人的行为具有救助杜某跳河溺水的义务?很明显这是扯淡,而对方辩友却还大言不惭说由于甘某、刘某的不作为,没有履行其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导致杜某跳河溺水死亡。对方辩友啊,你们知道什么才是先行行为吗?所谓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结合本案,仅仅只是一句话,甘某也没有上前去追,三名男子在本案中也没有表明他们真的听了甘某的话,去拦杜某,杜某就跳河,完全是其自己主观心理作怪,甘某、刘某没有任何的犯罪实行行为,并没有做出其他什么举动足以让杜某处在危险状态,而先行行为定义中明显说了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的,杜某跳河完全是他自己自愿跳下去而造成危害结果,完全是其自己所为,这何来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呢? 其次,从刑法中的因果联系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里的危害行为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杜某溺水死亡与甘某、刘某未实施救助有必然因果联系,我感到很无奈,我真为你们对法律的无知而深表同情。对方辩友啊,我们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因果联系啊,我们辩论的可是法律问题啊,得拿出法律依据来啊,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啊。首先我要说明一点,危害行为必须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中看,甘某、刘某的行为到杜某跳河之前这一过程并没有使杜某处于实质危险状态,甘某的最后一个行为仅仅只是喊了一句,我们退一万步说,也许喊这一句确实有危险,那么法律有禁止这样的规定吗?这一句就让杜某处在危险状态吗?明显是谬论,甘某、刘某及三名男子没有做出其他任何实质性举动而使得杜某处于危险状态,杜某跳河处于危险状态完全是其自己造成的,造成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怪他自己。其次,刑法中的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前提是只有存在义务的主体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前面我已经提到了甘某、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杜某的溺水死亡与甘某、刘某未实施救助义务也不存在因果联系。还有,如果前条件对某结果还没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前条件就不是结果的原因,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因果关系的断绝”。比如说202_年有道这样典型的司法考试考题,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摔死,这就属于典型的因果联系的断绝,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回到本案,即使说甘某喊了一句拦住他会造成危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甚至说也有可能杀了杜某,可是这只能说主观推测啊,实际上没有使其处于危险状态啊,杜某之后的跳河处于危险状态完全是其自己所为,主观和客观是不相符合的啊。
最后,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甘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很明显到这里我们完全可以否
认,对方辩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前提是以甘某、刘某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的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对杜某溺水持放任的态度,使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前面我已经提到了,甘某、刘某不具有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甘某、刘某的行为与杜某跳河溺水死亡也不存在因果联系,因此所谓的故意杀人罪就无从说起了。在此我方坚定认为甘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甘某、刘某未实施施救的行为只能算见死不救,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我方一辩陈词中也提到刑法学界泰斗高铭瑄先生也说见死不救在我国只能算在道德层面,时机尚不成熟,还无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故不构成犯罪,谢谢!
第二篇:辩论赛总结陈词
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评委:
经过我方与对方辩友的一番唇枪舌战,对于现代社会男性更累还是女性更累这个话题,我想大家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女性比男性更累!作为女性我同我的队友都非常地激动,今天终于有这样一个机会说出女性的心声,今天对方的男性辩友应该也会是难忘的一天吧,今天他们也终于能够放下负担轻松大方的承认当今社会女性比男性更累了吧!
回顾今天的比赛,对方辩友犯了以下错误:
第一,论据不足,对方辩友今天所要论证的是“现代社会男性比女性更累”。对方一再强调男性承担着社会最繁重、最危险、条件最恶劣的工作,却忽视了这些工作中女性弱小却坚强的身影。虽然从体能上来讲,女性多数不如男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女性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工作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等同男性相比却已经没有了太大的差异。对方辩友怎么能够否定女性在这些工作中所付出的超出男性更多的辛勤和努力呢?同时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男性所承受的压力大,但是却没有能够向我们充分有力的说明这一点。而我方从事业、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充分说明了现代社会女性所承受得压力不仅比男性大,所要承受的压力来源也远比男性来得多,有强有力的理论和事实支持,使我方女性比男性更累的观点得到有效论证。
第二,观念片面。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男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女性多,一味抹杀了当今社会女性对社会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人文发展所起到的巨大的推动作用。感谢对方辩友,你们的论证
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现在还是一个男权主导的社会。女性要在这样一个喊着男女平等却绝对不平等的社会有所作为,既要兼顾家庭,又要干好事业所要付出的辛酸和辛苦可想而知,女性所承受的身体和心理的累显然要比男性多得多的多!
不可否认,现代社会男性累,我方从未否认过这一点,特别是今天,对方男辩友很累,因为想要将女性比男性更累这一事实驳倒真的很难很累;不过对方的女辩友比男辩友更累,因为不仅要否定事实,同时还要将女性比男性更累这一真实心声按压在心底,真是难为了你们,我代表我方队友向你们说句辛苦了!女性比男性更累的事实都摆在眼前了,大家还要硬撑着说出男性比女性更累这一违背事实的论断来吗?
