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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些得具备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0-10842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30 01:26: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要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些得具备

要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些得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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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自主验收怎么办?请加微信eprens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审批类型证照核发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2_]48号);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28条;

6、《关于发布的公告》(202_年 第55号);

7、《关于发布南>的公告》(202_年 第65号);

8、《关于印发的通知》(冀环防〔202_〕330号);

9、《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2_〕130号);

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_]44号)。4申请条件 及证明材料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的复印件。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等等。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相关设备及备案情况。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2_年第4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环办函[202_]379号)。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5审批程序

(一)受理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即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作出的,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专家评审

1、专家人数

专家组由5名组成,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2、专家的构成包括技术专家和环境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3、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4、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5、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

6、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评审时限省环保厅受理后将随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审批对已受理的申请,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对申请项目的主要情况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厅常务会议进行审定。

根据厅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许可证件。并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上开始进行公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6许可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企业需提交《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文件以及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7许可证变更《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照换证要求提交变更申请,经省环保厅审批同意后,准予换发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8许可证注消《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注销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9收费及依据不收费10审批方式网上办理加手工办理11相关部门无

第二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许可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证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下列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专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本,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三、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四、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2_)的详细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_)、《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_)、《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2_)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1)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3)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八、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包括:(1)废物入场确认;(2)取样方法;(3)测试分析方法;(4)重复测试频率;(5)接收标准;(6)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2)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3)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4)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5)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1)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2)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1)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2)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3)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4)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

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九、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对厂址不在规划工业区、无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征询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许可延续]

条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2、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应当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

2、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应包括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上一经营期内的环保监测报告;

4、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

5、从业人员培训纪录;

6、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_)的相关规定,西城区域内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中转和临时存放的场所,故原则上不予许可。

第三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1、关于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2、福建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经宫许可证申请书

3、技术人员从事固废治理经历的证明

4、职称及劳动合同

5、运输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证明)

7、检验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10、组织机构代码证

11、消防验收证明

12、国有土地使用证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14、消防结业证书

15、特种作业操作证

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7、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19、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决定 20、关于建立安全防火指挥机构的决定

21、关于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2、关于成立公司义务消防队的通知

2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6、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27、保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28、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29、关于安全检查制度

30、关于公司安全员职责(含兼职安全员)

31、关于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32、关于事故管理和隐患整改制度

33、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

34、委托处置油渣等废物合同及相关材料

35、储罐区操作规程

36、蒸馏车间操作规程

37、相关图片

另外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电子版。

第四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粤机编办发„202_‟186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埔编办„202_‟87 号)有关要求,我局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 广州开发区

二、工作措施

1.梳理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夯实法律支撑基础。2.规范执法、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

4.建成“数字环保+移动执法”监管平台,打造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

第五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能力;(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具备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能力;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术和工艺;(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2_年第48号);(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要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些得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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