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讨论稿)
江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教学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制一般为4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的,若愿继续在校学习,需主动提出申请,可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加2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为其统一编制学号,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心健康等特殊情况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身心健康等其他特殊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 格1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凭财务处的已缴费用证明进行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我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必须按相关规定通过选课来确定修读课程,选课结果是学生参加学习、考核的依据,未经选课参加的教学活动无效。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6学分到32学分之间。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 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及格或通过)及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教学班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考核资格: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应交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三)旷课学时达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有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视为旷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所选课程的评定成绩不及格,或已获得该课程学分但对评定成绩不满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校当学期开课情况选课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初修考试课程的成绩不及格,准予1次补考机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百分制记分时,学期考试成绩在35分以下(不含35)的;
(二)不具有考试资格的;
(三)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为考查的课程,不予补考;《体育》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单独设臵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七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申请免听应在当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过时不再受理,申请时需向任课教师提交已掌握该课程要求的证明材料。
免听只限考试课程;作业、实验和考核等要求与所在教学班相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程和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环节不允许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若上课时间与其他初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办理间听。
第十九条 学生可在学校范围内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所获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可申请校内辅修专业的学习,按学校修读辅修专业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授权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期中、实验、期末等各阶段(环节)成绩组成。
考试课程卷面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得评为及格,其课程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程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重修课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学生的缓考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
学生的补考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的统一按75分记载,60(含60)分至75(不含75)分之间的统一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不含60)的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的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缓考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若学生对同一门课程(课程号相同)经补考或重修取得多条成绩记录时,学校以其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的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书面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过时不予受理),开课学院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原来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有特殊情况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省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招生录取时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五)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条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办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须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离校休学(因病休学者需要校医院签署意见)。学生申请休学应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因病休学及有特殊原因者除外)。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休学的总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总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两周内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需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主动退学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标准学制内的学生,若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低于22(不含22),则学校对其给予退学预警;退学预警只限一次;退学预警后在校学习一学年所获学分数仍低于22,则予以退学;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因以上情况作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本人签字。学校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3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自学校决定后10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10日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须通过资格审查。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学分总量之差大于32学分(不含32),则不具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3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其获得总学分应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5%,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准予提前毕业申请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若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作),换证考核仅限一次。
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专业教学计划内学分总量之差大于22学分(不含22)而结业的,则不具有进行换证补考(作)的资格。
因毕业设计(论文)或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而结业的,应于结业后的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学校提出补作申请,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组织安排,考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
因生产实习、《体育》课程或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而结业的,若经过半年以上的实际工作锻炼,身体健康,能胜任生产实际工作,可于结业次年4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证明其状况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
因德育不合格而结业的,可于结业次年4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证明其表现的相关部门对其结业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计。逾期不提出换证申请,或不参加补考(作)或补考(作)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提出个人信息变更申请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方有效。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科大校教〔2008〕14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篇:江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讨论稿).