第三篇:辩论赛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1.职能考核部门连带责任制是在绩效考核前提下采取的一种制度手段,其目的难道仅仅是为了追究责任,惩罚员工吗?显然不是的。根据我方之前的论述,我们知道,部门连带责任制有利于绩效考核发挥其作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促使整个部门形成集体凝聚力共同完成职能目标,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职能考核部门连带责任制是完全合理的”,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着连带责任制的弊端,却不要忘了,任何事物都存在其两面性,我方并没有说连带责任制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只要其利远大于弊,发挥了作用,即可说明合理性成立。
2.解围,补充不足
3.纵观整场辩论赛,第一a.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b.对方将XX概念偷换成XX了,没有把握住本场比赛的重心„„c.对方对我方某问题的回答极为牵强,试问„„
d.对方以偏概全,用XX例子来论证„.,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没有看到还有„„
e,断章取义f,颠倒主体
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曾说“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这样的信心:人所能负的责任,我必能负;人所不能负的责任,我亦能负。如此,你才能磨练自己,求得更高的知识而进入更高的境界。” 职能考核部门连带责任制正是促使我们每个员工能够勇担责任,发挥潜力,调动积极性,确保整个企业产生向上的向心力。如果对方辩友还能告诉大家连带责任不该负的话,我只能用一句话来与对方共勉:这是个负责任的年代,我们不要逃避责任,而是要拥抱责任。
谢谢大家!
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维克多·费兰克
第四篇:辩论赛陈词格式-精华总结(范文模版)
辩论赛陈词格式-精华总结.txt我的人生有A 面也有B面,你的人生有S面也有B面。失败不可怕,关键看是不是成功他妈。现在的大学生太没素质了!过来拷毛片,居然用剪切!有空学风水去,死后占个好墓也算弥补了生前买不起好房的遗憾。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4、四辩的总结陈词,在比赛前可以根据辩题的情况事先写好,但是在比赛中,应当根据对方的实际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加以修改,争取做到在最后陈述时:既顾及、重申本方观点,又弥补对方再辩论过程中对本方的攻击,同时还能起到攻击对方弱点、再次全面揭示对方缺陷的作用。
关键是第四点,如果做好了,可以说是一石三鸟。这就要有较强的总结概括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当然,事前对变体的认真分析认真准备也是很重要的。
四辨最好当,但是别人没法给你总结。全靠你在场上的听力集中抓对方的漏洞。你要总结一辨到三辨你方的观点,然后比赛中途找对方漏洞你方又没来得及辩驳的加进去。第二个陈述总结的占优势,你要把对方四辨最后的辩驳给驳回。还有给你一点最后一定要在要领准备结束的时候马上结束你的陈述,辩论赛最忌讳不管时间一个劲说的,还有结束的时候说:“最后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合作比竞争更重要!”然后礼貌性的谢谢裁判。你就可以坐下了。出场要主动跟对方辩手握手,有礼貌对于赢得比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辩论中,总结陈词一向是不被注重的环节,因为赛果往往在前一阶段自由辩论就定型了,所以总结陈词往往是背稿子,这种总结陈词的水平很低,听起来有如鸡肋,一份好的总结陈词,需要有结构和层次,将预先准备好的论点与赛场上的赛况总结综合起来。
虽然我没做过四辩,可是还是会些方法,以下先提出点总结的要点。你是一辩,应该不是你总结吧,是给你们四辩的?
一、总结陈词的意义。
一场辩论赛,特别是在双方实力相当时,一份出色的总结陈词往往能奠定最后的胜利。如果总结陈词只是在机械复述己方观点,则会给评委很不好的印象。一般情况下,四辩本身的自由辩论发言机会就不太多,只有把总结陈词做得灵活,才能充分表现个人能力,不会给人造成团队能力不均的印象。
二、总结陈词的目的。
前面说了总结陈词的意义了,目的自然是针对这个意义而言的。首先,总结陈词的时间是在辩论赛的尾声,所以必须概括,不需要套话、废话连篇,这样只会让人想睡觉。总结陈词应该直入主题,将自己方的观点概括阐述,最好再加上幽默的方式。同时,总结比赛中敌我双方的表现也是很重要的。概括来说,目的就是要为自己方打圆场,然后让对方下不了台。
三、总结陈词的结构。
根据我个人理解,将总结陈词分作三个部分
1-阐述观点。(事先定稿)
这个部分,主要是重申己方观点与定义。注意的是,总结时不用太深入,但要求尽量全面。要把读书不是唯一出路的理由一一列出,但是语气上最好采用与前面的发言部分不同的方式,这里给简单举例一下,切记不要生搬硬套,应该根据自己方的论点灵活运用。
各位观众,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许多失学的儿童等待着人们的救助,有些人在今天还不识字。能够坐在教室里的人是幸福的,但是这等同于读书是唯一出路吗?显然不是的(这一部分为了吸引对方注意力,欲抑先扬),根据我方之前的论述,我们知道,知识的积累有三个方式——实践、创新与学习。很明显,读书只是学习中的一小部分,即使因为客观因素或者主观因素有些人不能或不愿读书,也不代表他们没有了出路。毕竟汲取知识的方法是无限的,读书是最直接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这一部分,展开自己方的论点)对方辩友口口声声喊着读书的重要性,可是却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读书的必要性。把重要性和必要性混为一谈,是对方辩友犯的一个严重错误。(这一部分,抨击对方的论点)
即使是事先准备的部分,也要根据赛况酌情更改,要是牛头不对马嘴,让人不知所云,便会被认为稿子也是抄来的了
2-解围部分
辩论是即时性的战斗,自然容易出现漏洞,如果自由辩论或之前陈述观点环节中被对方问得哑口无言,在总结陈词中可以加以补救,因为这时已经没人有机会反驳你了,所以,即使补救的水平低了点,也是可以的。
举个例子,比如你方在某自由辩论环节中出现以下情况:
A:比尔 盖茨中途辍学,不还是成为了一度的世界首富吗?
