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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指南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0-82001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2 00:18: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5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2013〕287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答辩或者 1 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申请单位开展下列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 创投服务,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服务,信用体系服务,投贷联动服务,科技金融高端学术会议论坛,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多渠道融资服务,以及其他科技金融服务。

申请单位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申请其他科技计划资助或者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系统 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三)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 2 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系统网站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 12月2日-2月2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12月2日-2月28日 联系方式:陈颖、李肖力,82107383、8200218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 3 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事后核准制项目除外)。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篇:2016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第二批)

2016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第二批)

一、审批内容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的资助。

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申请次数受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申领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三)申请人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完税证明、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八、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6年6月20日至7月1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6月20日至7月15日

九、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十、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发放科技创新券。

十一、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年。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创新券。

十四、收费

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第三篇:2016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市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按合同规定应当申请验收的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按照合同约定到期的所有市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所承担项目的研究内容,实现了项目预期目标;

(三)申请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将纸质验收申请资料送交我委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无法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应当在合同到期前第30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项目延期。申请项目延期时,应提交项目延期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1)一式2份。过期申请延期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打印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三)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专利申请号、专利授权号等)及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立项之日起(合同编号前8位数字即为申请项目立项日期)至合同执行结束之日止。

合同预期目标无此项要求的不必提供。

(四)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如第三方检测机构无法对合同指标进行检测,应书面说明无法进行检测的原因,并以3家以上(含3家)的用户使用报告原件代替测试报告复印件。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科技孵化器建设等无研发技术指标要求的各类项目不必提供。

(五)本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清单原件、购置发票、合同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按单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大小提供前10项,不足10项的全部提供)。

(六)申请验收时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规定格式的专项审计报告,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之日止(资助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提供,格式见附件3)。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单位应为市政府会计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名录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可登录http://www.teniu.cc/查询)或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规定格式的经费决算表,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合同执行结束之日止(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提供,格式见附件4)。

(九)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主项目已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配套项目提供)

(十)首次申请项目验收时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打印的受理回执,以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申请复议验收项目提供)

(十一)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白色封皮。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标注申请验收(如2016年)及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六、申请表格

本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日期:全年受理。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14窗口。

(四)联系人:吕睿、于英普;88103477,88102191,88102149。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验收——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对验收通过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对复议的项目出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出具不通过通知书

收到《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的单位网上申请复议验收——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复议验收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复议验收——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对通过复审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对复审未通过的项目出具验收不通过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按照申请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验收证书。自2016年1月起,各单位可自网上公布验收结论5个工作日后,自行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打印验收证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一)申请单位凭验收证书可按合同规定提取项目资助资金的保证金部分。

(二)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未将纸质验收申请资料送交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以及验收结论为复议且未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要求申请复议验收的,验收结论作“不通过”处理。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自审定验收结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承担企业,以及项目承担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其它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申请。同时,也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第四篇:1.2013年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资助。重点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科技。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国外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总额控制。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研发投入资金的50%;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或者实际需要合理费用的50%。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已与国外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或者委托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委托研发的成果由中方委托方拥有。

优先支持与我市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芬兰、丹麦、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匈牙利、德国、俄罗斯、泰国)。

申请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且是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二)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应当是在深圳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科技学术交流合作会议、国际行业技术论坛等科技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或者承办已与我市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间的各类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或者在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

(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已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采用事后核准制。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事前资助项目管理。

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不列入本指南资助范围。

申请单位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计划或者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五、申请材料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 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外文;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如果需要);

(九)项目介绍书原件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活动总结、现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照片、签到表、活动发放的资料等,验原件,事前资助项目不需提交);

(十一)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或者项目执行 预算书(验原件);

(十二)按规定提交相关活动的批文、协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6日至4月15日。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6日至4月18日。

联 系 人:李晓冬、叶迎,电话:82001372、82002017。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 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事后核准制项目除外)。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事后核准制项目除外)。

第五篇:2014年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附件

2014年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 报 指 南

1、支持重点

面向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等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及专业化服务平台,完善支持企业发展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提升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使之成为服务产业、支持企业、促进创业就业的载体,成为促进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的载体,成为密切产学研用、衔接创新体系各主体、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载体,提高全社会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

优先主题一: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集群需求,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仪器、数据、文献共享和专业技术服务;面向京津及央企建立合作服务平台,开展相关合作模式、机制和政策研究,促进京津冀及与央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优先主题二:培育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示范 围绕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中小

企业服务的能力,在深入了解企业、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开展与企业、政府之间的合作,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二次开发”,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优先主题三:科技中介服务模式研究

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中介服务优势,探索科技中介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中介服务的成效,主动为企业、行业和区域的产业转型升级开展有效服务,如研发设计、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

2、申报单位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督审核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3、申报材料要求

河北省科技支撑计划(工作推动类)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4、受理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0311-85879145,8582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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