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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10729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1 01:3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附件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_〕1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_〕64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省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普通高等学校)中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黔发改收费〔202_〕642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应做到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各种奖励、资助方式,激励家庭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生病、事故原因等给学生学习、生活带来困难的,可给予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以帮助学生顺利渡过临时性难关。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条件、补助标准、评审办法等由学校自行确定。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就读期间,因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应通过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办法进行,以保障特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里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通过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条件等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五章 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第十八条 实行学费减免的对象、额度及申请条件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章 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每年学生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_年秋期学期起开始实施。贵州省教育厅、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计发〔202_〕7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自己的实施细则,并于202_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同时报市(州)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利济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帮扶对象。家庭贫困学生中的下列情况:

1、革命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父母均残疾或其中一人残疾且家庭无经济来源)子女或学生本人为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的学生及由于家庭成员常年有病,或因其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6、家庭无经济来源:农村,指父母没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只有口粮收入;城镇,指父母下岗、劳动能力较差。

二、帮扶程序

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审批、发放由县帮扶贫困中小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区教育局具体操作,学校负责本单位家庭贫困学生的调查、申报及助学金发放工作。资金必须坚持“扶持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审批程序

1、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召开学生大会、学生家长(监护人)会,把帮扶家庭贫困生的对象、标准、程序等向家长(监护人)及社会公开。

2、由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能证明申请理由的有效证件交申请学校。需提供的主要证件为;

革命烈士子女,需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孤儿,需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残疾人子女,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父母一方去世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需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的学生及由于家庭成员常年有病,或因其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城镇户口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居委会出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书。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书。

3、由班主任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写《帮扶贫困中小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

4、由学校依据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申请和班主任意见,深入到学生家长(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学生家庭进行调查了解。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在《帮扶贫困中小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意见。学校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填写意见并报新源县帮扶贫困中小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放程序

助学金划拨到学校5日内,各学校给被帮扶学生家长(监护人)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书,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助学金发放金额、时间及相关事项。

三、助学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及其他学生用品费。资金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单独设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领导认识到位,管理措施得力,财务制度健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班主任要做好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使用的指导工作,学生的每笔支出必须有班主任签名。每学年结束,学校将助学金余额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领取助学金时,要登记签名。

学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或变更资金用途情况,视其情节,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学期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助学金使用情况明细账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县教育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龙固镇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帮扶对象。家庭贫困生指学生中的下列情况:

1、革命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父母均残疾或其中一人残疾且家庭无经济来源)子女或学生本人为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的学生及由于家庭成员常年有病,或因其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6、家庭无经济来源:农村,指父母没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只有口粮收入;城镇,指父母下岗、劳动能力较差。

二、帮扶程序

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审批、发放由县帮扶贫困中小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县教育局具体操作,学校负责本单位家庭贫困学生的调查、申报及助学金发放工作。资金必须坚持“扶持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审批程序

1、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召开学生大会、学生家长(监护人)会,把帮扶家庭贫困生的对象、标准、程序等向家长(监护人)及社会公开。

2、由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能证明申请理由的有效证件交申请学校。需提供的主要证件为;

革命烈士子女,需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孤儿,需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残疾人子女,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父母一方去世且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需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的学生及由于家庭成员常年有病,或因其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城镇户口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居委会出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书。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村民委员会(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书。

3、由班主任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填写《帮扶贫困中小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

4、由学校依据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申请和班主任意见,深入到学生家长(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学生家庭进行调查了解。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在《帮扶贫困中小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意见。学校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填写意见并报新源县帮扶贫困中小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放程序

助学金划拨到学校5日内,各学校给被帮扶学生家长(监护人)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书,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助学金发放金额、时间及相关事项。

三、助学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及其他学生用品费。

资金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单独设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领导认识到位,管理措施得力,财务制度健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班主任要做好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使用的指导工作,学生的每笔支出必须有班主任签名。每学年结束,学校将助学金余额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领取助学金时,要登记签名。

学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或变更资金用途情况,视其情节,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学期结束后,学校要将学生助学金使用情况明细账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县教育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篇:利辛县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利辛县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亳州市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2_‟26号)和《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十三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利政„202_‟26号)文件精神,现就利辛县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㈠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㈡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县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工作

1、我县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一职高等四所中等职业学校中所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2、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县按比例分担,其分担比例为60%、32%、8%。

3、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84号)的规定,我县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年8月,各中职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

