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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1000字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0-1066883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5 21:4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1000字

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在大学一年级的第一个学期,我学习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其中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学完法律基础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第二篇: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的规定规章。

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在古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称为“法律”。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

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我爸是警察,所以我从小就有接触法律。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我第一次系统的接受法律知识。“法律”这个词我并不陌生,在我的印象中一直是非常有威信力的,并且当今医患关系紧张,懂得法律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今天,作为一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初学者,我所了解的法律还是较为肤浅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谁违背它,必然受到相应的制裁。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的分类十分复杂,然而要想真正的了解法律,追其本源,我们就不能不了解一下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涉及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这些法学史上最初被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十二铜表法》与《罗马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传统上,法律对于中国人而言,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法律是“帝王之具”、“驭民之器”,法律无一例外的为当权者的命令。相对于西方来说,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国家的长期以来施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然而现在随着中国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思想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了解法学知识,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个人而言,我比较喜欢民法,民法是。。。。。民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下面有这样一个民法案例。202_年,陈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寡妇李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陈某儿子小陈的反对。202_年,陈某患上非常严重的精神病,并久治无效,产生巨大医疗费用,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李某悉心照料。202_年11月,小陈突然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1.陈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陈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李某是陈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陈某的财产应由李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陈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李某对陈某照顾得很好,小陈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陈既然不是陈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陈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这样的案例只是民法中的九牛一毛,用法律来处理看似复杂的民事关系,我认为是相对公正而有效的。

法律本身已经做出了较为公正的规定,那么如何执行法律就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在依法办事方面以身作则。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必须重视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应把治理的对象仅限于民。在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决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殊公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把

依法治理当成这为变幻的工具。这些都是以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就是这些不争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已经成为今年网络上的流行语,我们在茶余饭后闲谈的同时,不禁要思考当今社会还有多少个“李启铭”?或许我们每个人都该扪心自问:在自己心中,法律究竟是什么?如果法律只是“防君子”的墙上剑,如果允许“警察局长来了也不管用”的特殊公民逍遥法律之外,那么,依法治国就会成为空谈。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是我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法律不是可以由人随意解释的,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作为法律人所面临的就是,用自己独特的一种思考,用自己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观察、理解,来构想一种更加合理的制度以对人性恶的地方进行防范,如此才有可能进行一个良好的司法。而每个公民都自觉地遵守维护法律,并严惩那些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和事。当法律根植于民众心目中,依法治国之路便会更加辽阔!

法律不是吓唬麻雀的稻草人,它应该是维护国家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尚方宝剑,不管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才有严肃性、权威性可言。普法之难,难就难在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上。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执行这项法律的路更长、更艰巨。

当今社会,广大的青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既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自己、约束自己;又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受损和违法犯罪现象等发生,因而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另外,据有关统计,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查获得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到犯罪总人数的14%左右。且有上升趋势,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逐渐趋向低龄化,在他们心目中形成“什么法不法?我就是法!”的观念。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对青少年大力宣扬法律知识的原因了。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我们喜欢追求自由,展现自我。然而,追求自由固然重要,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

法律基础课是党中央确定的高等学校的“两课”课程之一,是大学生的共同课、必修课。学习法律基础课,使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对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对于大学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对于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学习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合格大学生的起码条件。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完善,依法治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必然趋势。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从理论上弄清楚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联系,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公民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社会上的各种丑恶现象、不良风气及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显然有利于大学生较好地完成学业,做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格公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利于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秩序的发展,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步。

学习法律基础课,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新世纪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尽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的经济。这种竞争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在依法治国、依法建国、依法对外交往的新形势下,大学生作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即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

第三篇:对工作认识感悟

对“工作”的再认识---《没有任何借口》读后感

[ 202_-1-12 8:38:00 | By: 云雾飘渺 ]

我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教书就是我的工作。对这份工作,我是打心眼的喜欢,我喜欢孩子们的纯真和活泼,喜欢孩子的懵懂和顽皮,更喜欢他们在我的引导下学好知识,变得自信的过程。我就这么一天一天的过下来,从没仔细思考过“工作”这个词的内涵。

在阅读《没有任何借口》这本书时,我觉得作者对“工作”的认识比较深刻,如何做好“工作”有自己独特的想法,这些想法很有借鉴意义:

