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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5873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9 21:46: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瑞安市委文件

瑞委〔2011〕9号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原则。

(四)以户为单位,全村、团块(自然村)优先,竞争选择原则。

二、置换范围与对象

(一)置换范围

市域范围内“1+X”(即一个中心镇主集聚区,以及X个农村新社区)规划需搬迁集聚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用地控制需搬迁集聚建设的、城镇和新社区建设需搬迁集聚置换的村庄或居民点。

(二)置换对象

在上述置换范围内,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自愿参与以宅基地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的在册农户住房及其他住户住房。

对其他住户自愿申请置换公寓房的应区别于农户,具体政策由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村集体用房、学校、医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祠堂等特殊用房的认定、补偿与置换,由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置换方式

置换户可自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以宅基地(房屋)有偿置换公寓房。

(二)作价领取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置商品房。

四、置换政策

(一)置换公寓房的置换标准

以置换户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为基础,对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设置保底,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

镇、街道可结合具体实施项目,在下述置换标准范围内,具体确定置换安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中心镇(即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下同)主集聚区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若按此标准计算:

⑴一自然间(自然间指建筑基底面积大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住宅,下同)安置的建筑面积超过180m2的,按180m2计算。

⑵一置换户在本市范围内有多处农房的,应一并予以计算置换。农房建筑基底面积合并计算后根据户籍人口设定上限:户籍人口在3人以下的,不得超过60m2;4-5人的,不得超过80m2;6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5m2。农房建筑基底面积超出设定上限的部分,按1:1计算置换面积。

⑶一置换户人均安置面积小于35m2的,按35m2计算。

2.中心城区(即各街道和塘下镇,下同)外的住户集聚到中心城区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2.5,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若按此标准计算:

⑴一自然间安置的建筑面积超过160m2的,按160m2计算。

⑵一置换户在本市范围内有多处农房的,应一并予以计算置换,计算后人均安置面积超过45m2的,按45m2计算。

⑶一置换户人均安置面积小于25m2的,按25m2计算。

3.中心城区内的农户集聚到中心城区新社区、中心镇主集聚区内的农户集聚到中心镇主集聚区规划新社区有偿置换公寓房的,按合法住宅建筑基底面积1:3,计算安置的建筑面积。若按此标准计算:

⑴被置换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大于该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的,如被置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如被置换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超出部分按1:0.5计算,计算后安置面积超过230m2的,按230m2计算。

⑵一置换户人均安置面积小于35m2的,按35m2计算。

(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按置换户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乘以具体项目的政府回购单价,予以结算。

(三)宅基地(房屋)面积确认

1.列入置换计算安置面积的宅基地(房屋),是指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不包括已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明的附属用房和住宅前后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

2.已有宅基地未建房的,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复为准。

3.违法建筑一律不计置换面积和政策补偿。

(四)置换人口认定

1.以置换户公安登记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嫁和挂靠子女),不得重复享受。

2.子女未外出定居的老年人,挂靠子女安置。

3.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证)、一人户家庭(不包括有子女的老年人)、已婚未育家庭,在安置人口中增计1人。

4.户籍不在册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和未提干的现役军人、劳教及服役人员、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可列为置换人口。

5.具体认定办法(含有效分户时间节点)由镇、街道制订,报市政府审核。

(五)对自愿放弃安置,进入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住户,参照上述置换安置标准,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六)已享受过移民、地质灾害等用地指标的住户,不再列入置换安置,仅对其拆除房屋作适当的经济补偿。

(七)原房补偿与新房置换价格

1.原房残值按合法房屋产权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镇、街道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2.新房置换价格,为项目综合成本价乘以调节系数。调节系数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点区位条件设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八)置换户在留足自住房后(人均不低于30m2),允许多余的房源作为公共租赁房出租,也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余房源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

在保证人均30m2或户保底面积80m2前提下,允许置换户将多余的面积,由投资建设主体收购,其退购款应用于支付集聚房房款,收购价格应按房屋置换当年市场评估价扣除购房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九)自愿退出宅基地(房屋),参与有偿置换城镇或农村新社区公寓房,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户,今后不再享有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实行“三分三改”后,其在原村内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的宅基地复垦的耕地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五、优先置换顺序

(一)地质灾害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户,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户、农村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户、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户等。

(二)全村搬迁改造,自愿申请置换率达85%以上的住户。

(三)团块(自然村)搬迁改造,自愿申请置换率达90%以上,且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上(独立团块〈自然村〉不受规模限制)的住户。

