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共五篇)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5999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6 15:4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所属企业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 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见附件)。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一)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审请用电,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相关现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若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前,需先向接引点所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用火作业后,再向用电接引部门申请临时用电。

(二)用电接引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确定接引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用电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存在的风险,负责临时用电过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进行生产环境临时用电作业过程风险评价,提出相应风险削减措施,保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四)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电气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送电时间,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临时用电作业票》生效。

(五)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由接引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六)《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供电单位存留。

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 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 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第八条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 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十一条 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第十二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第十四条 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

第十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 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在炼油化工装置内临时用电应按用火等级办理用火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远离厂区车间(站)临时用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科室签发人栏目由分管主任签字),措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车间:车间现场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第二十五条 电源接引单位: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根据临时用电时间、地点变换要求重新办票。每天送、停电时间按“用火作业票”时间执行,不见用电单位出具的“用火作业票”不送电。对临时用电的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告厂有关部门处理。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过程组织风险评价制定削减风险措施,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区域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所属企业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 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见附件)。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一)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审请用电,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相关现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若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前,需先向接引点所在生产车间申请办理用火作业后,再向用电接引部门申请临时用电。

(二)用电接引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确定接引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用电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存在的风险,负责临时用电过程、使用工器具的管理,要进行生产环境临时用电作业过程风险评价,提出相应风险削减措施,保证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四)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电气主管部门审批,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送电时间,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临时用电作业票》生效。

(五)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由接引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六)《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供电单位存留。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 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 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第八条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 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第十一条 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第十二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第十四条 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第十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八条 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第二十条 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在炼油化工装置内临时用电应按用火等级办理用火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远离厂区车间(站)临时用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办理临时用电票,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科室签发人栏目由分管主任签字),措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第二十四条 生产车间:车间现场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第二十五条 电源接引单位: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根据临时用电时间、地点变换要求重新办票。每天送、停电时间按“用火作业票”时间执行,不见用电单位出具的“用火作业票”不送电。对临时用电的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告厂有关部门处理。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第二十六条 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过程组织风险评价制定削减风险措施,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承接XX工程公司的XX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

3、引用文件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4、职责

4.1、项目经理

4.1.1、对本项目部全体人员安全用电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国家标准负直接领导责任。4.1.2、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合格电工,提出项目用电的一般及特殊要求。

4.1.3、负责提供给电工、电焊工及用电人员必须的基本安全用具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工具。4.2、质量安全部

4.2.1、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落实相应责任进行整改。

4.2.2、对用电作业进行监督,及时制止“三违”、消除安全隐患;有权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2.3、组织、参与对电工及用电人员的教育和安全交底。4.3、XX队

4.3.1、直接对现场的临时用电工作进行管理。

4.3.2、监督和督促电工及用电人员严格按规范进行作业。4.3.3、组织、参与对电工及用电人员的安全交底。4.4、电工

4.4.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标准、规程及制度,对安全用电负直接操作和监护职责。

4.4.2、负责日常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检查、巡查与检测,在恶劣天气后及时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采取有效措施,谨防事故发生。

5、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5.1、配电线路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四芯和三芯电缆;按要求对电缆进行架空或埋地,严禁架设在脚手架上,直接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米。

5.2、按照三级配电的要求:配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5.3、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5.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接进和接出应从箱体底面进出线口,严禁从箱体的其它位置接进、接出。

5.5、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

5.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应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好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5.7、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8、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

5.9、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挂接其它用电设备;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5.10、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11、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米。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米。

5.12、配电箱、开关箱的外形应能防雨、防尘。

5.13、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5.14、电焊机、移动式电箱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移动电箱内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5.15、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5.16、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5.17、电焊机如发生故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予以报废。5.18、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5.19、严禁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室外焊接作业。

6、临时用电在使用前,由挖运队申请,质量安全部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现场安全员及电工参加进行验收。

7、临时用电的检查和维护

7.1、电工必须定期对电器、电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刻维修,检查、维修时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7.2、对电路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3、质量安全部在各类检查中都应对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刻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篇: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名称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规范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临时用电场所。