B:正是因为比尔盖茨之前读过了书,使他有了出路,如果他没读过书,那么可能连电脑是什么都不知道,谈何成为世界首富呢?你敢说比尔盖茨在成为世界首富的道路中,一点在学校中得到的知识都没用过吗?
A:
总结陈词中可以这样补救:对方说过比尔盖茨成为世界首富的过程中读书的作用不容忽视,可是对方忽略了一点,比尔盖茨不正是因为意识到读书不是唯一出路,才会离开学校的啊,如果他认为读书是唯一的出路,还会中途辍学,还能成为世界首富吗?(有些偷换问题重心的感觉,可是作为结尾补救来说,已经足够了,毕竟没人反驳了)
3-拆对方台
这一部分主要是在比赛中得出,但是也可以实现准备些套路,让对方对号入座。
例子:
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对方将XX概念偷换成XX了,没有把握住本场比赛的重心
对方对我方某问题的回答极为牵强,试问
对方以偏概全,用XX例子来论证读书是唯一出路,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没有看到还有
有些鸡蛋里挑骨头的感觉,但是确实是四辩的王道。
以上就是四辩总结陈词方法,我是不会给完整的陈词的,因为陈词并不代表陈词滥调,而应该灵活变通运用。固定的部分需要与己方资料有机结合,非固定的部分要靠临场纪录,不是事先就能“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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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问题来,结辩,一般要清楚:
1.我们的主线所在 整场比赛我的突破扣,我们的主论点,分述点在哪里,层层剖析,为结辩打下坚实基础
2.赛前猜测对方的立论基准点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辩论赛场纵然考验应变能力,可是要清楚,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猜测对手的心理,作为辩手是非常重要的
3.要清楚结辩和立论的异同之处 结辩手必然也是立论好手,但是结辩相比与立论更多于煽情,于升华
下面简单说说组织语言:
1.一般来说,都是总结对方整场所范的“错误”——相对的 不是客观的 所有常用归谬的办法(于己方不利则用论据驳倒)
2.重申己方观点 必须是经过整场比赛之后的一次凝练,情感上升华的总结,千万不要赛前备稿,赛场读稿
3.在重申中可以简单总结己方整场比赛下来的例子,使自己的论证更有说服力 4.情感基调把握要准(随个人的语言习惯的多)5.归谬时千万避免攻击性太强的语言
第五篇:辩论赛总结陈词
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其实今天一开始听到辩方认为刘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是拒绝的,因为认定犯罪不能靠加特技“duang”的一下来实现,我们必须将目光往返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抽丝剥茧才能发现案件背后所隐含的真实,辩方今天显然没有发现本案背后所隐含的真实,以至于得出了刘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错误结论。下面就由我来把今天,辩方所犯的错误一一指出:
第一,辩方未认清刘祥作为义务的来源。刘祥邀约并于范勇一起实施了自杀行为,其行为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双重强化了范勇的自杀意愿,其先前行为所引发的危险在酒店特定的密闭环境下已经现实化,刘祥对于解除这一危险状态,具有作为义务。
第二,辩方未看到刘祥应为、能为、不为的不作为行为。范勇系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及时救助完全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在范勇生命的最后一小时中,刘祥什么都没有做。刘祥面对酒店前台的一句话、面向110的一句话,都可以从容的拯救范勇的生命于水火,110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打110不收费,刘祥hold不住范勇,难道智勇双全的人民警察也hold不住范勇吗。
第三,辩方未认清刘祥对范勇的死放任的间接故意。明
知劝阻无效仍然离开,将一心求死的范勇留在了自杀条件齐备的密闭空间,范勇的二次自杀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刘祥用自己的行为对范勇的生命投下了弃权票,而非反对票。其对范勇生命的漠视和轻视,正是范勇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控方认为,刘祥应为、能为而不为,其不作为行为与范勇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主观上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也是行为。也请辩方三辩在总结陈词中详细说明辩方如何看待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个体都胜似国家;在刑法严父般的目光中,每一生命都应该公平对待。无论是一个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抑或是一个医治无效的危重病人,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提前结束他们的生命。何况范勇在本案中只是一个一时想不开的自杀者,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结束他的生命。无论刑事司法实践如何变迁、也无论刑法理论如何发展,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将永远是其核心价值,只有严惩刘祥的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才是对生命最好的尊重和保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