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9564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1 17:48: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彰显生态文明,把农村建成生态园和具有岭南特色、客家风貌的美丽乡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必须明确并完善县、镇政府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机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要设立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并配足专业人员。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要落实各自职责职能,共同负责抓好农村建房规划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四条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依法申请规划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要求申请规划许可核实。第五条村民建房要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等。集中建房区在规划选址阶段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六条村民建房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正确引导村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居住,以便搞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降低农民建房成本。村庄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禁零星建房。

第八条鼓励统建联建和建设公寓式住宅。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4层坡屋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

第九条住宅建筑要突出地方特色,采用坡屋顶,注重突出客家或潮汕建筑特色和风貌。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十条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以满足日照、通风、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朝向间距不少于8米,侧向山墙之间不少于4米。房屋周边空地要进行绿化、美化,搞好庭院绿化。第十一条房屋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人畜不能混居,要适当设置农具堆放间,配套卫生间设施和三级化粪池或沼气池。

第十二条在路边、山边、水边的建筑(群)要退足距离,河、路退缩空间要植树绿化:

(一)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边界外缘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乡道不少于50米;

(二)距铁路边轨不少于50米;

(三)沿山体周边建设时,距山体护坡沿不少于6米;

(四)河溪要明确保护范围,沿河溪边建房时,距河溪边沿不少于15米。

第十三条因道路退缩造成原有宅基地无法建房的,由镇、村另行规划村民集中建房用地,确保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村民建房要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的规定,不得侵占和损坏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在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

第十五条村民集中居住区要配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按服务半径科学合理设置数量足够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点,取消开放式垃圾池。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转运站不得设置在村入口,与村主要道路相距一般不少于20米。

各村要建设排水收集系统,有条件的村要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第十六条全面规范管线设置。供电、照明、有线电视、通信等线路应当沿路平行布置,做到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挂。地下管线上面不得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建房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电力线路边距,以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村民修建二层以上房屋,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使用标准图集,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承建,以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抓好工匠集中培训。以县为单位,对农村现有建筑工匠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建筑施工基本技术规范、地方特色建筑和新技术、新材料知识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拆除。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无偿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2_‟100号)的规定,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等,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村、镇应加强巡查监管,发现农村违章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有关部门。一个镇一年内发生未批先建数量超过审批数量10%以上,或一个行政村出现5宗以上未批先建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对玩忽职守的按公务员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违法违章建筑举报制度,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连续发生3宗以上举报而未及时处理的,依法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应加强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对农村建房要以点带面,注重示范带动,每年每镇高水平建成1个以上美丽乡村建房管理示范点。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各自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制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的办事流程和引导村民集中连片居住、建设地方特色建筑以及旧宅基地回收等的奖励、补助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19号】农村建房贷款实施办法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文件

绍住金新[202_]19号

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新昌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

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农村建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办法

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委办、县府办、县农办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202_年8月9日印发

新昌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绍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新昌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现就职工在农村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出如下办法:

一、贷款条件

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县范围内建造或代建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协议)等建房审批证明材料;

(三)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可抵押的完全产权的住房(产权为他人的,经产权人同意也可用作抵押)或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的;

(四)符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用本人或配偶名下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抵押,如本人或配偶名下没有可用抵押住房的,则可经产权人同意后,用他人名下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抵押。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无房产抵押,但符合担保条件的,可申请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不得超过总建造费用的60%,同时不得高于所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60%;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不得超过总建造费用的50%;建造费用按同期市场价格计算。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贷款发放

(一)如由各镇实施代建的,需待房屋结顶且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后,将贷款资金统一划入相对应代建单位账户;

(二)如借款人自己委托建筑公司或工程队建造的,需待房屋土建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且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后,按工程进度分期划转至借款人账户。

五、贷款申请时间

借款人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房屋开工建设后六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六、贷款资料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

(二)所抵押房屋的产权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三)需提供土地、规划等部门的审批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四)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建房资格认定审批材料或代建协议等资料。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其它未尽事项按照《新昌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篇:《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

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_-5-11 11:5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号:文政办发〔202_〕38号

发布日期:202_-5-11 执行日期:202_-5-11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期和质量,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文山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原则,按照等级多标准、路面多样化、筹资多渠道的要求,做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广大农村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文山州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列入正常计划的农村

公路建设及通畅、通达项目。

(一)正常计划项目是由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级其他

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通畅工程是按照一乡一路的原则,解决从县到乡公路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包括铺筑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或混凝土整齐块体弹石路面。

(三)通达工程是按照一村一路的原则,主要解决乡镇到建制村没有路或路线等级达不

到标准的问题。

第四条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需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好农村公路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上报省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审批核准里程在50公里以下通达工程的工可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全州重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一般农村公路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县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州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未经上

