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危险废物和辐射放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
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知识
一、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体系及其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固废法
环保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 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
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废酸罐贮存废碱液等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事故池、围堰、车载防渗、防火、防爆器材等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清洁生产促进法》:必须采取清洁的生产工艺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是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条例》就是对这类危险废物管理的特殊规定,细化,补充《固体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强调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即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具体要求,是对《环评法》的一种补充说明。
强调一下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常见违法行为 产废企业
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证经营企业
未经审批擅自转移,转移过程中不办理转移联单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处置企业
•无证经营危险废物
•不按许可证规定经营危险废物(超量、超范围、改工艺、倒卖危险废物)•超期经营 •伪造许可证
•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二次污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进口化学品的登记 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法律的适用规则
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下位法规定得更具体,操作性更强。不同层级--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上位法。
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无效。同一层级--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
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比较就是专门法,优先于《环境保护法》适用
在环境标准上,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也是专门法优先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情况
危险废物鉴定名录列表形式说明
二、危险废物的鉴别 •固体废物定义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定义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我们理解了定义。并严格遵照危险名录。熟知废物“危险特性”共5种:
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
感染性(Infectivity, In)。工作中遇见疑问查找技术标准和请示上级部门。
三.管理中疑难问题 标准备案后,废物是否变产品
案例
A市某单位未经批准,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100余吨反应残余物转移给B市有证的甲单位和无证的乙单位。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反应残余物属于HW11精(蒸)馏残渣类危险废物,但该产废单位在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到质量监督部门补办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将废物追加为副产品,认为有标准了,就不应当按危险废物管理,因此转卖行为是企业正常的产品销售,属于合法行为。案例分析
产品:物质如果有被出售的行为,即可以称之为产品,就应当有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备案只对产品的质量起技术监督和鉴定依据的作用,并不能改变物质的危险废物属性。
物质既可以作为产品出售,也可以是危险废物。具有双重属性的物质,应当同时遵守产品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的双重规定。
符合《固废法》危险废物定义: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就是危险废物,而不必考虑此物质是否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因此,在转卖废物的过程中,除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外,还必须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该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固废法》相关规定。
第二篇:放射源辐射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防护规章制度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
辐射工作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辐射工作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二、人事部门与安保科要共同制定辐射工作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职工须经过省辐射安全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辐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核合格。让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造成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辐射工作职工安全培训档案,由安监部门保存。放 射 源 监 测 方 案
一、严格按物探测井规程规定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按X—γ剂量率仪说明书操作,每年对X—γ剂量率仪进行一次定期检定、校验。
二、对库存放射源每周监测一次,与钻探队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三、在现场进行物探测井时,要进行放射源时时监测,直至测井任务结束。
四、监测仪器由测井负责人保管,使用并维护,个人剂量笔、个人剂量报警仪、X—α剂量仪每周检查一次。
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记录,个人剂量档案、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检修维护记录等按时检查和填写,定期提交监测报告,(每月一次)巡测频率为每月两次。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放射源监测实施情况。
七、根据监测情况,公司定期对放射源的监测方案进行检查、修改和完善。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属危险品,必须有专用仓库,存放的各类放射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防护规定。
二、放射源库必须有指定专人保管,对放射源的名称、数量、现存活度、出厂日期等都要登记清楚。
三、使用放射源时要严格遵守出入库手续,认真填写出库记录,用后返回时应及时填写入库记录,安保科、测井各一份。
四、放射源出入库必须有三人同时参加,实行“三人三锁制”,即:
1、源库保管员
2、测井技术负责人
3、安保科安全员。
五、放射源库正面必须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危险标志,提示其它人员禁止靠近,以免散射伤人。
六、进出源库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笔、剂量率仪和取放源专用工具,严禁身体直接接触放射源。
七、安装放射源的仪器入井前必须检查是否锁紧,在现场使用完毕必须加锁存放在安全处,测完井必须及时入库,严防丢失事故。
八、检查或更换放射源时最少应有两人参加,必须佩带防护用品和取放源工具,并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物探测井岗位责任制
绞车工
一、严格执行测井规程,与操作员密切配合,准确操作升降电缆,确保井下仪器安全。
二、测井前全面了解钻孔及泥浆的安全情况。
三、负责井场布置,参加换接各种类型井下仪器的工作。
四、负责井场放射源的保管和使用以及井口的安全。
五、负责维护绞车和电缆的定期保养。
操作员
一、严格执行测井规程,负责检查测井仪器、设备状态和电缆绝缘。
二、测井前了解钻孔的主要岩性,测井时密切监视以便选择合理的
