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事法律与案例总结
四大名著中的刑事犯罪 班级: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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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小就被家长、被老师要求要读中国四大名著。在这里我要说,它们之所以成为名著,必然是有一番道理的,并不是我在这里找一些里面的、从现在看有那么一些不合法的犯罪现象,就能撼动四大名著在我国乃至世界的地位的。
从文学价值来说,四部小说可以说是中国文学中最辉煌的篇章,在中国文学史上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是登峰之作。
然而既然我们现在学了《刑事法律与案例》这门课,我们就要以犯罪的眼光回到那个法制还不太健全的社会,来仔细剖析那些一个个经典桥段。以现代的眼光;批判的看四大名著。
一·西游记
《西游记》里的角色各异,形象之丰富,是其他神话小说不可比拟的,角色多了,关系网就会变得复杂,社会矛盾也是会更加突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就显得多了。
猪八戒: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猪八戒用暴力的手段强占高太公之女,把其禁闭于一个小房间里,让其作为他的妻子,干涉了高太公之女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以满足一己之私。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观音:包庇罪
在通天河内有一条鲤鱼精,为了吃到唐僧肉冰封了通天河,捉到唐僧,孙悟空没办法救援,在无可奈何之下,请求观音出手降妖,鲤鱼精原是观音池塘的的一条鲤鱼,因为长期听观音讲经而成精,其下界后观音并不知情,直到孙悟空到紫竹林求助才得知此事。在得知次情况后还帮助鲤鱼精逃匿,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孙悟空:玩忽职守罪
孙悟空被封为了弼马温,从他上任之日起,他就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了。孙悟空在任职期间也算是尽心尽力了,后来也不是故意想把天马放任不管的,而是嫌官职太小伤了自尊才走的。所以孙悟空构成玩忽职守罪。牛魔王和玉面公主:重婚罪
牛魔王的原配妻子是铁扇公主,但由于孩子红孩儿的原因,两人关系恶化,常年分居,牛魔王久不归家,后又因寂寞空虚结识了玉面公主,两人出于自愿结婚。牛魔王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而与玉面公主结婚,明显出于故意。而玉面公主明知牛魔王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有故意,他们俩破坏了刑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二·三国演义
领导黄巾起义的张宝兄弟三人以“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为口号,率众攻城略地,誓欲推翻东汉王朝,按照刑法规定,张氏兄弟的行为构成了武装**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两罪中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都可以处无期徒刑。
十八路诸侯败董卓进入洛阳后,孙坚在建章殿南一井中偶得传国玺,隐匿不报,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袁术从孙策处抵押而得传国玺后,僭号称帝,公然反叛国家,制造分裂,犯分裂国家罪。
关羽在家乡解良杀人而逃难江湖五六年,是杀人在逃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当地的司法机关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过五关斩六将,犯故意杀人罪,但事出无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赤壁之战中,周瑜决定火攻,并指挥,是放火罪的主犯,庞统教曹操将战船连在一起,是从犯,黄盖直接去放火,是实行犯,和刘备抢劫刘璋一样,犯罪过程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三·水浒传
从《水浒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社会的世道艰难、人心险恶、矛盾纷争,也应该可以从中了解古代中国的违法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观念和文化。
1、杀人
《水浒传》中所描写的杀人案件很多。粗略归类,可分为奸杀、仇杀、斗杀、谋财害命和激情杀人。潘金莲和西门庆共谋杀害武大郎、杨雄诛杀潘巧云。
2、抢劫
所谓明抢暗盗,抢劫是一种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水浒传》所描写的时代里,抢劫案经常发生,到处发生。这是因为到处有土匪,遍地有强梁。如,鲁智深由五台山前往东京大相国寺,一路上即遇到桃花山强抢民女的小霸王周通、赤松林剪径的九纹龙史进和瓦官寺霸占僧寺的生铁佛崔道成和飞天药叉丘小乙。
3、盗窃
盗窃是暗中窃取。时迁受吴用之命偷取了徐宁的金甲,构成了盗窃罪。
4、渎职
杨志押运“花石纲”,在“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失陷了花石纲”。后来,他替梁中书押送“生辰纲”,又在黄泥冈上被人劫走。可以说,他是两次犯了渎职罪。第一次渎职,他上下打点,被赦免了罪;第二次渎职,他情知难赦,干脆
落草为寇。
5、谋反
《水浒传》中最典型的谋反者是梁山泊的好汉们。梁山泊集团是一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一集团又是由诸多谋反小集团和谋反个人组合而成。
分析《水浒传》中的犯罪的原因吧,大概就是
1、政治原因
整个官僚集团对于社会下层民众就形成为只有统治、管束、剥削,没有信任、保护、服务的单向的政治压制。这种政治压制剥夺了民众全部的政治权利,迫使民众要么躲避政治,远避官府,要么铤而走险,奋起反抗。铤而走险奋起反抗之日就是走上犯罪道路之时。所以,可以说,皇权体制下构成的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政治集团对民众的单向的政治压制的这样一种统治关系,是造成许多民众犯罪(尤其是谋反犯罪)的根本性的原因。
2、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状况和个人经济情况往往是造成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3、文化原因
犯罪的文化原因指犯罪者因自己的文化观念或环境的文化影响等原因而犯罪。武松杀潘金莲和西门庆是为了兄弟大义。这种“义”不仅是武松个人的一种观念,而且是当时社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正是因此,武松作案自首之后,阳谷知县和东平府尹都有意回护他这个“仗义的烈汉”,不仅私下里改轻案情,还替他求人情,从而使得武松只受到较轻的刑罚。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水浒传》反映的犯罪防控
1、犯罪预防
犯罪是一种对于统治关系的反抗形式。在古代中国,统治阶层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对于犯罪,自然会采取一些预防措施。这其中当然以法律为最主要的防控犯罪的工具。法律对于一般民众的威慑作用是巨大的。
2、犯罪控制