“我们常常认为只要准时上班,按点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就是完成工作了,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去领工资了。其实,工作首先是一个态度问题,工作需要热情和行动,工作需要努力和勤奋,工作需要一种积极主动、自动自发的精神。”

“工作是一个包涵了诸多智慧、热情、信仰、想象和创造力的词汇。卓有成效和积极主动的人,他们总是在工作中付出双倍甚至更多的智慧、热情、信仰、想象和创造力,而失败者和消极被动的人,却将这些深深地埋藏起来,他们有的只是逃避、指责和抱怨。”

“了解一个人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了解其本人。如果一个人轻视自己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尊敬自己。如果一个人认为他工作辛苦、烦闷,那么他的工作决不会做好,这一工作也无法发挥他内在的特长。在社会上,有许多人不尊重自己的工作,不把自己的工作看成创造事业的要素和发展人格的工具,而视为衣食住行的供给者,认为工作是生活的代价、是不可避免的劳碌,这是多么错误的观念啊!常常抱怨工作的人,终其一生,决不会有真正的成功。抱怨和推诿,其实是懦弱的自白。”

“工作不是我们为了谋生才做的事,而是我们要用生命去做的事。工作就是付出努力。没有卑微的工作,只有卑微的工作态度,而工作态度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

以上这些话句句在理,我也认为一个人的工作态度是由自己决定的。当你自动自发地、没有任何借口地完成本职工作时,你会收获到累累硕果,尽管那不是你刻意的追求!当你用心、用情投入到你的工作中的时候,你感受到的是一种幸福感和满足感,这是与仅获得金钱报酬的感觉完全不一样的!当你把工作当事业一样来经营的时候,你的工作将非常出色!

第四篇: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学习法学的认识

法,在进入大学之前,我一直以为它仅仅是特别具体的、特别规范的一些条文,认为学法学只是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法规,只要背的多就能通过一系列考试,就能当一名律师,然后就能很好的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为推动国家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但进入大学后,通过老师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和自己从图书馆里看书等,我对法学改变了看法,并对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即法学部仅仅只是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熟练的掌握法律背后的道理,也就是说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

通过老师们给我们讲授法学专业认知课,我感受特别强烈。首先是对法学专业目前的就业状况的讲述。对于这一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对于我们的国家——中国,我认为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开始的,也就是邓小平副总理掌权后后开始并逐渐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在那个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的年代,国家法制建设处于一种瘫痪状态,我们迫切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稳定社会。给予这一社会存在,于是国家领导人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即要建设法制社会,这些政策的出台,立刻在全国掀起了法学热,可以说法学在当时绝对是热门专业,为什么?只因当时缺少法律人才并且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法学毕业生都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这让大量学生们疯狂的去学习法学。从那时到现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多次修改宪法,并且出台了很多种新法律,如《物权法》、《婚姻法》等。

法,在两年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虽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因为毕竟不在同一起跑线,并且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几乎没有可比性。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国的法制建设用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用一百年才走完的路。虽然我们现在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还有缺漏,但我们应该为我们国家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感到欢欣。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分析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在看到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学法的学生很多,导致现在我国法律人已接近饱和状态,导致现在法学专业不好就业,成为冷们专业。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冷门专业和人们专业都是相对而言的,只要我们法学学生摆正心态,肯吃苦,能努力,拿出长征精神,登上法学金字塔的顶端,我们一样可以找到好工作,一样可以在法学领域傲视群雄。才能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第五篇: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法律的认识

考上大学之前,从没想过我要学法律,或者从事法律方面的职业,甚至抵触迈入这项家族的行业。但命运将我送到这里,我接受了,我妥协了。本来以为法律是个文绉绉的东西,无穷尽的文字,却不能像文学,绘成画,酿成诗。你永远无法从一本法律书籍上找到一张照片,一幅插图,甚至一张维恩表。貌似是学法律的人不允许法被人那样亵渎,不允许法与花花世界同流合污。法,在三个月前于我似站在巨人脚下,而它高高在上的俯视,让我不禁羞红了脸承认“我不懂你”;此时的我也算懂了他的一二,触了他的皮毛,让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一、法律的血液