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小、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属政府应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实施中应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 通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各县按当年的建议计划项目以捆绑打包的形式,直接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州交通局进行审批。

(二)施工图设计编制与审批。通达工程按照一路一图的要求进行测设,可按照简易设计进行,但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设计由州交通局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降低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

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原则上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2_)年第7号令),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建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达项目的检查、指导、验收等工作,州交通局随机

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要求,通达工程按照计划捆绑报建,由项目法人负总责,每个项目(一条公路)需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必须到人。

第十六条 通达工程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管理。在每个通达工程项目的起点设立公示牌,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额、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监督电话、通讯地址。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原则上必须执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但地形复杂、工程艰巨、投资大的受限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执行《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但设计编制中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度,明确项目或地段的技术负责人,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县交通局要加强公路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训技术人员,建立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技术人员有职、有责、有权。

第十九条 通达工程建设应该结合工程实际,遵循“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线等级,完善防排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的总体要求,实施中坚持“适当提高标准,适度理清线形”的建设原则。路基最小宽度原则上不得低于4.5米。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接受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的指导,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对监督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通达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

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

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州、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的资料编制。

(一)通畅工程按照交通部交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可适当简化,以图表方式进行编制,但构造物工程必须有

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三)工程决算和竣工审计资料要完善。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七章 安全及廉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以人为本,项目业主必须按照管理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

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必须按有关要求实行“双合同制”,项目业主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合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在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严禁商业贿赂等各种不廉洁行为。

第八章 资金、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特别是国债和中央车购税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直接用于工程,严禁挤占、挪用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并随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通达工程完工后,每个项目必须进行单独结算。检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上级拨款到帐后,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尽快核拨到施工单位,不得滞留和拖延。

第三十四条 各县交通局要加强工程统计工作,每月20日前将统计进度情况报州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工作按时上报与否,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202_-5-11 11:5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_-5-11 执行日期:202_-5-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州交通局成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检查组每个季度对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三条 季度检查、考核内容为三个方面: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按100分制进行考核。其中:工程管理30分;工程质量40分;工程进度、统计30分。

第四条 检查考核依据

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工程建设管理(30分)

1.组织机构(4分)

管理机构设置合理(1分);管理人员符合要求(1分);建立中心实验室(1分);

中心实验室经州质监站认证(1分)。

2.建设程序(5分)

项目法人已审批;工可、施工图设计已批复;招投标工作已完成;施工、监理、廉政、安全生产合同已签订;质监申请已批复;施工许可已核准;重大设计变更手续齐全。以上要

求缺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3.资金管理(5分)

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2分);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分);专项资金未用作

非直接工程以外费用(1分)。

4.工程项目公示牌设置(3分)

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额、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

员、监督电话、通讯地址。

5.安全生产(4分)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清晰;施工保通路段有专人指挥交通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材料堆放整齐;作业层次清晰;机械设备摆放有序;火工材料的管理、领用制度建立。以上要求

缺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6.工程资料(4分)

组织工程实施的有关单位,按照《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及时归档。收集、整理的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检查组根据检查

情况酌情扣分。

7.廉政建设(5分)

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严禁商业贿赂等各种不廉洁行为。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二)工程质量(40分)

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验收工作,把好施

工质量责任关。

1.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和现行技术标准,州交通局每个季度组织检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检。全部达标得25分,超过10%的抽检数不合标准的为0分,其余按照内插法确定。抽查的重点为:

通畅工程:根据工程进度不同时段,按照路面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通达工程:项目起止点是否与计划一致;大于6%的纵坡,小于15米的平曲线半径,路基宽度,错车道设置,里程数情况。

2.构造物的实体质量(10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根据检查项目评

定。

3.工程外观质量(5分)。由检查组现场检查评定。

工程质量得分=(∑各项目质量得分×该项目的里程)÷∑检查项目里程

(三)工程进度、统计(30分)

1.按照州交通局下达的计划,各县根据计划进行分解,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报州交通局,检查组对照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并根据完成情况量化考核(25分)。

2.工程报表(5分)。各县交通局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内容必须真实。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或内容失真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年终对各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按照季度检查考核得分平均后的60%作为考核的基础分;年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考核,总分100分,未完成一个项目扣5分,扣完为止,将计划执行情况得分的40%作为计划完成情况得分;基础分+计划完成情况得分为各县最终得分。

第七条 奖励

完成计划,年终评分为前3名的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全面完成通达工程计划,按照实际完成数,每公里奖励100元。

年终评分为第一名的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全州建设计划完成60%以上,按实际完成数,每公里奖励州交通局50元,建设计划完成比例每提高5个百分点,均公里奖励随之提高10元。

第八条 处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能参加评比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每项处罚1万元。

(一)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重大设计变更未按照规定报批;

(四)经查实有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

未能按照计划完成的通达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处罚1万元,并扣减下计划。全州建设计划未完成60%以上,每差1个百分点,罚州交通局1000元。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重点考核通达工程,其它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四篇: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

