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合资公司分红方案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1-84656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4 18:31: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资公司分红方案

合资公司分红方案

一、公司基本税后利润确定审计

1、账面利润

2、调整错误或影响真实利润事项金额

二、评估合资公司影响分红因素的金额

1、评估合资公司运营资金资金占用(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计算合资公司分红期内的现金净流量

3、分红期内固定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投资额

4、评估合资公司日后事项影响利润因素估算金额(特别是税务影响、库存损失、应收账款坏账)

5、评估合资公司预计扩大规模需内生资金(盈余公积类约,占税后利润的20%以上)

三、确定分红金额

1、分红总金额=审计确定税后利润±影响分红因素金额

具体公式:审计确定税后利润—分红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日后事项影响利润因素估算金额—预计扩大规模需内生资金

2、股东分红金额=分红总金额*股权比例

四、确定分红时间

1、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内完成

五、确定分红账务处理方式

1、税务账分红要注意自然人股东代扣20%个人分红所得税

2、股东为企业法人不用代扣

3、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篇:合资公司[定稿]

合资成立 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议,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公司,特订立本合作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方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及合资公司各方为:

(一)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

(二)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号码:

法人代表: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享有本合同的利益。

第三章 成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合资成立 公司(简称合资公司)。

第四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 公司(以工商部门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法定地址为:

第六条 合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合资公司的一切权益和财产归合资公司所有,甲乙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和责任。甲乙双方按合资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分享利润。

第四章 合资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宗旨通过科学管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合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围:

第九条 公司章程: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遵守公司章程。

第五章 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十条

(一)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二)甲方出资,占合资公司%的股份;乙方出资,占合资公司 %的股份。

(三)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 日内完成出资,并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无形资产出资要立项、评估、确认)。

(四)待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向出资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利润分成与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一条

(一)甲乙双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即甲方得 %,乙方得 %。

(二)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亏损也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各自承担。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具体决定执行遵从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 方委派。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由 方委派。)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 方提名,报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定随时解聘。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双方的合资约定,合资公司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具体约定如下下: 第十二章 合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限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三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资双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资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资双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资合同。

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方代表要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单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公司相关的技术项目转让与透露给他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甲乙双方以各自公司或合资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合资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合资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以技术入股的一方再将其所投技术投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 禁止技术入股方私自或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禁止技术股东方以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优势对公司进行要挟。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继续合资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资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 合资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邮、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法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第三篇:合资公司协议

合项目名称:重庆漫阳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重庆漫阳酒店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室签订时间:资 经 营 协 议 书202_年06月01日

合资经营协议书

为整合资源,优化资产使用功能,规范参与合资经营人的行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合资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资经营参与人/股东:何永明、苟秀珍、阙忠秀、二、合资经营企业名称:重庆漫阳酒店有限公司

三、合资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大道100号,华宇北城

中央17号地块5号楼三、四、五、六楼、及大堂,经营面积4280平方米。

四、经营范围:住宿、餐饮、娱乐服务、票务代理、旅游、副食

品销售等项目。

五、注册资本金:20万元

六、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七、企业资本金构成及股东份额:股东的构成以华宇北城中央

17号地块5号楼三、四、五、六楼产权证为依据,以面积确立股东份额,股东投入以房产和资本金两部份组成。房产投入部份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不计入资本金部份,租用给合资经营企业,资本金投入20万元,以房屋产权面积为依据计算股份,作为各股东份额。具体份额见下表:

八、前期投入费用:前期工程至宾馆营业前投入的装饰、设备、广告宣传、手续办理费用约464万元。由股东按股份比例前期投入,不列入资本金范围。

九、合资经营时间:合资经营的时间暂订10年,即从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如需继续合伙经营待全体股东同意通过后再续订后续合同。

十、股东会:股东会议为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利会议,股东会应选出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职责在章程内明确),股东会议对企业经营决策、经营形式、出资增减、财务管理、盈利分配、经营机构、经营成本费用、企业解散等重大问题进行决议表决。股东意见不一致时以股份作为表决,表决份额超过50%(不含)即为表决通过。

十一、经营机构:经营机构与股东分立,股东可以在经营机构内从事工作,但不能以股东的名义进行指挥、安排、决策。经营机构明确经营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工作对全体股东负责。经营负责人应提出经营方案报股东会通过。通过后的经营方案由经营负责人实施。

十二、股东的增减、出让、收购:随着经营状况变化,股东的股份可增加减少,如增大经营规模,可选择各股东按比例增大投入,也可选择部份股东增大份额的办法,增大份额后各股东份额按相应比例增减,总额仍按100%计算股份。股份可以出让、股份出让应先进行评估,同等条件下首先在股东内转让,再向外转让,新的股东进入应该经过股东会同意,转让手续附在本协议书后交董事会备案,承认转让关系成立。

十三、盈、亏分配:年终经营成果,年终实现利润应提出企业发展基金后再分配,分配比例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出现亏损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十四、合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资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资协议经营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资人决定解散

4.合资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资协议约定的合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国家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使企业无法经营

合资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程序按下列程序清偿:

1.债权追收

2.职工工资

3.合资企业所欠税款

4.合资企业债务清偿

5.返还合资人出资

6.以上清偿完毕后企业仍有剩余资产的,按合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五、违约责任:本合资企业中的合资人即股东违返本协议应当

依法向其他股东承担经营赔偿责任,执行合资事务的合资人或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资人擅自执行合资企业的事务,给合资企业其他合资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资人签章:

202_年12月5日

第四篇:公司合资合同范本

公司合资合同

本合同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合资合同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合资方:

甲方: 乙方:(投资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资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

乙方:(同上)(…)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第四条 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 %; 乙方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 %;(…)

第十条 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不低于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为公司设立和筹建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 方委派 名,方委派 名,(…)(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八章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中国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同意,可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_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由合营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提交 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七章 文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各方投资者在 签订。

各方投资者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资合同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第五篇:合资公司管理模式

合资公司管理模式

一、从管理方式划分

1.共同管理型,双方都通过向合资企业委派管理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从董事名额的分配,到董事长总经理的选聘,乃至一般工作人员的构成均体现“对等原则”

2.单方管理型,除董事人员外,企业全部管理人员由一方单位选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完全由其选派的人员负责。显而易见,人事关系相对共同管理型企业要简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双方间的矛盾已不存在。

3.复合管理型即一方为主管理企业,而另一方选派1~2名代表参加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以达到监督并反馈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的目的。

二、各种模式的优缺点

1、共同管理,会使企业始终处于合资双方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行为准则的冲突之中,致使效率低下、对市场反应迟钝、员工关系紧张、经营管理不善。一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双方分别强加于合资企业的理念、方式、准则均趋于统一,会出现一种近似于折中的模式为双方所接受;另一方面,双方共管这一体制所固有的弊端仍未根除,难以与快节奏、高效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企业相匹敌,它将严重地制约着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增长。这种体制责任不清、权力不明。双方负责,常是双方不负责,而且单方也无法负责双方都有权力,且权力相等,既有赞成权,也有否决权,离开任何一方的赞同,另一方则权力无效。这种极强的制约机制不仅限制了对方权力的发挥,而且束缚自身运用权力发展企业的能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企业的进步,双方共同管理的合资企业相对于国内其他企业的领先优势将逐渐缩小,甚至丧失优势。

2、单方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多是合资双方中一方为非合资公司业务相关企业,该企业不通晓也无能力参与对合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合资双方关系良好,相互信任,尤其是放弃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一方,确信自己的利益会受到对方的尊重,并且对方的经营管理能给双方投资者带来较好利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减少了内部管理上的摩擦,没有了干扰,政令畅通,反应迅速,决策及时,效率提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可更多地借助经营管理方投资公司的经验体制、力量、影响。缺陷是吸收了非管理方的资金,但没有或很少吸收借鉴他们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验。此种类型企业在经营管理上责、权、利分明,成功率较高,利益是投资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责任产生压力和经营管理的动力,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获取利益负责,故此,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将刻意经营,创造良好业绩。

3、复合管理模式,这是一种介乎上述两种管理模式间的一种管理模式,双方派人员共同管理企业,不仅存在前述弊端,而且还需要合资双方均派出相当数量的管理人员,这不仅造成人力浪费,而且向另一方派员工作,还会有相当的额外支出。但完全交由一方管理,则条件不具备,时机又不成熟。故此在以合资企业一方派员管理的基础上,另一方选派少量人员到关键岗位任副职,以起到监督企业经营、向其母公司反馈汇报情况、协调双方日常业务活动的作用。此种模式较之双方共同管理型无疑是一进步。企业经营的责任权力也是明确的。由于经营方在企业任总经理等正职,负责企业经营责任,而另一方派入人员在企业中仅担任副职且主要负监督责任,故不能也无法与经营方人员抗衡。企业双方人员之间在职责上不存在根本对立的矛盾基砒,因此双方人员一般关系较融洽,工作较协调。但是这类企业现状调查表明,由于防范心理等诸多因素作用,派驻人员多不能真正介入企业的实际工作,即使是任企业高级副职,也无法了解到企业的全部内情。故此,派入人员要想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履行其职责,还得自寻道路。

通过对以上三种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方管理型优于共同管理型;若双方投资者不能就单方管理达成一致时,可采用复合管理模式来管理合资企业。

三、各模式的董事会与管理人员的架构

1、共同管理模式

(1)合资双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双方母公司通过自己委派的董事影响和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目标的决策。

(2)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义上由董事会任命或聘任,实际上这些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双方母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委派的。如一方母公司委派了总经理,则另一方母公司委派副总经理。总经理一方面在董事会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仍与自己的母公司保持联系,向它汇报工作,向它负责。当自己母公司的目标与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发生矛盾时,总经理更多的是偏向执行自己母公司的管理意图。因为总经理的去留问题与其说由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还不如说更多的是由委派方的母公司所决定。

(3)合资企业的部门经理也是由双方母公司委派。部门经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同时又与自己母公司有关部门保持一定的关系,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贯彻自己母公司的管理意图。

2、单方管理模式

(1)合资各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名义上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合资企业,但是,实际上合资企业的行政决策权都集中在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

(2)合资企业的总经理由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委派。总经理名义上是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实际上是在自己母公司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母公司负责。

(3)部门经理也由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委派,他们直接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同时又和母公司的有关部门保持一定关系。他们的去留问题,总经理虽也有权决定,但更多的是由母公司决定。

(4)负责经营管理的一方母公司对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通过总经理和部门经理贯彻到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去。可见,一方母公司领导合营企业像是母公司领导自己的子公司,而合资的另一方母公司只是按投资比例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

3、复合型管理模式

(1)合资双方母公司按投资比例委派代表组成合资企业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双方母公司通过自己委派的董事影响和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目标的决策。

(2)由主要经营管理方母公司派遣总经理等相关人员管理日常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另一方母公司派遣人员担任副总经理等关键部门副职,以起到监督企业经营、向其母公司反馈汇报情况、协调双方日常业务活动的作用。

合资公司分红方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