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财院[202_]183号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新一轮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紧密围绕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发展战略;以完成教学研究型大学建制的学科布局和为申报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打基础为导向、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为目标;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学科为主干,积极扶植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为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从而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集中力量建设好省级重点学科,逐步向国家级重点学科水平迈进;建设好一批校级重点学科,力争达到现有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形成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三大学科门类为主干,经、管、法、文、理、工相互渗透,结构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在重点学科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学科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素质的学科队伍,大力提高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学科建设工作。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和学校党政领导中遴选,其中教授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政领导担任。
学科建设的行政事务由分管副院长协调处理,学科建设涉及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学科规划、申报、评估、指导和组织重大项目的工作。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此外,学校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公共事务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作为该办公室的组成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并按所承担的部门职责做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并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2、人事处 :参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并负责其考核与津贴发放;引进高水平、高层次人才,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广泛联系和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指导学科建设。
3、科研处: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重大课题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成果奖;组织和支持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4、教务处: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学科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教学经费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重点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5、公共事务管理处:在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
6、财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务服务,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按计划使用,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7、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中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并为重点学科查阅资料提供优良服务。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重点学科遴选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遴选,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客观公正、滚动遴选等原则。
第七条 重点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校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其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有三个以上具有较好基础和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其中有一个研究方向具有较为显著的特色和处于学科发展的前沿。
2、学科梯队:学科队伍的人员数量和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和后备力量。学科成员中,每个研究方向至少应有一名正教授(或研究员)和三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应达60%以上。
3、科学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②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奖3项以上(排名第二以上); ③学科梯队成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著3部以上; ④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50篇以上; ⑤高级职称人员年人均科研经费,经济、管理及其他人文社科类0.5万元以上,理工科类1万元以上。
4、学术活动:近五年内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中担任有全国性学会会员以上职务,或担任有省级学会的理事,或本学科主办过省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或大学的同类学科有稳定密切的联系与交流。
5、人才培养:学科的主干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所培养的本科生质量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6、实验室、研究机构建设和图书资料:一般应建有本学科的专门实验室或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图书资料室,实验室能经常投入使用,科研机构有经常的科研活动,图书资料室有丰富的图书资料,具备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1、重点学科的遴选在学校现有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中期增列工作于建设周期第三年进行。
2、各申报单位根据重点学科的遴选原则和条件,参照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和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材料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其评审意见交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4、审定通过的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分省级、校级两个层次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1、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和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备案和管理,并提供服务和指导;负责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评估等工作。
2、各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学科建设工作。
3、各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领导和规划管理建设。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学科建设负责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工作,学科建设负责人应为该学科的方向负责人。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启动
1、省级重点学科在接到有关文件通知后启动建设工作。
2、经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
3、各重点学科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拟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送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开始启动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中期增列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承担的建设义务:
1、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应以年度为阶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其中包括学科组自定的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等。
2、编制本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保证其使用效果。
3、通过学科建设,带动学科优秀人才的成长和学术梯队建设,推进学科的快速发展。
4、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并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
5、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主动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和贡献。
6、积极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深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7、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特别是让校级重点学科尽快建成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
8、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1、学校保证学科建设连续、稳定的经费投入和持续增长,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
2、学科建设经费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学科负责归口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管理。
3、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考核
1、各重点学科对本学科建设情况分阶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其年度报告、下年度计划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及终期验收工作,根据省里统一安排进行。
3、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在中期检查中,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科,暂停拨付下年度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在终期验收中,评估为“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评估为“优秀”的学科,给予学科梯队成员1万元奖励。
4、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完成后,需重新申报并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连续资助两轮且建设成效一般的,不再立项。
第十八条 奖励
1、为鼓励各重点学科尽早上层次、上水平,对成功增列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A、B类)的学科,予以学科梯队成员特别奖励:
(1)列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10万元奖励。(2)列为省级重点学科A类,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6万元奖励。(3)列为省级重点学科B类,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4万元奖励。
