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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07年发布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9658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8 02:36: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 07年发布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_-12-18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4号),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分类管理。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2、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①根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额度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下同)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二)其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冀政函[202_]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工作程序

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进行清点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确定

1、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调查确认情况,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2、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须经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核准确定的具体参保人名单及时呈报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拟订社会保障措施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参保人员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和额度进行核算、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表一),并将核算汇总情况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四)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社保范围纳入征地告知内容,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六)拟订说明材料

完成征地情况告知和组织征地听证工作后,市、县(市、区)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对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和社会保障情况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社会保障情况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

(七)社会保障措施审核

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呈报认定表》(表二);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三、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

(一)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从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①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和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汇总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后,即与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将费用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二)市、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情况(附相关原始证明复印件),在费用到位后十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呈报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到位的,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严格执行劳社部发[202_]14号文件关于“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2_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分别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已经出台的,凡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要尽快修正、完善。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新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险重点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五)三个账户(个人账户、统筹账户、风险基金账户)要真正做实,资金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受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补充完善有关社会保障资料。

第二篇: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有关情况汇报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有关情况汇报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有关情况汇报202_-02-18 09:45:28

镇位于市东部新城区,是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市重点小城镇;辖个行政村,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万人,总面积平方公里。我镇是一个工业主导、外向带动型城镇。年,全镇完成国内生产总值亿元,工业销售收入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出口创汇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出口创汇分别位居“郊区十强镇”第位和第位。

随着市“东接、北扩、南展”城市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我镇作为“北扩”的重要组成部分,征用农民土地数量不断增加。目前,人均耕地亩以下的村庄个,人口人;人均耕地亩以下的个,人口人;无地的个,人口人。近年来,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要求,一手抓增收,一手抓保障,千方百计维护好、发展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环境。

实施“二个带动”,加快农民增收步伐。一是工业带动。坚定不移地突出工业主导地位,抓住结构调整主线,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二次创业”;工业对农民增收的支撑带动作用持续增强。全镇企业达到多家,年完成工业销售收入亿元,实现利税亿元,同比分别增长和;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占全镇总量的比重达到,工业增加值占的比重达到;全镇地方财政收入的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上均来自工业。企业务工人员达到万人,其中本镇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以上。通过坚持集群发展,推进产业集聚,初步形成了以泰发、振华、华天等龙头企业为主体的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手

推车、橡胶轮胎两大产业集群。去年,两大产业集群完成的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分别占全镇的和,成为支撑全镇经济发展的主要板块。其中,手推车市场份额占世界总量的以上,成为全球最大的手推车生产基地。集团坚持走集群发展道路,不断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先后带起了多家配套企业,有力推动了全镇工业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和农民增收。年,完成销售收入亿元,利税突破亿元;吸纳就业多人,发放工资万元,仅此一项,全镇农民增收元。通过坚持骨干支撑,不断加大对优势骨干企业的培植力度,全镇销售收入过万元的企业达到家,过亿元的家,初步形成了梯次发展的优势企业群体。、、、等家骨干企业完成销售收入亿元,实现利税亿元,分别占全镇的和。通过坚持项目主导,狠抓招商引资,加快了资金、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集聚,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积蓄了雄厚的发展后劲。通过坚持出口拉动,扩大对外贸易,农民增收的

触角延伸到国际大市场。目前,全镇有出口实绩的企业达到家,其中出口创汇过万美元的家,过千万美元的家,去年出口创汇突破亿美元,增长。外向型经济成为拉动农民增收的强大“引擎”。

二是城镇带动。一方面,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城镇承载能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围绕解决好进城农民的生活、生产出路问题,积极实施多元化投资,开发建设了商业网点、综合批发市场,并在土地、水电配套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资金以及挂靠镇内大企业配套协作等方面给予扶持,提高了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收入,调动了农民进城的积极性。目前,全镇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达多人,三产提供的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强化“两个保障”,维护失地农民利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放活、一个保障、八件大事”的要求,坚持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镇带动农村,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力度,让农民共享公共财政。

