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建设占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关系最为密切。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1.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三、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注意,由于不涉及征用土地,因此不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第二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11-12-26 18:29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或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2.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这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目时,还可能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土地利用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必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1.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五、农用地转用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市、县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统一逐级向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农用地转用申请进行审 查,同意转用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土地整理项目本身使用耕地的,如整理区农户动迁安置、企业厂房迁建等需异地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呈报土地整理项目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
六、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
1.农用地转用方案编制的主体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内容
土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说明:拟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台账(复印件)。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即《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
现行《土地管理法》设定了农用地转用权、土地征用权和建设用地审批权,下面分三种情况分别叙述它们之间的关系。
1.城市建设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
这是指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选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情况。如果是使用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三个步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则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则不需办理土地征用,程序上作相应简化。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和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内,而征用土地属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的具体手续,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
(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二、征用土地
(一)征用土地概念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
(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 70 公顷以上。
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三)征用土地的程序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
(四)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建设用地审批
(一)建设用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也就是说建设用地是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建设用地发展权属于国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地。任何建设占用土地,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特别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不得立项。
(3)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搞房地产建设。
(三)建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
1、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如下材料:(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交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拟定方案(一书四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上报审批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审批权限在省的,应当在5 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在国务院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各项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各项方案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5、组织实施
“一书四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6、颁发证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单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四、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关系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地审批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不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相互交叉、联系。除不需要办理征用手续的之外,分三种情况: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依据之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行使。
五、临时用地
(一)临时用地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未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手续:
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权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其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达成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用地期满后,应当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地貌。
(四)临时用地使用权
因建设所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权,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建设需要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临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测,临时需要材料准备场、运输道路和其临时设施,在已征土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工程项目用地和地质勘测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取得临时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期限短,一般不超过2年,且是有偿的。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关于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视临时使用土地的时间长短和对土地所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如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用农用地的,可视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补偿费用。损失一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一季;损失二季的,补偿二季;损失全年的,补偿全年产值。对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树木)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应酌情予以补偿,补偿费应支付给附着物产权所有人。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勘察的,如给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也应酌情给予补偿。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以适当为原则的。
六、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护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篇: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
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注意,由于不涉及征用土地,因此不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第五篇:农用地转用与审批
一、农用地转用与审批
(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含义
1、农用地
什么是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按土地法的要求,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是一致的。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
1,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1)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次用地。如我省的武汉市,黄石,荆州,襄樊等四个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
2.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
除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注意: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批准,则该乡(镇)所属的村庄、集镇(含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批准。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1)首先是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所占用的农用地是否属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或是否将农用地划入建设用地区,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建设 用地区的农用地并不等于建设用地,勿需转用,或者说,地类就是建设用地。
(2)其次是要依据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宏观控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步骤和必要手段。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三项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主要是依据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计划指标。设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目的是控制建设在短时间内人为地占用农用地,以免造成耕地大量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条件和原则要求
1、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条件
(1)申请用地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已经批准,规划尚未批准的城市不得申请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分批次用地。
(2)申请分批次用地必须纳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