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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9577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18:28: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推进。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各地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其开工建设、上市销售。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工建设。

进一步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的利用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于今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202_-202_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强力推进回迁房安置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动作,多渠道招商引资,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坚持依法拆迁、合理补偿、积极推行先安置、后拆迁,鼓励拆迁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引导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房。要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回迁安置。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及建设资金,确保年度责任目标的完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其房屋进入城镇居住的,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政策。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要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加快组织推进。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要充分调动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渠道。要认真落实配建廉租住房规定,将配建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布局、套型及套型建筑面积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相关事项。发展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承受能力、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方案,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法。

加大政府调控能力。各地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并优先予以安排;对上述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达不到年度住宅建设用地总量核定比例的,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税收和金融政策

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自202_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位。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开发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上限规定,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出让合同管理。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开始销售。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管和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省内市场。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相似和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

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理性消费、梯度消费。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的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避免不实和炒作性报道,共同营造我省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改革规定。认真执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项目以及取消、停收、降低、放开收费标准、下放权限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最大程度的压缩办理时间。继续贯彻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站式收费、全程代理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

积极引导环京津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吸引京津城市居民购房置业消费,培育好房地产市场。环京津的城市要超前思维、科学规划,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整合房屋交易登记机构、改革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协调、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在全省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缩短办证时限,进一步提高房屋登记效能。

第二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强对市场需求的分类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约束、经济杠杆的作用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导楼市健康、稳定发展。

建立中央与地方在房地产市场利益分享上的补偿机制,通过产业、区域政策及相应的税收、信贷、利率手段,激励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加大对住房制度的改革,健全市场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竞争机制,使土地出让、融资、开发、市场准入、销售和社区服务等整个经营过程科学有序地进行。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建立透明的价格机制,使销售操作更规范,信息渠道更通畅。

制定和完善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有关标准,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长期化。

三、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堵住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加大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的支持力度。

二、主要措施:

第一,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首先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一个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其次,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再次,要努力建立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

第二,要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

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要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

第五,要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

第六,要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加强法制教育,严肃财经法纪。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游客反宰意识。利用政府网、报纸和其他方式向游客提供反宰注意事项,向游客发布被反复投诉的商家名单,在各景区、消费场所张贴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联系方式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人民群众的。。素质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对……进行严厉的制裁和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

三是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超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制度,把握好国家储备吞吐调控时机,搞好进出口调节,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四是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特别要强化价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

五是完善补贴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绝不能让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

(二)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

积极扩大消费需求。继续增加政府用于改善和扩大消费的支出,增加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民的补贴。继续实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

加强农村和中小城市商贸流通、文化体育、旅游、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促进文化消费、旅游消费和养老消费。推动农村商业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优化城镇商业网点布局,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地理信息等新型服务业态。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治理行动。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支持优势产区生产棉花、油料、糖料等大宗产品。

大力发展畜牧业、渔业、林业。切实抓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业、创收能力,促进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提高扶贫标准,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大兴水利,全面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以及山洪地质灾害防治。

完善排灌设施,发展节水灌溉,加固河流堤防,搞好清瘀疏浚,消除水库隐患,扩大防洪库容。通过几年努力,全面提高防汛抗旱、防灾减灾能力。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快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加强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为农民建设美好家园。

加大“三农”投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土地出让收益重点投向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

继续增加对农民的生产补贴,新增补贴重点向主产区、重点品种、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猪调出大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奖励补助规模和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

加大政策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覆盖耕地、林地、草原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大幅增加奖补资金规模。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解决13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是改造提升制造业。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重点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技术工艺系统集成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推动重点行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二是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建设高性能宽带信息网,大力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发展。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形成生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是着力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快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尽快实现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基本同价。

四是加强现代能源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积极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传统能源清洁利用,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统筹发展、加快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坚持陆海统筹,推进海洋经济发展。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项区域发展规划。坚持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优先位置,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新十年的政策措施和促进西藏、新疆等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各项举措。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遵循城市发展规律,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解决好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要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城镇化要同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这是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

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继续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大力开展工业节能,推广节能技术,运用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入,积极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推广污水处理回用。启动燃煤电厂脱硝工作,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强海洋污染治理。

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农村面源污染。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成果,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推进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

完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加快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等体制建设。

(五)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科技、教育和人才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必须始终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

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多样、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并举,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抓紧解决“入园难”问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公共资源配置重点向农村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以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为主,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做好“双语”教学工作。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们独立思考、实践创新能力。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引导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

支持特殊教育发展。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制度,无论哪个教育阶段,都要确保每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全面加强人才工作。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加快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型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加大人才开发投入,推进重大人才工程。深化选人用人制度改革,努力营造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提升重大集成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建立企业主导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鼓励企业共同出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对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项目,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激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广大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保持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管理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六)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