定义:临时用电线路:

凡未按电气规范敷设的用电线路均视为临时用电线路。

规范:

指各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

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lkV及以下的电压。

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lkV以上的电压。

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TN-C:T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编制依据: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1.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1.3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

电工及用电人员

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有资质的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Ø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Ø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Ø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Ø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电气设备防护

3.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接地与防雷

4.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4.2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4.3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配电室和配电柜

5.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5.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5.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5.4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5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5.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5.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5.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暂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9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5.10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电缆线路

6.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6.2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

6.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6.4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6.5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6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lm。

6.7

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6.8

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9

Ⅱ类用电工具、照明的电缆应尽可能悬空架设,高度以2

米以上为宜,如条件不允许则须做好标识和防护,同时应避免在走道或逃生通道口布设临时用电线路。

配电箱及开关箱

7.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7.2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7.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7.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7.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7.7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

PE线端子板连接。

7.8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7.9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7.10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7.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7.12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7.13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7.14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7.1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7.16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l3955的规定。

7.17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18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7.19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7.20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7.2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7.2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7.2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7.2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25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l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7.26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7.27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7.2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7.2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7.30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7.3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照明

8.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8.2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8.3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Ø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Ø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Ø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8.4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Ø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Ø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Ø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Ø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Ø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8.5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8.6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安全检查

9.1

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定期检查。

9.2

检修电气设备或线路应停电进行并设置警示标志。

9.3

检查结果应保持记录。

相关标准和文件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

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

l3955《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

编制时间

审核时间

批准时间

第四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分公司为了工程建设的需要,方便施工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临时用电,经**供电公司批复安装了**630KVA临时施工用变压器和一台630KVA箱式变压器,现已向各施工单位供电。为了贯彻国家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杜绝触电和电气设备火灾发生,促进工程建设按期顺利完成,暂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需要施工电源,须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用电申请,用电申请中注明需用电源功率KW或容量KVA,三相负荷功率KW或容量KVA,单相电源功率KW或容量KVA.二、用电申请由工程部审批,并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三、***分公司负责抄写总的计量装置和箱式变产生电量,施工变产生电量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计量。电费结算统一由***分公司负责向城东供电公司缴纳,***分公司负责缴纳箱式变产生的电费;施工变产生的电费由承包单位缴纳,新能源分公司计划合同部从工程款内扣除。

四、临时用电架空线路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架设,导线间距在0.5m以上,并固定绝缘子上(如用绝缘良好的动力电缆架设,可直接固定在电杆上)。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用动力电缆直接敷设,应埋深0.6m——1m,并在电缆下部放入细沙,电缆上部用砖或硬质板盖住后回填土,地面注明电缆走向标记。

六、施工用电单位在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式电缆末端)装好配电箱,要在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开关,配电箱有防水防尘措施。

七、施工用电单位现场配电箱内空气开关电流整定值必须小于供电总配电箱内空气开关整定电流,用电现场出现短路或过负荷故障时,现场配电箱的空气开关动作,切断故障线路,严禁越级跳闸。

八、现场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开关箱的中心与地面垂直距离在1.4——1.6m,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

九、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等不合格的产品。

十、施工用电单位架好或铺设好施工电源线路,并由工程部电管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在电管人员的监护指导下接到总电源配电箱空气开关上。

十一、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按钮试验一次,跳闸不正常的严禁继续使用。

十二、施工用电单位未经工程部电管人员的审批许可,严禁私自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接电。

十三、电动工具、电动机等外壳必须可靠接保护零线,保护零线不允许有中间接头。

十四、用电单位不得随意移动线路,如确定施工需要移动线路,要及时向电管人员报告并征得电管人员同意后,方可移动线路。

十五、未尽之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管理规范》的有关章节执行。

管理区域划分示意图

********分公司

第五篇:工地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模版)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本工程现场临电用电量较大,线路敷设长,用电机具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备、线路的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对临电人员及主体及装修各施工队所属范围的临电内容及日常维护工作进行具体划分,项目电气室具体落实实施,并作为项目综合检查小组每周例行检查的奖罚依据。

