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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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17最新)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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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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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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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并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并保留价格变动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成本核算、费用分摊,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定行业平均成本及合理的下浮幅度,制止低价倾销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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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商品时,除正常标注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内容外,还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原价、降低后的价格或者折扣、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为认定低价倾销行为,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机构对个别成本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别成本无法确认的商品进行行业平均成本测定及其信息发布。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或者认为存在以及可能存在低价倾销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对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当地政府价格部门进行调查。对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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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查。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位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执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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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低价倾销及危害
一、定义
低价倾销是一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是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故意将其所经营的部分商品或某种商品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此手段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然后凭借市场的垄断地位,推行垄断价格,牟取高额垄断利润。低价倾销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
1.挤占出口国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对外低价倾销,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这样,倾销厂商就可能抢夺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本国(出口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进口国厂商也可以通过对倾销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低价出口到第三国,使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出口国的有关生产厂商受到打击,缩小或失去市场。所以,倾销相对于出口国的其他非倾销企业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2.损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出几国的消费者被迫支付比正常价格还要高的费用,而使之用于享受其他消费品的购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丧失。实际上,倾销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扩张是以侵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3.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由于倾销往往并不是出口产品的生产厂商劳动生产效率高的反映,因而其低价销售行为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质量与销售的影响,造成出口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资源按照比较优势进行配置时的使用效率。倾销所引起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更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阻碍生产企业的进步,从而扰乱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
(二)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1.阻碍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来实现的。进口国相应产业由于面临着来自外国产品的低价倾销,而被迫与其进行价格竞争,其结果是导致进口国生产商利润下降以至于经营亏损。面对口益扩大的市场容量,进口国生产商却因此不能扩大生产规模,相反还要降低其产晶的生产总量直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在此条件下,即使进口国的产业仍然保持着倾销产品进人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对于不直接与倾销产品竞争的进口国产业来说,也会由于进口产品价格低廉,消费者转向购买倾销的进口产品,减少或放弃原来本打算购买的国内生产的产品,从而使生产该产品的产业蒙受损害。显然,由于倾销产品的侵入,将剥夺进口生产相似产品及其相关产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可能出现的增长与发展。
2.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对进口国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来说。由于其以倾销的进口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另一制成品,因接受错误的低价信号而扩大生产。一旦出口国停止了倾销,该进口国产业将无法保持扩大了的生产规模,从而造成在资源配置与使用上的浪费。当然,也有人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因为它可以使其享受到价格低廉的消费品。但这是有前提的,如果倾销产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种福音。一旦倾销产品取得垄断优势,这种价格低廉的情况将可能为高价所代替,进口国消费者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更高昂的代价。而且倾销产品大多总是与假冒伪劣相联系的,在此情况下,进口国消费者不得不为此种低价而承受效用、效率、愉快甚至健康等等方面的代价。可见,那种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有好处的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倾销对消费者有益,但这也是以进口国产业缩小生产规模,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企业倒闭以至于工人失业为代价的。特别是倾销产品将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价格的过分注意,从而引导进口国市场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进口国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对外贸易中的低价倾销的具体危害