区别于犯罪预防的犯罪控制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控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控制,一是为了防止犯罪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为了防止犯罪者进一步犯罪。为此,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统治者们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刑罚制裁,二是军事镇压。
四·红楼梦
作为封建社会百科全书的《红楼梦》,举凡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家庭、生活,几乎无一不带给人探究不尽的话题。但有一个方面涉足者寥寥,这就是法律。这本书只从一个案件来分析。
薛蟠故意杀人案。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有两个: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薛蟠作案时年龄应是十四岁。罪犯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时为准。我国现行法规定,年满十六岁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薛蟠涉嫌故意杀人,须按上述八类重犯罪承担特殊刑事责任,十四岁已到责任年龄。官府当时缉拿薛蟠,说明依清律他也当承担责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同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除非有精神病。薛蟠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是人的健康权。薛蟠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都直指受害人生命,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在人的意识支配之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这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薛蟠指使手下家奴打死冯渊,实施了积极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上面列举了我国四大名著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但是这丝毫不能掩盖四大名著在文学方面的光辉。但应该说,以古典文学作品所描述的社会生活内容为素材,探索古代中国的犯罪、法制、治安等等问题,也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可以给我们现代人一些启示和借鉴吧。
第二篇:刑事法律与案例结课论文
刑事法律与案例结课论文
《守法公民:Law Abiding Citizen》讲诉的是一位叫克莱德·谢尔顿的工程师的妻子以及可爱的女儿被匪徒残忍地杀害后,经过了缜密的调查和取证,两个凶犯相继落网,并由一位成功自信的费城检察官尼克·赖斯负责这起案件,但由于司法程序的迂腐和执行官的黑幕交易,使得一名凶犯将被释放。很快,10年过去了,曾经得到从轻发落的罪犯却突然被人谋杀了,而这时克莱德以一种冷酷的姿态承认自己就是凶手,随后又在牢房里向尼克发出了警告和宣战:如果他继续利用有瑕疵的正义来进行审判的话,当年的那起案件中所有的涉案人员,都必须接受死亡的命运。他也从最初的复仇转向对整个腐朽堕落的司法系统发起挑战。最后尼克以智慧战胜克莱德,才使得连续的杀戮走向终结。该影片中涉及了许多关于刑事法律的知识,接下来我将对其中几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影片中两名凶犯入室抢劫,在控制了克莱德后,居然当着他的面,残忍地杀害了他的妻子和女儿,而主犯多比甚至对他的妻子实行了奸尸,实在是泯灭人性的行为。
从刑事法律上来讲,入室抢劫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凶犯却在控制住情势的情况下故意杀人,并侮辱尸体,理论上已经构成了性质恶劣的犯罪。在我国,抢劫犯罪的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等行为之一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案中凶犯明显的是入户抢劫,而且还导致两人死亡,而且凶犯奸尸的行为将会被判为侮辱尸体罪,一旦证据确凿,凶犯将面临数罪并罚。之所以说凶犯将面临数罪并罚,是因为他满足了数罪并罚的条件: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包括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三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了多个各罪。
二、而后两个凶犯被逮捕归案,却因为司法程序的迂腐和执行官的黑幕交易导致了不公正的判罚:主犯多比被转为污点证人,只被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而从犯阿米却被判处死刑,并于十年后安乐死。
首先,关于黑幕交易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这里的贿赂包括财物(即有金钱价值、经济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或财产性利益(免除债务,免费旅游,提供会员证),影片中虽然未涉及具体的贿赂形式,但执行官显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案中这个利益还违背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一旦被查明,该执行官将毫无疑问被判处受贿罪。
其次,是关于主犯多比和从犯阿米的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犯罪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案中多比入室抢劫、杀人和奸尸,阿米只参与了抢劫,理论上主犯多比的刑事责任一定是大于从犯阿米的,但事实上,在同一案件中,从犯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等于或大于同案的主犯,由于影片中的案例存在不公正现象,我将举另一个案例来分析:A和B去抢劫,A入室抢劫,B则在门外接应,事后,A却把所有抢来的钱都分给了B,而后A自首,还供出了B,这种情况下,主犯A就有可能因为自首行为被减刑至与从犯B所受刑罚差不多的情况。而且如果A还揭发了B以前的犯罪行为,将被判为立功表现,将可能获得更多减刑。理论依据在于: 悔改表现,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一般指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的,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等。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A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减刑或免除刑罚。而且除了法定量刑情节,还有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手段、时空、环境、对象、动机以及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如果A在酌定量刑情节上还有很好表现,那他还将获得适当的减刑。