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创业。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这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今年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收入。

稳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二是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尽快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继续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将孤儿养育、教育和残疾孤儿康复等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继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一是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中央财政预算拟安排补助资金1030亿元,比上年增加265亿元。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幅度增加投入。

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证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

二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重点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直接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巡查、考评、约谈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

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今年是医改三年实施方案的攻坚年,要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在基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保障供应体系,加强药品监管,确保用药安全,切实降低药价。

二是抓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在医院管理体制、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大胆探索。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改善医患关系。

三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稳定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参保率和新农合参合率。

四是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今年全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加强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继续推进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和救治保障试点。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大力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五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完善和推进医生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生在各类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和在基层开设诊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

以城乡社区为载体,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加快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纠错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解决乱占耕地、违法拆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提高全社会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完善信息网络管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严格标准,完善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七)大力发展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在全社会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加快构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增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西部地区和城乡基层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档案事业。

加强对互联网的利用和管理。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

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各类电价定价机制。

建设廉洁的政府是一项持久而又紧迫的任务,是人民的殷切期望。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认真治理政府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加大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监督力度。

第三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2_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经济政策,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但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较小,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增幅较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一)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202_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增长25%以上,总量突破500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

(二)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居民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_—202_年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住房供应总量、建设用地总量、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地块、空间布局、住宅套型结构比例和分实施计划等。设区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于202_年4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调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并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区域内的住宅建设用地,要统筹布局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宗住宅建设用地7公顷以上的,出让时要留出30%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确定的用途,按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地。

(四)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居民居住、生活、出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因素。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传统风貌、规划用地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局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合理确定小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规划控制性指标。

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

(五)探索住宅建设用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探索住宅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受让人闲置土地、信用等级等综合评标方法,改变住宅建设用地出让价高者得的单一评标方式。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要求。

(七)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八)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九)发挥国家住房税收政策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加强对土地受让人的资格审查,不得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5%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十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向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

(十二)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转让和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坚决打击无资质开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

(十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代理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为监督举报机制,依法查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十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拓展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为业主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的覆盖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的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创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促进物业服务品质的提升。

(十五)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建立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监管体系,明确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好、管理好小区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保障公共设施不受损害,业主权益不受侵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和强行运送装饰材料等干扰业主装修的行为,为业主营造良好的装修秩序。

(十六)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与运行评价体系,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商品住房性能评价体系,评定商品住宅性能等级;建立房地产信息公开体系,适时发布产业发展政策、市场运行情况;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体系,推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跟踪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晋建房字[202_]202号);建立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坚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违规擅自变更规划的查处。

四、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十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发布平台,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评估发展态势,预测未来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十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发布房地产开发及住房供应等信息,大力宣传国家及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严肃处理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等行为,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违规行为查处进展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五、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组织领导,经常研究市场运行态势,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一级抓一级,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监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管,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行为。

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的查处力度。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闽政办〔202_〕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2_〕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

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2_~202_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202_~202_年住房建设规划和202_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应于202_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4月10日前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土地供应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重点加快推出一批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用地要明确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地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发项目档案,跟踪督促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人防、消防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推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大项目建设协调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本地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给予购房款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

自202_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监测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202_年7日1日以后出让的房地产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新版合同范本的规定,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督促其按期开工、竣工;违反合同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违约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活动。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城突出问题的排查,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闲置情况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应按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方法和步骤,将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结果情况,于202_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要结合项目开发进度,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整批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包括合理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预售许可项目档案,并将预售许可的项目名称、幢号、房号、面积、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预售许可项目批后巡查制度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其预售资格,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七)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房地产拍卖中串标、虚假广告、广告代理单位和发布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不平等

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设区城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202_年9月底实现与省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链接。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本地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在202_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设区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链接。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市场研判,并根据新形势适时研究对策措施,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各地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并把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度。

各地区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售并举。各地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_〕87号),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出售工作。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政府核准制度。廉租住房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各地应抓紧制定并出台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产权管

理、上市交易、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

大力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解决城市中等偏下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1~2个城市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职工,按其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十)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计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计划,己完成编制的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安排,并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积极开展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增加试点户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第五篇: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闽建房[202_]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2_]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抓紧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当前,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房价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和民生,既复杂又敏感。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把握好政策,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是今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通知》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吃透精神,把各项调控政策全面贯彻好落实好。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出本地区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属于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抓紧抓实;涉及土地、财税、金融等调控政策的落实工作,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增加商品住房市场有效供给,既是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又拉动投资增长的需要。