低价倾销的威海市不可低估的。其一,涉案产品由于绝反倾销税,出口量急剧下降,甚至推出该国市场。据统计:欧美等国对我国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已达到15起,我国加入WTO之后,每年直接涉案金额达到十几亿美元。2001年12.5亿美元、2003年18.75亿美元、2004年12.6亿美元、而且涉案产品广泛、根据WTO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一般为5年,再加上日落复审等,一单一种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极有可能被迫退出该国市场,遭遇灭顶之灾;其二,一个国家如果频繁遭遇反倾销,进口商为选择稳定和长期的贸易伙伴,会选择遭受反倾销少的国家六七三,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效应,我国某一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反倾销诉讼后,由于担心改种商品大量涌入,其他国家也会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其四,在国外遭受反倾销产品的企业,会把销售市场转移到国内货其他国外市场,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秩序混乱,或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制裁;其五,该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制裁后,影响该产品上下游产业及相关税收和就业。
山东某啤酒企业低价倾销案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9日和5月28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两次向山东省某市物价局举报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称:B公司自2006年1 1月起采取赠酒、瓶盖投奖、累积奖励等多种方式低价倾销,抢占某市啤酒市场,损害了举报人的经济利益,要求调查处理。经查,B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市场战略,即2007年至2010年为市场导入期,通过低价占领市场,2010年开始为市场成熟期,实现销量与利润双丰收。经计算,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雪花淡爽12度等品种啤酒的实际售价低于其进货成本。随着销量的增加,亏损额也不断增加,2006年销售2.8万KL,亏损976万元,2007年1月至5月销售1.9万 KL,亏损730万元。
【焦点问题】
低价倾销的构成要件有那些?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构成低价倾销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定除外情节。
三个要件包括:
1、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目的;
2、客观表现为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3、结果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定除外情节主要有销售积压商品、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鲜活商品和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
经调查,山东省物价局认定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所列除外情形,且符合低价倾销的三个要件,构成低价倾销。
首先,B公司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目的十分明显。如前所述,B公司成立之初,就确定了通过低价占领市场的策略。在调查询问过程中,B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承认并记录在案。
其次,客观上B公司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关于制止低价倾销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分别使用了“经营成本”和“进货成本”两个概念,究竟适用哪个条款测定企业的个别成本还存在争议。按经营成本计算,个别成本应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据此,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8个品种的啤酒实际折让率高于盈亏临界点的折让率,导致上述产品扣除折让后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经营成本。按进货成本计算:该公司5个品种的啤酒实际折让率高于盈亏临界点的折让率,导致其上述产品扣除折让后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因此,无论如何计算,B公司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
再其次,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调查发现,B公司在过去两年中出现大面积亏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同时,由于其低价倾销,直接影响到A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2006年该公司2个品种出现亏损,可以认定B公司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启示】
1、查处低价倾销的关键在于测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在低价倾销的几个构成要件中,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是一个核心要件。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个别成本有多种计算标准,生产企业一般以生产成本为准,经营性企业一般以经营成本为准。但该法第七条第(一)项又使用了“进货成本”的概念。这样,计算经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以“经营成本”还是“进货成本”为准就有了争议。这其实是对法律的理解问题,当对某一个法律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时,该如何处理呢?山东省物价局从保护管理相对人和提高行政决定公信力的角度出发,采用了对相对人有利的解释,即按照进货成本计算。B公司低价倾销的商品从8种减为5种,处罚决定的可接受性提高了,相对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改正违法行为。
2、低价倾销的构成要件中暗含着对损害程度的要求。在会议讨论过程中,与会代表结合各地查处的一些低价倾销案件进行了讨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不能仅仅根据低于成本销售商品这一点就推定低价倾销的存在。在过去办案中,一些地方把商家短期内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促销行为定性为低价倾销,现在看来是不妥的。只有当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给与之相竞争的经营者带来实质性损害或者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时,才能认定构成倾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就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见,《反倾销条例》对损害的程度是有要求的。《反倾销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外贸领域,但对国内贸易中的低价倾销查处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第三篇:试论对外贸易中的低价倾销行为
试论对外贸易中的低价倾销行为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渐猖獗。据调查在国际市场
这个大环境下低价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比较严重也是当今各国普遍关注的行为。由低
价倾销引起的国际贸易摩擦日渐频繁。我国也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本文从几个方面分
析了低价倾销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危害以及它产生的原因并且对如何规制这种行为作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低价倾销反倾销企业社会责任宏观调控法律规制
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但对外贸易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严重危害
了我国的经济秩序规范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各种不
正当竞争行为中低价倾销行为是当今对外贸易中最典型的发生最频繁的同时也是危害最严重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主要探讨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对外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的现状
