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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开办者责任书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5120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8 09:48: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菜市场开办者责任书

菜市场开办者责任书

为维护菜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菜市场交易行为,落实菜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工商润州分局市场长效管理办公室与XXX菜市场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菜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是菜市场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市场商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等负有责任。

二、菜市场开办者应在办公场所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并应在菜市场入口、场内醒目位置及摊区经营设施处设置规范的场牌、入场须知、商品经营者证照公示牌、食品安

全公示栏、消费维权公示栏和消费索赔提示牌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公示栏应当定期公示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市场自行检测食品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消费维权公示栏应当公示市场开办者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地点和联系电话,辖区工商行政部门受理消费申诉举报的联系电话。消费者索赔提示牌应当载明商品经营者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菜市场开办者应设立内部市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入场商品经营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塑料购物袋的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

四、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商品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档案中应载明经营者的基本情

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菜市场开办者应妥善保存入场经营基本信息档案、入场商品经营者订立的入场经营合同、各类记录资料,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升市场经营和管理水平。

五、菜市场开办者应明确入场商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与商品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入场经营者应亮证亮照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要求等守法经营条款。

六、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的亮证亮照情况、经营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及入场商品、食品质量,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塑料购物袋使用情况等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开展市场检查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

员、被检查人、时间、内容以及检查后的评价处置情况。

七、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的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立即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做好相关报告记录。记录应载明报告的时间、部门、人员、对象和事由等内容。发现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入场经营;对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产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和野生动物、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适当位置配置经依法检定合格并免费复检的公平秤。

九、菜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加强对问题易发食品和消费者申(投)

诉量大的食品的快速检测并做好检测检录并公示检测结果。

十、菜市场开办者应设立消费投诉点(有条件的市场应当设立12315联络站),配备专门的人员,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规范,及时受理消费投诉,认真调解消费纠纷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履行消费维权责任。菜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觉推行消费维权先行赔付制度。当商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商品经营者处获得赔偿的,菜市场开办者应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菜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商品经营者开展定期学习培训,重点学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并建立学习培训记录。记录应载明学习培训的主持人、讲授人以及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名单等内容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与菜市场开办者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定期检查督促菜市场开办者履行职责,指导帮助菜市场开办者开展日常管理,及时受理处理菜市场开办者转送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二篇:开办者

陆良县同乐市场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场辖区内食品安全监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现明确双方责任如下:

同乐市场开办方应做到

1、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同乐市场开办方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管理。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2、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1)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5)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3、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要明确专人管理质检和索票取证等工作,市场内的台帐要实行专人保管,妥善保存,并进行分类编号。

4、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督促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照经营,保证市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持证亮照,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及其所发布广告的真实、合法,承担相关责任。

5、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召回退市、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帐;同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

6、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7、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8、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10、利用市场检测设备,对上市的的生鲜等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11、应当每天对进场猪肉、禽类等重要农副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票证,防止不合格猪肉和禽类流入市场,收集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装订建档,保存期2年。

12、对市场内的大肉制品经营户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三章两证”相关规定,对“三章两证”不全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交易。特别是含“瘦肉精”猪肉、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问题肉制品以及违法添加熟肉增色添加剂等不合格猪肉制品。

13、定期对涉及豆制品、辣椒及其相关制品、大肉及食用油脂经营等重点行业按食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加强检查与管理,并与经营者签订相关责任书,使双方互相遵守和监督。

14、定期应当对市场内的豆制品进行检查。严格对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行同乐市场销售。尤其对违规添加苯甲酸、消泡剂等豆制品。

15、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检查,督促经营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2)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3)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6、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17、同乐市场全面推进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将食品经营者信用状况,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在市场摊位上方分别用四个五角星(★★★★)、三个五角星(★★★)、二个五角星(★★)表示。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并予以公示。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一般失信经营者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停业整顿经批准恢复经营的严重失信经营者,两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被依法取消食品经营资格的,一年内不准重新进场经营。

18、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主要商品价格、上市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市场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投诉电话以及市场开办者根据管理需要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等,通过市场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9、认真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食品职能管理部门做好各项检查整顿工作、食品安全的宣传、管理等工作。并认真自查,确保市场的食品安全。

同乐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做到

1、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2、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2、严格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索票取证制度,索要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

6、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入同乐市场销售的猪肉、禽类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检疫,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入市销售。

7、台帐登记制度,在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同乐市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帐的义务。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场开办者应予以督促、落实。

8、市场公示制度,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实行挂牌经营,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地来源、加工企业、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9、经营者要及时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同乐市场开办者等部门对台帐的监督检查。

同乐市场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陆良县同乐市场服务中心

监制

第三篇:菜市场

菜市场

今天,妈妈邀请几个阿姨下午到我家聚会。妈妈说:“我们去菜市场买菜吧!”我高兴得喊:“好!好!走!”

