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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资格认定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51636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16:17: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二篇:免税资格认定(定稿)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要符合9项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3号),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条件。

通知规定,要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内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内规定的相关材料。通知还明确,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知指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即违反“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会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所称“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是指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提交认定申请上北京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所称“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通知》第四条所称“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其有效期的计算自其免税资格被有关部门认定起连续计算的五个公历。

四、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提出并办理新办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

非营利组织申请自2008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五)

(六)(七)项为2008材料,并附送登记管理机关2009检查结论复印件、2009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申请自2009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五)

(六)(七)项为2009材料。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登记管理层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需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六、市、区(县)财政、税务部门依照《通知》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联合审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告,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登陆负责认定的市或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七、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关于该纳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上述附送材料外,还需要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的检查结论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五项收入可免税

“我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日前,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接到某医疗机构财务人员张小姐的电话咨询。据悉,自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税务机关经常会接到类似张小姐这样的税务咨询,主要是询问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非营利组织的五项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同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如要享受免税收入的政策,应按文件规定,首先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在取得免税资格后,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此外,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取消其免税优惠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三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XXXX医院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XXX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我院是一家集医疗、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综合性医院,是非营利性医院,在市民政局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我院在此声明,本单位提交的所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给予批准!

(单位公章)

XXXX年X月 X日

第四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文件相关规定,本单位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对本单位取得的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收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此声明,本单位提交的所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给予批准!

(单位公章)

2015年12 月 26日

第五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对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此声明,本单位提交的所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给予批准!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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