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汇申报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第一期
* 贸易外汇收支
问题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 企业报告
问题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 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问题4: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
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对 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问题5: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业务报告管理的预收货款报告中“修改”模块与“调整”模块有什么区别?
答:预收货款报告的修改和调整同样都是对已报告的预收货款报告信息进行变更。
其中,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0天(含)。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向前或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增加或者减少预计出口日期所对应的预收金额。
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拆分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报告金额,企业可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所报告预计出口日期。问题6: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进出口日期是以报关单的哪一个日期计算的?
答:贸易信贷报告所涉及的进出口日期是指报关单上的进口、出口日期。
问题7: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逾期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 信贷业务报告时,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中企业报告管理的规定,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说明情况,包括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问题8: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企业是否需办理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答:对于以人民币报关进出口且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进行办理的,无须进行贸易信贷等企业报告。* 其他
问题9: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如何办理?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
问题11:根据规定,外汇局可随时降低分类等级,金融机构办理每笔外汇收支业务是否都需打印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在实际操作,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的规定打印并留存相关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第二期
*名录管理
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 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
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贸易外汇收支
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
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对B类企业的业务以及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C类企业的业务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签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问题4: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由于企业需要办理核销,银行是否需要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非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进行业务审核后,仍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企业报告
问题5:A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如果为2011年5月甚至更早的报关单,是必须在付款之前在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还是在付款后30天内进行报告?
答:第一,关于12月1日前的贸易信贷是否需要补充报告。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 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第二,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时间点。预收、预付报告是在实际收款、付款发生之后,延收、延付报告是在实际出口、进口发生之后,故延期付款的报告时间不应当以最后实际付款为标准进行判断。*其他
问题6:为何有的企业最近的监测指标没有超过阈值,却被系统总量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答:监测系统按月汇总企业各类指标数据并根据总量筛选阈值档位筛选重点监测企业。汇总和筛选的时间点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其中,汇总计算截止上月末的企业各类指标数据,筛选则根据企业在前溯第2个月的总量筛选指标进行。例如,2011年12月3、4日汇总计算截止2011年11月底的企业各类指标数据,按照既定档位对2011年10月的总量核查指标(核查期从2010年11月到2011年10月)筛选重点监测企业。以后各月照此类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第三期
*企业用户
问题1:企业如何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 答:企业应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开通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并打印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开通第二天可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问题2:无法访问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如何处理? 答:通常是用户输错网址,正确网址为: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建议通过百度等搜索网站搜索“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通过点击显示的链接打开网页。
问题3:ba用户(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有什么区别? 答:ba用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新增/删除业务操作员、设置/修改业务操作员基本信息和权限、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ba用户不可以选择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业务操作员是ba用户(业务管理员)建立的业务操作用户,可以根据ba用户分配的一个或多个业务系统的权限选择相关业务系统办理网上业务。
问题4:企业用户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时,登录不成功。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情况一:登录时提示“用户名不存在”。
该企业未开通应用服务平台服务,需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打印ba用户的初始密码,开通将在第二天生效。
情况二: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
企业用户忘记密码,可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该企业重置ba用户密码,密码重置将在第二天生效。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操作员(非ba用户)登录的: 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应首先使用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为业务操作员重置密码后,再使用该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办理业务。
问题5:企业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后看不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答: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的:
情况一:登录成功,但为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时看不到“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该企业未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需联系当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开通将在第二天生效。
情况二:登录成功,但看不到“货物贸易外汇网上监测系统”,无法办理业务。
ba用户只能用来管理业务操作员,不能用来办理业务。企业应使用非ba用户(业务操作员)代码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若企业是使用业务操作员(非ba用户)登录的: 登录进入后无法看到监测系统,应首先使用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用户)登录,为相应的业务操作员添加权限后再使用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办理业务。
问题6:企业使用ba用户和初始密码登录后,按要求修改了ba用户初始密码,然后新建了业务操作员;随后使用业务操作员代码登录,修改了其初始密码。再次使用ba用户登录时,提示密码错误。
答:企业用户自己修改ba用户或业务操作员密码时,新密码立即生效。由于进行上述操作时涉及密码较多,用户很可能将密码记错、混淆,建议其试下所有可能的密码,尤其要注意大小写问题,确实不行,需要去当地外汇局重置ba用户密码,重置第二天生效。
问题7:企业的业务操作员丢失/遗忘密码。
答:可以向本企业业务管理员(ba)申请重置密码。企业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用户重置密码。具体步骤如下:
1、企业使用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企业版)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选择“国家外汇局应用 服务平台”应用;
2、选择“用户角色管理”模块下的“业务操作员维护”子模块,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找到需要重置密码的业务操作员,点击该业务操作员的用户代码将进入“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明细”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重置密码”按钮,将把该业务操作员密码置为初始密码,密码重置即刻生效。问题8:企业如何为业务操作员添加货物贸易外汇网上监测系统权限?