再则,是关于从犯阿米的安乐死问题,出于人道主义,在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都在极力推广安乐死。尽管安乐死花费高昂,但确实深受罪犯和罪犯家人的青睐。现在大部分国家的安乐死的执行还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来完成,而且只针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普通的医生或个人对他人实行安乐死将会被定义为故意杀人,不管被执行安乐死的人是否自愿。但是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再则,对于阿米被缓刑10年才执行安乐死我表示怀疑,因为,我国是唯一一个有死缓判罚的国家,而且死缓的期限是两年,不可能达到10年之久,影片中没有解释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法案的具体细节,但不管从法律角度(美国没有死缓)还是人道角度(让一个人等待十年后死刑)这个判罚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再随后事件一度平息了十年,然后克莱德先是对阿米的安乐死的药剂动了手脚,让阿米痛苦地死去,随之抓住当年的主犯多比,并对其实施残酷的肢解;这还没有结束,他又相继杀死了当年参与审判的律师和法官,如果说这是他的复仇的话,到这也就该结束了,但克莱德却又制造了一起连环爆炸案,他所引发的具有传染性的恐惧以最快的速度蔓延至费城的各个角落,最后他甚至打算炸了费城市政厅,实行毁灭整个腐败司法系统的第一步,好在最后被检察官尼克识破,并阻止了悲剧的发生。
克莱德以复仇为动机实行的几起犯罪都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所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他对多比的肢解是直接故意杀人,而对当年参与审判的律师和法官的故意杀人(分别是对律师进行限时的氧气供给和给法官的手机中植入触发式炸弹)是间接故意。
而之后的汽车连环爆炸案则不是普通性质的故意杀人罪,但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至于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克莱德对多比,阿米,律师和法官的故意杀人是以复仇为目的,而他随后制造的汽车连环爆炸案则是对无辜的人的故意杀害,而且克莱德的动机就是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制造令公众恐慌不安的暴力事件,严重了来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动机,一旦判刑,后者反映的凶犯的主观恶意程度更高,可能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3035)
第三篇: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
1、丁某撞人行为的定性,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2、丁某逃逸行为应如何界定。
(一)丁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距离拱桥下坡处较近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桥下坡约5米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李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丁某对被害人的遗弃给本身受害的李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丁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丁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丁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1、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条中分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对事故后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并且被告人丁某在客观方面并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有无过失,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必然联系。综上所述,被告人丁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被告人丁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于是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丁某将被害人李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是知道李某未死,害怕承担责任而逃离,还是心里觉得李某死了,害怕而逃离呢?若是前者,被告人丁某的逃离显然是明知自己的丢弃也许会造成本已重伤的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不作为态度,最终导致被害人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后者,那么被告人丁某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首先,前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是轻信可避免,并且希望死亡结果不要发生,也即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后者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听之任之,持放任态度。其次,前者对死亡结果认为可以避免,是有所依据的轻信;而后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时没有任何根据的。
被告人丁某对被害人李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丁某却不对李某进行作为义务,对丁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并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心理状态。即使被告人丁某主观上认为李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李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丁某的过错,即使李某死亡,丁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李某,应当由医生对李某的生死进行评断。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丁某是认为丁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李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丁某却放弃了给李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
