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请
申请企业:
手(账)册号: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批准号:
内销征税货物数量/状态/价格:(详见清单)
内销征税货物存放地点:
内销征税货物存放状态:□未销售
□已销售 申请征税原因:
□保税料件补税
□边角料补税 □残次品补税
□成品补税 □非工艺损耗补税
□核销补税 □盘亏补税
□后续补税 □受灾保税货物补税
□副产品补税
□其它:
我公司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申报手续。
2.申请残次品或成品内销征税时,残次品及成品折料数量已包含实际生产过程中相应损耗数量。残次品根据海关要求单独申报补税,补税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残次品补税”字样。
3.申请边角料内销补税时,边角料按照报验状态进行归类,且本手册(账册周期内)累计申请边角料内销征税数量不超过本手册(账册周期内)已出口成品对应申报单损耗折算数量。
4.申请内销征税货物价格为实际成交CIF价格,且不低于本手册(账册周期内)进口料件项号级加权平均价。边角料及副产品同意以海关审定价格申报征税。
5.申报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范申报要求,如实申报商品税号、成份、原产地等相关涉税要素。对涉及正在执行反倾销、反补贴等特别关税措施的商品已加以注明。
6.本次内销征税申请如涉及多种原因,已在随附资料及清单中单列。
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第二篇:加工贸易货物
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3个环节。
(1)计划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①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③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 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收发货登记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出、转入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结转报关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①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 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③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④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⑤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⑥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内销
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内销征税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①关于征税的数量
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②关于征税的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③关于征税的税率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如内销商品属关税配额管理而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又没有配额证的,应当按该商品配额外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
④关于征税的缓税利息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以及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内销,凡依法需要征收税款的,除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边角料不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将依法对企业结转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会作出不予结转决定,并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将不予结转的料件退出境外、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对符合规定的会作出准予结转的决定,并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对准予结转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还将收取相当于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尚未加工的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第三篇: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办理内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办理内销手续?
2009-03-18 09:04:30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进入论坛
海关专家提供详细路径
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办理内销,昨日深圳海关专家给相关企业提供详细路径。
记者:听说申请开展内销很麻烦,手册、成品、仓库都要分开,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即备有料件手册的企业,如有哪项成品或料件需要内销,经贸工局审批、领取内销批准证后就可以向海关征税部门办理征税手续,采取的方式是对企业料件手册下成品对应的进口料件进行计征税款,企业在备案手册时,无须再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以后需要内销的,统一按照以往的B、C手册备案进行操作就可以了。手册、成品和仓库都可以按照以往的方式进行管理,无须特别区分。记者:是不是所有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都可以内销?申请内销征税手续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海关:是的,无论是来料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企业如遇国外客户取消订单或退货等各种情况,都可以申请内销。基本流程为:贸工局审批、核发内销批准证——向海关征税部门发送电子数据及递单——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征税手续——海关出税单——企业缴税。当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得在国内销售的货物除外。
记者:是否所有企业都可以申请内销“先销后税、集中申报”待遇?对企业来说有什么好处?
海关:联网企业、AA类企业以及能提供有效担保的A类企业均能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申报手续。可以享受到的最大便利就是一年内向海关申请一次,就可以享受每个月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成品,于内销当月(最迟于次月15日前)再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最长的可以享受长达1个月的税款缴纳缓冲期,企业可以自由掌握将货物出口国外还是在国内市场销售。
记者:申请内销“先销后税、集中申报”待遇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海关:存在下列四种情形的企业不能享受或将被取消内销“先销后税、集中申报”资格: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企业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海关认为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记者:办理内销“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手续具体如何操作?