答:可以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手册进行相关操作。
问题9:使用系统操作时,弹出对话框提示“会话超时,请重新登录系统”、或“回调方法出错,请检查自定义load回调函数”等。
答: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访问设置手册》将受信站点、cookie设置、弹出窗口设置等配置好后,问题可以解决。
问题10:试点地区企业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后,只能看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什么没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答:2011年12月1日开始,试点地区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暂停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含网上核销子系统)、贸 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
问题11:企业如何进行浏览器设置、Java运行环境安装、打印设置、操作员增加和权限分配?。
答:可以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手册进行相关操作。
问题12:网页显示不正常,错误脚本提示为“store为空或不是对象”。
答:如果已按照《访问设置手册》进行相关配置,那么出现该问题是由于点击了系统中一个功能菜单后,在系统没有显示出页面之前,又点击了其它功能菜单,那么在最后点击的功能页面显示出来后,就会出现这样的脚本错误提示。对于网络速度较慢的用户,建议用户在点击某个功能菜单后,等待页面显示完整后,再点击其它功能菜单。*外汇局用户
问题1:如何为企业重置业务管理员(ba)密码?
答: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重置密码。外汇局可以使用业务操作员用户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为本外汇局辖内企业的业务管理员重置密码。具体步骤如下:
1、外汇局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版)http://100.1.48.51:9101/asone/,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应用;
2、选择“主体管理”模块下的“网上业务管理”子模块,选择“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功能,输入企业代码并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选择需要重置密码的企业,然后点击“密码重置”按钮,把该企业的业务管理员密码置为初始密码,然后点击“查看密码”按钮将重置后的初始密码告诉企业,密码重置将在第二天生效。
问题2:如何为银行重置业务管理员(ba)密码?
答: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ba)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重置密码。外汇局可以使用业务管理员(tradeba)为本外汇局辖内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重置密码。具体步骤如下:
1、外汇局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trade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版)http://100.1.48.51:9101/asone/,选择“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应用;
2、选择“用户角色管理”模块下的“业务管理员维护”子模块,选择“银行业务管理员密码重置”功能,在“金融机构标识码”输入框中输入需要重置密码的银行网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将把该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密码置为初始密码,密码重置即刻生效。
问题3:如何为外汇局重置业务管理员(ba)密码?
答: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tradeba)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的情况,可以向上级外汇局申请重置密码。外汇局可以使用业务管理员(tradeba)为辖内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tradeba)重置密码。具体步骤如下:
1、外汇局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trade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版)http://100.1.48.51:9101/asone/,选择“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应用;
2、选择“用户角色管理”模块下的“业务管理员维护”子模块,选择“外汇局业务管理员密码重置”功能,“应用系统”下拉框中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在“外汇局代码”输入框中输入需要重置密码的外汇局的外汇局代码,然后点击 “确定”按钮,将把该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密码置为初始密码,密码重置即刻生效。
问题4:如何为外汇局重置业务操作员密码?
答: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员用户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的情况,可以向本外汇局业务管理员(tradeba)申请重置密码。外汇局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员用户重置密码。具体步骤如下:
1、外汇局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trade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版)http://100.1.48.51:9101/asone/,选择“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应用;
2、选择“用户角色管理”模块下的“业务操作员维护”子模块,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找到需要重置密码的业务操作员,点击该业务操作员的用户代码将进入“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明细”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重置密码”按钮,将把该业务操作员密码置为初始密码,密码重置即刻生效。问题5:新增企业档案时提示“请检查企业代码”,无法保存该企业档案。
答:监测系统对于企业代码有校验功能,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进行校验,不符合规则的不能保存。出现该问题请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问题6:使用系统操作时,弹出对话框提示“会话超时,请重新登录系统”、或“回调方法出错,请检查自定义load回调函数” 等。
答: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访问设置手册》将受信站点、cookie设置、弹出窗口设置等配置好后,问题可以解决。
问题7:使用系统打印功能出现错误提示如何处理?
答: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访问设置手册》安装Java运行环境,并将受信站点、cookie设置、弹出窗口设置等配置好后,问题可以解决。
问题8:打印通知书和告知书时,页眉和页脚位置会打印出“页码”和“URL地址”等信息,如何处理?
