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许昌市教育发展联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许昌市职业教育发展联盟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许昌市职业教育发展联盟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
为加快许昌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33号)精神,许昌市人民政府设立许昌市职业教育发展联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由市政府主导,许昌学院牵头,区域内高等职业院校、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相关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发展联盟,构建区域现代职业教育。
二、预期目标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应用技术类院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及全社会办好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力争用5年时间,省市共建1所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3所省级示范(特色)高等职业院校,3所国家级示范、5所省级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成7个左右市级品牌示范专业(群)和20个左右市级特色专业(群),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多样、中职高职本科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立交互通,学校企业社会相互融合,体现终身 教育理念,具有许昌特色、全省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部门职责
(一)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职业教育发展项目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规划、遴选、审核、评估、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四)许昌学院负责建立由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有关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代表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定期就校地校企合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牵头负责中高职、本科衔接体系的建设,参与相关项目的遴选、审核、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
四、扶持范围
(一)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和应用类技术院校。
(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
(三)市级职业教育试点项目。
五、扶持重点
(一)实施品牌示范职业院校、特色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重点围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基础能力、信息化、管理机制、服务能力六大任务开展建设, 品牌示范校全面完成六项建设任务,特色校至少完成三项建设任务,实现校企合 作方面取得新突破,多元化办学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活力明显增强,大幅度提高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为许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
专项资金用于品牌示范校、特色校建设的比例不少于50%。奖励标准:纳入国家示范校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200万元;纳入省品牌校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120万元;纳入省特色校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100万元;其它纳入国家及省建设规划的项目奖励60万元。
(二)实施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工程。重点围绕“3+2”、“3+4”中高职衔接体系、育人理念及模式创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培训四大任务开展建设。使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更加通畅,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不断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服务地方产业能力强、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专业或专业群,产出一批教学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建成一批课程、教材、课件等优质教学资源并实现开放共享。
专项资金用于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比例不少于10%,奖励标准:国家级、省级重点扶持建设专业奖励90万元。用于“3+2”、“3+4”专业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少于10%,纳入省及省以上建设规划的专业奖励90万元。
(三)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校企合作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促进产教融合,建成多功能产、学、研中心。专项资金每年用于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比例不少于的10%,奖励标准:纳入省及省以上实训基地项目奖励标准60万元。
(四)实施名师工程。支持职业院校从高校、企业和社会上引进一批高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兼职任教;引进高技能人才,重点支持建设10个左右由企业、职业院校的高技能人才领衔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专项资金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比例不少于3%,奖励标准: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的工作室奖励10万元。
(五)预留17%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当年应支持的职业教育发展事项。
(六)专项资金只对纳入国家、省、市建设规划,且当年仍承担有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
六、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新建专业就业、升学前景好,已列入“3+2”、“3+4”高等职业教育试点,或确定为省、市重点扶持的品牌示范、特色专业,符合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建设规划、建设方案经论证切实可行。
(二)申报学校与相关企业已形成长期稳定、紧密和实质性的合作关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成为学校重要的办学模式和特色。校企双方在专业教学改革、实习实训设施建设、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职工培训、专业师资共享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
(三)申报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省级应用技术类院校、省级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特色院校(或省重点 职业院校);国家级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院校(或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基地)。
七、申报审核
项目申报每年一次,当年完成项目立项、评审。申报学校应根据规定填报相关材料,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项目预期效益评价,纳入省及省以上建设规划项目的文件等。
八、评审公示
(一)市教育局组织市人社局、许昌学院、行业专家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教育局向有关部门通报公示结果,并将支持项目及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落实、核定项目资金,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九、资金管理
(一)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将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学校所在县(市、区),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学校。市属学校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学校。
(二)学校应按照专项资金指定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支出,项目学校及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十、资金使用
(一)专项资金应按照获得支持的项目类型使用。可用于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开发与应用、师资培训、教学改革、技能大赛、专兼职教师聘用、学生实习;技能大师工作室、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实训设备添置与维护、实训耗材购置;产品研发和基地运行过程中的水、电、气等支出。
(二)专项资金用于师资培训的比例不得少于15%,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不得超过30%。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品等与学校内涵建设无关的支出。
(四)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十一、项目监管
(一)定期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各项目学校要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绩效自评报告等。
2、要求安排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报告。
3、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概况、项目内容、资金预算、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
(二)项目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未经报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
十二、监督检查
(一)专项审计。市教育局对当年支持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
(二)专项督查。市教育局组织人社、许昌学院等部门,对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不定期检查。
(三)专项审计和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今后申报项目和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对挪用、截留、转移、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
(四)项目学校及单位要自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节约、高效。
十三、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实行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招徕奖励;
(二)展会补助;
(三)会展宣传;
(四)基础性工作经费;
(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资助的展会(如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全国徽商大会等)以及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以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争(申)办展会。
(一)奖励标准:
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展位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展位规模达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展位规模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会展领导小组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招徕单位申请。获得招徕奖励的不再享受展会补助。
(四)奖励由招徕单位自行分配。招徕单位可将部分奖金分配给引荐者,即直接介绍或对引进展会来肥举办起关键作用、并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和促进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展会补助:用于资助我市会展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
(一)展会规模达到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500个),每个展位补助60元。
(二)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应首先用于冲减展会的宣传、推介费用等。获得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招徕奖励。
(三)同一展会连续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但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补助时间。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七条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费用,包括:
(一)宣传资料、光盘等设计制作费用;
(二)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费用;
(三)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专项会展活动推介经费;
(四)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宣传费用。
第八条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会展办争(申)办各类规模大、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大型专业展会的各种直接费用,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费用以及全市会展工作总结、表彰等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展会招徕奖励和展会补助经费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奖励或补助申报。凡申请招徕奖励或展会补助的展会的办展单位和招徕单位必须在展览会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报,填制《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举办展会的批复;
3、展会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县区工商部门鉴证);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招徕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情况核实。展览举办期间,市会展办、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三)材料补充。上述工作完成并确定可以进行奖励或补助的展会,其申请单位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及时报送展会总结(包括展会效益分析等)、办展场所关于展览规模的证明等。
(四)资金拨付。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展会,市会展办审定后,依程序直接拨付申报单位。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会展办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会展宣传和基
础性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14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
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
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
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
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
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
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
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
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
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
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
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
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
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
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
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
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
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
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
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
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
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
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
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
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
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
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
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
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
(或试验)
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
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
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
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
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
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
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
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
(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
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
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
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第五篇: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早日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等事宜,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重在导向、突出重点、择优补助、专款专用、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列入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项目和当年省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
(二)打造精品景区、精品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主要用
于补助景区、线路和目的地旅游道路、游客服务中心、购物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三)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支持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体育旅游、购物旅游、旅游装备制造等新业态项目;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主要用于奖励当年新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景区内五星级酒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对我省输送客源较多的境内外旅行社以及我省地接量较大的旅行社,全省重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
(五)支持省市大型宣传促销活动和省级、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七)省旅游局预算内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直接投入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也可用于旅游新业态等项目,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原则。银行贷款须实际用于申报的旅游项目,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旅游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旅游类设施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旅游新业态项目按实际投资规模申报。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景区、重点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发展新业态项目和省政府政策性奖励。
(三)财政直接投入。包括省旅游局预算内资金,省级和区域性规划,省市大型宣传促销活动。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各设区市和财政直管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商发改、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发改、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理由、依据、数额等内容;
(二)建设类项目应附发改、国土、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并提供项目施工合同、进展情况和投资支付凭证;
(三)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
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四)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项目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有关市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予以变更。不在规定时间申请变更的,由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取消该项目,收回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监管。各级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拨付直至收回专项资金,两年内不再考虑支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贴息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