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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1-59670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4 21:50: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

北京市西集 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社所属财产,属全体股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侵吞。

第四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北京市西集 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六条: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邮政编码: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本合作社经营的宗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经营范围:第一、二、三产业。

第四章 合作社的设立方式 第九条:设立方式:股份合作制

第五章 股东及股份

第十条:享受本合作社基本股且承认本章程的人,均为本合作社股东,享有其它股份的社员,不具备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股东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合作社注册成立以后,按股东入资额发放股权证书,并载入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股金总额,原本村土地资源暂不计入股份。到改制基准日,经北京同创鼎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对我村现有资产进行评估,集体净资产 元,扣除公益、文化设施及无形资产,不能变现折股;可量化净资产为 元。

第十四条:股份种类及金额,我村股份分为两种,即:集体股、个人股。

集体股占股金总额的30%,即: 元。个人股占股金总额的70%,即: 元。其中:基本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

独生子女奖励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特殊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劳龄股占个人股本 %,即: 元。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5.认购本合作社新增股本与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6.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7.享受本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福利待遇。8.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合作社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2.按规交纳各种税费;

3.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履行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义务; 5.其他义务。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合作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八条: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定期向股东公布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条:合作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 营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公益金用于本合作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八章 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合作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合作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破产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合作社章程;

(八)对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员、违反村规民约的、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有权停发年度股份分红。

(九)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理事长的换届,与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理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二)执行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合作社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制定本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解聘本合作社所属部门负责人;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换届应和理事会的换届同步进行。监事会要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成员有损合作社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九章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合作社签署有关文件;

(四)当理事会会议有两种不同意见且表决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五)其他职权;

第十章 合作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一)被依法撤销;

(二)破产;

(三)不可抗力;

(四)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条:合作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一章 合作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代表共同订立,自合作社成 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代表亲笔签字(盖章):

年10月26日

2010

第二篇: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文章标题: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元和街道潈泾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城市化迈进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明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和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双方的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保证社员合法权益,增加村级资产运作的透明度,促进社区“三

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元和街道潈泾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本社受村党委会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社所属的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五条本社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潈泾村。

第二章社员与股权[此篇范文为好范文 wenmi114.com作者原创作品www.teniu.cc转载请加好范文 wenmi114.com外部链接]

第六条社员:截止2006年10月31日(以下简称截止日)户籍在本村,且2005享受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年满18周岁的经济合作社成员,承认本章程并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者,均为本社社员。本社设置的社员股权实行固定化。

第七条股权:本社设立资产量化股、资产量化配送股、岗位股三种股,其股权均属集体所有,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受股份分配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可以继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转让、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八条股权设置

(一)以街道经济服务中心、村两委人员审核并经2006年6月30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认定的集体净资产为基础设立的三种股权,持股者为本社社员,并按户发放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只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用途,股权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向本社报失并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二)股权的享受资格:

1、资产量化股:凡是户籍在本村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包括18周岁)社员都享受资产量化股1股。

2、资产量化配送股:凡是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包括18周岁)的都享受资产量化配送股0.5股。

3、岗位股:现在在工作岗位上村主要干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可根据不同工作岗位享受数量不等的3-5股岗位股,但必须经上级党工委、办事处批准确认,享受人员任职届满不再担任职务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岗位股由集体收回。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暂停股红分配。

1、被劳改、劳教服刑期间的。

2、触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

3、破坏村规民约的,违章建筑的。

4、股权证书转让、买卖、抵押的。

5、违反本章程规定,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经教育不改的。

上述未分配的股红,下次不补发,充入本社公益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取消)股权。

1、户籍挂在本村的老干部、老党员、退休工人。

2、户口空挂户、购地建房购房户口迁入的、原城镇户籍回迁人员、买户口回迁人员。

3、户籍在本村的在编人员。[本文属好范文 wenmi114.com=站-www.teniu.cc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好范文 wenmi114.com,更多原创]

第三章股份与管理

第九条本社的总股份由资产量化股、资产量化配送股、岗位股三部分构成。总股本以截止日2006年6月30日,经元和街道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和以现众泾村全体村民代表核定认可的集体净资产为基准。经核准,现众泾村资产总额为17479752.05元,负债总额_2006390.88元。净资产15473361.17元。确定现众泾村总股份4151.5股,其中资产量化股3277股,资产量化配送股859.5股,岗位股15股。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用地、蔬菜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及无形资产暂不作股,由本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凡拥有本社股份的社员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有优先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

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章程行为向上级反映及举报的权利。

第十四条凡拥有本社股权的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的义务。

(二)应履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

动的义务。

(三)应履行按规定足额交纳各类税费的义务。

(四)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与机构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96名。社员代表由本届村委会选举的村民代表和小组长经公示后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董事会决定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讨论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本社的责任人。

董事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决)算,审批下属企业计划和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不能互相兼任,监事会人员不能由本社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六章财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本社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一条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经营发包、出租收入和其它相关的经营收入。本社的当年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包括本社的事务支出、村干部及条线人员报酬支出、村民福利事业支出、财务支出和上交上级的各项规费、税金等)后的净收益。拆迁补偿款、出售固定资产、资源型资产、无形资产,不作收入和分配,用于扩大生产。

第二十三条分配顺序,提取50-70公积公益金,其余用于按股分红。

第二十四条股红分配每年一次,年终结算后春节前兑现,持股者凭股权证书领取。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当年收益的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并且第二年不再补发。

第二十六条本社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收益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提请本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社区股份

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6年11月20日

股东代表签名:

《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三篇:合作社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在产业筹备小组的大力宣传和项目区广大农户充分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在辅导员的精心辅导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德江县茂盛天麻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址是德江县高山镇堰塘村。

第二条 本社是以参与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产业链建设的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公司(企业)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本社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项目办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世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规划设计的产业项目建设内容,严格遵照项目实施手册,在辅导员的辅导下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主要农产品价值链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组织编制合作社产业投资计划;

(二)制定实施计划,组织社员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

2(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和拒绝参与项目活动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和劳动力等);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产业规划设计和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比例票制(股权比例)。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五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6第三十四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股金;

(三)世行项目资金和政府支持的其他投资;

(四)国内配套资金;

(五)本社每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六)合作伙伴(公司企业)投资;

(七)接受的捐赠款;

(八)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社会费从每年盈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数额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农户主要以资金、劳动力和土地三种方式入股,合作社对社员参与的土地或实物进行评估,并以现金的形式折算成股份,便于统一股权标准。社员的利益分配有两层:第一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70%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第二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30%按社员股权分红。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按公历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第五篇: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保德县龙祥旭瑞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保德县东关镇阳坡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养殖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养殖业;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生猪养殖及其它畜牧类养殖、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养殖的成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养殖生产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编制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出资额;

(二)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共益债务;

(四)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二: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

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北京市 社区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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