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渝办发〔2011〕125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
渝办发〔2011〕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类区域: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类区域: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万盛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类区域: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
1.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简称民防部门)是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工作。主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审批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审批管理。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民防部门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民防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民防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民防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民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民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民防部门组织或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民防部门的认可文件。
5.民防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三、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1.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民防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民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市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2.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我市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防办按照防空地下室造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一分类制定发布。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城区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2.市和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3.易地建设费是人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年度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办等部门,每年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工作的重要内容。
2.定期审计。由市审计局每三年一次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由市审计局报市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防办责令改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擅自扩大或缩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3.违规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手续的。4.违规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征、免征、缓征易地建设费的。
5.违规对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6.违规对未缴清易地建设费或未取得民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违反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8.违规挤占、挪用、侵吞易地建设费的。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民防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9日印发
第二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收费名称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三、收费标准:凡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的建设费用。
(一)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收取。
(三)优惠政策。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规定的20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间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西青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27393688 27948207
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易地建设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09 访问次数: 1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战时城市的基本防空能力,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人防法》、《人防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 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凡是在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含所属区、市、县的规划区、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第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
民用建筑系指:住宅、旅馆、宾馆、商场、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包括桩基)深度大于三米(含三米)的九层及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四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 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 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就地就近统一修建人防工程。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时,按单建式人防工程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各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本市计划、城建部门对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计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必须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六条 按前条规定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中央及外省(区)驻疆单位和自治区及兵团驻乌鲁木齐市单位须向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单位向当地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标准:
(一)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2000元;
2、其它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
(二)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1、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25元。
2、其它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
第八条 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每季度报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备案;自治区人防办公室每半年将全区审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情况及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报国家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当地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本《收费方法》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上一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以及减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更正,并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责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实际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提取易地业务经费。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提取3%,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提取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提取5%。
第十六条 对于既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的,按《人防法》和《人防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责成建设单位补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文机关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资料
1、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身份证)
2、易地建设申请报告表
3、建设项目审批批复
4、规划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电子文档光盘
第一步:准备资料,填写申请表。第二步:提交申请表,与以上资料。第三步:交费并拿取易地建设报告
第五篇:人防易地建设
关于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河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德润华府”项目。位于新市区纬十一路南面大同路东面。经地质勘探因地下室水位较高,存在流沙、暗河、岩层浅、地质条件难于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防潮、防湿、施工难度大,人防地下室工程不适于修建。特向贵处申请易地建设,请给予批准。
申请单位:河源市贝德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