物性参数。
三、负责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换接各种类型井下仪器,参加井场布
置工作。
四、要与解释员绞车工密切配合,以便取得更好的、准确的测井资料。解释员
一、负责将各种测井采用的数据及时准确、齐全清楚地填写在原始记录中,严禁事后填写。
二、应在井场对目的层和标志层作出初步解释。
三、测井结束后,同有关负责人在现场进行质量检查与初步验收,将一切直 接影响成果质量或有争议的问题解决在封孔之前。
四、测井曲线的解释原则和依据必须充分,同一地区的解释原则应当统一。保管员
一、了解库存物资的性能和数量及一般安全知识,对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 情况及时汇报处理,保管实行三人管理。
二、库内堆放放射源的高度应适当并保持稳固,每次使用完毕将源箱盖好。
三、负责放射源的出库和及时入库,并填写工作记录表。
四、保管员要保持源库清洁,离开库房时必须及时锁好库门。
物探测井操作规程
一、出发前的准备
1、测井前应有地质方面填写的《测井通知书》。
2、测井方面接到通知书后,应根据测井任务应对钻孔地质情况及邻孔测井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必须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车辆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在出发前予以修复和更换,不准带病运转。
4、出发前应有专人清点所需要的工具、器材是否齐全。
二、钻场准备与要求
1、在钻场周围设立30米隔离区,阻止闲散人员进入。一般应有15m以上工作场地和车辆进出的通道,以保障测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终孔深度必须保证测井探测器能下到最下目的层以下3m;终孔直径应大于下井仪器外径20mm。
3、测井前,应将与终孔时相同的钻具下到井底进行冲孔,使全孔井液均匀,孔内畅通,并在测井人员和设备到达井场后提钻。
4、对泥浆的一般要求:能保护井壁,含砂量小于5%,粘度不大于30秒,密度不大于1.3。
5、测井工作中,因孔壁膨胀、掉块,有可能使下井仪器设备被挤夹时,钻探方面应根据测井人员的要求进行冲孔。
6、测井期间,钻探方面必须留有以备冲孔和处理孔内事故的钻探设备及值班人员。防寒、防暑、防雨、避雷等设施必须完好。
7、测井时,钻探方面不得作危及测井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和影响测井工作进行的任何事情。
三、钻场布置与要求
1、绞车与井口滑轮必须安装稳固,轮槽应垂直与绞车滚筒轴线中点,两者间的距离应小于10m。
2、地面电源线于测量线必须分开布放,并有防止踏破、刮断等措施。仪器和设备要安装平稳,接通电源前,应检查线路是否正确,各个开关、旋钮是否在安全位置。
3、准确丈量记录点至电缆零记号的距离。使用与钻探统一的深度起算点。准确计算各种曲线的起算深度。
4、下井仪器接上电缆后应与地面仪器设备一起通电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
四、现场测井放射源使用操作规程
1、现场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有专人负责,领送放射源时,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和出入库手续,认真填写记录。
2、放射源出库、入库前均要携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据源库5m、1m时用X-γ剂量率仪均进行辐射剂量测量1次,进入源库内距离源箱5cm处测量1次,并做好记录。
3、报警仪发生报警时严禁进入源库,要及时查找原因,确认为辐射泄漏时马上汇报,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理。
4、作业现场操作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配代防护用品和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
5、仪器下井前,认真检查源室是否可靠,方可下井工作。
6、放射源在现场使用前后,源罐必须加锁,存放安全处,严防发生丢失事故。
7、在检查和更换放射源时,最少有两人参加,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放射源库安全保卫制度
一、根据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管理规定,煤层气分公司放射源库被列为一级要害部位管理。
二、保卫要害部位安全,不发生事故和犯罪分子破坏,是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积极、认真工作,熟悉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具有一定工作水平,严格按规程办事。
三、内部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工作必须登记,外部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必须持公司保卫部门证明方可入内,并要登记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出入时间、事由。
四、凡来要害部位人员不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准擅自记录、绘图和拍摄照片,违者视情节处理。
五、要害部位人员必须懂得辐射防护常识,会使用辐射防护用品,对辐射防护用品要经常检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用。要害发生事故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
六、要害部位应按要求悬挂规范的“当心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要害部位。
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一、测井负责人为放射源设备检修维护的负责人,成员为测井班人员。维护维修内容包括源库及周围的安全与清洁、源库内外及摄像机安装地点的保洁、监控的安全状态、测井车及储源室安全性等。
二、每周对源库建筑及周边进行检查一次;对储存源罐进行检查、安全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三、随时检查工程车内储存源室的安全状况。包括:清洁度、钢板磨损情况、铅封闭状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次入井前、出井后都要严格、细致检查探管穿销情况,确保工作源孔内工作时安全、可靠。
五、每次源入井后都要检查移动源罐上弹簧插销情况,随时维护。确保放射源不被滑出。
六、冬季施工,源入井后每次都要检查、清理移动源罐内残存物,确保放射源准确到位。
放射源运输制度
一、放射源出入库要有公司安保人员进行安全确认。
二、放射源出库后要立即装车,将放射源放入测井车专用防护装置内盖好防护盖,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三、放射源运输时要按照事先选定的路线行车,途中不准逗留或做与测井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四、测井车为专用车不准挪作他用,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车辆中途行驶故障时要及时拖拽到源库,放射源回库后方可修车作业。
五、必须保证放射源运输途中安全,遇突发危险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报废放射源处置方案
因仪器更新、装置改换等原因需报废的放射源虽然失去了使用价值,但仍具有放射性,如果随意丢弃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放射性废物不能擅自丢弃或处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其进行严格的收儲管理。为此,煤层气分公司对报废的放射源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处置。
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规定执行。
二、将报废的放射源包装整备后送辽宁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储存。同时向收儲单位提供放射源检验证书、身份证编号、核素名称、出厂时活度及购置时间等相关材料。
三、报废的放射源送储前告知集团公司环保监测站、武装保卫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监督送储。
四、送储活动完成后20日之内,报送省环保局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源台账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放射源的使用与安全管理,对放射源出入库必须建立使用台账。
二、放射源出入库台账由放射源保管员负责填写,测井负责人负责审核、验收。
三、放射源台账的填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清楚、完整。
四、放射源出库时应标明准确的时间、出测的人员、地点及具体任务。
五、放射源入库时也应标明日期及准确的时间,同时标明送源入库的人员。
六、公司安保科每旬进行一次放射源安全检查。
七、钻探队每周进行一次放射源台账及个人剂量仪器检查。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辐射工作人员每次进行测井作业和放射源库5米范围内作业时,必须携带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笔。
二、个人剂量笔必须专人专用不得随意串用和不用,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三、个人剂量笔与其它监测仪器一同交由测井负责人进行管理,领用和送还要有登记,防止丢失。一旦发现遗失和损坏要及时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每个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笔人2支,循环使用周期为3个月;每3个月交由资质单位检验1次,辐射剂量数值及时通知本人并填写相关记录和档案。
