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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5455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6 09:12: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工作指南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被分配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除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3)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2)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1)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环保局(厅)审查意见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保核查申请的企业,应将核查申请及其技术报告同时抄报需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对相应企业的环保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重点对以上九个方面逐条提出意见,并提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篇: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

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 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被分配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除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3)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

(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

(2)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 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环保局(厅)审查意见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保核查申请的企业,应将核查申请及其技术报告同时抄报需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对相应企业的环保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重点对以上九个方面逐条提出意见,并提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篇: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指南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指南

一、办事依据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5、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6、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

7、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二、报送材料

报环保部审批,省局预审(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公司)

1、报送省局的上市环境审核申请;(申请)

2、报送环保部并抄送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核查申请;

3、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4、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说明报告;(每份报告均需盖章)

5、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区县环保局证明。证明本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在当地三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报省局直接审批

1、报送省局的上市环境审核申请;

2、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3、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说明报告;(每份报告均需盖章)

4、企业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区县环保局证明。证明本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在当地三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三、相关说明

1、报送省局的核查申请

核查申请应以公司正式文件提出,并附公司概况(公司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及其与母公司的关系等)、上市或再融资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和拟募集资金数额、公司核查时段内环保投入情况和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鉴于相当一部分公司在申请环保核查时上市方案或证券发行方案尚未形成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定稿,可以将已确定的上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募集资金投向情况和核查时段内公司重大环保事件等内容在核查申请文件中说明。

2、上市环境保护说明报告的编写

对于首发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的时段为正式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同前者;如属于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则核查时段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以发文日期为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保护核查的工作程序要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要求执行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方案。

4、在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申请者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保管理程序。

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1、申请者应达到的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核查时段内企业报送环保主管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当地环保部门向企业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企业有效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满足排污许可的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单据统计表、核查时段内环保主管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企业所在地未实行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的应予以说明。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其它污染物总量指标。

2、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通知书);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如果没有总量减排任务,应由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污染物排放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核查污染源设置的规范化以及自动监控系统(技术报告中说明国家、地方环保部门对核查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分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放设施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目前是否已经采取了工程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申请者应该制定整改方案;正在实施整改措施的,应说明进展情况。

(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达到100%。

2、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方法。属于综合利用的,应说明综合利用的方式;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焚烧处理装置的合法性(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场内使用临时贮存设施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产生危险废物而又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附接收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方式,立即整改,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2、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核查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效果等。

(七)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2、说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八)企业环境管理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说明核查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附组织结构图和环境应急预案);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说明重大危险源及分布,环境风险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应确认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重大环境风险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九)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说明核查企业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环境纠纷、以及发生过针对企业的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3、上市范围一致性说明

公司提交的核查申请、技术报告和上市或发行证券方案中确定的上市范围应与公司最终上市范围相同。如在我部核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进行说明;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查。

第四篇:广东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2006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为规范我省(广东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因环保工作滞后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带来市场风险,推动 “绿色证券”促使上市公司成为“对环境友好”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核查管理规程。

一、核查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和〈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办〔2005〕43号);

(3)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4)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6)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777号)。

二、核查时段及对象

核查时段: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

核查对象:登记所在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环保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规定了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等14个行业。对于《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三、核查权限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规定,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由省环保厅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其它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报省环保厅核查。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主要审查核查时段内企业定期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以及验收监测数据是否达标,分评价核查时段内各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如不达标要求说明原因;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评价结果。查看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如未落实,须提交说明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主要审查核查时段内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及相关要求,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要查看技术评估报告以及项目审批文件中的要求)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应按不同类别废物进行核查,包括贮存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应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完备及运行效果,有关废物综合利用和转移的记载、废物的最终去向)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应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体逐一检查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保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追溯时间至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主要审查技术评估意见,核查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实际处理能力和运行、维修记录,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采取的工程措施)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主要审查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是否齐全,如不齐全须当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主要审查技术评估意见,对照有否产生或者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落后产品等)

9、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并核查是否发生污染事故)

10、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审查是否存在受过环保行政处罚、环境纠纷、环保诉求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主要核查相关环评文件):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程序

(一)报省环保厅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4)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5)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材料;(6)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厅设立便民窗口(局本部负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受理回执》。窗口受理后,将完整的资料送有关部门,涉及跨片区的企业由局本部牵头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3、技术评估

受理企业核查申请后,交由有环保资质机构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并由有环保资质机构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结合材料审查情况形成环保核查结果,并将该结果在广东环保网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所在地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结合公示情况,对没有异议的,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保部;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保部。

(二)报环保部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核查申请,除申报参照报省环保厅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由环保部定期公布有环保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2、申请受理 参照报省环保厅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请受理执行。

3、核查评估

受理企业核查申请后,主办局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4、省环保厅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结合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涉及跨片区的企业由局本部汇总各执法片区意见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

5、上报环保部核定

省环保厅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报材料连同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环保部。环保部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环保后督查

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环保后督查,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切实履行环保承诺,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为做好我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核查管理程序。

一、核查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粤环〔2003〕172号)。

二、核查对象

登记所在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三、核查权限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规定,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由省环保局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其它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报省环保局核查。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程序

(一)报省环保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2)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3)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4)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条)的相关文件和材料;(5)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意见的发送。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技术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形成环保核查结果,并将该结果在广东环保网上公示10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省环保局结合公示情况,对没有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保护总局;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四份):

(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2)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3)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4)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条)的相关文件和材料;(5)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对登记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还需将有关材料向省外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报。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初步意见的发送。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技术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省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对登记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省外企业环保核查初步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省环保局与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协调,结合本省核查情况,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

5、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定

省环保局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报材料连同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篇: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1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融资 核查 通知 抄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上市公司 环保核查 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2007-09-27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被分配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除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3)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2)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环保局(厅)审查意见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保核查申请的企业,应将核查申请及其技术报告同时抄报需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对相应企业的环保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重点对以上九个方面逐条提出意见,并提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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