实在不能否认,学习之初,我抱怨了一条法律理论的解释有太多种,譬如,犯罪的要件,我国(苏俄法系)有犯罪构成,大陆法有该当构成要件、有责性、违法性,不嫌乱还有英美法系;对宪法的定义,一家就成一言;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理论,又有人孜孜不倦的提出不同意见„„

然而这些“百家争鸣而没有独尊儒术”的现象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一个社会科学的一切都成了定论,那还有什么可使它作为“社会科学”而骄傲的呢?社会科学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前进的,是依附其他研究而研究的,它不仅不能脱离社会,更不能脱离社会的主体:个人。这些丰富多彩的看法、观点就像血液中种类繁多的维他命,正是有了它们,人才得以健康的成长,正是有了它们,中国的法律界才得以鲜活。所以我们应有足够的信心,只要法律拥有着这样的血液,在新陈代谢中更新,就会焕发出更强大的力量,迸发出更多智慧的火花。

二、法律的轮廓

作为一门科学,数学几乎用不到其他学科的东西,只有去其他学科借用它做“工具”的份儿。对于物理,研究它也只需物理基础和数学知识。它们对其他学科没有太多倚靠,没有太多联系,也没法用其他知识的相似性助于理解。它们都是有轮廓的科学。

然而,法律是没有轮廓的,没有绝对边缘的,它可以无忌惮的与其他学科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律离不开经济,因为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法律和政治分不开,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国体都是由我国宪法构建的;法律也不能和文化脱节,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民孕育出不同的乡土文化,研究好习惯法也是维护国家团结、促进民族友爱的肯綮。关于科学发明、学科研究,民法中有知识产权法保障随着科技飞速发展诞生的智力成果,法律的保护使人们更敢放手去做,放手去追梦,如果没有法律的庇佑,这些雨点般的智慧怎敢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呢?所以,法律是联系在各个学科之间的,换句话说,一个只懂得法条的人是无法仅靠法律课堂上的知识立足社会的。

三、法律的内核

法是刀子嘴豆腐心,它表面写着严峻的法条,司法上却往往是带着谦抑的微笑。法是严父厉母,他愿扮黑脸做打击贪官的打狗棒,国家权力的限制人。法是严明的老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书„„但我觉得,我们的法也是两面派,口惠而实不至,宪法第22条第2款说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现实生活中政府却常常为了发展经济建设而忽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第27条第1款又说“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

僚主义。”可由于它的声音并未让所有的官员听到,甚至一半都不到;国家机关既不精又不简,甚至拖沓像块赘肉。甚至发生了“钱云会”这样的案子,他明是秉承了27条第2款的精神,却反被机关内的黑幕陷害,落得不了了之。

不过,开诚布公的说,黑锅似乎也不该让法律本身来背。法本身是一纸条文,如果不执行,恐怕它什么也不是。就像十二铜表法,它不是现在还摆在那里吗,可是它还具有效力吗?是人决定了它的效力,是人决定了它是谁。它的内核只是它本身具有的,它的力量还是在于赋予它身形的人类。

四、法律的力量

我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性,司法应该有说服力。

刑法课上常常提到“口袋罪”(即在某条文后出现的“和其他„„情况”并没有附加的限制)。“口袋罪”的出现使法官有了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裁判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可能。这就出现漏洞了,难道法官和常人的道德观念有等级上的区别吗?或者法律的神圣地位能由法官替代吗?法官难道与常人不同吗?如果相同,那么谁都可以去当法官了;如果不同,那又要怎样证明法官的道德观念比一般人的就要准确呢?因此,为了“法律至上”,首先立法应该明确。

其次,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又起了什么作用呢?我们都知道,如果法律不被执行就是一纸空文,也正是这才使我上一段的论述成立。司法不仅在执行法律,更是在述说法律。如果它把自己当做法律去裁决了,和上面的法官的悖论有什么不同呢?法律不仅需要执行,更需要“依据”它执行,只有司法机关都信奉法律了,民众们才有可能信仰法律。

综上,严明的法律才是有效力的对个人或事物的裁判。

洋洋洒洒写了四段,绞尽脑汁却不会把它们有机的连接起来,毕竟它们只是我大脑中零星迸溅出的一些火花,若干年之后我的思考一定会被沥练,会更加成熟,那时可能看着这些文字都像是小学生写的。但现在,我既然把它酝酿成文字,就说明它曾经存在过。

对法律的认识和感悟 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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