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在可以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是否要受理案件?
答:过去,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适用于乡村小道(乡道),于是,当在这些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了事故,当事人要求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可以“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2_年5月1日起实施后,规定只要在能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必须受理案件,进行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7、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绪,不要惊惶失措或者情绪激动;其次要依照有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处理事故。应当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8、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如何报警?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拔打警电话110(也可拨打122),报警时应当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车辆号码、类型、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坏情况,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对方当事人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号码、类型、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有关的情况。如果车辆损伤严重,有起火爆炸的危险,应当疏散人群,报警的同时告知其通知消防部门,或者随后拨打消防电话。
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可以不报警自行处理?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也就是说,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1)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没有争议;(2)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而且对于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
10、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果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不报警的,仍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要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另外,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具体做法如下:
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5.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必须报警?
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除此以外,在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争议的,仍然应当报警。
12、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管部门继续处理?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的,表明当事人对事故损害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自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且可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依据此进行相应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1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仍须填写《协议书》,写清事故事实。双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的,可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发生,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没有争议,但承担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拒绝填写《协议书》,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14、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什么时候介入?
答:以前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处理完后,保险公司才给钱。现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15、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6、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答:调解期限一般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7、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
答:若发生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8、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答: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篇: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一)一、我国现行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刑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气象法》、《防震减灾法》等15部法律法规和大量的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包括哪些内容?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四、环境保护法的权利义务主体有哪些?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五、何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哪些?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二)七、关于促进企业清洁生产的规定有哪些?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待时予以扣除。
八、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九、国家对防治水污染有哪些规定?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十、对农田水利防治水污染是如何规定的?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十一、对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何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故事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篇: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一)1、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
答: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等。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滥用农药,导致水污染;工厂的“三废”,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农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丢导致的环境污染。
2、如果因环境问题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在环境纠纷出现之后,争执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一、自愿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二、行政调解,请求环境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
三、司法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能通过行政调解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当然,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行政调处,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环境纠纷。
3、哪些人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答:环境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拥有专有权和排他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控告和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答:在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方面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答: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或有关部门鉴定,凭相关证明索赔。
7、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所以,翻新房子时,将建筑垃圾倒在村旁边的河里这种行为违法的。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二)
8、某村养鸡专业户在本村的空院里养了一千多只鸡。鸡场周围臭气熏天,苍蝇满天飞,蛆虫到处爬,给周围的村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受鸡场影响的村民应怎样处理?
答: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畜禽饲养场污染环境属于何种污染性质问题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里的“恶臭气体”包括畜禽饲养场排放的恶臭气体。根据这条规定,养鸡场有义务防止其活动造成周围居民污染。受影响的村民可以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养鸡场经营人排除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9、村旁边开了一家饭店,一到晚上,就打开嗽叭,声音很大给周围村民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村民该怎样办?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社会生活噪声一般有下面几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群众可根据不同的噪声污染向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中饭店周围的村民可以向公安部门投诉。
10、某县村民何某等3人,从某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转卖给村民秦某,秦某随即请来帮工在屋前的小河中漂洗袋子,袋子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水中,村民食用这条小河的水后造成不同程度砷中毒,小河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问应对何某、秦某等4人如何处理?
答: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本案中的塑料编织袋属于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何某、秦某等4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环境,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负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三)
1.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是什么?它包括那些具体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什么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例如:农业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
3.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承担那些环保义务?享有那些环保权利?
(每个公民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享有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有权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当自生受到污染侵害时,有请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责令致害人停止污染侵害、赔赏损失的权利。)
4.生物与环境之间有什么关系?
(生物必须适应环境才能生存下去。生物在适应环境的同时,也影响着环境,即生物与环境之间是相互影响的。)
5.什么叫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总是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这叫生态平衡。)
6.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7.人们在山坡、沙地上造林和种草的目的是什么?(利用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特点,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
8.环境污染带来哪些害处?(危害人体健康;使许多物种频临灭绝;毁坏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等)
9.人口过度增长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各种资源危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失调等)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四)
10.为什么要提倡戒烟?(吸烟有害身体健康,不仅危害吸烟者本身,而且污染环境,危害被动吸烟者的身体健康)
11.我国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是什么?(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12.历史上,世界森林覆盖率最多时是多少?(66.7%)13.目前世界森林覆盖率是多少?(22%)14.我国目前的森林覆盖率约是多少?(13.92%)
15.一公顷森林制造的氧大约可供多少人呼吸?(1000人)
16.一个城市居民要多少平方米的绿化面积才可以吸收其全部所呼出的二氧化碳?(10平方米)
17.为什么说森林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因为森林不仅给人类提供木材、药材、花果、植物、动物等,还起到净化空气、美化环境、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制造氧气、过滤尘埃、消除噪声、杀灭细菌等作用)
18.破坏森林带来哪些恶果?(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气候恶化、物种减少等)19.在房前屋后种花木,人人都说是个好习惯,试说说它好在什么地方?(可美化环境、陶冶情操;可净化空气,有利于人体健康)20.当前我国主要的环境问题是什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21.冬天用煤火取暖或用热水器时,如果排气不良,就会发生煤气中毒事件,这实际是指什么中毒?为什么会中毒?(煤气中毒既指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有剧毒。当一氧化碳吸进肺里就会跟血液里的血红蛋白结合,使血红蛋白不能很好的跟氧气结合,人体就会因缺少氧气而死亡。由于一氧化碳无色、无味、不容易被人察觉,所以对它要特别小心。)
22.人们常说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不对,这种说法不但没有事实根据,而且是有害的。虽然地球上的总水量很大,但淡水资源却不充裕,人们可以利用的0.65%,而且分布很不均匀,人类就是依靠这些水维持生命和从事生产建设的。有的科学家曾这样预测:“水,不久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所以每个人都应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树立起节约用水的好风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环境现状,防止环境质量退化,还在于治理和改善环境,不断提高环境质量;不仅要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活环境,还要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之外的生态环境。