一是素质保障。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依托镇成人教育学校和骨干企业,建立了农民培训中心,强化对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北部山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今年力争转移人。第一期培训班将于近期开学,个村庄多名农民将接受为期天的培训。

二是政策保障。在不折不扣落实好上级有关促进农民增收政策的同时,抓好五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第一,建立土地征用长期补偿制度。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征用土地第一年每亩发放补偿安置费元,从第二年起,对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和农户,每年每亩分别发放补偿安置费元和元,补偿安置费每年增长,直至土地承包期满。第二,从今年开始,全面免征农业税,减免农民负担多万元。第三,农村“四职”干部工资、村集体报刊订阅费全部由镇财政负担,为村集体

减负多万元。第四,建立农村养老补助制度,对男满周岁、女满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元的生活补助费。有条件的村也建立了养老补助制度,去年,个村发放生活补助金多万元。村去年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元。第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统筹金全部由镇财政负担,使全镇农民人人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同时,加强村庄道路建设,力争年内村村通柏油路;抓好卫生改水工作,今年解决个村的“吃水难”问题,不断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让群众在发展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第三篇:关于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

关于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解释工作的通知

沈阳、北京、呼和、郑州、武汉、西安、上海、南昌、南宁、成都、昆明、兰州、乌鲁木齐局,广铁集团、青藏、投资公司:

关于审计组关注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由地方政府统筹负责安排的,有关说明后附。此涉及到是否执行国家政策问题,请相关建设单位根据被审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关说明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关说明

一、国家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_〕28号)

根据国发„202_‟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_〕238号)

根据国土资发„202_‟238号文: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29号)

根据(国办发„202_‟29号: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100号)

根据国办发„202_‟100号:从202_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第三条规定:支出范围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4号)

根据劳社部发„202_‟14号: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国办发„202_‟10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综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个人、集体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已考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因素。

二、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铁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或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地方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已按国家有关要求考虑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因素。铁路工程为线性工程,所征耕地多为减少农民的耕地数量,可进行相应地调整,也有部分农民达到失地标准。实际执行中,铁路建设项目按地方政府公布或批准的标准对土地补偿后,由地方政府按照劳社部发„202_‟14号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摘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促使许多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使得他们成为一个边缘体,由于法律上的一些欠缺: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土地征收法律规范的滞后、程序不完善、补偿标准较低。使得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日益严峻。因此,我们不但要试图解决以上问题还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风险预警措施与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救济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

失地农民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成非农业用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我们给其一个特殊的称谓—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

据统计,每征1亩地,造成1.4个失地农民。根据这个比例,全国失地农民达4000万人左右。随着今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多。目前中国非农建设占耕地每年约为250-300万亩。按一人一亩,每年大约产生250-300万的失地农民。据专家估计,202_-202_年,国家计划占耕地将超过5450亩,这还不包括非法占用的土地,虽然中央政府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持失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的需要。在没有失去上地以前,大部分失地农民主要靠承包集体土地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但

是当失去土地时,他们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但是现行的补偿很难解决他们长期的基本生活问题。因此,我们现在必须试图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减缓失地农民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明,使得农民失去土地的随意性过大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202_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从而在导致在实际中,国家机关以“公共利益需要”作为不当征地的最好理由,把公共利益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中,所有市场主体的商业投资也看作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频繁使用征收手段。但是,土地被征收后,具体怎样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正是由于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明,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随意性过大,出现农民本不应该失去土地却失去土地;也导致土地征收中出现不规范的情形增多,进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规范滞后,损害农民的权益

1、土地产权法律制度的不足。首先,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法律界定不明。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不是农村土地权益的主体,但是对于谁来代表农民拥有这些土地所有权,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些土地所有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程序。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我们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受到很大的限制。土地处置权自始至终没有赋予农民。由于农民没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土地流转时受到严格约束和限制,使得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