海关:符合资格的企业向海关征税部门提出先销后税申请(有效期一年)——获批准后、在发货当天需如实填写《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内销当月集中办理征税手续。
第四篇:加工贸易货物所需单证
加工贸易货物所需单证
一、加工贸易备案所需单证
(1)常规单证
■ 办理进(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手册》、《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预录入呈报表、进出口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 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 备申请备案清单》、设备进口合同、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 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总册、《加工贸易分册申请 表》、《加工贸易分册预录入呈报表》;
■ 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 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 办理辅料登记表:辅料登记表、出口合同、进口发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申报单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或电子数据、《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2)特殊单证(重点列名)
■ 加工贸易进口棉花:《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或《关 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及复印件;
■ 加工贸易进口生皮:《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 核合格证明》;
■ 加工贸易进口废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限制进口类 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 加工贸易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 机关的批准文件、经审批通过的样品;
■ 加工贸易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 品: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经审批通过的样品;
■ 不能确定商品归类、价格等问题的,可要求企业提供 相关资料。
二、加工贸易变更所需单证
收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加工贸易变更合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变更预录入呈报表。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不需收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三、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所需单证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企业
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对外发加工工序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资料予以说明。
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所需单证
转出或转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审批表》、结转合同或协议。
转入地海关应审核转出地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五、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所需单证
企业加工贸易转出和转入手册;《保税货物余料结转审批表》;《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六、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所需单证
(1)常规单证
■ 《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手册需提供);
■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呈批表》;
■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边角料内销不需提供);
■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 企业内销申请;
■ 原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边角料内销不需提供)。
(2)特殊单证
■ 内销商品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相关商品资料;
■ 相关价格资料。
第五篇: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置宣传材料
威海海关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项下边角料等
保税货物监管的意见
一、概念界定.....................................................2
二、处置方式.....................................................3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
(二)企业申请退运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4
(三)企业申请放弃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5
(四)其他处置情形............................................5
三、内控要求.....................................................7 附件1:《海关总署就保税料件处理等问题答问》.......................8 附件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业务办理须知》..................10 附件3:相关规章规定............................................12
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及监管事宜,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及申报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处置加工贸易项下边角料等保税货物,现将海关后续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概念界定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处置方式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企业可申请退运、内销保税料件及边角料,若因故无法退运或内销的,企业可申请放弃。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1.申请内销边角料,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加工贸易核销科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加工贸易核销科核准,在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外经贸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的规定办理。
3.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外经贸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
(2)内销副产品,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3)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4.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如涉及关税配额管理、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管理从其规定。
(二)企业申请退运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企业申请放弃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四)其他处置情形 1.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2.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三、内控要求
企业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应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以备海关核查。
(一)凡在海关备案或注册的来料加工厂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来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账簿与单证。保存15年。
2.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保存15年。
3.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
4.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5.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账册。保管15年。
(二)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车间领用料件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减免税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账簿与单证。保存15年。
2.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账册或记录。保管15年。
3.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4.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账册,凭证、报表。
(三)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保税加工企业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包括商品进出账、生产设备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保存15年。
2.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
3.反映与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管15年。附件1:《海关总署就保税料件处理等问题答问》
进口保税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每天都有大量的边角废料产生,它们不但占用库房场地,有的甚至影响了厂区环境。
问:这些边角废料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吗? 答:只要是进口保税料件,不管你是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除了加工成品复出口以外,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处置都必须获得海关的批准同意。
问:哪些属于进口保税料件?
答:进口保税货物不但包括保税料件自身,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衍生物,除了上述涉及到的边角废料外,还包括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废品、边角余料、因灾受损货物等等。
问:保税料件的正当出路在哪里?
答:一是复出口。无论是成品还是其他各种形态的副产品,通过正常途径复出口,拉到境外随你怎么处理都是可以的。
二是补税内销。无论是料件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其他衍生物,如果要内销,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海关审核并补征关税以后才可以进行。其中料件和成品内销,必须首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必须先申领到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到海关办理补税内销。
三是内部的回收循环再利用(例如塑料制品的下脚料)。需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样的回收加工也应该事先报告海关,回收加工形成的成品必须全部进入保税料件账册。
四是放弃。根据企业提出的放弃申请,海关可以根据保税料件及其衍生物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将放弃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属于需要销毁的,必须按海关要求进行销毁并将销毁过程作出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可处理保税料件? 答:就保税料件而言,向海关提出放弃申请后,海关认定无任何商业价值的部分。对于这部分料件,企业才可以处理。
附件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业务办理须知》
(一)作业流程
1.填写内销征税呈批表、企业内销征税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2.交纳50元预录入费;
3.内销征税联系单录入(每周二、四); 4.递交如下单证(1)料件内销:
A.内销征税呈批表 B.企业内销申请 C.内销批准证
D.内销商品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E.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F.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 G.原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 H.《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I.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2)边角料、副产品内销:
A.内销征税呈批表 B.企业内销申请
C.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D.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 E.《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F.企业废料收购合同、销售发票或收据及其他销售记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无,需提供情况说明)
G.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5.海关审核内销征税联系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报关员在打印的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6.办理通关手续,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必须填写c(小写字母)开头的内销征税联系单编号;
7.报关单放行后将报关单及税单复印件10日内交核销科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以上流程适用于料件、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征税等贸易方式,适用于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及电子账册。
(二)注意事项
1.电子账册企业办理边角料内销业务时,需在“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备注栏、“内销征税呈批表”、“企业内销申请”中注明核销周期及相应日期。电子账册企业在每次核销周期结束后,要主动递交边角料补税申请,若未在下次核销之前递交申请,暂停电子账册执行。
2.剩余料件金额占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收内销批文及许可证件。
3.纸制手册与电子化手册办理内销征税业务时,需在手册进出平衡后,手册有效期前办理。各企业在递交补税申请前,应确认手册无未结关报关单。
4.同一企业若有多本手册申请合并补税时,需将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手册分开办理。合并补税的手册,可直接将补税报关单及税单附于手册中进行核销,无需再由内销岗位签批。
5.如实申报损耗率。例如有些料件在手册或账册中没有备出损耗率,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且产生的边角料有利用价值,企业除应及时变更手册或账册外,在内销补税申请向海关说明,并以实际损耗率来计算边角料,做到如实申报。
附件3:相关规章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5.《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利息适用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
6.《关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