(一)低价倾销的主要表现
低价倾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对外贸易中一些出口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规模 小、科技含量低、产品花样少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不是在产品质量和
科技含量及营销手段上下工夫而是依靠低价竞争来开拓和占领市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生产秩
序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一旦某种产品有利可图立即一哄而上纷纷上马或扩大生产能力
例如2004年我国新增纺织和服装生产企业35万家导致2005年我国纺织和服装生产能力和出口
大增从而导致出口产品受限。①
低价倾销行为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表现尤为明显而且有欲演欲
烈的趋势这也是我国越来越多的遭受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据统计由于低价竞争几
年前中国出口到东南亚市场的普通摩托车平均卖到700美元现在仅为170美元每辆的平均利
润仅为6美元左右同样我国的橘子罐头占了世界市场份额的60以上但是出口价格10年间 下降了23;我国出口皮鞋、橡胶及塑料布鞋、球类、伞、鬃刷、热水瓶等6种小商品出口规模近
10年间增长了51但综合平均价格却下降了217大量利润流失。
(二)低价倾销行为的危害
低价倾销最直接的危害是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倾销(dumping)实际上是一种“差价
销售”(price discrimination)即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用两种不同价格出售。②
《关于实施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又称为《反倾销协议》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倾销是指一
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
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一国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1、倾销事实的发
①
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 ②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116
生
2、由于一国的倾销行为给另一国造成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①
《反倾销协
议》中规定的允许“抵消”(offset)或制止(prevent)该倾销行为的手段只有一种一征收反倾销税。② 虽
然这一结果的产生源于国际贸易保护加剧、中国出口增长迅速、出口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非市场经济地位等综合性因素但低价竞销造成同类产品远低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市场价而受人口 实、就此遭遇反倾销却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现象必须加规范。我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386起占WTO成员全部立案的15.21
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两倍同时我国遭受WTO成员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72起占WTO成员全
部反倾销措施的1736是排在第—二位的韩国的25倍。③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国内的经
济秩序。据统计欧美等国对我国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已经达到15起。从我国加入WTO后
每年直接涉案金额达十几亿美元而且涉案产品广泛。—旦一种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极有可能被
迫退出该国市场。在国外遭受反倾销产品的企业会把销售市场转移到国内从而引发国内的经济秩 序混乱。从这些统计可以看出我出口产品正面临—经遭受反倾销调查就使多数出口同类产品的
企业承担巨额反倾销税的危险。更令人不安的是发展中国家已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反倾销主体。④
1995~2004年上半年发展中国家共对我发起反倾销调查244起占国外对我反倾销调查总数的
632。⑤
一般而言由于成本优势发达国家容易对我发起反倾销调查但发展中国家这样做就 有些不可思议。排除滥用WTO反倾销规则的因素我出口企业低价倾销、甚至做亏本买卖排挤该
国竞争对手是原因之一某种情况下甚至是主因。
低价倾销的危害不可低估其一涉案产品由于巨额反倾销税出口量急剧下降甚至退出该 国市场。据统计欧美等国对我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已达15起。我国加入WTO后每年直
接涉案金额达十几亿美元如2001年125亿美元2003年1875亿美元2004年126亿美元
而且涉案产品广泛。根据WTO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再加上日落复审等一旦
一种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极有可能被迫退出该国市场遭遇灭顶之灾其二一个国家如频繁遭
遇反倾销进口商为选择稳定和长期的贸易伙伴会选择遭受反倾销较少的国家其三国外反倾
销具有连锁效应我国某一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反倾销诉讼后由于担心该种产品大量涌入其它
国家也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其四在国外遭受反倾销产品的企业会把销售市场转移到国内
或其他国外市场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秩序混乱或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制裁其五该产品遭受国
外反倾销制裁后影响该产品上下游产业及相关税收和就业。
二对外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的分析
一对外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产生原因
1从企业本身来看一些中小企业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
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导致所谓的“生产成本”极低以这样的成本加低廉的利润来闯荡国际市场
必然导致出口国反倾销制裁。⑥
因为在WTO反倾销规则中倾销一般低于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的 核算是所有生产要素都通过市场来决定。⑦
中国许多企业的生产成本却不由市场决定如人力资 本土地原材料和税收等。而国外生产企业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否则将遭到法律严惩。现在
国外许多进口商到中国来采购必须先“验厂”即按照我国环保、劳动、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
法规对生产厂家进行检验。国外的“验厂”行为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企业缺乏自己的社会责任“标
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缺乏社会责任再者国外采购商“验
厂”决不是“做秀”和“难为”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来执行的否则采购的商品会遭到诸如“环 保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等组织的反对和抵制影响商业信誉。
2从地方政府组织来看片面追求GDP的增长通过给予企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上马
能够快速增长GDP的产业而不是从国内外市场整体环境去定位从企业长远的发展角度去考虑。
也是造成出口企业低价倾销的主要原因。经济学家吴敬琏曾举例说“电解铝为什么上得这么多?重
要原因是供电价格。1990年政府给电解铝企业优惠电价客观上起到误导企业作用。虽然电解铝企
业表面上赚钱如考虑资源消耗的实际成本这些企业赔钱。我们每一次经济加速发展如保持9
以上的经济增速很快就出现资源紧张经济过热等现象。主要是四方面问题各级政府在土地、信贷等资源配置中仍有过大的权力以GDP增长为主的政绩标准财税收入增长主依靠生产型增
值税价格扭曲。高度扭曲的土地、水和信贷资源由于行政定价过低引导经济活动参与者以浪
费资源方式提高增长率”。
转变增长方式的关键是将以行政配置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变为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
方式。在地方政府的“鼓励和照顾”下企业各种成本当然很有“竞争力”但也成了一些企业对外
贸易中低价倾销的“资本”和“靠背”单靠这样的竞争优势到国际市场去叫卖必然遭受国外反倾