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

一、目的

职工培训是一个动态的连续工作过程,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事业部各项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培训达到理想效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

人力资源处宏观控制事业部培训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控,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培训流程

(一)研究培训需求

各职能部门将企业需要与员工需求相结合,合理研究培训需求并确定培训项目。

(二)制定培训计划

1、按《程序文件》要求,各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培训计划》,对下一年培训工作做初步规划,由人力资源处分析汇总后制定事业部《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各部门每月25号前上报《月度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处,由培训专员审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执行。培训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或大型培训项目由总经理批准,4000元以下的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总监审批。(月度培训计划依据培训计划进行分解修订,要求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根据预算和各部门实际情况对于未批准的培训项目返回各部门。

3、各部门严格按培训计划执行,需相关部门配合的由人力资源处协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需提前向人力资源处说明。

4、临时性培训需提前一至三天下向人力资源处上报《单项培训实施计划表》(PX-2),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实施培训计划

1、人力资源处具体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及事业部通用性知识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序列专业技术性培训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处协助执行。

2、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各部门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培训计划达成率进行考核。

3、培训签到、培训记录及考试成绩单(培训结束一周内)经人力资源处确认后,由相关部门人力专员保管并负责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主管级(含主管)以上人员及人力专员序列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培训专员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其他人员由各部门人事专员负责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跨部门的专业性培训,组织部门将培训情况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由培训专员将其他部门参加培训人员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录入培训档案。

4、所有培训必须及时录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人力资源处进行不定期抽查。

5、对于培训费用较高的重要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培训(202_元以上),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订“液态奶事业部培训协议书”。

(四)分析评估培训效果

1、人力资源处及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培训效果的有效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估。

2、详见(九、培训评估)

四、培训目标

(一)对员工进行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使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二)通过技术和技能培训,让员工尽早地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与方 法,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三)通过培训使现有员工技能得到提高和充实,使现有员工具备多方面的才能。

(四)通过培训减少工作失误,减少工伤事故,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提高企业效率。

(五)通过培训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成就感。

(六)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首创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员工应用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和新设备的能力。

(七)通过培训培养适合本企业需要的职业经理人。

(八)通过培训使员工理解并掌握企业新发布的命令、指示和制度。

(九)通过培训使下属准确地理解上级意图和所布置的复杂性任务。

五、培训内容

(一)通用性知识培训

1、企业概况(包括方针、政策、历史、组织机构、产品等)

2、伊利发展史

3、员工守则、厂规厂纪等

4、团队精神、企业文化

5、精神准备及工作态度

6、ISO9000相关知识(质量方针、目标、相关程序及三级文件等)

7、军训

8、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知识

(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

1、国家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2、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3、岗位应知应会及本岗位应该具备的专业技能知识

4、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5、行业发展动态等

(二)新分学生培训(实习期为半年)

1、通用性知识

2、各部门轮岗实习

3、军训

4、评估(实习评定表、自我实习心得报告)

六、培训方式

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常用的培训方式有讲座、集中授课、会议、录像、示范、案例研究、讨论、现场指导、轮岗、脱产或半脱产培训、自我开发、远程教育等,常用的有:

(一)集中授课或讲座

授课人将准备好的知识信息展示传授给学员,以达到培训要求。

(二)研讨

可以针对一个问题让学员开动脑筋,广泛联想,互相启发,最大限度的将问题的方方面面列出来,然后总结其要点。

(三)岗位培训或现场指导

针对个人或班组进行的技巧性培训:

1、培训教师事先做好培训的内容准备,2、展示给学员操作技巧,3、学员按照要求步骤操作,4、培训教师进行纠正,要求学员在工作中遵循程序或规定操作。

(四)自我开发

指依靠员工本人的精力、时间和费用,不占用工作时间,不脱产,利用 公司外的培训设施和条件,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如函授大学、电大、成人自考、社会各种办班等。

(五)脱产培训

离开工作和工作现场,由企业内外的专家和教师,对企业内各类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七、培训资格确认

(一)充分利用公司内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基本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必要时派人参加外单位和合同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请有关专业人员到本事业部授课。

(二)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由人力资源处统一确认。内部培训教师任职资格:

1、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称);

2、在本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专业序列等级为中级;

3、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本人曾接受过相关知识培训达到100课时。外部培训教师任职资格:(1)、在本专业或本领域内具有相当的专业或技术水平;(2)、具有一定的职务或中级以上职称;(3)、专职教师或培训师。

(三)教师培训费标准:(注:每课时为1小时)

1、高级副高级职称或高级职务(含博土生):50-80元/课时

2、中级职称或中级职务(含硕土生):40-50元/课时

3、初级职称或一般人员:20-30元/课时

4、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四)内部培训教师培训费标准:

1、高级、资深级(高级40元、资深级50元)

2、副高级(C等20元,B等25元,A等30元)

3、中级(B等10元,A等15元)

(五)事业部内部培训教师,经人力资源处认可后,法定工作日或8小时之外可以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助,按内部培训教师培训费用标准计算,由各部门填写《培训费申请支付单》,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发放。

八、培训考核

(一)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按要求准时上报,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100元,以示警告。

(二)根据培训计划时间组织办班、签到、培训、考试并建立培训档案,作为员工晋升、转岗的依据,没有相关记录每一项罚款100元。

(三)人力资源处对各部门培训计划达成率进行考核,全年计划达成率不足8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对于未批准的培训项目,人力资源处在一周反馈相关部门。

(五)对事业部出资的所有培训,经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六)对于培训费用较高的(202_元以上)重要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培训,被培训人必须签订事业部“培训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一份,培训结束后培训相关资料交各部门保管并使用,否则不予进行培训。已接受培训者,培训费用不予报销,培训时数和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七)对于接受培训者,各部门通过考试、考核、检查、或现场抽查、写心得体会、座谈会等形式,评估其接受的效果,人力资源处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员工的培训成绩、培训时数作为员工奖励、晋升和淘汰的重要依据之一,培训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若再不合格将不计入有效培训时数,继续参加类似培训。

(九)所有培训内容及时数必须及时录入员工培训档案,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十)各职能部门必须创造条件保证职工最低培训时数的实现。

(十一)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制冷工、司炉工、驾驶员等)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个人简历、证书复印件等),按国家规定年检,并将《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半年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一份。对于企业规定的特殊岗位和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在相应岗位实习1-3个月,经专业性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办理上岗证。

九、培训评估

(一)从受训者角度评估:(适用于PX-7)

1、考试、考核、检查

2、写学习心得体会(小结)、开座谈会等

(二)从办班者角度评估(适用于表PX-8)

1、看当初的培训需求提案、培训项目及计划制定是否正确,对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

2、本次设计的整体培训系统是否得当。

3、培训内容是否有效。

4、判断培训工作的效益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对培训单位和授课教师的评估,针对大型专题培训、特色培训和综合性培训。(适用于PX-6)

(三)评估后提出改进意见,确定新的需求,提出新的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填写。(适用于PX-9)

十、培训时数确认

(一)通用性知识培训,除工勤序列外,其他各序列人员每年培训时数达到8-10小时即可,超过10课时的以10课时确认为最高有效培训时数。工勤序列人员通用性知识培训需达到24课时。(注:1课时等于1小时。)

(二)本人自愿参加函授、电大、职大、业余进修、自学考试、社会办班等各种形式的非本单位委派的培训,通过自身努力、自我约束能够完成的,事业部只起支持、引导、鼓励的作用。与本职专业有关并取得相应证书、合格证或其他确认该培训过程的证明,不足32课时的以实际培训时数为准,超过32课时的以32课时计算。即每年最多只确认32课时为有效培训时数。

(三)参加职工业余充电班,以实际听课课时的50%确认为有效培训时数。

(四)军训时间不列入有效培训时数。

(五)外出培训以实际培训时数为准,由培训人填写培训记录或培训心得报告交人力资源处及本部门备案。

(六)现场指导或岗位培训,时数不足36课时的以实际培训时数计算,超过36课时的以36课时为最高有效培训时数确认。

(七)职工有效培训时数的确认由部门负责人、培训教师和人力资源处三方共同确认生效。

本规定自202_年4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附培训流程图)

液态奶事业部人力资源处

202_/3/29

第五篇: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依法有序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规范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管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严禁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规划集中居住区布局。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六)统一风格,彰显特色。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和使用。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二、基本要求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保障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

(一)完成规划覆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指导,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违规建房,要落实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措施。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扩权强镇的改革要求,除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村民建房的县级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集中公示、集体讨论、集中审核报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三)编制标准图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尽快完成农村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标准图集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既要经济适用,又要继承和弘扬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四)加强绿化美化。以农村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对违章建筑和废弃建筑的拆除力度。以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带、示范镇、示范村为重点,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建立验收制度。建立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村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民安置补助资金、避险安置补助资金、沉陷区安置补助资金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引导、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直至依法拆除违规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民建房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要推进简政放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整合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乡村规划师;各村要明确 1 名村干部兼任本村建房协管员,接受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村民参与。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鼓励村委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本村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村规民约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提供政策支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创造条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盘活的农村宅基地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大力推进空心村改造,探索试行“城中村”改造政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产业园区建设,为村民建房适度集中提供产业支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范村民建房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加重群众负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开展连片示范。各县市区要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优、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工作。要整合涉农资金扶持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村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调度和考核评比,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风格的村民集中连片建房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各乡镇、村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村民切实改变建房陋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