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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合集5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9594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4 00:12: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标标书应当在开标是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 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帐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主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1、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挂牌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报价竞价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挂牌交易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为有效。

3、挂牌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报价竞价意向人。

4、发出挂牌文件后,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报价竞价人应当对报价竞价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挂牌人指定帐户的。

6、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确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定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a、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效;

b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c、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6)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在土地有形市场举行挂牌宗地的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挂牌期限截止时,向挂牌人申请领取了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即确认拥有继续报价资格。

(8)挂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a、竞价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b、主持人简介地块挂牌交易期内挂牌价格的更新情况,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报价为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竞价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

C、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竞价的应价。

d、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价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竞价,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e、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f、挂牌人与竞得人签署《挂牌成交确认书》。

7、《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挂牌标的;

(3)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天、公正和诚实依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什么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全文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土资源部挂牌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拟订挂牌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地产市场承办)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挂牌出让地块、用途、出让方式、时间、出让底价和其他条件的方案;

2、报批。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挂牌出让方案;(地产市场承办)

3、编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地产市场承办)

4、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开始前至少20日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4)索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5)挂牌出让时间、地点、竞买方式;(6)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式;(7)竞买保证金;(8)其他事项。

5、申请竞买人索取挂牌出让文件,并提供以下资料:(1)竞买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竞买事宜的决议(附全体董事签字)

及董事会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6、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竞买人资格。(地产市场负责)

7、挂牌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具体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6)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竞买成交确认书》。注:按下列规定确定成交:①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人竞买的,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者,挂牌成交;②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④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可以进行现场竞价。

8、签订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纳成交地价款和契税;

10、出让人即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履行拍卖地块交付手续。(地产市场负责)

10、出让人即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履行拍卖地块交付手续。(地产市场负责)

11、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地产市场)

12、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竞买成交确认书》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13、土地登记。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契税全部支付凭证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科)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湖南湘江新区 http://hnxjxq.gov.cn 时间:202_-04-08

一、审批部门:国土规划局

二、审批处室:国土管理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内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长政函〔202_〕93号);

5、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事权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8、《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

四、申请条件

1、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蓝线。核实出让土地的各项指标。

2、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3、最新地籍调查表上相邻权属单位是否全部盖章:如原已有老地调表的,可将老地调作为附件;如有相邻权属单位均未在新老地调表盖章的,需先做违约指界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如相关证照已过期的,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5、遗失补办需先登报申明,登报期满一个月后如无争议方可进窗办理。

五、办理材料

1、核心资料:

(1)申请协议出让的报告;(2)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如属于统征地的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单、统征红线图;如属于本单位划拨地补办出让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如属于规划要求整合其他单位划拨地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原单位申请收回土地的报告、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资料;

属于划拨地不改变条件补办出让的提供原规划报建资料:如规划要点、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已建房屋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等; 属于新办理出让的提供规划要点1份、蓝线图原件1份。(4)技术咨询成果资料:

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各1份)、上好座标的1:500—1:202_地形图原件3份(用来写红线)、西安80坐标的电子成果一份(用来上传国土资源部获取电子监测监管号)。用于出让合同附件的宗地图复印件3份、规划要点复印件3份、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先导区(湘江新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6)其他部门意见资料:属企业改制用地应提供企业改制批文(破产的提供裁定书),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属及省属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联合批文(原件各1份)。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意见;属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地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用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意见;属“两安”用地应提供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及区人民政府意见。

2、非核心资料: 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湘江新区政务中心窗口

七、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731-88995297、0731-88995155

九、办理流程: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一、行政许可机关

县、市级人民政府(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材料

1.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2.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3.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4.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6.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

或其它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

7.供应计划

8.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

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成果资料

10.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初审表)(包含宗地土地估

价报告、宗地土地技术报告)

11.现场踏勘报告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第五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几个概念

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申请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挂牌、拍卖)人:实施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投标人(竞买人):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参加招拍挂活动的申请人。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符合相应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负责组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发布出让公告

发布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时间: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

公告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拍挂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申请和资格审查

 申请时间:招标拍卖出让申请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时间;挂牌出让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 申请文件: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联合体各有侧重。最主要的是保证金交纳凭证,足额缴纳且交纳人信息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 资格审查:申请截止之日(或第二日),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其投标或竞买资格,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拍卖: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并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底价的现场启封),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 挂牌:公布挂牌信息、竞买人报价(10个工作日)、确认报价(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截止、现场竞价(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签订《成交确认书》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 签订出让合同(中心备案):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它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 公布出让结果: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资料归档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交易申请材料: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宗地评估资料、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资料:公告(媒体资料)、招拍挂文件、资格审查记录、招拍挂现场记录、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合同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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