江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 教学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制一般为4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尚未完成学业的,若愿继续在校学习,需主动提出申请,可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加2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为其统一编制学号,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心健康等特殊情况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身心健康等其他特殊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
格1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凭财务处的已缴费用证明进行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我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必须按相关规定通过选课来确定修读课程,选课结果是学生参加学习、考核的依据,未经选课参加的教学活动无效。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6学分到32学分之间。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
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及格或通过)及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教学班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考核资格: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应交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三)旷课学时达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有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视为旷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所选课程的评定成绩不及格,或已获得该课程学分但对评定成绩不满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校当学期开课情况选课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初修考试课程的成绩不及格,准予1次补考机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百分制记分时,学期考试成绩在35分以下(不含35)的;
(二)不具有考试资格的;
(三)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为考查的课程,不予补考;《体育》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单独设臵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七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申请免听应在当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过时不再受理,申请时需向任课教师提交已掌握该课程要求的证明材料。
免听只限考试课程;作业、实验和考核等要求与所在教学班相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程和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环节不允许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若上课时间与其他初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办理间听。
第十九条 学生可在学校范围内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所获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可申请校内辅修专业的学习,按学校修读辅修专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授权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期中、实验、期末等各阶段(环节)成绩组成。
考试课程卷面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得评为及格,其课程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程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重修课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学生的缓考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
学生的补考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的统一按75分记载,60(含60)分至75(不含75)分之间的统一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不含60)的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的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缓考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若学生对同一门课程(课程号相同)经补考或重修取得多条成绩记录时,学校以其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的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书面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过时不予受理),开课学院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原来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有特殊情况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省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招生录取时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五)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条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
以申请转学。转学办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须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离校休学(因病休学者需要校医院签署意见)。学生申请休学应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因病休学及有特殊原因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学 年。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休学的总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对 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总时间不得超过 3 年。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两周内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 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 限)。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 学校学习期间,学生需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 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第 1 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复 学。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主动退学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标准学制内的学生,若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低于 22(不 含 22),则学校对其给予退学预警;退学预警只限一次;退学预警后在 校学习一学年所获学分数仍低于 22,则予以退学;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 6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逾
期 2 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因以上情况作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 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本人签字。学校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 30 天,视同送 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自学校决定后 10 日起,正式生效。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或 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 10 日内办妥离校 手续,档案、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须通过资格审查。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学分总量之差大于 32 学分(不含 32),则不具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第四十三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 我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 有提前毕业意向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 3 月份提出 申请。申请时其获得总学分应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85%,学 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准予提前毕业申请的学 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7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若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准予 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 间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作),换证考核仅限一次。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专业教学计划内 学分总量之差大于 22 学分(不含 22)而结业的,则不具有进行换证补 考(作)的资格。因毕业设计(论文)或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而结 业的,应于结业后的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向学校提出补作申请,由教 务处通知有关学院组织安排,考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因生产实习、《体育》 课程或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而结业的,若经过半年以上的实际工作锻炼,身体健康,能胜任生产实际工作,可于结业次年 4 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证明其状况的相关部门出具证 明材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
因德育不合格而结业的,可于结业次年 4 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 证明其表现的相关部门对其结业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表现情况 作出书面鉴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计。逾期不提出换 证申请,或不参加补考(作)或补考(作)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 理。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未学 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 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提出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通过后方有效。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8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 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 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科大校教〔2008〕140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9
第三篇: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
年制本科。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
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
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
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
第九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
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5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
等。
第十一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部)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
35个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
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相应课程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
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
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
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
(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免听不免考。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
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
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考核不及格必修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课程
和补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结业离校后不合格课程在学制范围内可继续重修。课程重修应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
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部)
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部)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
统,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部)复核,由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
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和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学院(部)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缓考。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
能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其“0”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
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优秀或A按90分计算、良好或B按80分计算、中
等或C按70分计算、及格或D按60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
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由
学院(部)确定。
(四)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
相应的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录入系统;修读其他大学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
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
(六)三年级以上;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八)已有转学经历;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先填写校内转学申
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境)留学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伍,可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
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
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