答:打印“现场核查通知书”和“分类结论告知书”时,有的客户端会在页眉和页脚位置会打印出“页码”和“URL地址”信息等无用的信息。解决方法为:
在IE6和IE7浏览器中,点击IE菜单中的“文件”,选择“页面设置”,将页眉和页脚打印内容删除为空,参见下图:
在IE8浏览器中,点击IE菜单中的“文件”,选择“页面设置”,页眉和页脚全部选择“-空-”选项,参见下图:
问题9:系统中某家企业所属外汇局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答:通过“企业档案查询”功能查询该企业在系统中的所属外汇局,联系其所属分局,由该分局使用系统中的“企业所属外汇局信息管理”功能将该企业在系统中的所属外汇局变更为实际的所属外汇局,变更将在第二日生效。*银行用户
问题1:银行如何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业务? 答:银行网点在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后,应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通监测系统网上业务,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向其总行获取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
开通第二天可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可以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手册进行相关操作。
问题2:业务管理员(ba)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如何处理? 答: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ba)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重置密码。外汇局可以把该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密码置为初始密码,密码重置即刻生效。问题3:业务操作员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如何处理? 答:银行网点的业务操作员用户若发生丢失/遗忘密码的情况,可以向本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员(ba)申请重置密码。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员可以为本银行网点的业务操作员用户重置密码。具体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使用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http://asone.safe:9101/asone/,选择“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应用;
2、选择“用户角色管理”模块下的“业务操作员维护”子模块,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找到需要重置密码的业务操作员,点击该业务操作员的用户代码将进入“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明细”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重置密码”按钮,将把该业务操作员密码置为初始密码,密码重置即刻生效。问题4:使用系统操作时,弹出对话框提示“会话超时,请重新登录系统”、或“回调方法出错,请检查自定义load回调函数”等。
答: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访问设置手册》将受信站点、cookie设置、弹出窗口设置等配置好后,问题可以解决。
问题5:使用系统打印功能出现错误提示如何处理?
答:从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按照《访问设置手册》安装Java运行环境,并将受信站点、cookie设置、弹出窗口设置等配置好后,问题可以解决。
第二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第一期
* 贸易外汇收支
问题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 企业报告
问题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 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问题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是否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等业务报告?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 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
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保税与否区分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为保税业务。
问题4: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
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对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问题5: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业务报告管理的预收货款报告中“修改”模块与“调整”模块有什么区别?
答:预收货款报告的修改和调整同样都是对已报告的预收货款报告信息进行变更。
其中,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0天(含)。在 此情况下,企业可向前或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增加或者减少预计出口日期所对应的预收金额。
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拆分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报告金额,企业可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所报告预计出口日期。问题6: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进出口日期是以报关单的哪一个日期计算的?
答:贸易信贷报告所涉及的进出口日期是指报关单上的进口、出口日期。
问题7: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逾期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时,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中企业报告管理的规定,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说明情况,包括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问题8: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企业是否需办理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答:对于以人民币报关进出口且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09〕第10号)进行办理的,无须进行贸易信贷等企业报告。* 其他
问题9: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如何办理?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问题10: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在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问题11:根据规定,外汇局可随时降低分类等级,金融机构办理每笔外汇收支业务是否都需打印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在实际操作,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的规定打印并留存相关材料。
问题12:非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在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业务时,如何查询企业分类状态,在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是否需要进行联网核查? 答:非试点地区银行在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业务时,无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其分类状态。银行可主动询问企业的分类状态,企业应当主动向银行说明。
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其中B类企业暂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对于试点地区A类企业,非试点地区银行按照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因此试点地区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的出口收汇需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第三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
答:A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问题4: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问题5: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问题6: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7: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 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8: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9: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2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 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10: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问题11: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 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12: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问题13: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 易信贷余额信息。
问题14: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问题15:以人民币结算的境内贸易收支,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信息申报?申报时,应由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填写有关凭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上述“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
第四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1)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否为电子方式的合同、订单、发票等?对于无具体金额、数量的框架性合同,是否为有效凭证?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是否仍限定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付汇证明联”或“收汇证明联”?
(3)银行需在审核的所有凭证和单据上都进行签注和加盖业务章吗?