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四篇: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 202_-12-26 10:58 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诈骗一案中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诈骗的金额为XXXX元,而XXX对诈骗案立案的标准为XXXX元,也就是说,XXX案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XXX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等,悔罪态度较好。另外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仅起一个帮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即使构成犯罪,但因其是从犯,且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并且一贯表现良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XXX人民检察机关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xxx的要求,我们请求贵院同意犯罪嫌疑人XXX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对犯罪嫌疑人XXX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 帆 律师 202_年12月20日
第五篇:刑事法律英语词汇[最终版]
Criminal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Laws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crime of aiding a client to destroy or forge evidence
绑架妇女儿童罪 crime of kidnapping women and children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crime of harboring a mafia-style syndicate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crime of harboring drug criminals
报复陷害罪case of retaliation and frame-ups
必要共同犯罪 indispensable joint crime
并科原则 doctrine of cumulating punishments
剥夺权利deprival of rights
不能犯 impossibility;unrealized offense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crime of taking part in an organization engaged in terrorist activities
超越管辖权 excess of jurisdiction
超越职权范围 overstep one’s authority
惩办和宽大相结合combine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惩办少数、改造多数的原则 principle of punishing the few and reforming the many
惩罚措施 punitive measure
惩罚性制裁 punitive sanction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combination of punishment and education
处以刑罚 inflict punishment
处以有期徒刑 sentence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触犯法律 break the law;violate the law
抽逃出资罪 crime of fligh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抽象行政行为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出口骗税犯罪活动 criminal activities of cheating out of tax rebates in export出售伪造发票罪 crime of selling counterfeit currency
出于对法律的无知 from ignorance of law
出于恶意 from malevolence
从轻处罚 gie a lesser punishment
从重处罚 give a severer punishment
单位受贿罪 crime of bribe taken by a unit
单一犯罪构成 single constitution of crime
盗伐林木罪 crime of illegally chopping down trees;crime of illegally felling trees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crime of stealing or seizing guns, ammunition or explosives
盗窃犯 theft act;larcenist
渎职犯罪案件cas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对象不能犯 object impossibility
多次作案 repeatedly commit crimes
罚不当罪 punishment does not fit the crime
犯意 criminal intent;mens real
犯罪动机 criminal motive犯罪构成 constitution of a crime;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犯罪构成要件 special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犯罪故意 criminal intent;guilty intent;meas rea犯罪集团 criminal gang;criminal group犯罪客观要件 objective circumstances of a crime犯罪客体 criminal object;object of a crime犯罪实行终了 completion of a criminal act犯罪学 criminology犯罪预防 crime prevention犯罪中止 discontinuance of crime;desistance of crime犯罪主观方面要素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犯罪主体 subject of crime犯罪着手 initiate a crime犯罪组织 criminal organization贩卖毒品罪 drug offense;crime of drug trafficking防卫过当 unjustifiable self-defense防卫挑拨 instigation of defense;provocation of defense防卫限度 limit of defense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prevent the recurrence of similar incidents妨碍公务罪 crime of disrupting public service妨害公共安全罪 crime of impairing public security放弃权利 withdraw a claim;waive a right非法持、私藏枪支、弹药罪 crime of illegally holding or hiding a firearm or ammunition