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
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2学分,学校对
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到24学分;
(二)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且未以正当理由提出缓注册申请;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
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75%,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当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实行学年制的师范生应按四年制缴纳学费,实行
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缴纳四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影响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受处分的可在影响期满后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在每年五月或十月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或达到要求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
业证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申请
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号)授位。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六条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
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西校〔2009〕4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 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第九条 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参加重修(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参加学期结束考试的重修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录。学生毕业成绩单显示各门课程最后修得的成绩;学生原始成绩单显示过程成绩(一门课程的多次修读过程全部载入原始成绩单)。学生毕业成绩单随学生档案发往用人单位,学生原始成绩单和毕业成绩单存学校档案馆备查。
第十条 75分以下的及格课程可重修一次。及格重修课程成绩的取得只能以参加学期结束考试方式取得。及格重修实行网上申请,每学期允许申请一门,如冲突可通过办理正常手续申请免听。重修成绩不参与免研排名、评优排名等选拔优秀类排名。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1/3,或抽查旷课三次,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三次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学有余力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高于所在年级的课程(详见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在内);且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两年。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因病经校医院及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复学时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大学生生活待遇。休学者不得擅自到校上课,休学期间无选课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须到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审核,符合要求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休学证明、复学申请书及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依其休学前选修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参加复学就读年级的奖学金评比。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弹性学
四、学习预警和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预警并且必须转入下一年级
学习(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
1、一年级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 < 30学分;
2、二年级累计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 < 60学分;
3、三年级累计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 < 100学分;
4、四年级累计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 < 150学分(该条款仅适用于五年制学生)。
五、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1)一年级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数 < 20学分;(2)二年级累计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数 < 50学分(3)三年级累计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数 < 90学分
(4)四年级累计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数 < 140学分者(该条款仅适用于五年制学生)。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学生退学申请被批准)后15工作日内,必须办清退学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条件者发给肄业证书,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自发出退学决定书满一个月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自费留学,必须办理退学手续,但可保留学籍一年。
六、转系(专业类)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转专业类,按《东南大学学生转系、转专业类实施细则》办理。学校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要求转入其它院校且符合转学条件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商转入学校,经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跨省转学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八条 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课内外实践环节的全部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经院(系)院长(系)主任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离校,提前报考研究生。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时间进行。
3、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弹性学习年限的上限;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两年。
4、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九条 结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90%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最长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未达要求课程(含实践环节)的换证考试(往届结业生仅可于每年3月份向学校申请换证考试,5月份参加考试),换证考试通过课程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记入。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弹性学习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性结业。
第三十条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再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八、出境探亲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出境探亲或旅游,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到期不回者按旷课处
理,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九、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 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学生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记载)记入绩点。成绩等级与学分绩点具体对应如下:
成绩符 A+ A A-成绩分 100—96 95—93 92—90 绩点 4.8 4.5 4.0 成绩符 B+ B B-成绩分 89—86 85—83 82—80 绩点 3.8 3.5 3.0 成绩符 C+ C C-成绩分 79—76 75—73 72—70 绩点 2.8 2.5 2.0 成绩符 D+ D D-成绩分 69—66 65—63 62—60 绩点
1.8 1.5
1.0 成绩符 F
成绩分 <60
绩点
0
实践环节成绩优、良、中、及格的学分绩点和考查课成绩优、良、中、及格的学分绩点分别与A、B、C、D对应,即为4.5、3.5、2.5、1.5。
东 南 大 学 教 务 处2.打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3.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东南大学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4.在学习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5.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全国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当次考试结果时划定的报考六级资格线),其他小语种参照执行;或取得托福95分及以上或雅思6.5分(单项不低于6.0分)及以上的成绩。英语专业的学生按其教学计划中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要求执行。(该条款从2013年毕业的学生开始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
第五篇: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条例》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7日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四年制本科学生自2008级学生起实施,五年制本科学生自2007级学生起实施,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确认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不退所交学费。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2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依有关规定退还。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
第六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方面,其成绩分值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没有选修的课程;
2.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四分之一者;
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八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 教研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要求认真锻炼的学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九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重考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59分及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满分100分绩点为“5”。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自修、缓考与补考 第十五条 课程的选修: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3.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4.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获得学分。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
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7.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课程。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
1.需要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开学期正常选课和考核。 2.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但推荐免试研究生仍按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核算。
第十七条 课程的自修: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某门课程。
2.学生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自修,但自修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⑴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⑵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十八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成绩在45分以上者(不含45分)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 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成绩在45分以下者(含45分),不允许参加补考,直接重修;所修非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3.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4.缓考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学院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5.毕业资格审查时,拟毕业的四年制本科学生有6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年制本科学生有8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月份第二周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如期毕业;补考不及格或超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结业或延长学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业学习优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2.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第六章 学业警告、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 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警告期一年。警告期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可解除学业警告;若所取得的总学分达不到30学分者,劝其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获得二次学业警告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者; 4.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8.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9.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3.因考试作弊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
2.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 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八年。
第三十九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由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仅限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奖项及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举办的反映学生学业成绩的比赛和奖励(不含集体奖,竞赛类除外))。
2.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并收到录取通知书者。
第四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于5月25日前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按学分收取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学生离校后一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