五、每年对辐射工作人员体检一次,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检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
一、监测仪器、仪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设专柜进行存放。
二、使用时由主测人员负责管理,使用时注意轻拿轻放,其它人员不得乱动。
三、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因不当使用造成的仪表损坏等情况,视情节与损坏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四、仪表要按检定周期及时送检,无检定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放可使用,个人剂量笔不得冒用和串用。
五、所有仪器均登记造册有使用和维护记录,严禁外借。
第三篇: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保证我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使用,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放射源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单位领导和防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做学习记录。
二、新、改扩建辐射项目,须经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查认可,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后,办理《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投入使用。
三、购买放射源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准购批件;运输放射源要办理准运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有效《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五、建立防护责任制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
六、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七、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好他人和自身防护工作。
八、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十、发生放射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向环保、公安部门逐级上报,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十一、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技术培训及档案管理。
山西省平遥兴华煤焦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元月八日
第四篇:放射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辐射事故、事件,提高我单位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放射源使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2.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西中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以下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2.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2.2.密封放射源装置失控、破损、或其他事故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制照射事故; 3.事故风险分析 3.1.事故类型
放射源超剂量辐射、放射源丢失、被盗。3.2.危害分析
测厚仪装置装有Sr-90放射源(单位活度3.7E+8Bq),用于生产车间拉浆线上精密测厚用,有相应的防护、防盗措施,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放射源装置故障、破损、放射源丢失、被盗等现象,造成对现场操作人员的超剂量辐射事故。4.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 公司应急辐射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检查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事故状态下批准调用备有应急物资,必要时批准向友邻单位申请支援;
(3)向上级汇报和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等。/ 4
5.处置程序 5.1.预防与预警 5.1.1.危险源监控
安全技术措施
a)现场放射源都有铅箱、防盗锁,围栏,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 b)在放射源的存放地点,设有警示牌及放射源台账,设立安全标志。c)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剂定期检测辐射值。现场管理措施
a)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现场开展辐射安全检查。b)岗位巡检人员每班定时对现场进行巡检,并做好交接班记录。c)按照计划做好设备、设施的和日常检维修工作。5.1.2.预警行动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或人员超剂量辐射事故时,最先发现事故的岗位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和本车间领导汇报,车间主任立即向公司生产部、设备部、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发出预警信息。生产部、设备部、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核实现场状况,并将结果汇报公司领导,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安排立即向全厂范围发出预警信息。5.2.信息报告
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班组长长,班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和生产部、设备部领导。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通知应急救援小组其它人员和相关部门。报告时要说明事故发生的地点、事故类型、事故严重 程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故的大小,决定是否上报环保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和上级部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现场人员状态,伤亡及撤离情况;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初步预测;请求协调和支持的事项;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情况时,由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的对外联系人,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可能持续的时间;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等。/ 4
5.3.应急响应 5.3.1.响应分级
根据放射源种类及性质,公司的放射源应急事故只属于一般辐射事故。当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应急响应: 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源破损、防护实施故障、设备异常等原因引起的放射源超剂量辐射; 5.3.2.响应程序
响应程序分为: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内容。6.处置措施 6.1.接警与报警
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按照公司报告程序要求进行上报。相关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查清发生事故的地点和部位以及事故现场状况,并迅速按照公司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赶赴现场,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6.2.紧急疏散
建立警戒区域事故发生后,放射源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6.3.紧急疏散
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人员要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6.4.撤离路线