销同时也连累国内守法同行这样的GDP增长应加以反思。“松花江污染事件”和大量“矿难” 的发生均与片面追求GDP增长有关这样的GDP有关专家已将其界定为“橙色”GDP因为要
将这样的“橙色”还原为无色需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生命。3各地方政府执法能力和司法机关执法状况的差异。执法能力的不同导致一些企业在遵守劳
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不同也是造成出口企业低价倾销的部分原因。4国内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的缺位和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行业导向和对企业 的监督不力也是造成—些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低价倾销的原因之一。①
对于政府而言职能错位相当 普遍一是越位二是不到位。②
例如2004年我国新增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35万家就是由中
央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人量企业一哄而上造成低价倾销是必然的事
情。2004年我国修改《外贸法》后。进出口经营权虽已放开但政府的宏观管理却未完全配套以
至于出现不少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抢客户、抢货源、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的局面。更
有仿冒者或“三无”企业变本加厉地低价倾销最终逼得好企业好产品只能随波逐流。这些现象
引起很多正规进口商、进口国相关制造商的强烈反感和不满不仅恶化了我出口企业国际市场经营
环境也对我出口产品信誉造成损害。国内一些商会和协会对此现象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没有相
应和有效的制约措施
5国内相关法律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无可奈何”从而缺乏规制依据也是低价倾销行为在对
外贸易中盛行的重要原因。低价倾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就能直观认定“低于成本价值”而在
目前情况下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一般通过选定“第三国” 的形式确定我国的产品成本本身就有“歧视”的成分 ③
如果我们采用国外的“低价倾销”标准 本身就是承认了这种歧视的合理性。二对于低价倾销行为的应对措施分析 1企业加强自律分析。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严格
履行国际或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这方面中国纺织行业正在积极探索并以身践行。2005年5月
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开始进入推广阶
段160余家全国知名纺织服装企业、全国和地方纺织行业组织成为首批成员。① CSC9000T是根据 中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禁止
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参照中国加入的
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拟定的该标准的推广能有效遏制低价倾销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商
务部副部长高虎城在“全国重点行业提升竞争力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的
结果是竞争无国界任何产业都不会再局限于一个稳定的国内竞争市场所有企业都将直接或间接 参与竞争。没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企业不可能真正走向国际市场即使一时出去也会在国际市
场的竞争中败下阵来”。在发达国家消费者非常关注所购买产品的生产过程如果产品的生产是在非 人道、不健全的社会责任体系下进行的任何优秀产品都不能被接受。在我们进行调研中了解到我
国的一些知名纺织服装企业在与国际客商的合作过程中都接受了严格的社会责任审核包括员
工福利待遇、工资、劳动时间以及食堂、寝室条件等细节。2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分析 ②。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为国务院起草的《关于贸易摩擦应对战略》中有关尽快出台《处罚低价出
口行为规定》的建议如运用“市场化成本价值”标准这个建议是可行的对规范低价倾销行为
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国外限制低价倾销行为是有先例可寻的如哥伦比亚近期对原产于韩国、朝鲜、中国、菲律宾、中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的106 个税号的服装实行“最低限
价”(第11435号决定)和“指导价”(第11439号决定)。这里的“最低限价”和“指导价”就类似
于“市场化成本价值”标准。哥伦比亚、土耳其和突尼斯还发布了许多进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公告和
产品进口前监测法令当然这些规定有相当部分是极不合理的。有的国家还实施产品出口最低限价
标准我们可吸收国外“最低限价”和“指导价”的确定标准为我所用。同时还应当发挥海关 的监管作用。在国外价格监管是海关关长的一项职权许多国家的海关关长可直接发布商品进出
口价格指南命令。③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出口低价倾 销行为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采取禁止有关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
出口除危害。这为我国海关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海关可根据政府和行业商协会(必须政府授权)制定的最低限价监控企业出口对违反者禁止出口并及时通报有关政府和行业商协会实行信 息化管理。
对各级政府而言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尽快填补因《外贸法》修改形成的外贸出口秩序管理 的真空对低价倾销行为应确定主管部门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不能多头管理最终却没人管。提
高各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生产成本也是有效阻止低价倾销的途径。严
格执法虽然会提高成本但也会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如服装和纺织品上海的单价全国最高但利
润丰厚而且上海的贸易伙伴多为国际知名公司。一个企业就是一个“社会人”守规守法、履行社
会责任是最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竞争力已不仅表现在一国之内而是在全球
范围内企业只有融入比较优势才能真正走入国际市场。对行业协会而言应加快重组与改革
在职能、经费来源和人员配备上真正为企业服务好。通过制定相应规则来规范、引领和指导企 业行为。特别要发挥商协会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并建立全国性行业管理体系。同时发挥商协会协调
功能如帮助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化成本价值”标准制定我国重点出口产品最低出口价商
务部有关主管部门可在网上公布使企业有规可循并根据此价对网上实施自动许可出口注册的产
品实施监督商协会也可根据此价格制定和行使行业最低限价权、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权等
从而在行业建立起以企业信誉和利益为基础的权威机制。
三对外贸易中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现行立法的不足
从目前来看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制还缺乏法律依据
1.从外贸法来看我国《外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不正
当低价销售商品。但何为不正当?从《外贸法》“制定的目的”第l条来看破坏对外贸易秩序、危
害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是不正当行为如在对外贸易中因低价倾销行为、造成我遭 受国外反倾销制裁的产品出口受阻使其他守法企业出口产品遭受高额反倾销税被迫推出该国市
场利益受损甚至破产。对于何为低价?从该法来看不能得出结论。同时第33条第2款规定在
对外贸易中实施不正当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止当竞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法律首
先是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只有第11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①
但此规定是否适用于低价倾销行为?此条适用的前提是主观上 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低价倾销行为多数情况下没有此目的即使个别企业有“以排挤
竞争对手为目的”也很难取证。对于“低于成本”搞低价倾销行为的企业大多数是有利可图只
是利润极低并没有低于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2)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
