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0-9697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1 01:11: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_-01-09 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保政策 不落实社保政策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记者1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2_年12月28日,《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并从202_年12月3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暂行办法》共7个部分,明确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相关制度衔接、职责分工等事项。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参保范围是,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另外,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为,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已发文要求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作者: 于瑞荣、康维海)

相关链接: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西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西宁市日前出台《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主要由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基金收缴、收支管理、参保登记以及各部门职责共五个部分组成。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明确了人均耕地的计算公式以及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对各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农民身份认定由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相关资料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基金收缴,明确了已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被征地村委会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西宁市被征失地地农民认定表》、《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花名册》连同参保申请书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征地农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征地申请后,计算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总费用,并制表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达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通知,并督促用地单位限时缴纳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关于基金收支管理,明确了各区(县)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户”设立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进行分帐核算,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资金等内容。明确了关于政府财政补贴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承担财政补贴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参保登记,明确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及《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认定花名册》,确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已到位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试行)》为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做好劳动年龄内参保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管理,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被征地农民做好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清所有的养老保险费之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关于各部门职责,明确了除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外,明确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各区(县)、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本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工业园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篇: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县辖区的。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第十二条 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后,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计入相应基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四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县财政部门设专户存储。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所选择的缴费标准的相应比例,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专款转入市、县财政专户。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支出专户。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发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参保人员死亡,未达到领保年领的,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的本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颔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缴纳本息的扣除已瓴取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前期征地出现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由各级政府确定解决办法。

第三篇: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202_‟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必须坚持以土地换保障,坚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资金筹集分别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市人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设计、费用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1-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我市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依法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自本办法实施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3%;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单位收取。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以后资金收支平衡和养老金领取标准的提高作适当调整。

(二)村集体缴纳费用。本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按土地补偿费的30%筹集费用;建立制度前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村集体不再筹集费用。

(三)财政补助、统筹资金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

-2- 他收入中筹集,分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四个档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的筹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应缴纳资金的筹集,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村集体缴纳费用和第八条第(一)项被征地农民缴纳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应及时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

存入财政专户及各商业银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执行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3-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支出计划,按月拨付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委托银行按月发给被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市财政、市人社部门应当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虚报、冒领。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被侵占、挪用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基础台帐和数据库。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初审;

(三)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社部门复查;

(五)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社部门复查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办理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登记表、参加保险人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五章 养老保险金待遇及标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足额缴纳个人帐户资金且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参保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领取。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档次,分别按下列标准计

-5- 发: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30元;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54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45元;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60元;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计发75元。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后,由统筹资金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领取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本息有余额的,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息计算办法,参照企业

-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已经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分别设立专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隶属于同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社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查。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时,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与市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人数及补偿标准的审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7-

第二十五条 濉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_年12月21日发布的《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2_‟63号)同时废止。

-8-

第四篇: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2_〕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先保后征,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账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但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予列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报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及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各区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建档、待遇审核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情况,以及涉及土地补偿费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统筹资金来源为:

(一)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25%;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四)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202_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所征土地,已经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缴纳手续的,原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维持不变;未办理缴纳手续的,按新办法执行。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组成:

(一)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愿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补贴养老保险费。按参保时个人自愿缴费相应档次(含零缴费)对应的补贴标准分别按2400元、3600元、4800元、6000元标准,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市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存储和管理,统一建账、核算,统筹运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土地补偿费的25%部分,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征地通告发布前直接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土地中每平方米收取的30元(工业用地20元),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供地手续前,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未足额收缴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在办理参保时即时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补充解决,确保发放。

第十四条 征地通告发布10日内,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参保条件(含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次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 个人缴费数额(元)养老金发放标准(元)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 补贴养老金 自缴个人 账户养老金 合计

个人零缴费 160 20 180

3600 160 30 30 220

7200 160 40 60 260

10800 160 50 90 300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参保时(下称参保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下称领取时),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20元(从统筹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补贴部分,下同)。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从划入的补贴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补贴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3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三)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4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四)参保时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领取时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3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50元,自缴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区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四个档次对应补贴标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不能再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202_年7月1日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自愿补缴费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为:

(一)在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补缴9600元;

(二)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补缴8000元;

(三)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补缴6400元;

(四)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补缴4800元。

按以上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60元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自愿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并根据缴费数额,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缴,统一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办理征地项目报批时,因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及相关资料,或者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而影响上级受理审批征地的,追究其分管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202_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解读

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2_‟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_‟10号)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_‟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_‟18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2_‟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_‟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何时拟定?

答: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的确定流程是怎样的? 答:(1)调查摸底。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国土资源部门 正式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结果,对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征地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拟定方案。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调查摸底情况等,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表)》,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进行讨论,确定纳入本次征地养老保障的对象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意见等。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村(居)应通知其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公示报批。《保险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保险方案》上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并由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后,连同公示证明材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一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保险方案》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完成拟定、公示和上报工作。

(4)审核批准。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提报的《保险方案》等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方案不规范、不符合政策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2 对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履行相关程序;对经审核无误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在《保险方案》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保险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报区(市)社保经办机构。

(5)审核确认。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保险方案》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库、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无误的盖章确认。审核发现个人参保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退回村(居)修正后上报;对《保险方案》涉及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与财政拨付资金不符或资金分配违反政策的,退回村(居)核实、调整并重新履行公示报批程序后上报。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落实? 答: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其他批复信息,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险方案》落实工作。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可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建立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1)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

(2)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7、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的《保险方案》 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内容,分别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

(1)对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个人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分别由村(居)协办人员、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并盖章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对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监护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也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2)对符合条件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他保障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原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

8、对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一定数量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须在养老保障资4 金记入个人账户之前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缴费。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后,记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9、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资金到账后,对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其中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自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数计算。

10、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对保障对象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和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户后,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资金自次月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被征地农民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预存款个人账 户资金用于按月抵缴其应缴费金额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被征地农民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到账后,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划转当月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缴一个月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或个人账户转移、一次性支付等条件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待遇计发或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属于本次征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保险方案》对应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一次性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已纳入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及其他情况的。

12、保障对象在申请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时,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并对应一次性支付的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职工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享受待遇的证明原件。(2)死亡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关系转移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1)个人申请。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并

(2)村(居)上报。村(居)协办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3)街道(镇)初审录入。街道(镇)保障中心对上报的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后,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4)区(市)审核支付。区(市)经办机构对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数据、公安户籍信息数据等进行比对,确认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并留存一份。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区(市)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一次性支付的资金。

14、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保险方案》落实时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 农民,其养老保障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后,由区(市)经办机构根据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按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月份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表》。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养老保障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保险方案》落实时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1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拨付和管理?

答:土地征收报批之前,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专户。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区(市)社保经办机8 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报至所在区(市)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如何管理?

答: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办法》等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