一、临电施工队职责:

负责整个工程临时用电供配电,为工程任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对现场内的供电线路、电器设备(包括各队自备)的维护、运行调试、日常管理、按JGJ46-2005的要求进行安全作业指导与管理。建立并健全临电的施工内业资料。

具体管理条例如下:

现场责任人:临电现场班长

现场配电箱标志明确、清晰。箱体防护设施齐全。配电箱体无坏损、一、二级箱上锁。

箱体内部电器安装规整、牢固,配线整齐,线色分明。零线、地线接线正确,符合临电配电设计和规范要求。

配电箱门前,不得有易燃、易爆及各种障碍物。

电缆以及现场配电线路无破损、压砸、线路敷设保护措施完善。

严格检查箱内电器的运行状况,并进行相关实验,及时更换失灵漏电以及故障空开。

日检、周检、月检及时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必须与事实相符。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照明电压采用电压不超过36V,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24V。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毫米。碘钨灯采用铁架时应有完好的接地保护,且灯架应固定牢固。行灯应网罩齐全,胶受柄应完好无损,牢固可靠方能使用。

低压变压器的一次线不应超过3米。一二次侧均应有熔断器保护,且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施工现场严禁将塑绞线用于照明及设备。

工地内所有电器部分的金属外壳及其金属构架必须做可靠的接地保护。重复接地电阻定期测试并有记录。配电箱内接地连接可靠,地排及开关地线端子定期检查。

现场所有办公室、库房、临时用房内严禁有私拉乱接现象。

二、土建队、装修队、水电队、分包队、甲方分包队临电管理条例:

各施工队必须定期对本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每栋楼安排一名电工,必须有电工本,正本报安全室,电气室留复印件一份。

木工棚、钢筋棚必须配设专用小配电箱,要求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漏电动作灵敏可靠,到各机具的电源线采用穿PVC管等方式保护电缆,开关箱出线整齐、箱旁无杂物,架设采用瓷瓶与PVC管等绝缘。若发现有乱接现象,处以50元/处罚款。

生活区除食堂一层外,均为36V低压电,照度已满足需要,不得增设,如私拉接

第1页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强电,罚款100元/处。

生活区、库房内均不得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电饭锅、电热毯等用电器具,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次,并没收器具。特殊情况采用强电照明的房间,必须向项目部提出申请,并作好防火措施,人离电停。

现场施工用电,均由土建队提交用电容量、地点,以书面形式报于电气室,项目统一安排,不得私拉乱接,由此引起的电缆过热、过载而导致其它设备停电(如塔吊)等事故均由施工对负责,并视情节处100-1000元罚款。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毫米。不得采用塑绞线,必须采用护套电缆。碘钨灯采用铁架时应有完好的接地保护,且灯架应固定牢固。行灯应网罩齐全,胶受柄应完好无损,牢固可靠方能使用。

电缆以及现场配电线路无破损、压砸、线路敷设保护措施完善;结构施工时需在施工面加设开关箱,电缆截面,配置需经项目电气室批准,不得采用小拖箱串接;施工面上电缆不得直接敷设于地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以上一项不合要求罚款50元/处。

现场内的开关箱,连接用电设备必须采用插头,严禁一闸多机,发现一处罚款20元,装修阶段楼梯间内的低压照明,施工队如需接入户内,不得采用塑绞线,必须采用护套电缆,不得拖地敷设,采用绝缘线固定于顶部,用后恢复。

现场用机具电源线必须为三芯护套电缆,金属外壳必须接地,由配电箱接电源必须采用三芯护套电缆接线盘(带漏电),机具必须用插头。如采用小配电箱,必须采用五芯护套电缆。配电箱内接机具用漏电,要求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漏电动作灵敏可靠。如有违章,一次罚款20-200元,并没收违章用机具及材料。(电缆截面必须与机具及开关匹配)

项目电气室不定期检查,如若发现问题,按此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执行。

第2页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共五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