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2_‟442号)和《关于202_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2_‟111号)精神,从202_年秋季学期起,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其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职学校在校生的15%确定;涉农专业为202_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2_‟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办法执行。

心和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各校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㈢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管理

各校要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将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_‟13号)的规定,202_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2_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

㈣按时足额规范发放

我县国家助学金发放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动态管理、通过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各校要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学期报告工作。要定期、不

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监督检查

自202_年春季学期开始,县教育局将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或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县教育局和所属中职学校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免学费)的条件,保证资助(免学费)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县人民政府将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发行版本:C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修改次数:0

资助管理规定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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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资助中心、各系资助工作小组。术语及定义

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2“绿色通道”是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院制定。

2.4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能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3职责

3.1学生资助中心是各项资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经学院202_-9-2发布202_-9-2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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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困难学生资助规章制度的制定、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督导、上报等工作。

3.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评定工作。

4管理内容

4.1 绿色通道

4.1.1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办学宗旨,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入学“绿色通道”。

领取证”和当前领取记录,向学院提出减免学杂费的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济困难证明向学院提出减免学杂费的申请,由学院根据上级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减免办法。

审批。详细记录学生减免学杂费情况,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待遇,并追究其责任。

4.3 特困生补助

4.3.1 特困生系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特困生的认定采取学生持有乡(镇)以上民政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和学生在校表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4.3.2 特困生的补助形式分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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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特困生补助: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评出困难等级,按等级进行补助或采用有偿劳动的形式发放。

4.3.2.2勤工助学: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助学岗位,特困生上岗后,按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工作性质给予不同的补贴。

4.3.2.3同一特困学生只能享受一种形式的补助。

(1)特困生补助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贫困程度确定,每年每生不超过

(2)勤工助学按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给予每月每生60元至210元补助不等。

4.3.4 申请特困生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家庭异常贫困,家庭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者。

(2)家庭出现其他重大困难者。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努力,成绩良好,累计少于两科不及格者。

4.3.5 申请特困生补助的程序

(1)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交有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

(2)辅导员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签署意见,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汇总,经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中心在全院进行公示后,由主管院长批准;

(4)特困生补助每年申请、审批一次。

4.3.6 特困生补助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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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特困生在校的表现,由学院按评出特困生补助的金额发放,也可通过参加劳动的形式发放到特困生本人。

4.3.7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特困生补助并追回补助金额:

(1)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行政处分者;

(2)在校期间谈恋爱者;

(3)在校期间有吸烟、喝酒行为者;

(4)在校期间被发现用特困生补助请吃请喝、挥霍浪费者。

4.3.8参加勤工助学人员在特困生中比较困难的学生中安排,给予相对稳定的岗位和月补助。

4.4勤工助学

4.4.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4.4.1.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a有权参加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b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约定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c有权要求学生资助中心参与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4.1.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a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b履行与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

c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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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4.4.2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4.4.2.1勤工助学岗位的认定:

a各单位提出申请;

b人事部门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

c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核定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等费用额度。d主管院领导批准;

e学生资助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4.4.2.2凡需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劳动服务的团体、个人均可向院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登记。事先没有登记而聘用学生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不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学生资助中心名义擅自招聘学生。

4.4.2.3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勤工助学人员档案,结合用人单位要求推荐学生,优先推荐贫困生。

4.4.2.4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申报表,勤工助学用聘表。连同用人单位用人意向一起,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4.4.2.5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纪律、工作质量等考核工作,并做出工作质量鉴定。同时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4.4.2.6用人单位与被推荐助学人员之间也可达成书面协议。学生资助中心可对其合理的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及学生资助中心各执一份。

4.4.3报 酬

4.4.3.1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时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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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具体付酬金额由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不宜计时付酬或加急繁重任务,用人单位应提高学生的报酬。

4.4.3.3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宏观控制,对于通过学生资助中心介绍上岗的贫困生(名单由学生处确定),可视用人单位反馈情况,再行奖励。

4.4.3.4用人单位可直接给勤工助学学生发放报酬,或通过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无论何种发放方式均需把报酬单据复制一份交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以便认定工作量,确定学生补贴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轻重及完成质量等提出对学生补贴的建议,学生资助中心予以参考。

4.4.3.5勤工助学基金补贴部分,由学生资助中心制表,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计财部报销,由学生资助中心在每月发放到学生手中。

动强度,可以给予一定的报酬。

编写部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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