2、土地补偿标准极不合理,补偿费过低且欠缺一定的理论基础。《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目的是“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

平”。这种规定并没有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也不考虑土地征收后地价的上涨,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处理,不符合政治经济学原理:级差地租由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等几个因素决定,平均年产值反映了土地的肥沃程度,但是对于士地的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都不能明确反映。

(三)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的不完善

1、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缺少被征收人参与程序。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也就是说,他们是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对自身权利被公权力剥夺的决策过程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由于在土地征收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

2、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司法保护不足,缺乏救济程序。从我国情况来看,司法部门对理论界的这种征收批准不具有可诉性的认识表示认同,表现在人民法院在受案上一直把征收批准的决定的起诉拒之门外。

(四)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较低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在实践中,这个标准是偏低的。再加之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冗长,关联部门多、涉及的金额大、存在管理混乱、效率不高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也没有及时将补偿款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等等。

(五)失地农民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日益严峻

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日益突出。首先,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权利”受到极大影响。一是生存权,农民失去土地等于失去了收入和生活来源,目前明显偏低的土地补偿标准严重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二是维系权,农民由于知识结构单

一、综合素质低,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失地往往意味着失业,更无法奢谈维系未来的生活。三是发展权,在基本生存和维系生活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就更没有发展可言。其次,农民失地后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根本变化,货币大幅增加,生活成本上升造成他们的压力很大,保障问题十分突出。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

(一)严格政府责任,明确“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建立行政监督 具体列举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直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并列入国家计划的集资建设项目;能源、交通、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国防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社会福利事业;各级国家机关建筑用地。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应仅限于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理由。但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是无法列举完的,这就导致很难避免形式上打着“公共利益需要”的牌子为“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或者,先以“公共利益需要”用途征收,而后改变用途。因此,还应有相应的行政监督机制来配套。

(二)规范征地程序 提高补偿标准

1、征地要有严格限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和保护可耕地资源。首先国家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有产权、集体产权、私有产权应该有平等地位;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并且应对公共利益有明确的解释和严格的界限,政府不能运用征地权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

2、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目前的不足%10到不低于%30。

3、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补偿。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从制度上做长远安排。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及政府宏观政策等因素,体现被征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价值和损失,而且还考虑农民再就业成本、物价上涨引起的风险成本以及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和潜在收益。

应当进一步加快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期解决当前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土地产权主体,即土地归属,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归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集体产权是个笼统的概念,不能使农民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出现了多元主体并存的局面。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集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在不同程度上它们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这必然造成征地行为发生时多元利益主体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并可能损害农民利益,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基层政府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权益的依据。

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给农民和国有土地拥有者以及城市其它土地拥有者同等的权利,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的土地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四)由政府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各种保险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及既不享有农民的土地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最低生活保障是全体国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社会保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有益探索,制定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采取村集体统一支付或者是由村集体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的方式,合理负担,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切实防止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就医问题,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农民得实惠”的原则,采取“利益吸引、连锁牵引、政策导引、管理指引”的方法,积极组织引导失地农民自愿参保,有效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

(五)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原则,《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也日渐丰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2_年也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迄今为止也没有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专门予以明确,只有在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中零星地有所体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范围有限,缺乏较强的约束力,这种法律体系设置是不健全的。

(六)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配套政策

1、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用以识别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以及检测、控制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处理不当而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的基本要素,机制中关于要素标准的分析判断可以是显性,也可以是隐性,但都可能诱发一些不利的偶发事件甚至导致群体性的、突发性的、暴力性的动荡。

2、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一开始就具备了权利救济的角色,面对不好的权利救济结果,失地农民还需要进行二次救济,二次救济的过程其实就是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一般而言,主要包括司法控诉权和行政申诉权的行使,这也是对他们获得社会保障权利所采取的最后保护。以弥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整为目标,将配套政策与法律制度共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实施,强化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这必定能够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参考文献:

[1]、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

[2]、韩中山,姜志钱.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2_(7)

[3]、王大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_(6)

[4]、薛刚凌,王霁霞.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202_(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_年8月28日

第五篇: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大量土地被征用,必然导致大规模失地农民以及相应问题的产生,因此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必然大规模征用农民的土地,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或即将失去土地。如果征用土地与农民市民化同步发展,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能及时被纳入城镇体系,享有市民的各种权利,失地农民就不会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却成为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特殊群体--“三无”人员(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我国城市进程化进程中令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研究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一项紧迫任务。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安置方式单一,征地补偿偏低,政府“低征高卖”,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好处。土地巨额差价刺激政府官员寻租,滋生腐败。我国实行征地补偿办法,补偿费虽然在每个地区存在一些差异,但从整体看,现金形式的补偿标准仅在每亩1.5-3万元之间。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二是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成本或市价补偿;三是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的4-6倍来计算。在实践中,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驱使下,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和其掌管征地的主导权,把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出现了低征高卖现象,而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

2.征地补偿金分配被层层截留,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但有些县乡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使得

农民获得的补偿收益减少。留村的补偿费用份额较大,但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

制,使一些村干部任意霍霍,不当的使用和管理使得农民的所得进一步减少。据

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

3.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只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低的体力劳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逐

步转变,低素质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同时,由于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

制度的短缺,导致不少农民失业失地。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得

不到妥善解决,生存风险极大。

4.部分失地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大量农民失地失业,使其成为

典型的弱势群体,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一是他们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

来意义上的农民,没了土地这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失地农民并未成为真正的城镇居民,因为他们失地后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尤其是我国二元体制的存在,不能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二、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减少征地矛盾和纠纷,促进各项政策落实。近年来,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很多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进而导致失地农民

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矛盾加深,纠纷不断,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建立失

地农民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矛盾就封的产生,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2.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突破口。长期以

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现实状况,农民一直未被纳入社会保险制之中,客

观上造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不均衡。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

体化的总体要求,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不同的制度安排,将失地农民逐步平稳的吸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城乡人员两种身份制度的差

别,使失地农民拥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促

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3.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必然要求。在“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成为政府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缩小城

乡差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三、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走向城镇化是必然趋势,但在这个过程中,决不能牺

牲农民的利益,必须给他们基本的社会保障,使其也能享受到发展带来的成果和

利益。因此,针对失地农民社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个解决对策。

1.改进补偿方式,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以

市场的价值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补偿。社会保障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制

度的关键和核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所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可由政府、集体和

个人三番反共同出资来承担该基金的筹集。同时,由国家劳动部门设立专门的社

会保障基金账户。

2.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土地征用

制度,农用土地再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前必须先征为国有,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

政府通常以很低的土地补偿费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在以市场价格将土地转

让出去,从中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而失地农民却不能享受到利益分配,使农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坏。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维护农民在土地征

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应该坚持征地收益分配向农民倾斜的原则,让失地农民拿

大头,政府的中头,集体拿小头,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征地产生的矛盾,保

护农民的利益,而且可以和谐干群关系,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3.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增强其养老保障能力。重新就业是改善失地农民家

庭经济状况的根本途径。然而,在以技术知识为重的今天,失地农民由于文化水

平低,缺乏在城市谋生的技能,且他们市场意识浅薄,缺乏资金积累。在促进失

地农民在就业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机会,一个有

效的措施就是建立再就业培训基金。

4.分层次、分重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失地农民的社会保

障制度建设可以先从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险

制度建设入手,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其他内容,为失地农民提供适度的社会保障替代模式,充

分发挥社会保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稳定器”、“安全网”作用,对解

决失地农民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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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鲍海君,吴次方.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2_.[4]蒋和胜,涂文明.解决城市进程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新思路[J].农村经济,202_,(02).[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_,(1).

河北 07年发布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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