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
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指南
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
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四、政府验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应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2_〕178号)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7.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4.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 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6. 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7.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五、其他
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手续可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针对历史原因导致验收资料不齐,但实际已安全运行多年的项目,可通过组织质量安全鉴定且鉴定质量合格,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补充相关资料后,可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2_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篇:水利工程验收
1.基本概念
水利水电工程一般划分为若干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单元工程,按三级项目划分并进行质量控制。
1.1单位工程
系指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的工程,通常是若干分部工程完成后才能运行或发挥一种功能的工程。单位工程通常是一座独立建(构)筑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独立建(构)筑物中的一部分或一个构成部分。
2.2分部工程
系指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分部工程往往是建(构)筑物中的一个结构部位,或不能单独发挥一种功能的安装工程。
3.3单元工程
系指组成分部工程的、由一个或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为层、块、区、段等来确定。单元工程与国标中的分项工程概念不同,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可以由大工序相同的单元工程组成,如:土方工程、砼工程、模板工程、钢结构焊接工程等,完成后不一定形成工程实物量;单元工程则是一个工种或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形成工程实物量或安装就位的工程。(是国家或行业制定有验收标准的项目)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即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虽有其特殊性,但归根结底仍就是水利工程,其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应结合其自身特点遵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进行。
2.项目划分原则
质量评定项目划分总的指导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正式颁布的标准、规定,水利工程以水利行业标准为主,其他行业标准参考使用。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水工建筑安装工程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
2.1单位工程划分原则
2.1.1枢纽工程按设计结构及施工部署划分。以每座独立的建筑工程或独立发挥作用的安装工程为单位工程。如厂(站)房、管理(生活、办公)用房、溢洪道、输水(泄洪)洞、土(石或砼)坝、进(分)水闸、节制闸、进(出)水池、交通工程等建筑工程分别为单位工程,独立的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电气、通讯等安装工程分别为单位工程。
2.1.2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以节制闸为界)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工程为单位工程,投资或工程量大的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单位工程。
2.1.3堤坝工程按设计结构及施工部署划分。以堤坝身、堤坝基础、堤坝岸防护、交叉连接建筑物等分别为单位工程。
2.1.4水土保持工程一般以一个独立的小流域或较大的独立建筑物(大型谷坊坝)划分。它由若干沟道或区片或班号组成。
3.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3.1枢纽工程
按设计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如基础工程、大坝坝体、防渗工程、金属结构、电气、坝顶、渠首进水闸、渠首冲砂闸、导流坝等
3.2渠道工程、堤坝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 按设计结构及施工部署划分:
3.2.1渠道工程:大车桥、分水闸或支渠口、节制闸、渠段
3.2.2堤坝工程:基础工程、护岸工程、堤防堤身工程、护坡工程、堤顶工程、防渗工程、生物防护和道路工程等。
3.2.3水土保持工程:
沟壑或区片或班号治理、成片水平梯田、小型蓄排水工程、成片水保林、成片人工种草、封禁治理、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等。大型谷坊坝坝基处理、坝体填筑、坝坡防护、溢流口门、坝体及坝基防渗工程等。
3.3注意:
为防止项目划分的随意性,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分部工程之间最大不超过1.5倍。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4.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4.1枢纽工程
按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建筑工程以层、块、段为单元工程;安装工程以工种、工序等为单元工程。
4.2渠道工程
明(暗)渠开挖、填筑按施工部位划分,衬砌防渗(冲)工程按变形缝或结构划分。渠道工程:当Q<30m3/s时,单元工程不宜大于100 m;当Q>=30m3/s时,单元工程不宜大于50 m,且须按底板、左边坡衬砌、左边坡垫层或防冻层、右边坡衬砌、右边坡垫层或防冻层、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划分。建筑物工程可划分为:基础开挖、基础或护底工程、土方回填、进口八字墙、边墙或闸墩、机架桥砼、胸墙砼、出口八字墙或刺墙、设备安装等。
4.3堤坝工程
按施工方法与施工工作量划分。对于堤身断面较小的堤身填筑工程,一般按长度(200~500m)或工程量(1000~2000m3)来划分单元工程。
4.4水土保持工程
借鉴水利水电工程按工序或工程措施或结构组成划分
4.4.1水平梯田:田埂、田面、田坎;
4.4.2造林:水平沟整地、鱼鳞坑整地、苗木栽植、穴播;
4.4.3种草:整地、播种、管护;
4.4.4蓄水池、旱水窖:集流场、基坑开挖、沉砂地、窖体及井盖;
4.4.5水源及节水灌溉工程:须按水源工程、输水工程、调压井、喷灌、滴灌、管灌、防渗渠等工程的结构组成再进一步细划;
第三篇: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SL223——202_)
一、总则
1、验收分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⑴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⑵政府验收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①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指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进行的验收。
②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所进行的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验收。
③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的验收。
2、验收依据
⑴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⑵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⑷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⑸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⑹法入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3、验收内容
⑴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⑵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⑶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⑷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⑸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⑹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4、验收组织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验收结论与成果
⑴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l/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⑵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6、验收的条件和作用
⑴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⑵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7、验收资料
⑴验收资料的组织
验收资料的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提交。项目法人并应对有关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⑵验收资料分类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报告以及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和验收鉴定书(初稿)、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等16项。
备查的资料包括前期工作及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批文、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项目划分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质量管理资料与各种图纸、档案资料等27项。⑶验收资料的制备要求
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2_]480号)。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8、验收费用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人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9、其他
⑴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_)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分类
验收分类:
《规定》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程》1.0.3进一步明确: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五篇: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
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2_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
部长汪恕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矗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鉴定书《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