(四)受城镇规划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控制或城镇、街道新社区建设需搬迁改造的地块,自愿申请置换率达80%以上的住户。

(五)整幢搬迁改造,自愿申请置换率达100%的住户。

同等条件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空间大、节约用地效果明显的优先。

六、置换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置换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提出自愿置换的书面申请。

(二)审核认定。经宅基地所在村村委会审核,报所在镇、街道认定。宅基地置换先后顺序,由镇、街道确定。

(三)公示公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一律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住户人口、置换面积、置换地点、旧房处理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领导小组按有关办法确定置换户,并进行公告。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置换政策、公开置换对象、公开置换房源,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新拆旧

1.签定协议。公寓房由镇、街道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建设,并与置换户签定置换协议。协议需载明:农民以宅基地用益物权置换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原宅基地收回归村集体所有进行复垦或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后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置换地点、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旧房拆除期限等。置换户应在交房之前自行拆除原住房及附属建筑物,经镇、街道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2.注销权证。在协议签订时,置换户上交原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由镇、街道统一向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3.收回宅基地。住户宅基地(房屋)置换公寓房后,所退出的宅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政府根据规划需要进行宅基地复垦,或征收为国有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激励机制

(一)减免规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精神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对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规费予以减免。

(二)支持置换公寓房住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小额联保贷款。

(三)对一次性置换率高、复耕面积大的行政村、团块(自然村),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镇、街道制订。

(四)对符合生态搬迁条件的住户,同时享受生态搬迁补助有关政策。

八、组织管理

(一)各镇、街道为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实施细则制订、项目前期及立项、土地征收、公寓房建设、设施配套、补偿置换、政策处理、宅基地复垦、社会维稳等工作。

(二)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综合协调、政策制订、业务咨询、任务分解、信息汇总、督促考核、日常指导等工作。

(三)市农住建办承担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开展入户调查,收集相关基础数据,负责城中村改造和农民保障房(安置留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市财政局要牵头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资金筹措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土地保障工作,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协助做好置换户合法宅基地面积认定,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宅基地复垦验收和置换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六)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规划编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范围,建设项目必须在界定的范围内实施。

(七)市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审计、环保、房管、消防、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审批、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九、附则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照“一镇街一政策、一点一方案”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意见发布后,在大力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并实施农村保障房建设的前提下,停止农村宅基地审批。

(三)已经实施的重点工程拆迁、旧村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农办(扶贫办)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3日

第二篇:农房建设改造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步伐,在2012年年底前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2014年年底前消除全部农村危房,推动农村宜居目标的实现。现就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改善最贫困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环境面貌、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合民心、顺民意、符民愿的善举。

近年来,特别是通过2009年、2010年两年的努力,全市已累计改造农村危房15.7万户,其中改造D级农村危房7.6万户。但是,全市现仍有农村危房38.62万户,按危险程度分,C级农村危房29.92万户,约占77.5%;D级农村危房8.7万户,约占22.5%。农村危房已不能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特别是D级农村危房已整体出现险情,时刻危及广大农村危房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城乡统筹任务重、农村幅员面积大的重庆来说,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尽快消除D级农村危房,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二、实施步骤

(一)到2012年,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即完成我市现有8.7万户D级农村危房改造(其中:2011年改造5万户、2012年改造3.7万户);同时改造C级农村危房1

1.78万户(其中:2011年改造5.39万户、2012年改造6.39万户),实现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定的“消除全市60%的农村危房”的目标任务。

(二)到2014年,消除全市所有农村危房,即剩余40%的C级农村危房18.14万户全部改造完毕,提前一年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改造方式

D级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尽量搬迁集中进入农民新村;确实不适合集中的,可就地改造或购买农村二手房。

四、补助资金扶持政策

D级农村危房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造价控制在5万元左右。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70%,农民自筹30%(包括农民通过承包地、林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市财政两年筹措16.66亿元用于全市D级农村危房改造。

(一)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巴南区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贫困户享受现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其余D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

(二)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璧山县、铜梁县、綦江县、大足县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40∶60比例分担。

(三)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区、潼南县、荣昌县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60∶40比例分担。

五、工作保障

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城乡建委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编制、目标分解、技术指导、统筹协调、检查督查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把农村危房改造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合实际的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农村危房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现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动态分析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要组织相关单位,设计3—5套满足D级农村危房改造需求的标准图纸,每户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造价控制在5万元左右,并满足房屋可加层、设施配套、风貌控制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市政府将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领导考核内容。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十二五”后两年和“十三五”期间,分步建设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水利建设进度。为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切实加快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投资计划执行总体目标

