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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水规计[2012]93号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5976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5 09:53: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水规计[2012]93号

水规计〔2012〕93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2345678-

第二篇: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

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

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水基〔2011〕33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水基〔2011〕33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明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省水利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确保初步设计深度和质量满足规程、规范等要求,减少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对设计质量的要求及设计变更的责任界定和费用调整方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要求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本意见根据变更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根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意见进行的设计修改与优化完善,一般不作为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省内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拆迁),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拆迁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上级部委批复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布置及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重要机电设备、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六条

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及主要特征参数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结论的变化;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2、工程规模的较大改变: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较大变化;引(供、排)水工程的范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较大变化;电站装机容量或泵站主机组、主要特征水位的较大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较大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较大变化;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设计荷载标准的变化。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堤线、骨干渠(管)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的堤线、骨干渠(管)线变化,视为较大设计变更);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主要加固方案及内容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五)机电设备

1、电站、水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六)工程投资

在不超过批复总概算情况下,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10%的设计变更(工程部分投资指批复概算第一至四部分投资及价差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批复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第三章 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在工程分期规模、建筑物结构设计、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配置、施工、附属工程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地质

1、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及设计方案改变的主体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参数及评价结论变化;

2、不改变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的料场条件变化。如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土、石料料源变化;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二)工程规模、布置及建筑物

1、工程总规模基本不变,调整分期实施规模或单机容量及台数;

2、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主要建筑物地基或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厚度,消能防冲长度及范围的调整;

3、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影响较小的堤线、渠(管)道、主要建筑物轴线的变化(其中非主要建筑物位置及型式的变化,如规模及投资较小的桥梁、涵闸等建筑物的位置、结构型式变化;打捆编报审批的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中投资较小的子项目调整变化,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增加投资较大的影响处理工程。

(三)金属结构

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主体工程导流方式、施工围堰洪水标准、疏浚工程主要排泥场位置变化。

(五)工程投资

在不超过批复总概算情况下,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总投资的5%,不超过10%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四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条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缘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若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试验资料及分析计算。

(二)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分项预算、设计变更投资与对应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以及因设计变更增加的资金筹措方案。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法人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一般应自收到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需经项目法人、设计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好地进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和我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含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保护环境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其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公路项目建设规模和性质,设计变更活动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应机构(部门)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文件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或其委托机构(部门)承担。其中,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基建局”)负责具体实施高速公路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变更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路网项目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变更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管理工作。达到重大或较大变更规模的,组织变更初审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文件可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二)在不降低公路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三)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第八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位置和布置型式改变;(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高速公路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路网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十二)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相应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差额的70%的;路网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相应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差额的60%的。

(十三)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其结构、费用变化相对较重大与较大设计变更为小。

第十四条 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是根据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规定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九条 在施工阶段对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须按区域监督权限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变更监督。

第二十条 施工阶段进行的重大、较大的变更设计活动均应进行方案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组织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提出设计变更。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向,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符合变更工作规定的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方案等设计;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项目法人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许可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审查会议;(六)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区公路局、基建局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七)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由原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一)至(四)项程序后审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许可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1.设计变更请示公文;

2.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3.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4.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安排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

(四)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把审查结果和变更设计文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说明;

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法人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原设计审批单位的审查和批复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

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项目法人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项目法人对变更工程可按动态设计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项目法人应按项目隶属管理权限报告设计变更管理单位。

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尽可能附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交通主管部门不出具交工验收意见、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其工程费用。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公路局、区基建局备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公路局、区基建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四条 因设计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因施工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同时可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鄂路建〔2010〕346号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

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一日

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交基[2007]20号)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桥梁(不含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8、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三)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项目实际规定一般变更的具体类型。

第三章 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查(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已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审查程序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严禁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查。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 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视变更内容、规模,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勘察,进行审查核实。

属于一般设计变更的,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属于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按本细则规定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者省公路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由批复初步设计的单位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公路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上报重、较大变更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理由及内容、初步方案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工程变更涉及到业主、承包人、监理、设计等方面的各类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等文件。

(四)变更审批单位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省公路局受理申请后对变更理由、依据、变更性质、类别以及变更文件组成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及审查(批)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可安排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设计变更进行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经济比较。

第十七条 一、二级公路工程项目,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预审后报相关单位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初步设计审批机构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二十条 省公路局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将在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需专家评审的,将尽快组织评审,完成审查意见上报或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五章 设计变更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省公路局可以对变更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六章 设计变更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省公路局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部颁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中相关费率、单价、定额等核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七章 行政监督及过失问责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水规计[20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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