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2_]2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_年12月10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
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2)。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_〕23号)有关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1(202_)0000001;
(二)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2(202_)0000001;
(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3(202_)0000001。
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_〕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1.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1.1.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1.1.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1.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1.1.7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1.1.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9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10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1.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1.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1.2.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1.2.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1.2.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1.2.5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1.2.6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2.7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1.2.8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9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1.2.10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2.11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1.3考核内容与方式
1.3.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1.3.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5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6%,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
1.3.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1)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2)受理企业申报后,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
1.3.4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2.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1.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1.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2.1.4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2.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2.1.7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2.1.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2.1.9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2.1.10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2.1.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2.1.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2.2.2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2.3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2.2.4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2.2.5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2.6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2.2.7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2.2.8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
2.2.9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2.2.10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2.2.11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2.12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2.3考核内容与方式
2.3.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2.3.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3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18%,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12%。
2.3.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2.3.4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
3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3.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3.1.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3.1.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3.1.4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3.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3.1.7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3.1.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3.1.9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3.1.10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
3.1.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12机械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3.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
3.2.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2.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隐患情况。
3.2.4制止现场相关专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3.2.5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3.2.6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2.7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3.2.8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3.3考核内容与方式
3.3.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3.3.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0%。
3.3.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3.3.4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
4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4.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4.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4.1.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4.1.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4.1.4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4.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4.1.7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4.1.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4.1.9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4.1.10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4.1.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1.12土建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4.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4.2.1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
4.2.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4.2.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情况。
4.2.4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4.2.5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4.2.6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2.7发生事故后,参加救援、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4.2.8安全生产业绩:同3.2.8内容。4.3考核内容与方式
4.3.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4.3.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40%。
4.3.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4.3.4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
第二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函[202_]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_]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 系 人:毛联华 章林伟
联系电话:010-58934757(兼传真)
010-58934352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_]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G:运行负荷率<3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附件2:
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除设施覆盖率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市本级污水处理数据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10分)
设施覆盖率按下辖县(县级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占全部县(县级市)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污水处理率(25分)
污水处理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上一《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5分)
处理设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运行负荷率<30%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数据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COD削减效率分值+NH3-N削减效率分值
1.其中:
A: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 mg/L≤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 mg/L≤COD削减量<2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 mg/L≤COD削减量<2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 mg/L≤COD削减量<1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 mg/L≤COD削减量<1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2.其中:
A: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B:10 mg/L≤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C:NH3-N削减量<1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20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12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8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5分,直至将总分20分全部扣净。
第三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
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2_]1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2_)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2_]4号)执行。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报国家园林城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推荐的县、镇数量各不超过3个。
四、加快制(修)订省级创建办法和标准。各地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尽快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办法和标准。
原《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2_]43号)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2_]9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将及时提供相关指导服务,并进一步完善《办法》和《标准》。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附件:
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2_)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
(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
(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问卷调查
对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须在实地考查前进行问卷调查(详见附表3)。问卷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须在实地考查10天前完成。
3、实地考查
经过遥感测试达标的申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4、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实地考查专家组只负责汇报实地考查情况,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投票打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问卷调查综合得分占综合评审得分的40%。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三、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凡抽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公告撤销其称号。附表:
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略)
2、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试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略)
3、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调查问卷(略)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序号 指标 备注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基本项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提升项 1 综合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 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2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
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 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5 城市绿线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城市蓝线管理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80% ≥90% 2 绿地建设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6% ≥40% 2 建成区绿地率(%)* ≥31% ≥35%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7.50㎡/人 ≥9.50㎡/人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8.00㎡/人 ≥10.00㎡/人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9.00㎡/人 ≥11.00㎡/人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60% ≥70%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25%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5.00㎡/人 —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70% ≥90%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0.06 ≥0.07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00%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95% 100%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95% —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80% ≥90%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2% —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80% — 15 大于40hm2的植物园数量 * ≥1.00 —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60% —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80% — 受损弃臵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80% — 3 建设管控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8.00 ≥9.00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8.00 ≥9.00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8.00 ≥9.00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8.00 ≥9.00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90% ≥95%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95% 100%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60% ≥80% 9 立体绿化推广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
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生物防治推广率(%)* ≥50%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70%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80%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
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生态环境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240天 ≥300天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50%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56.00dB(A)≤54.00dB(A)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3.0℃ ≤2.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0.80 ≥0.90 生物多样性保护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节能减排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25% ≥35% 2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严寒及寒冷地区≥50% 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3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10% 4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25 5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80%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30% 市政设施 城市容貌评价值 * ≥8.00 ≥9.00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99% 100% 城市污水处理率(%)*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城市道路完好率(%)* ≥95% ≥98%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35.00km/h ≥40.00km/h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城市排水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_)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2_)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人居环境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臵,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林荫路推广率(%)≥70% ≥85%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70%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率(%)≥80% ≥85%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100% —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90%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注:
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2_),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
(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至
(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三、部分指标解释
1、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2、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3、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指标解释:指可再生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方法: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吨标准煤)÷城市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100%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
4、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指标解释:指创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计算方法: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
7、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须提供遥感测试基础资料及遥感测试图片)
8、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指标解释:指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出行的总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步行交通出行人次+自行车交通出行人次+公共交通出行人次)(万人)÷城市出行总人次(万人)×100%
数据来源: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
9、住房保障率(%)
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1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
计算方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套)÷当年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套数(套)×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1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指标解释: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项保险全部参加的职工人数占应参保职工人数的比率。
计算方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三项保险全部参加的职工人数(万人)÷应参保职工人数(万人)×100%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2_〕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2_〕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2_年12月10日生效)(202_年12月10日发布,202_年12月10日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2)。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_〕23号)有关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1(202_)0000001;
(二)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2(202_)0000001;
(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3(202_)0000001。
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_〕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1.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1.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1.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1.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10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1.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1.2.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1.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1.2.5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1.2.6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1.2.7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1.2.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1.2.10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2.11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1.3 考核内容与方式
1.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1.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5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6%,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
1.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1)申请考核时,施工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
(2)受理企业申报后,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
1.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2.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2.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2.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2.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2.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2.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2.1.10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2.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2.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2.2.2 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2.3 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2.2.4 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2.2.5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2.2.6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创建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2.2.7 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2.2.8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和考评情况。
2.2.9 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2.2.10 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2.2.11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2.12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建筑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2.3 考核内容与方式
2.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2.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3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18%,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12%。
2.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2.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3.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3.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3.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3.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3.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3.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3.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1.10 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
3.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12 机械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3.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隐患情况。
3.2.4 制止现场相关专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3.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3.2.6 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3.2.8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3.3 考核内容与方式
3.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3.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占40%。
3.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3.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4.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4.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4.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4.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4.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4.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4.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4.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4.1.10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4.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1.12 土建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4.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4.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4.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4.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情况。
4.2.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4.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4.2.6 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救援、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4.2.8 安全生产业绩:同3.2.8内容。4.3 考核内容与方式
4.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4.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40%。
4.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4.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5.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5.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5.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5.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5.1.4 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5.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5.1.7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5.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5.1.9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5.1.10 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5.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5.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5.2.2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升降设备、施工机械机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模板支撑、脚手架和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5.2.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5.2.4 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5.2.5 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5.2.6 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2.7 发生事故后,参加抢救、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5.2.8 安全生产业绩:同3.2.8内容。5.3 考核内容与方式
5.3.1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等。
5.3.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占20%,安全管理占40%,机械设备、土建综合安全技术占40%。
5.3.3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同1.3.3内容。
5.3.4 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能力考核 同1.3.4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