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组织人员撤离至指定地点清点人数。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选择合适的撤离路线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清点人数。6.5.应急措施
(1)如现场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同时向相关环保、安全部门汇报情况,配合公安部门配合调查,全力追回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
(2)如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各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专业分工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汇报情况,请求支援。/ 4
(4)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未到达现场时,当班调度应组织组成临时指挥部,指挥对现场进行初期应急处理,并及时将现场情况进行上报,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到场后进行交接。
(5)生产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做出局部或全部停线的决定。若需紧急停线,则按紧急停线程序作处理。
(6)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视情况对现场安排进行警戒,同时协调各部门,配合外机构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处理;
(7)当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善后工作。
7.应急结束 7.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臵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7.2.终止程序
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处理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8.9恢复
辐射应急事故应急终止后,各部门(车间)执行下列行动: 总结汇总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写书面信息等; 根据有关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 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现有应急预案和程序; 应急终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9.附录
相关联系电话: 公安: 环保:
人民医院:派出所: / 4
第五篇:2015放射源辐射安全自查报告
2015测井用IV类放射源辐射安全
自查报告
*******
2015测井用IV类放射源辐射安全
自查报告
****(以下简称“我单位”)严格按照《放射源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成放射源安全自查小组对我单位放射源使用进行了深入的自查自纠,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放射源概况:
我队现拥有两台煤田勘探测井车,每台测井车配备1枚137Cs移动密封放射源,工作期间装放射源的源罐置于固定在测井车后备箱的源箱内,并配有双人双锁,非作业期间置于暂存库。其中8994号源铯-137源出厂活度为3.00×109贝可,出厂日期2002年3月,放射源编码0003CS178994,2003年8月投入使用。1194号源铯-137源出厂活度为2.59×109贝可,出厂日期2005年2月,放射源编码0105CS001194,2006年3月投入使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提出申请,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将2枚源暂存于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因工作需要我队于2015年3月取回一枚源1194号源,并将一枚源8994号源继续暂存。2015年12月17日,因测井工作暂时停止,我队为继续做好辐射安全工作,将现使用的1枚放射源(放射源编码0105CS001194)也送交到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源库暂存。
《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蒙环辐证[00260],颁发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日期2015年1月27日。
具体措施与步骤如下:
一、加强全员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杜绝可能发生的事故。我单位使用放射源为IV类放射源,CS-137源,属流动作业,活动范围比较大,易发生不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因此我队对放射源的使用、存放特别重视,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加强思想认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生产中要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杜绝任何事故发生。
二、加强放射源检查,深化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我单位建立健全对放射源的使用、存放管理规章制度。如建立放射源安全运行记录、建立放射源收取辐射剂量监测数据登记表、设立定时源库的巡查制度并安装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要求源的使用部门按时汇报上交运行记录和监测数据登记表。依照记录进行检查源的相关情况。台帐与实物是否相符,放射源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放射源及有关规程的实施,各种监测仪器仪表是否正常,场所的放射防护、报警、警示标志,护目镜、以及消防安全设备是否正常有效等内容,全部合格。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1、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完善了我队的放射源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放射源监测管理及安全保卫方面等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3、应急管理:已经严格按照应急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4、人员管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健康体检和培训记录等。
四、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1、对放射源使用场所采取了围护隔离措施。
2、在源使用现场周围安全距离处设立了简易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3、暂存库有关场所设立了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
4、放射源存放库安装了防盗门窗,并实行了双人双锁;现场安装了实时监控装置,暂存库安装了防护报警及监控装置。
5、给工作人员购置了个人剂量仪及个人剂量报警仪等防护用品。
五、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情况:
1、成立了放射源管理组织机构,并在其机构中设立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辐射安全与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了各种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制度、放射废源处理方案等。
3、制定了详细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六、个人剂量计及人员情况:
我单位要求每一位放射源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环保局、公案局、安监局、疾控中心的各项要求,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并对上岗人员、在岗人员、离岗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的安全检测。
七、评估报告情况
2014年6月委托包头市核新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我队使用的两枚137Cs密封放射源应用项目进行了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经专家评审,已通过。2015年通过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工作。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安排: 根据目前辐射安全形势情况,我单位加强对核安全文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与防护工作,定期对放射源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良好运行。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