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
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基本相同也不适用于低价倾销行为。2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看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
还没有相关规定。
二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 1.进行法律修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距今已12年已不合时宜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当务之急。有学者建议在修改时规定“在对外贸易中不得实施低价倾销行为破坏对外贸易秩 序、危害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低价倾销行为标准根据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条 款。
2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方法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不仅指原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指探
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② 有
学者建议由最高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第1款规定进行解释可根据上文中的“市场化成
本价值”原理确定低价倾销行为就是低于成本销售使低价倾销行为适用该规定。3明确法律责任完善救济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制定的《处罚低价出口行为规定》就是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制如我国《对
外贸易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不正当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儿通过行政法规规制低价倾销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低价倾销行为不同行为主体应承当不同法律责任。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当地企业财政支持、在用水用电及原材料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造成出口企业低价倾销
行为的受害企业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行政途径二是司法途径。对于行政途径可考虑我国《行
政处罚法》但该法第3条规定《行政处罚法》适用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对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不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通过行政监督来 规范。对于司法途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应通过行政诉讼
法来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当地企业财政支持、在用水用电及原材料和其他方
面的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情况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被 诉客体。
对于实施低价倾销行为企业对守法企业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来救济。根据前面的论述
可知实施低价倾销行为一般出现在三个阶段对于三个阶段受损害企业的损失包括征收的反倾
销税和诉讼费用等。对于民事责任法理规定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
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
赔偿或补充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
从该条可看出
受害企业可以起诉但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润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利润很低甚至做亏本买卖受害企业就不能获得赔偿而且也没有
规定企业在严重违法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与此同时低价倾销行为也应承担行政责任。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低价倾销行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低估的最
终的解决方式必须使企业政府和法制的相互协调企业的自觉性政府有利的宏观调控和法制 的健全是我国建立一个良好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的必备条件。解决好这几方面的问题我国在国
际竞争中会占据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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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制止小金库行为的规定
王家厂镇中学加强“收支两条线” 管理制止“小金库”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经济秩序,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学 校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止“小金库”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一、“小金库”行为的界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应交学校的各种收入,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未将资金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或未列入会计账内,现金收入私存私放,包括挤占挪用学生乘公交车、学生上灶费等。上述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二、“小金库”造成的危害
私设“小金库”的目的是为了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逃避学校财务监督和群众监督,从事违规、违法活动。其危害十 分巨大:一是造成学校收入流失,财力分散;二是败坏学校廉政建设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三是导致学校经济秩序的混乱,给学校整体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四是造成个人经济犯罪。
三、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小金库”行为的发生
1、强化法制警示教育。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在财经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线,避免“小金库”行为的发生。尤其要增强校长、财务人员及其他能接触到现金的有关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各领导分管工作进行自查,重点查找是否么设“小金库”,加强警示教育,通过观看纪录片、法制宣传片,警示教职工,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的发生。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支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有关检查,上下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堵塞漏洞,防止“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3、严格票据管理。按照规定及时领取相关收费票据及,及时购领票据、妥善保管。及时进行使用登记、检查和核销、出具等工作。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总务处和工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收取的学前保育费、代收的教材费、作业本费必须出具正式收据,不得私自转借、串用、转让收据,更不能采用自购收据、打“白条子”或无据收费的办法进行收费。定期对收费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4、加强收费的管理:(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2)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票据。