非法持有毒品罪 crime of illegally holding drugs
非法干涉 illegal intervention
非法干预 unlawful interference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rime of illegal selling invoice for exclusive use of VAT
非法活动 unlawful activities
非法利益 unlawful interests
非法手段 illegal means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non-coercive for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非正式的 informal;irregular
非政府机关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主要条件 non-essential stipulation
非专业的 non-professional
诽谤罪 crime of defamation
隔地犯 offense of segregation by location
隔时犯 offense of segregation by time
工具不能犯 impossibility of instruments
故意犯罪 calculated crime;intentional crime
故意伤害罪 crime of willful and malicious injury管辖:jurisdiction惯犯 habitual criminal惯例 custom and usage过失犯罪 criminal negligence;involuntary crime;negligent crime国家赔偿案件 case of state compensation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principle of culpability for state compensation国家赔偿的双重过错原则 principle of dual faults for state compensation国家赔偿法 state compensation law国家赔偿主体 subject of state compensation国家权力机关 state authority国际审判机关 state judicial organs国家行政机关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国家意志 state’s will国家职能 function of the state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gangland criminal syndicate;mafia-style criminal gang
缓期二年执行 with a two-year reprieve
缓刑 probate cessat executio
集合犯 aggregate offense;collective offense
既遂犯 accomplished crime
继承法 inheritance law
继续犯 continuous crime
加重处罚 give an aggravated punishment beyond the maximum prescribed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crime of counterfeiting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of another
假释 parole
假想防卫 imaginative defense
假想数罪 imaginatively several crimes
简单共同犯罪 simple joint crime
间接故意 indirect intent;indirect iintentino
教唆未遂 attempt of solicitation
劫持船只、汽车罪 crime of hijacking a ship or an automobile
劫持航空器罪 crime of skyjacking
结果犯 consequential offen
结果加重犯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结合犯 combinative crime;integrated offense se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crime of refusing o execute judgments or orders of the People’s Court
具结悔过 make a statement of repentence
具体行政行为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具体罪名concrete accusation
军人违反职责罪 crimes of soldiers violating military dutie抗税罪 offense of resisting taxes客体不能犯 object impossibility空白罪状 blank facts about a crime滥伐林木罪 crime of illegal denudation累犯 recipist;repeat offender;cumulative offense连续犯罪 continuing crime量刑 criterion for sentencing;sentencing criterion量刑不当 criterion for sentence量刑幅度 extent for discretionary action of sentencing虐待罪 crime of abusing member of one’s family挪用公款案 case of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偶犯 casual offender;casual offense情节加重犯 aggravated offense by circumstances情节特别严重 when the circumstances are particularly wicked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when the circumstances are so serious as to constitute a crime
取保候审 post a bail and await trial with restricted liberty of moving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crime of disturbing order at public places
刑法 criminal law
刑罚 penalty;punishment
刑事责任能力 criminal capacity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executive law
行政法规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行政法学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行政解释 administrative interpretation
行政救济 administrative remedy
预防犯罪 anti-crime
治安管理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治安条例 security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