2、学科梯队奖励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学科带头人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奖励经费的3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部。原《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浙财院[202_]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篇: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推荐]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是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促进重点学科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重点学科建设内容:
1、围绕专科发展方向开展临床及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及临床医疗水平。
2、专科梯队建设,专科后备人员培养及专科相关人才培养,专科相关专业设备购置。
3、加强学术建设,扩大知名度,提高专科在本专业的学术影响力。重点学科的管理:
1、分管院长负责,医院科教科协调指导重点专科建设有关的问题。
2、各重点专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制定专科三年、五年发展规划,3、确定专科建设目标;科主任负责重点专科的经费使用及科研活动。
3、各级重点专科确定后,在建设周期内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科建设,年终进行考核。
4、确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各级期刊上,鼓励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积极举办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通过与国内外的交流,促进科学的发展。
5、医院专门设立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每建设周期5-10万,用于重点专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的启动。
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
一、开展科学研究
1、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成果鉴定及奖励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鉴定、请奖工作。
⑴、申请科研课题立项:
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课题组必须有相关的课题检索资料,并写出开题报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课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列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及经费概算,报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核后决定报省或市科技计划,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申请表,由医院统一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⑵、课题的实施
根据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由列入计划立项负责人与医院签订科研合同书,科教信息科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及科教信息科汇报课题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的正常进行。
⑶、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申请奖励
按课题计划进度要求,课题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鉴定。按成果鉴定要求,由课题组将本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
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完成一项鉴定一项。
计划外课题,医院一般不组织鉴定,如有特殊需要,由医院研究决定是否申请鉴定。
申请奖励的程序与成果鉴定相同,必须由医院组织考评及上报。
2、科研经费的管理
医院每年拨出上一业务收入的1%作为科研基金,省市指令性计划所拨经费与医院配套基金列入医院科研基金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
列入计划的科研课题及四新项目,主要用于购置设备、试剂、资料检索、资料印刷、鉴定验收及与本课题有关的差旅费及学术交流费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由课题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报科教信息科,科教信息科根据计划经费概算审查后,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凭发票到财务科专项基金处报销。原则上课题所需资金应保持在基金内,若出现超支,由课题组垫付,成果获奖后,从奖金中扣除。
经费的申请必须依据计划内容,要真实可行。与本课题无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科教科及课题组均应建立经费使用记录,课题结束后医院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写出总结报告。
3、科研奖励措施
获国家、省、市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配套的奖金按规定
提取管理费用外由医院发给课题组,另医院将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国家级成果: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50000元,三等奖30000元;
省级成果: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市级成果: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所有奖金由课题负责人领取,课题组内部由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经医院批准并备案与外院合作进行的获奖课题,以我院为主的按本院课题对待,其余的不予奖励。
第三篇: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
(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
(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已被确认为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至少3年以上 重点建设;
(二)有3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形成了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三)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四)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50岁以下)和6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45岁以下),高学历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五)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2届以上硕士生或博士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近3年来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
(六)目前承担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5篇,曾经出版主编专著和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医院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校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推荐工作,由医院根据重点发展方向、学科水平与贡献进行初审后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十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组织。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学科建设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重点学科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各重点学科须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德才兼备,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建设。
各重点学科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制定每阶段目标和周期建设总体目标,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考评。
第十三条 被确认重点学科的,须填写《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列出逐年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 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根据重点学科等级和医院发展要求,分别向各重点学科提出周期目标和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形成特色诊疗项目和特色专科。
第十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2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第十九条 各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达到该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并取得较明显的标志性成果。
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指标。
省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创造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医院匹配经费、横向学科建设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等。
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医院按上级拨款1:1~2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院级重点学科由医院拨款建设。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标准为:每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200万元;每个校级重点学科、医院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科研业务经费标准为:省级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校级重点学科每年5万元;院级重点学每年3万元。
医院建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经费按下拨。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运输以及相应配套软件费用等。
(二)实验室修缮费,是指用于改善实验室条件的修缮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是指以申请省部级以上课题为目标的前期预研经费,以及从事本学科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等。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购置本学科所需的有关图书、杂志、资料检索等费用。
(五)人才培养费,是指用于学科业务骨干在科研项目上所需的进修和培训费等。
(六)学术交流费用,是指用于承办学术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专家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同时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重点学科的经费报销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1个周期。每年进行1次年终总结检查及考评,每3年进行1次验收评估。
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及计划要求者要予以警告;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且在1年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者,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第二十四条 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在年终时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医院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浙江财经学院