(3)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收入,更不得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4)各项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5、支出管理:
(1)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用经费等。
(2)严格控制招待费、差旅费等公务费支出,学习期间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获得文凭后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3)在支出按排中,必须首先保证人员经费的发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将这部分支出留下缺口,而优先安排发展方面支出,所有支出必须按计划用款,严禁发生超计划支出。
(4)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票据要合法,具备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严明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地监督,防止收入流失,资金转移。各处室间应加强配合,相互监督,检举揭发“小金库”行为,共同维护学校整体利益,防止学校资金的“跑、冒、滴、漏”。
王家厂镇中学 2014年9月
第五篇: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
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txt让人想念而死,是谋杀的至高境界,就连法医也鉴定不出死因。。。
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经济法律论 作者:刘炳君 【分类号】 df414 我国经济已告别了商品短缺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必然会对过去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盲目重复建设进行自我调整;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进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将愈演愈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大多数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因而,企业的市场竞争手段主要是采取价格竞争的形式。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外贸出口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价格大战就是例证。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的认为价格大战是正当的降价促销,有的认为这是不正当的低价倾销。笔者认为,正确界定降价促销和低价倾销,必须依经济规律、市场规划和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求澄清人们的认识混乱,达到保护正当价格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之目的;同时,寻求治理低价倾销的策略。
一、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准则
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杠杆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我国先后于1993年和1997年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迄今为止,这两部法律是规范价格竞争领域的基本法,也是界定合法的降价促销和非法的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除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外,绝大多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制,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但是,法律又同时规定经营者除了依法降价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以外,不得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事不正当竞争。可见,法律规范给予经营者的价格授权是极其广泛的,这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又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作了必要的法律限制,这就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提供了有序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竞争规则。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正在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是,现阶段在价格体系还处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足鼎立的局面。因此,本文所提及的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即由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价格。制定价格必然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生产成本由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最终构成;而经营成本则应由购进商品的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来最终形成。鉴于各个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差别悬殊,在确定成本时,只有以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理的个别成本为考察对象和立论前提,才是公正、公平的,才符合立法精神和市场竞争法则。这是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立论基础。前一段时间出台的有关行业自律制度是不宜实行的,所谓行业自律实质上是一种全行业的价格卡特尔,其本质是垄断,必然产生垄断的弊端,不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相反会保护落后,妨碍优胜劣汰。究其原因,即行业自律价是一种行业最低限价,它依据的是同行业的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平均数。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不宜提倡,而且应果断地抛弃。随着企业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同一种或同一类产品上出现价格差异将是必然的。人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实施的。
二、降价促销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
据最近国家贸易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目前零售商品中已有90%供大于求,其他商品也不存在供不应求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和工农业消费品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加之建设过程中宏观上仍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的疲软乏力,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下降将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势必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个别成本来取得利润;或者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地创造市场、创造需求。这应是竞争战略的理想选择。然而,我国目前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种实力,这是现实。因此,作为低级市场竞争手段的降价促销将长期存在。问题在于“降价促销”必须有一个度,大家知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取决于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成本又分为社会平均成本、企业个别成本。只要经营者将商品价格降至不低于企业自己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进行销售即是合法的。这一前提下的价格是无可厚非的。“康佳”、“海信”、“长虹”所进行的彩电价格战当在此列。
