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_〕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 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2_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 2 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3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_〕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第二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_〕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2_—202_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2_年和202_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要在202_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_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篇: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是三级卫
生防保网的网底。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
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_]7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
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
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
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卫生局委托填写
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覆盖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
联合设置;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达到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
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履行村卫生室职能。在202_年6月31日前,全县要实现村级卫生网点全覆盖。村卫生室可以由乡
村医生联办、个体承办,或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一般在60平方米以上,专
房专用,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分设。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二)乡村医生的配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根据各村人口、地域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每千人
1.2名乡村医生,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一是
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到村履行乡村医生职能;二是从一村多室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三是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到村卫
生室执业;四是由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
四、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乡村医生的行医资格。县卫生局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
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
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监管。县卫生局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
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
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
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及时调整,调整后不再享受原待遇。对在岗乡村医
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
县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
(五)乡村医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县卫生局要制定乡村医生政治思想教育、医德医风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由乡镇卫生
院具体组织实施。
五、村卫生室的制度保障
(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2_年3月1日前,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
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
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另行下发。
(二)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
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
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
合资金。
(三)规范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
(四)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六、乡村医生的培养培训制度
(一)乡村医生的培训。县卫生局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县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
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卫生局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当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镇、村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退休
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
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加大财政支持,利用中央财政给予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补助,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农村中、西医专业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使其具备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
七、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
(一)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给予补偿。
1.在岗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
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
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40%安排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并
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3.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2_]2444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
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6元(含挂号、诊查、注射以及药事服务等费用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参合农民患者自负1元,其余
5元由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4.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
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后,财政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补
助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生活补贴。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政府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贴。具体为:截止
202_年12月31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2_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周年,从其年满
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以后照此办理。生活补贴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生活
补贴由乡镇财政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
八、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掌握政策,摸清底子,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
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