对于当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在年底前,重大水利工程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80%以上。2015年要力争完成重大水利工程总投资1242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00亿元左右(不含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狠抓投资计划执行,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推进各类水利工程前期工作

对于重大水利工程,要按照今年年初召开的加快推进2015年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座谈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的安排意见》(办规计[2015]30号)要求,在今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2014年新开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7月底前完成今年拟开工的27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研一经批准,立即启动初步设计审批,力争4个月内完成概算核定和初步设计审批。同时,按照新开工项目动态管理的要求,加快2015年储备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条件具备的可在2015年开工建设,统筹推进“十三五”拟开工项目前期工作。

对于点多面广量大的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新建小型水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面上水利工程,要根据相关建设规划,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前2年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按照上一落实投资规模的2倍全面完成当年项目前期工作,并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改变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始组织前期工作的情况,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立即组织实施。

对于地方立项并申请中央补助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前期工作,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再列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前期工作组织协调,抓紧制定前期工作进度方案,逐项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合理配置勘测设计及审查力量,保证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加快投资计划下达进度

水利部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尽早下达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力争中央财政专项水利资金5月底前全部下达,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6月底前下达90%以上;其他项目中央投资计划争取上半年基本下达完毕。积极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水利的政策,通过专项过桥贷款等方式,为地方水利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试点工作,选择一些地方积极性高、具有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试点,明确支持政策,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分解下达工作流程,缩短工作周期,在1个月内将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至具体项目。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建设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利用过桥贷款的具体方案,及早落实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各地要选择一批项目开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省级试点。

四、编制水利投资三年滚动规划

按照国务院部署,从今年起开展水利投资运营三年滚动规划试点,中央转移支付地方水利资金和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三年滚动规划,每执行完一个,向前滚动一年,超前储备项目,增强资金安排的预期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年际之间、地区之间、项目之间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预算资金及时支付,避免资金沉淀,使水利投资执行进度始终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科学谋划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探索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水利投资三年滚动规划,超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实施条件的方可申报项目和资金,确保资金下达后能够及时支付。

五、实行投资计划执行月调度制度

自2015年3月起,每月10日左右,水利部将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月调度,调度范围包括中央安排投资尚未执行完毕的所有水利建设项目,重点是近2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项目。调度内容主要为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配套资金到位、投资计划完成、资金支付等情况。调度单元按省级行政区、工程类型和重大工程三种类别进行调度,检查当月工程建设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进度。

调度会商会由分管部领导主持,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参加会商,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调度会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上报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的省份,水利部部将约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下发督办函,要求10日内提出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部领导将根据有关情况赴相关省份开展约谈和专项督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调度情况,商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

各地、各单位要相应建立调度会商制度,落实分级监管职责。要按具体项目或打捆项目类型制订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逐月明确当月完成的工作任务,其中,对重大工程要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和月进度计划。要以统计月报数据为基础,编制投资计划执行月度分析报告,按照实施方案目标,对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慢的项目逐项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个月的工作措施和有关建议。

六、加强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健全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监督检查机制,覆盖所有工程类型和所有有建设任务的地区。水利部在常规监督检查和稽察的基础上,重点根据调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挂牌督办,重点对工程前期工作、计划下达、资金到位、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统计数据等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投资计划执行动态监管。

修改完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将投资计划考核节点由9月、12月和次年3月提前到6月、9月和12月,水利部将进一步强化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落实惩处措施,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市、县负责实施水利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加强统计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有关工作,同时建立问责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七、延伸水利审计免疫系统

近年来,水利部与审计署共同构建了覆盖水利部直属单位的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对各单位财政资金进行全年不间断动态监督检查。水利部将会同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推动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向省市县三级拓展和延伸,逐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水利审计免疫体系,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监督,最大程度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切实管好用好水利资金,全面提高水利资金监管水平。2015年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部分省(市)进行试点,2016年起全面推开。

各地要积极配合和推进水利审计免疫系统的拓展和延伸工作,充分利用免疫系统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八、完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的保障机制

水利部成立以部长为组长的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商国家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部有关司局和单位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投资计划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统计等重点工作环节的业务培训,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范围,发挥培训实效。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协调机构,针对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切实落实责任。要加大培训力度,向基层水利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延伸。

