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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公积金调整通知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0-5995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6 09:34: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通知 公积金调整通知

通知

各位员工:

关于2018年公积金基数调整的信息,具体如下:

杭州市公积金基数将于7月进行调整,一年仅调整一次,如有需要调整的员工,请于7月12日(含)之前,将本人需要调整的信息以邮件形式发至人事钉钉邮箱。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部门,特此通知!

附:公积金调整上限为个人工资总额。公积金计算

合计缴纳:基数*24%

个人承担:基数*24%-241 邮件发送模板如:基数调整为6000,合计1440元。

人事部

2018年7月10日

第二篇:马鞍山公积金调整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和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一)调整内容

1、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2011年12月工资标准及相关科目进行核定。但已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已按绩效工资标准核定,此次调整仅增减普调和个调。

2、企业及省属等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1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3、2012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为11000元,单位或个人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我市规定最高缴存封顶额(最高缴存封顶额为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乘以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低于我市2011年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1720元/月)计算。

(二)办理时间

2012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办理。调整后的新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填报材料

各单位需填报《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同时提供2011年12月工资表,2012年新调入或新录用的职工提供市人社局或组织部审核盖章的工资调整花名册或审批表。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四)调整程序

1、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填写《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资料(一份)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并携带U盘到中心业务大厅经办窗口拷贝本单位上职工基本信息。市(区)机关事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各单位的填报情况审核确认,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集中上报。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审核小组集中会审。企业及省属等其他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3、审核结束后通知各单位领取《缴存工资基数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单位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新基数(格式内容和顺序不得随意变动)。交大厅窗口读入生成缴存详细信息,回去后拷贝打印缴存清册(A4规格)一式三份。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持单位签收的《缴存工资基数审核意见书》和清册一式三份到大厅窗口办理汇缴。调整期间对其他相

关信息提出修改的,以加盖公章的纸质调整表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验审

(一)验审时间

2012住房公积金验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

(二)验审内容

2012住房公积金验审的内容主要包括:2011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续建补交等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马政办〔2004〕78号和马政〔2006〕7号文件执行。

(二)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马金委[2009]6号)精神,为全体职工包括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已发现或被投诉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缴存工资基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如经查发现有应缴未缴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缴存。

(三)此次规范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后,在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间内调动的职工,可按原基数执行。

(四)个人姓名、身份证等信息错误或不全的单位应当暂缓调整,待个人信息核查校正结束后,再做新的基数调整。

(五)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有主管部门的务必做到统一审核、集中上报。

(六)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变动较大,各单位要高度负责,吃透精神,认真填报。企业及省属等其他单位工资基数构成因素复杂,单位应如实填报,对所报的数据负责。单位上报公积金基数缴存应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或以其他形式落实职工知情权。

附件:

1、《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市〔区〕属机关和未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2、市(区)属机关和未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填报说明

3、《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已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4、《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企业及省属单位)

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验审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三篇:关于2011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

关于2011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公布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90号),大房金发[2011]23号等相关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2011社保缴费基数

(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三、2011公积金缴费基数

(一)2011-2012,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二)2011-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市内四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下同)为9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市内四区为1,100元。

(三)自2011年6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1154元,免税封顶比例为24%。敬请各委托机构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员工2011社保及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于2011年7月6日将2011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提交至我司各客服人员。如2011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予调整,也请另行通知客服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大人社发〔2011〕90号

关于公布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158号)和大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劳动统计年报资料,现就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为3718元。

二、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三、2011年社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31%。即2001年6月30日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按2.31%计算年息。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大房金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2012(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1-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权益。

第四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0]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三、从2010年10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71

1.9

1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33

3.50

五年以上

3.87

4.0

5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同前

第五篇: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范文

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乌公管字[2008]19号

加入时间:2008-5-15 17:41:59 admin 点击:7741

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6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2、2008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7职均工资总额为29385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346元(29385×3÷12=7346),执行12%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882元(7346×12%=882)。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08,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市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仍按乌公管字[2006]29号文件执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行政及事业单位仍执行原规定。

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提高或降低本地规定的缴存比例。

四、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见角进元)。

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作出解释,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纠正。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盘片接收的方式。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本年基数调整数据中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为不修改项,但单位在基数调整的过程中,应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确实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可在备注字段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同时通知职工个人,由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予以修改。

3、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4、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5、审核 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2)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3)单位是否按照乌公管字[2008]16号文件要求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4)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5)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6、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当年公积金会计年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其它因工资中途发生变动的,工资增加部分纳入下缴存基数于7月1日后按规定变更。(住房公积金会计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六、本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住房公积金基数不作调整的单位,应由单位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不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决议,但仍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避免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信息技术科:4624242 计划财务科:4610045 归集管理科:4601517 自治区分中心:8870405 铁路分中心:7921413 天山区管理部:2827379 沙区管理部:5893119 新市区管理部:3670693 水区管理部:4634096 头区管理部:3882565 东山区管理部:6901263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通知 公积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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