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严格绩效考核。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
和群众满意度等,每半年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
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四)大力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
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
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第四篇:优秀乡村医生
优秀乡村医生杨增华同志事迹介绍
杨增华,男,1950年6月出生,昌邑市饮马镇曹庄村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于1967年7月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是一名在农村医疗防保战线上工作了44年多的老乡村医生,现任昌邑市饮马镇曹庄村卫生所所长。四十四年如一日,杨增华同志走村串户,默默奉献,及时解除患者病痛,被当地群众誉为健康的“保护神”,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先后3次被评为地区“优秀赤脚医生”,一次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乡村医生”,1970年以来年年被昌邑市卫生局评为“优秀乡村医生”,连续多年被昌邑市饮马中心卫生院评为“乡村医生先进个人”,多次被该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情系乡村,扎根基层,无私奉献。1967年7月,从昌邑县饮马医院卫校学习两年毕业,应村党支部的召唤,他怀着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向往和热爱,回到曹庄村当了一名赤脚医生,负责合作医疗(村卫生室)筹建工作。凭着医学理论基础过硬的他,工作热情非常高涨,他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不气馁、不松懈,克服了一个个工作难题,他勤奋好学不耻下问,工作持之以恒,他说绝不能辜负群众的信任和组织的期望。为了尽快掌握更多的医药知识和技能,他一边工作,一边在乡卫生院学习中医传统医学并参加临床实践,他购买了大量的医学书籍,利用晚上时间挑灯夜读,拼命地汲取医学知识。功夫不负有心人,1968年7月他顺利通过县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取得了“赤脚医生证书”,1988年参加山东省乡村医生统一考试,取得“山东省乡村医生医师资格证书”。杨增华同志和许许多多扎根农村的赤脚医生一样,虽然“白手
起家”,但是不断自我挑战,虽然条件艰苦,但是不断克服困难,逐渐担当起了“乡村医生”这一光荣而又艰巨的重任。
杨增华是我们昌邑市饮马镇曹庄村一位出名的乡村医生,饮马镇周围乡镇四庄八疃的老百姓都知道饮马有个杨增华,老百姓一有头痛脑热都慕名前往去看病,他扎根农村从医44年,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以真情真爱为老百姓服务,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乡村好医生的颂歌。
杨增华是一个有着高尚医德的人,他视职业为神圣,视患者如亲人。他说,“村民需要一个就医的地方,农村需要医务人员,我要一辈子扎根乡村,尽我的力,尽我的心,为村民看好病,守护村民的健康”。为了改善治病条件,他千方百计建设村卫生室,而且决心让自己的村卫生室不但在全市、全镇创一流,还要在全省乃至全国争先进。在条件十分艰苦,资金十分紧缺的情况下,他自己买材料,搬水泥,先后多次扩大村卫生室的规模。如今他建设的村卫生室面积达到了120多平方米,成为全市示范村卫生室。由于杨增华的个人不断努力,现在不但曹庄村已经实现了“村民小伤小病不出村”的目标,而且辐射到周围各村,为村民就医提供了方便,一些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实现了就地治疗。杨增华用自己的高尚医德、过硬医术消除患者病痛的同时,还让乡亲们享受到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带来的实惠。在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杨医生更是呕心沥血,苦口婆心,把工作做到了群众的心坎上。前年我镇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时有不少人持怀疑态度,但杨增华一家带头交钱参加了合作医疗,并一家一
户宣传党的惠民政策。杨增华对大家说:“你们现在到我这里看病便宜,但毕竟要自己负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时就可以报销一些费用”。杨增华的积极带头宣传,激发了村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热情。在他的带动下,全村202_年有615人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率为90%以上。202_年、202_年、202_年全村参加合作医疗率已全部达到100%。因为大家认为,相信杨增华就是相信自己。
杨增华还是个在技术上精益求精的人。他说,“我的医术高一点,病人的痛苦就会少一点”。在杨增华看来,光有为村民解除病痛的美好愿望那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才能真正给群众带来实惠。因此,44年中,他不断钻研业务,哪怕工作环境再艰苦也从不放弃。自1976年以来,杨增华多次到潍市人民医院、昌邑市人民医院、昌邑市中医院等自费脱产进修了多次,并且在各医院进修学习的同时他还自费购买了大量医学书籍刻苦攻读。就是凭着这种锲而不舍的进取精神,杨增华才有了过硬的医学功底,扎实的业务技能,顺利地取得了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由于他技术过硬,口碑极好,周边村甚至外乡村病人都慕名而来。得到杨增华精心医治的人,都夸杨增华是个“学历不高水平高,年龄不老学问大,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好医生。
杨增华更是作风朴实、扎实、踏实的人。作为一名乡村医生,杨增华始终牢记自己是农民的医生,把为农民少花钱、多看病、看好病作为他最大的心愿。饮马镇的老百姓称他为村里的“120”。他心里时刻装着群众的疾苦,无论风霜雨雪,无论白天黑夜,无论老幼贫富,杨增华总是随喊随到,不讲价钱、不提条件,有钱看病,无钱也看病。杨增华看病还时时为困难病人着想,低价药能治的,他就不用贵药;无论路途多远,他绝不收出诊费,从医44年,他为村民免费检查身体20000多人次,还特别关照贫困户、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对特别困难对象免除医药费,陪护病人转诊时经常为病人垫付医药费。患者刘某是肺肿瘤的重症病人,到过不少医院医治,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靠挨日打发生命。杨增华看在眼里,同情在心里,想方设法减轻刘某的医药费负担。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杨增华一方面多方搜寻好的偏方,购买所需药品,一方面与患者不断勾通,让患者确定生存的信心。经过多方面的不断努力,终于使患者坚定了生存的信心的同时,为该患者找到了合适的治疗方案,使患者在有生之年,看到了希望。
杨增华始终保持了一个优秀乡村医生的本色,救死扶伤,满腔热忱,精心呵护着每一个患者。以他崇高的医德、良好的医术、踏实的作风在乡村医疗事业中做出了扎实的成绩,赢得了农民群众的心,也赢得了组织的信任。他理想信念坚定,心系群众、甘于奉献,把个人价值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把高尚的道德情操、远大的理想抱负同实实在在的奉献结合起来,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追求有价值、有意义的人生。
202_年11月1日
第五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国办发〔202_〕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逐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对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在部分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等问题,致使有些重大决策部署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落实,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
(一)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二)主要任务。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发布文件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国务院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五)建立报告制度。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六)建立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四、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八)加强组织协调。要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要做好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九)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督促检查情况的研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意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作用的方式。要发挥政府网站作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适时适度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提高督查效率。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率。要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十三)抓好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完善组织网络。要发挥督促检查机构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要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抓好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精神,积极探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推动督促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