会计学专业及各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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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本科专业为重点批招生专业。会计学专业余了设有省内一流的普通会计学班以外还实施国际化教育模式,分别与英国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建立了合作关系,设立ACCA课程班和CGA课程班,专业课全部采用国外原版教材、英语授课,其中CGA班部分课程由外籍资深专业教师授课。新生入学后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报名加入,并参加ACCA与CGA的专业资格认证考试。我院还设有浙江省唯一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心,ACCA考试中心也在逐步筹建。学院已与爱尔兰唐道克技术学院建立了
“3+1+1”的合作办学模式,在校完成3年会计学专业学位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赴爱尔兰唐道克技术学院学习,攻读一年会计学士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唐道克技术学院商务研究(荣誉)商学士学位及浙江财经学院的学士学位;继续深造,可攻读一学年制的企业和营销商务研究硕士学位。
会计学专业是浙江财经学院办学时间最长的专业之一,是浙江省会计师的摇篮,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会计学院的毕业生由于其综合素质好,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学会计,选财院;要会计,找财院”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名列前茅。
(一)会计学专业
会计学专业是省级重点专业,师资力量最雄厚。本专业主要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培养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高级实用型
人才。学生经过系统地学习会计学专业课程、管理基础课程和一般人文课程,并且通过会计实验室的同步实践、毕业论文的写作和在实际部门的毕业实习,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系统地掌握会计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并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分析处理有关财务、会计和审计业务,具有较强的外语和文字处理能力。尤其是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预测与决策的优势。
主要专业课程有:中国税制、法律基础与经济法、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电算化会计、审计学、管理会计、高级财务会计、会计理论(原版)、会计制度设计、税务会计、资产评估学等
(二)会计学专业(CGA课程班)
本课程班的会计和审计类专业课程全部采用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编撰的原版教材,并用英语授课(部分课程由外籍资深教师讲授)。学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除获得学士学位外,还由CGA和我校联合颁发CGA课程班结业证书。在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二年工作经验后,可获得CGA资格。本专业方向主要培养在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企业和上市公司中从事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专业人才。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会计和审计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国际会计惯例,能运用英语熟练地处理会计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要专业课程有: 财务会计1(FAI)、财务会计2/附商业案例1(FA2 with BC1)、管理会计1(MA1)、财务会计3/附商业案例1(FA3 with BC1)、财务管理1(FN1)、管理信息系统
1(MS1)、管理会计2(MA2)、高级会计理论I(AT1)、审计1/附商业案例2(AUl with BC2)、税务1(TX1)、财务会计4(FA4)、财务管理2(FN2)、审计2(AU2)、专业认可综合考试1(PA1)
(三)会计学专业(ACCA课程班)
本课程班的专业课程全部采用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编撰的原版教材,并用英语授课。学生通过ACCA第一、二部分九门课程的考试后,向牛津·布鲁克斯大学
(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提交一份研究和分析报告经校方评估,可以获得该校应用会计(荣誉)理学士学位。在考完全部课程并满足相关工作经验后,可以取得全球统一的资格证书。主要培养在会计师事务所、跨国公司、上市公司等从事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专业人才。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会计和审计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国际会计惯例,能运用英语熟练地处理会计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专业课程有:财务报表编制、财务信息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法与商法、企业税务、财务管理与控制、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高级税务、业绩管理、战略经营计划与开发、高级公司报告、战略财务管理等。
第五篇: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 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第十条 各临床、医技、护理专业均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努力创建市、省重点学科。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的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遵照“自愿申报、客观公正、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科按规定填写省、市《重点学科申报表》,交由科教科初审,并经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必要时答辩论证)后,医院根据学科现有的基本情况,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发展潜力及其建设能力,结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学科的申报条件
1、所申报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二至三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
2、学科人才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已经在省、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年龄、学历、学位结构适应本学科发展的要求。
3、本学科曾承担过有影响的科研项目,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影响较大的学术论文。
4、科室管理和服务到位,两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经济效益位居前列。
5、能够被其他科室专家和职工认可。
6、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临床教学任务。
7、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8.结合省、市重点学科申报条件要求。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院科二级管理相结合。医院科教科负责对各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学科负责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各学科要成立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设立学科秘书,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确保学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计划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学科提出申请,经医院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科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建设情况报告书》,经科教科审核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学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不按规定填报报表的学科,科教科将提请医院停止下拨下一学科建设经费及中止其他相应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建立单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对列入重点学科的学科,创建期内,医院每年以1∶3的比例进行配套,经费按每下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取得的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优势学科每年给予5-10万元的重点扶持;市级重点学科每年给予3-5万元的资助;对有潜力的普通学科每年给予1-3万元的资助。并设立专项基金有针对性组织学科攻关小组赴国外进行短期学习与交流。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经费预算计划和本经费决算情况,经科教科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方法按《绍兴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法规,科教科、财务科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优先进行科研立项,在科研鉴定、科研获奖及在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和评审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优先安排和装备医疗设备,保证重点学科重点投入。优先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三条 省级(扶植)重点学科完成计划,学科带头人可享受5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5000元的团体奖。市级重点学科完成计划,学科带头人可享受3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3000元的团体奖。
第二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5万元(扶植3万元),市级1万元。
第二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列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接受委托单位和医院的双重管理考核。建设期内,按合同要求实行全程管理,到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医学重点学科回头看的要求,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学科建设质量、整体实力和知名度提升情况;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
三、推动医学科技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情况。
四、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以及学科人才培养情况。
五、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情况。
六、学科制度执行和承担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医院每年按验收内容,对重点学科的合同指标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学科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将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调整。对建设期内不能通过委托单位验收者,取消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资格。
1、省级(扶植)以上重点学科:依据浙江省医学重点或扶植重点(省市共建)学科验收定量指标考核。
2、市级重点学科:依据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标准进行考核。
学科考核各项必须得分,缺项者及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无奖励。
考核完成分值省级70分及以上,市级90分及以上的学科实行奖励,学科连续两年不达标,停止其学科经费使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省、市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的修订,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