答:(1)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例如,对于进出口合同,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须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3)对于已经审核的凭证和单据,若留存单证正本,可以不进行签注;若单证正本退还企业,须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后的单证复印件。问题7:银行查询企业名录状况后,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留存资料备查?同一家企业一天之内可否不再查询?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结果。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在名录的企业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下同)可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是”;外汇局依据法规将企业从名录中撤销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否”。
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即外汇局操作人员当日发布分类结果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的分类结果仍保持原状;从第二天开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显示企业新的分类结果。
银行可根据其内部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查询相应信息后是否打印资料留存备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在查询企业主体管理信息的功能中提供了打印服务。
问题8:有的贸易收付款(包括融资业务)跨越了重要时点,如银行接企业单证的时点上,企业为A类;实际支付(开证)的时点上,企业成为B类或C类,银行如何审查才能免责?
答:外汇局对企业名录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同一工作日内,企业名录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分类状态不会发生变化。因此,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例如,银行应当在完成实际支付或者确定开证时,确认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符合相关分类管理政策规定。
问题9:对于进口托收(DA)银行加保的业务,银行应当在为该笔托收加保付的时点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吗?在进口托收需要到期支付时,如果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企业还能自行向境外付款吗?
答:银行应当在为企业办理进口托收加保付业务前,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由于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前,银行已受理保付业务,因此,在进口托收到期支付时,可由企业向境外付款。
问题10:根据规定,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发现信用证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银行该如何操作?是否能够正常对B/C类企业进行信用证通知?是否需通知企业对信用证付款期限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要在上述条款修改符合政策后才可向开证行寄单?
答: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首先应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前已开立,银行可为该企业正常办理该笔业务。
(2)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但对应合同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前,银行应通知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对应合同也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后,银行应通知企业修改信用证付款期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1:根据规定,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该如何把握时间跨度?对先支后收业务,B类企业办理支出时,并未预知收入时间在90天以后,银行是否可以先为企业办理付汇?如付汇后发现企业收汇日期晚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收汇业务不得办理,但前期办理的付汇业务是否构成违规?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于B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付款和收款日期,判断两者间隔是否超过90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要求企业说明;合同约定或企业说明的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支出业务。
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入日期与相应支出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不得办理该笔收汇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转手续,并应当及时将该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的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2: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是否可凭委托代理协议购汇?
答: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问题13: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买的外汇,可否办理同名划转?在实际对外支付前,可否用于理财等业务?若可,企业在需对外支付货款时,由于提前购买的外汇已用于理财业务暂不能用于支付的,可否再次购汇对外支付?
答: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购汇、付汇手续;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问题14: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是否需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按照现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需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15:专营保税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以及无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保税区企业(如提供仓储租赁服务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税区企业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无论保税还是非保税业务),应当遵照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问题16:银行在为保税区企业办理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需要查询名录?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保税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须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
问题17:目前,监测系统中发现不少报关单错误数据(保存在错误数据表中),错误原因均为“企业代码为空”。造成此类错误数据的原因是什么?外汇局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目前,海关发送给外汇局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有部分数据的“企业代码”为空。监测系统在数据校验时会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的“海关注册号”与企业档案信息中的“海关注册号”自动关联,关联上的会自动补全缺失的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若企业档案信息中未登记“海关注册号”,“企业代码”为空的报关单会存入错误数据表。
若错误数据较多,企业总量核查预警指标会受到一定影响。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管理信息查询”功能确认自身档案信息中是否已准确登记“海关注册号”,若该要素为空,要及时到外汇局补全档案信息。对于错误数据表中的存量报关单数据,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功能进行修改操作后,相应数据即可正常入库。
第五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二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二期)
问题1: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问题2: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无需再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问题3: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5: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6: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2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7: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问题8: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9: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问题10: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涉及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情况的,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以及有关额度?
答: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对A类企业的贸易信贷业务不再实行额度管理;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总额度中包含了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的额度;C类企业逐笔贸易外汇收支,无论是否涉及贸易信贷,均应当在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的登记金额范围内办理。
问题11: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易信贷余额信息。
问题12:收入申报单证中可否参照支出申报单证,增加“合同号”栏目?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管理有系统性安排。目前,涉外和境内收入申报单中暂无“合同号”栏目,企业在进行贸易收入申报时,可将“合同号”填报于“交易附言1”栏目中。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模块可按照“交易附言1”进行合同号的模糊查询,提供按合同号管理预收货款报告数据的便利。在监测系统的数据查询模块,也可根据输出项“交易附言1”的内容,按照合同号对收入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问题13: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除核验《登记表》外,是否还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
答:对于应凭《登记表》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版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版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除上述外汇管理操作外,是否需要审核其他相关凭证,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问题14: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问题15:以人民币结算的境内贸易收支,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信息申报?申报时,应由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填写有关凭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上述“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