笔者认为,降价促销应为经营者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以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价格机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合法手段。尽管价格战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的盈利暂时减少,甚至会使少数企业倒闭、破产,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但这种降价促销会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政府的销售税和营业税收;从长远眼光看,价格战又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进行国际竞争(海尔公司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这也符合《价格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的立法精神。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市场正处于需求低迷、消费乏力、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不失为一种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策。
三、低价倾销是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服务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以达到其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待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致损失。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近几年来,在我国市场上低价倾销的表现五花八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产品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选择其中一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通常采取生产多元化或系列化的发展战略,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某个品种暂时亏本经营,对它也不会伤筋动骨。因此,这类大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往往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选择某种产品或系列产品中的某个品种,亏本销售。南方某省曾经爆发过“两椰”之争。两家以生产天然果汁饮料闻名的企业集团,一家是椰树集团,另一家是椰风集团(简称“两椰”),椰子汁和芒果汁分别是“两椰”的拳头产品。1996年1月8日,在马口铁、白糖等生产原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椰树集团将其生产的椰树牌芒果汁出厂价从每听1.87元大幅度下降到1.40元。椰风集团认为,椰树集团这是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芒果汁。因为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每听芒果汁的利润本来就是几分钱,椰树集团此举的目的是用非主导产品冲击竞争对手的主导产品,以达到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通过价格优惠、折扣、“买一送一”等方式变相降价,使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排挤竞争对手。我国家电制造行业重复建设问题十分突出,造成生产能力过剩。加上市场需求增长缓慢,家电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生产厂家的价格优惠、折扣、送礼等形式变相降价,已间接构成低价倾销。
3.旅游服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舍本倾销现象严重。4.公共汽车客运市场恶性竞争,实力雄厚的客运公司不惜暂时亏本经营,以期挤垮竞争对手。5.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在其经营的众多商品(品种)中,选择若干商品(品种)亏本销售且大打广告,招徕顾客,倾轧竞争对手。
6.同一种商品的代销商、经销商之间为争夺地盘、争夺客户,以低于商品到岸价大打“价格战”,意图整垮竞争对手,垄断特定市场。某市两家商业企业均为经销摩托车的大户,且供货渠道和厂家基本一致。其中的一家商场为争夺客户,垄断市场,在一个时期内,利用旺销季节将其经销的几个抢手品牌摩托车以低于到岸价格向市场抛售,这显然是一种低价倾销的行为。
凡此种种,皆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必须依法整治,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无法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上业已存在的、混乱的价格竞争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3日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依该规定,低价倾销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对策与结论
综上所述,合理合法的降价促销应予以支持,不正当的低价倾销要坚决反对。一方面,政府在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还应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使之与法律配套实施,以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地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有效的宏观调控,坚决避免和克服盲目重复建设这一顽症。客观地讲,盲目与重复建设所招致的供大于求,是引发低价倾销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创造就业机会而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固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重复建设问题。再者,要从根本上治理低价倾销问题,关键的出路在于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地降低成本,以此来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增加社会购买力。当前困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难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企业由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无法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出现结构性过剩,呈现全面的买方市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降、发展后劲力不足。企业为求生存不断地引发“价格大战”。要使企业真正摆脱困境,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要建立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降低企业的个别成本,不断改进老产品、增加新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增加有效供给来扩大有效需求。为此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
第一,在政策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法规,以鼓励和规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搞好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建设,包括做好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和投入机制,保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改变“普遍下小雨”和“撒芝麻盐”的作法,重点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产品和企业;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科技带头人和骨干;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三,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主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做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积蓄力量,逐步推进全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笔者认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低价倾销问题完全可能也可以得到全面解决,这只是市场经济和特定国情条件的阶段性问题,对此,政府与全社会应有一个客观的、历史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