(一)抓紧编制202_-202_年住房建设规划。按照《通知》要求,尚未开始组织编制规划的市、县,要立即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尽快明确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加快编制,确保各市、县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在3月底前全面完成,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于4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同时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居民居住状况、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实际状况组织编制,明确202_-202_年住房建设总量、布局和住房供应结构,提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求和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住房建设计划应当明确202_住房建设的规模、布局和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目标,并与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各地块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拟出让的住房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建筑方案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擅自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要将是否按照比例要求建设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内容之

—2— 一,严格把关,对未按照比例要求建设的,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三)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近期已安排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抓紧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建设(房地产)部门要组织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清查,逐项逐幢建立开工、竣工及建设进度管理档案,重点跟踪督促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认真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每个月都要利用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对项目基本情况、开发经营动态及时录入变更,强化开发项目的跟踪监管。对未批或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地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三、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市场监管。

按照《通知》要求,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入手,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一)把好预售许可关。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闽建房[202_]2号)要求,必须整幢整批办理预售许可,实行包括合理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备案制度,并按时限要求开发企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将开发项目售房部现场布置按规定要公示的事项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审查内容。制定并推行销售公示的内容文本、公示栏目制作样本,做到公示信息齐全、规范,对不按规

—3— 定布置公示的,暂缓审批其预售申请。研究制定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在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时,随附销售行为规范文本,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规范的指导和教育。

(二)加强批后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在现场公示销售行为规范文本,让消费者监督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并在销售现场公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同时要加强批后跟踪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暂停其预售资格,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其信用档案。

(三)规范商品房预购行为。针对多数企业采取先签预购书再签正式买卖合同的实际,制定并推广商品房预购书示范文本,将预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管理,实行预购书网上即时备案,既规范预购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又使得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与项目销售实际状况同步一致,真正做到销售信息公开、透明、准确。

(四)继续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建房[202_]3号)的部署,重点抓好在建在售项目检查和县、市开展工作情况的督查,重在通过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努力营造诚信经营、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并根据市场形势,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建立和完善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加快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企业资质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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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落实202_年廉租住房工作任务。今年全省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7万套。一是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设区市要尽快把今年廉租住房建设与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所辖县(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二是做好202_年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已筛选申报202_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48个,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0998套。各地要按照上报的项目,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三是继续加快推进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各地抓紧主体工程实施,尽早交付使用。四是抓紧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在抓紧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立即启动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要尽快配租到户;尚未竣工的,要根据在建套数,抓紧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配租前期工作,确保竣工交付使用后尽快安排到户。采取先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等办法,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将租赁补贴发放及时到位。五是把棚户区改造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统计范畴。六是开展廉租住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确保廉租住房工程质量。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全省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群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赁并举。

(三)大力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

—5— 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地解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抓好住房保障试点。晋江、南安、永安、长汀等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县(市),要按照试点方案加快试点工作步伐,先行先试,重点是扩大保障范围,实行可租可售,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并在上半年开展试点过程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

(五)健全政策支撑体系。重点是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相关政策,明确廉租住房可售比例、产权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研究经济租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优惠政策等。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作用。一是选择福州、厦门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二是借鉴学习省外经验,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购买保障性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按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应的日常性受理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统计、分析制度。三是研究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租后、售后的后期管理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各地要加强保障性住房机构和队伍建设,利用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契机,成立机构,配足人员,确保保障性住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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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抓紧制定和完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近期省政府将出台我省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2_‟295)号)的实施意见,还将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暑,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当前重点要抓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计划编制,己完成编制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并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增加试点户数。一是抓紧摸清危房情况。各市、县要抓紧做好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普查或抽样调查,摸清当地农村危房情况和困难群众住房情况,提出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试点方案,力争今年各市、县都要启动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二是试点县(市)要加快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今年全省确定的晋江、永春、光泽、长汀等四个试点县(市),要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落实试点补助资金,倒计时安排危房改造工作计划,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认真做好危房改造统计工作。各市、县要按部、省要求,组织专人负责危房改造统计工作,要将造福工程、灾后重建、地质灾害搬迁中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快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完善市场月形势分析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房价上涨过快

—7— 城市的跟踪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市场调查,适时把握投资、市场供求、房价等主要指标变化情况,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加快省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建设,202_年9月底实现省级与各设区市系统衔接,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设区市进一步完善市场信息系统,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建设,确保在202_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设区市市场信息系统衔接。

要加大对《通知》的政策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要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

七、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去年以来出台的地区性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单位要密切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设区市建设(房地产、规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县(市)贯彻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问题突出地区要重点督促指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将联合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结构性矛盾突出、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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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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