我和妈妈来到菜市场。菜市里面真是热闹非凡,人声鼎沸啊!菜市场的菜真多啊!茄子穿这紫莹莹的衣裳,黄瓜戴着黄灿灿的小黄帽,穿着绿薄衣。那边有白菜、土豆、这边又有芹菜、有香喷喷的蘑菇、红艳艳的番茄。真是数不胜数哇!看的我眼睛都眼花缭乱了。

我们来到卖芹菜的阿姨面前走过。她有点胖,扎了个马尾辫儿,眼睛小小的呢!那个阿姨说:“老板娘,3块5毛一斤又嫩又新鲜的芹菜,过来看看!”“太贵了!人家都2块的,不买了!”我妈妈故意说。那个阿姨笑眯眯的说:好好好,两块钱就两块钱吧!我和妈妈欣喜万分。于是,妈妈挑起又鲜又嫩的大芹菜。后来妈妈又买了绿油油的菠菜,红艳艳的番茄。还有紫莹莹的茄子„„

菜市场里面的菜真新鲜啊,菜真多呀!我以后在来这儿买菜!

广西桂林象山区宁远小学四年级二班四年级:松井富香

第四篇:工商所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农贸市场综合整治责任书

农贸市场综合整治责任书

为加强各农贸市场规范经营持序、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交易环境,根据《阜阳市农贸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特制定本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各沿街商铺经营户、各农贸市场摊位及临时摆摊经营户。

一、包卫生:自觉维护门前及周围环境卫生,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人行道及周围清洁卫生;落实垃圾袋装要求,做到无垃圾污染、无瓜果皮核、无烟蒂纸屑、无污水、无乱贴乱画乱挂。

二、包店面:保持店面整洁,不在墙面橱窗上乱张贴书写;按要求设置门牌号、招牌、遮雨(阳)篷、空调外机、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夜景灯饰不缺笔少画,门牌号、广告招牌文字规范;店面内商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守法经营。

三、包文明:无越门占道打牌、下棋、赤背和卧椅睡觉等;各单位、门店(户主)对门前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对他人在责任区内的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劝阻。

四、工商执法人员对门前卫生“三包”进行管理考核,对门前卫生“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进一步确保“门前三包”贯彻落实,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卫生“三包”义务的,由工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后,工商执法部门将坚持每日巡查,如遇到违反《“门前三包”责任书》现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作目标制定人(签字):工作目标完成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开办者提交筹建申请报告

开办者提交筹建申请报告

填写《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及《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县药监局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报市药监局审批↓

市药监局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有效期为五年

零售药店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以内向市药监局申请GSP认证,经现场验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认证或未通过GSP认证的,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新开办零售药店须知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开办申请报告.(2)拟设置零售药店的经营场所、仓储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及布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3)拟设置零售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药店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拟配备的设施设备目录.(5)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8)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自我保证声明.(9)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简历

(10)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1)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软盘一份.备注:申办人提交的各单项复印材料均应附带原件审验,并加盖企业印章或由申办人签章.《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一、许可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许可依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变更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四、许可程序

1、批发企业: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受理──市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领取审查意见结果──申办人将变更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局窗口──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

批──申办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局窗口领取变更审批结果

2、零售(连锁)企业:申办人向县药监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县局进行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受理──市局审批──申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局窗口领取变更审批结果

五、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有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1)变更注册地址

a.拟变更的经营场所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b.拟变更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a.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聘任通知;

b.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c.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申明.(3)变更经营范围

a.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b.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c.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建筑面积,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面积,待验区、合格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区、经营中药饮片的零货称取专库(区)或分装室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下同).(4)变更仓库地址或增加仓库

a.拟变更或增加仓库后的仓库平面布局图;

b.与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相适应的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c.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减少仓库

a.减少仓库原因的情况说明;

b.原仓库布局平面图、减少后的仓库布局平面图;

(6)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以下资料: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b、实施改制、兼并、重组的国有法人批发企业还应提交当地政府或政府体制改革部门批准企业实施改制、重组、兼并的批复;

3、拟变更企业所在地市局出具的该企业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如是县及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所在地县(市)局应出具该企业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3、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正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其它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有签字或盖章,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二)申请变更营业场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以及增加经营范围的,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现场检查记录”.(三)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四)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五)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六)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七)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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