第四篇:2012加快产业集聚区推进意见

濮阳市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的实 施 意 见

(讨论稿)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区”统计工作的意见》(豫统文„2011‟64号),《河南省“十二五”时期统计基础建设发展规划》(豫统文(2011)1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加强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三个提高”,结合“四大工程”建设,按照“五项基础”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水平,推动全市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

2012年,我市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组织;加快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报表联网报送;加大统计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争取通过一年的努力,形成机构 1

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职能完备的统计工作机制。具体目标为:

1、统计机构人员落实到位。产业集聚区要设立能够独立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统计人员3-5人,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配套设施,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2012年底,8个产业集聚区机构人员全部到位,落实好办公条件。

2、统计业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产业集聚区要按照

《河南省“三区”统计工作规范》文件要求,制订产业集聚区统计规章,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审核、上报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分类整理统计资料。产业集聚区根据《河南省“三区”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测评标准》,对照测评内容逐项进行打分,定期通过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业务平台进行网上自评,2012年底8个产业集聚区规范化建设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其中30%以上达到示范单位标准。

3、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提升。产业集聚区要保持与省市县网络畅通。产业集聚区内的“三上”企业”要积极开展联网直报工作,2012年6月底实现全覆盖,在企业一套表推进中发挥带动作用。实行联网直报的单位都要通过网络直接向省数据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统计部门不得代替调查单位上报数据。

4、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三区”应配备与统计

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保持统计人

员的相对稳定。年内,要对“三区”统计人员队伍培训,逐步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5、统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根据“三区”统计

制度,市统计局工业、投资、贸易、能源、普查中心、服务业及核算等专业科室要负责做好“三区”“三上”法人单位名录库管理、主要经济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等统计工作;县区统计局负责传达部署上级统计部门有关开展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制度,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具体承担产业集聚区基层报表的收集、整理、审核与上报工作,对本区的数据质量负责。形成各负其责又密切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根据全市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领导小组的分工,继续实行市局领导包县区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2、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推进产业集聚区发展。2012年继续加强对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市统计局联合相关部门成立督导组,每季度对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产业集聚区的各项建设情况进行排序,并对排序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3、强化考核评比,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统计水平。今年年底,全市要对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开展情况进行评

比表彰。同时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将继续作为各县区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各县区年底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产业集聚区统计基础建设没有完成目标的,不得评为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4、建立产业集聚区抽查巡查制度,努力提高数据质量。2012年对产业集聚区数据波动幅度较大,增长速度过高等异常现象,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数据质量抽查,市统计局组织核算、工业、投资、贸易、能源、普查中心、服务业等有关专业对集聚区中每个企业的主要统计数据和全部单位数进行抽查核对,并形成一种经常性的抽查制度,确保数据质量的提高。

5、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发展。年内,在产业集聚区

统计基础建设方面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召开经验交流会,交流先进经验。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促进统计基础建设,加快统计发展。

6、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年内,市局要

举办1期培训班,对产业集聚区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五篇:农房改造

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9-27 16:12:00 来源:

中共金华市婺城区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区加快农村住房改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延伸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重发展、促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农民意愿,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引导,着力解决“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问题,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全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1、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2009-2012年,全区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150%以下的970户以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28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

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的住房改造建设需求。2009-2012年,全区改造建设农村住房11000户。

3、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基本实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增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增减平衡有余,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有所下降,2009-2012年,全区完成建设用地复垦740亩,其中2009年完成148亩。

三、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建设的原则。按照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完善《金华市婺城区村庄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住点数量、布局和规模。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结合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到2010年底全区所有行政村基本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做好村庄建设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调整好新农村建设用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稳定性。城建部门要认真研究、设计、推广多套体现农村山水特色、田园风光、生态韵味、不同户型的新型农民住宅适用方案,免费提供农民选择使用。

(二)坚持农民自愿,实事求是的原则。农民是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受益主体,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发扬民主,集中民意。要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坚决杜绝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搞成“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坚持严格管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农民合理用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建公寓式住宅,降低农民建房成本。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积极探索宅基地管理机制、退出机制和流转机制,推广应用节地节能型农村建房模式,提高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四)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全面整合项目资源,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与村庄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改造、下山脱贫和“绿化婺城”活动等民生工程结合起来,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继承和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传统,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按照“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整治空心村、搬迁高山村、保护特色村、做强中心村”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一)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要引导其按照城镇社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社区化管理服务。