(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是指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等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防治乱砍滥伐林木、滥采矿藏、滥牧乱垦草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滥采野和植物、滥垦荒地、滥用水资源等对环境资源的破坏。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主要是指遵循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以及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4)保障人体健康
这是防治环境污染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起码目的。给环境立法首先就是保障给人类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把环境质量保持在有利于人体健康水平之上。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源泉,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损害,保护环境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条件,才能提高我们人类的生活质量。
请记住以下纪念日: 3月12日中国植树节;4月22日世界地球日;6月25日世界土地日;10月6日世界粮食日.3月22日世界水日;
4月7日世界卫生日;
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6月5日世界环境日;7月11日世界人口日;5
环境保护知识
1.1999.11.29日,第11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会议商讨保护臭氧层大计,并通过了《北京宣言》。
2.1999年10月12日,世界人口突破60亿,这一数字是1960年的2倍,世界人口的剧增给全球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3.我国第一座森林公园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
4.我国各省每年开展“爱鸟周”活动的目的是:集中宣传鸟类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全民爱鸟、护鸟的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
5.“保护母亲河行动”是一项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是21世纪的绿色希望工程,其通过社会化运作,工程化建设和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开展植树造林,治理水土流失,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6.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是一个致力于公民环境教育的民间环保机构,其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社会活动,在大众中提倡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即:节约资源,绿色消费,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救助野生动植物。
7.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的会徽是大熊猫。
8.藏羚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青藏高原(地区)特有的动物 9.天然水体最大的污染源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10.减少“白色污染”我们应该自觉地不用、少用难降解的塑料包装袋
11.生物圈一般是指包括人类、动物、植物所形成生物系统的边界圈与大自然边界圈的相互关系、影响。
12.草地在环境保护中具有吸收二氧化碳产生氧气的重要作用。
13.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是秦朝制订的《田律》。这份禁令规定,不但保护森林植物,鸟兽鱼鳖,而且还保护水道不得堵塞。
14.清洁能源有生物能、太阳能和地热能。15.亚洲象是云南西双版纳保护区的珍稀动物。
16.沙暴的形成条件强风、沙源、不稳定大气
第四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通州工商所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1、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定期听取、讨论、审查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讨论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
2、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按照党章的规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同时,也向上级组织负责,接受上级组织领导。每季度召开1次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也可根
据需要随时召开。
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安排和部署等;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保证完成本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行政工作及学习、培训等任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工作;选拔(推荐)干部及党员奖惩工作;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问题等。
3、党小组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会是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方式。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若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以增加。
党小组长会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通常有以下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以及每个党员应当完成的任务;听取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酝酿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问题;评选优秀党员和讨论违纪党员的处理问题,进行党员鉴定工作;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候选人等。
4、党课
支部的党课原则上每季度举行1次,可结合支部大会等活动进行。支部书记每年不少于1次为党员上党课。党课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常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关文件;党课教材的内容;根据支部情况编写的针对性材料等。
第五篇:中线施工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中线施工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共50题)
一、行人通行规定
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正确。
2、行人横过车行道时,可以在行人过街设施内通过,也可以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
3、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车行道时,应当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正确。
4、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正确。
5、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残障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正确。
6、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不受法律约束。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用其他导盲手段。
7、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正确。
8、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正确。
9、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正确。
10、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不得超过3人。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得超过2 人。
二、交通信号规定
11、交通指挥信号是指交通信号灯。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
12、交通信号灯的灯色,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正确。
13、人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正确。
14、人行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正确。
15、交通信号灯红灯或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 续通行。正确。
16、当交通警察的指挥手势与交通信号灯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17、`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行人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约束。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18、闪光警告信号灯的颜色为红色。错误。应为黄色。
19、闪光警告信号灯闪烁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表示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20、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路口,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信号有二种表示方式,一种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另一种是一个红灯亮时。正确。
三、非机动车车通行规定
21、驾驶非机动车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交通安全规定外,可以不遵守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除遵守国家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地方规定。
22、非机动车登记种类,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3、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的通行范围不受限制。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4、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得超过15公里。
25、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正确。
26、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正确。
27、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路口交通阻塞时,可以在绿灯情况下进入路口。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得进入路口。
28、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应当靠路口中心的右侧转弯。正确。
29、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应当将车停在停车线后。正确。
30、向右转弯的非机动车遇车道内车辆等候通行时,可以从机动车道绕行。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本车道内能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31、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正确。
32、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正确。
33、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的左转弯非机动车,让右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34、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正确。
35、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上,非机动车必须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在不能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车行道。
36、非机动车在本车道被占用无法通行时,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正确。
37、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不得超出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3米。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高度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38、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正确。
39、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正确。
40、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正确。
41、驾驶非机动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正确。
42、自行车、三轮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动力装置。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43、驾驶非机动车不受行驶方向的限制。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
44、自行车能否载人,由国家统一规定。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载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5、自行车在本市中心城区可以载人。
错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车载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只能是市区不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
2、只能骑带学龄前儿童;
3、车辆前排配有安全坐椅;
4、路口下车推行。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
46、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可以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7、交通警察处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可以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和宣传、依法实施处罚。正确。
48、交通警察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只能进行教育,而不能扣车。
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 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49、行人、非机动车认为交通警察处罚错误的,可以不接受处罚。错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权陈述,但不得拒绝接受处罚。交通警察听取陈述、申辩后,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警察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可以在接受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0、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只能处50元以下罚款。
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