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同管理2
2.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发包人的主要工作是为工程施工准备条件,开工后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障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2)承包人。承包人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负有照管责任。(3)监理人。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任务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组成。
2)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力。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任命。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3.施工进度和工期
(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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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开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3)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提供图纸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暂停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暂停施工,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
1)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竣工验收。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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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管理
,1.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取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可把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6.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体内容并希望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投标书是要约)
7.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容许当事人撕毁合同。8.以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9.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合同成立的时间:a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B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缔约过错是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a缔约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B当事人有过错C有损失d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12.合同的生效: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3.《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四种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5.《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7.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履行合同,对发包单位来说,就是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与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相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第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不得造成消极影响,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18.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9.约定解除两种方式:一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
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罚。
22.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法定担保。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需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订金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意义。2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全部承包方式----承包商
部分承包方式---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推举一方为担保人,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
分段承包方式-----业主
承包商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业主
第三者保险----业主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
1.工程强制招标范围: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b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2)选择的范围不同:针对
第三篇:合同管理
浅析合同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摘要: 本文阐述了合同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分析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四大控制目标的实现方式,并根据合同实施跟踪进行合同实施偏差分析,追究偏差原因采取措施,从而使合同管理能达到工程项目的预期目标。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relations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project management and analsizes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mportanc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ur major goals.Besides, the paper makes the implementation deviation analysis and investigates the causes and takes the measures, so that the contract can achieve the expected target of the project.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发展得到了促进,合同管理作为其九大范围之一,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而合同管理又是工程项目管理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合同管理必须融合于工程项目管理中去,若实现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就必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完全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原因是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整个过程和工程项目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也是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起总保证和总控制作用。
2合同管理
2.1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许多合同,比如设计合同,咨询合同、供货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等,若是大型工程项目其合同数量可能会成百上千,并且工程项目均具有合同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2]。致使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变得异常复杂,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才能实现,这就需要业主对合同进行动态的管理;在整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的管理是通过责任分解分别管理并规范内部工程部门职能,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并使各部门紧密围绕签订的工程合同条款来开展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所已无论是对工程项目本身的内部管理上,还是对承包商的管理上,合同的管理必须始终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2.2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3]。
2.3合同管理与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成本目标、安全目标的关系[4] [5]
任何项目合同必须明确提出的工程项目的四大控制目标即: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成本目标;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并且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通过自检和外检相结合的方法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在工程项目签订时必须明确项目工期,而后有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须实行分段控制,根据总进度计划制订月计划、旬计划(周计划),用旬计划保月计划,用月计划保总计划,制订计划时一定要留下余地。安全目标是指本工程项目不发生安全事故等,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规章制度和项目参与人的自我安全意识; 项
目成本控制就是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范围之内,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控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与控制,从监理角度分析施工现场的管理归纳成“三控两管一协调”,其中“三控”指的就是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而“两管”指的就是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从工程实际来说应工程项目控制应再增加对安全的控制,即是“三控两管一协调”。然而合同管理是质量、进度、投资与安全控制所必须具备的手段。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人,都必须事先签订工程合同,以明确各责任方的权利、义务。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合同的签订把各方的利益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与否联系到了一起,从而可以调动各责任方积极性使工程项目的管理达到预期目标。3合同实施的控制
3.1合同实施跟踪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中各项任务的执行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经理部或具体的项目参与人员身上,承包单位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必须对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具体的项目参与人)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确保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具体的项目参与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二是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具体的项目参与人)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
3.2合同实施的偏差分析
通过合同跟踪,可能发现合同实施中存在着偏差,即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偏离了工程计划和工程目标,应该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避免损失。
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合同执行实际情况与实施计划的对比分析,不仅可以发现合同实施的偏差,而且可以探索引起差异的原因。原因分析可以采用鱼刺图、因果关系分析图,成本量差、价差、效率差分析等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进行。
(二)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
即分析产生合同偏差的原因是由谁引起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责任分析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合同规定落实双方的责任。
(三)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针对合同实施偏差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分析在不同措施下合同执行的结果与趋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最终的工程状况,包括总工期的延误、总成本的超支、质量标准、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等;二是承包商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如被罚款、被清算,甚至被起诉,对承包商资信、企业形象、经营战略的影响等;三是最终工程经济效益水平。
3.3合同实施偏差处理
根据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结果,承包商应该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调整措施可以分为:
1.组织措施,如增加人员投入,调整人员安排,调整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等;
2.技术措施,如变更技术方案,采用新的高效率的施工方案等;
3.经济措施,如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等;
4.合同措施,如进行合同变更,签订附加协议,采取索赔手段等。
4结论 [6]
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在现代工程中,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预期目标。
参考资料:
[1]邓卉,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年第4期第32卷总第190期;
[2]周维洪,浅议如何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市场,2010年第19期.[3]《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王雪青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2月.[4]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建设合同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5 ] 杜占良,罗瑞章.人文科学学术论丛(第一辑)[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6 ]盛文考,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建筑经济,2001,(6).
第四篇: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规定
1、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投资协
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规定办理。
2、集团法务专员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
当在签订日 5个工作日前送法务专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 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格式合同或常用合同如无特殊变更,可不报审。
4、法务专员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可以相应缩
短审查期限。
5、需要法务专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个工
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专员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 容大纲。
第五篇:合同管理
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 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关系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上的物是指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无与种类等。
行为实质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另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维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利益设立。
合同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公正鉴证相同点: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公证与鉴证内容和乏味相同;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不同性质不同鉴证是行政管理行为公证是司法行政行为;效力不同公证高于鉴证;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外都有法律效力,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效力在国内。
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或者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合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后果,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终止:债务已经按照预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讲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违约是以补偿性。方式: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解决合同争议: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仲裁原则:自愿、公平合理、仲裁一发地里进行、一裁终局原则。
邀请招标的有招标原则基于能力的选择。监理合同的酬金: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建设合同特点: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合同内容的复杂性。范本的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合同计价的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检查施工方式:巡视,旁站,平行检查。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专用文件、合同通用条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