(二)对村庄布局规划中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要引导其按照农村社区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建设集中住宅区。科学合理地划分村庄布局功能,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改造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村庄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的有机结合,通过逐步过渡、置换等办法,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促进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和集聚发展,加快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的农村社区。

(三)对村庄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应结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人居环境改善,适度推进住房改造建设。在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保留原结构较好和布局合理的房屋,拆除违法建筑或零星旧房,通过改建、扩建、翻建、新建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对空心村较严重,规模较大,全拆全建有难度的村,可以实行“逐步拆建”。

(四)对村庄布局规划中明确要求搬迁合并的村庄,要积极引导农户到城镇和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要求整村搬迁至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停止原有村庄批地建房。对一时无法实施异地搬迁的村庄,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控制建房层数,减少建房投入,控制搬迁成本。有灾害避险的村庄,必须实施异地搬迁。

(五)对需要保护的村落和建筑,制定保护和修缮的具体措施。继承并保护民俗文化,保护和修缮有文物价值、历史价值的建筑及村落。通过住房改造建设工程,积极创建历史文化、名人故居、绿化生态、少数民族等一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特色村。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加强农村分户建房的规范和引导。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五、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政策保障

(一)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闲置房(以下简称旧房),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新房。全区各行政村要建立闲置宅基地管理制度,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产权置换等办法,确保宅基地收回渠道畅通。收回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和处置,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打好基础。积极推行宅基地有偿选位方式,为新农村建设筹措资金。对农村住房改造经批准立项的村庄,积极鼓励农民自主拆除,或由村集体收回统一拆除,并实行区级以奖代补政策。对连片拆除旧房占地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1001-3000平方米、3001-5000平方米、5001平方米以上的,并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安置建设的,分别给予村集体每平方米40元、50元、60元、80元的奖励。

(二)鼓励建设用地复垦。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要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对适宜复垦耕种的地块,鼓励村集体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积极开展下山移民村原村址的建设用地复垦。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增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由国土部门进行收储,并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抄告单〔2009〕37号),对实施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集体进行奖励。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政策处理款,按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每亩补助40000-50000元,由实施乡镇(街道)包干使用;工程款按实计算补助,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复垦竣工验收后,对实施乡镇(街道)按新增有效耕地每亩补助工作经费5000元;对土地权属村按新增有效耕地每亩补助工作经费2000元。以上奖励金额主要用于旧房拆除等政策处理和项目工程建设。

(三)加强土地政策扶持。确保新增建设用地的10%以上指标专项用于村庄整治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向上争取的农户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避险迁建专项指标全部用于农民个人建房,每年取得的宅基地复垦指标优先满足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需要。各乡镇(街道)可选择若干村作为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单位,在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原则,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地块、村庄整治范围和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提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

(四)积极引导山区农民异地搬迁。引导和鼓励山区农民整村搬迁异地安置,对经区政府批准实施整村搬迁的村庄,坚持“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原则,搬迁后原居住地的住房予以拆除,其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并进行宅基地复垦;对整村搬迁村农户不需要新安排建房宅基地,通过异地购买农村住宅、商品房和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在拆除旧房后,享受下山脱贫搬迁的补助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支持农户住房改造建设。要进一步创新贷款模式和方式,鼓励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联保贷款、存单抵押等形式筹措资金。要根据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际情况,优化金融服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实行利率优惠。积极研究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投融资方式,探索企业化、项目化的管理运作模式。

(六)继续实行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户、持有《金华市区边缘困难群众求助卡》户、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户和特困残疾户及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户,实施住房救助。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婺区政办〔2006〕13号),其中新建住房,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修缮住房,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80元。残疾人贫困户住房救助,按照《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二期百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金婺残联〔2007〕05号)规定执行。

六、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成立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村级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各单位要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深入开展。

(三)强化服务创新。各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强化服务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城建、国土、规划部门要简化农村住房改造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实行“代理制”、“联合一站式”审批,其它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相关部门要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收费减半征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的规范和管理,测绘、建筑设计等单位的选择要坚持农民自愿。

(四)强化协调沟通。区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农村住房改造的各项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农村住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住房改造的组织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

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导本乡镇(街道)农村住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项目实施村应在尊重民意、维护民利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开。

(五)强化督查考核。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目标责任书,今年各乡镇(街道)至少要安排1个村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试点工作。区城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各项政策和有关工作的落实。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住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好事办好。

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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