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白酒行业纳税评估案例
家庭式小作坊白酒生产企业评估案例
作者简介:李兵,1985年。长春税务学院税收学、会计学双学士,国际税收学研究生毕业。现任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管理人员,省大企业管理骨干人才。曾发表:《预约定价税制研究》、《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机制研究》、《证券市场税制研究》、《大企业预约安排制度研究》等多篇实用性论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企业成立于202_年,202_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系原供销合作社作坊式生产的沿袭,202_年以前曾濒临消失,03年酒厂承包给一人,一年后因经营亏损,主动提前终止合同。04年下半年,酒厂在无人接手的情况下承包给了现在的承包人。
该酒厂占地面积约5亩,房屋低矮破旧阴暗,公司总员工人数18人,且经营竞争激励,除了本地同样的8家其他酒厂的竞争外还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竞争,生存现状较为困难。生产经营地夏天易出现洪水,冬天易出现冰雪。生产产品为清香型小曲酒,窖池数量30个,每个窖池容积约3立方米。其主要原材料均为高粱,不使用其他粮食。酒精发醇期为8天。其产品以52度散装白酒(简单塑料桶)为主,主要面向农村市场,销售价格较低。
202_年申报销售数量254,132.00斤,销售收入2,911,883.77元,增值税419,252.75元,消费税586,966.79元,所得税24,580.19元,5月以前地税入库所得税23,732.69元,总共入库增、消、所三税1,054,532.42元。窖池每立方米税收贡献率为11,717.03元。
(二)案头分析
根据粮食投料分析法计算,粮食投入量=窖池总窖积×200×365÷发酵周期,即30×3×200×365÷8=812250斤。
产出标准度数酒量=粮食投入量×出酒率(按46%计算),即812250×46%=377775斤。
产成品数量=标准度数酒量(57度)×加浆降度系数(1.1),即377775×1.1=415552.5斤
申报数与理论数差距415552.5-254132.00=161420.50斤。须进行评估核实。
(三)约谈举证
通过约谈,企业认同公司窖池有30个,出酒率约为46%,主要原材料均为高粱,购进均从东坡区火车站***处购进。包装物分别从夹江、成都和彭州购进,但所有购进均未取得发票,账务也不健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申报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均价的合理性,但认为公司是据实申报了的。同时认为公司每年的生产时间只有200天左右,仅能生产销售250000斤左右的白酒。公司低端白酒的销售均价约为7元/斤,高档白酒的销售均价约为35元/斤左右。低端白酒和高端白酒的销售比例约为90%∣10%。
(四)实地核实
根据约谈内容,我们进行了实地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核实发现企业虽为一般纳税人,但属于农村作坊式生产,只有几间较为陈旧的生产产房,且属于向原集体企业租用。
2、企业确只有30个窖池在生产,大部分产品也确实为简单的塑料桶包装销售。
3、购进的高粱、包装物、煤炭等都没有发票留存,东坡区火车站***所有的公司也已注销,无法找到当事人。
4、公司财务核算也极为不健全,无法提供生产和销售数量,也无法提供每个品种的销售单价。包装物的领用记录也没有,工人的工资记录也没有,煤炭的消耗记录也没有……,无法从账面进行核实。
5、通过对零售商的走访,发现零售商所述的购进价格与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寻找依据进行核实。
6、通过对工人等相关人员的走访,发现企业确存在春节期间放假1个多月,农忙和洪水、大雪期间也存在停工放假的情形,一年的生产时间约为280-300天左右。
(五)评估计算
根据纳税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发现无法从企业账面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只能通过评估方法进行测算。
(一)投入产出法分析测算
我们设定相关指标为:生产时间290天、出酒率46%、加浆降度系数1.1。
粮食投入量=窖池总窖积×200×365÷发酵周期,即30×3×200×365÷8=652500斤。产出标准度数酒量=粮食投入量×出酒率(按46%计算),即652500×46%=300150斤。
产成品数量=标准度数酒量(57度)×加浆降度系数(1.1),即300150×1.1=330165斤.即公司的产量应在330165斤左右,与企业申报数量差距约为76000斤。
(二)边际贡献法测算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主要可变成本包括:粮食成本、人工工资、煤炭耗用、包装物、消费税,固定成本主要包括:锅炉折旧、管理人员工资、窖池承包费用、电费等。
我们测定单位白酒(加浆降度后)耗用1.88斤粮食,每斤粮食1.8元,耗用0.8斤煤炭,每斤煤炭0.2元,包装物每斤白酒耗用0.28元,人工工资每天480元,每天产1200斤酒,每斤酒0.4元,消费税约为每斤1.70(按每斤7元)。酒糟收入每斤酒约产2斤酒糟,酒糟销售价格为每斤0.18元。
每斤白
酒
可
变
成本
=1.88
×1.8+0.2+0.28+0.4+1.70-0.36=5.60元
固定成本每年锅炉折旧2万元,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窖池承包费1万元,电费2.5万元,运费1万元。
每年的固定成本为2+5+1+2.5+1=11.5万元。
根据企业陈述,企业的低端白酒销售收入基本能将成本费用收回,高端酒销售收入为盈利收入。每斤酒按7元的销售价格,不含税销售价为7/1.17=5.98元,每斤的毛利为5.98-5.60=0.38元。
低端酒产量约为115000/0.38=302631.58斤,企业总生产量为302631.58/0.9=336257.31斤。
综上所述,两种方法测算结果基本一致,企业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
(六)评定处理
通过与企业再次沟通,将两种计算方法一一向企业进项计算演示,企业最终自查承认约少计销售数量约6万斤左右,自查补缴税款236,633.70元,加收滞纳金17,747.53元,补缴税款后,企业窖池每立方米税收贡献率达到14,346.29元。
第二篇:白酒评估案例
***酒业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酱香型白酒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2.028亿元,经营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纳税人识别号:52038272218365-4,主要从事白酒生产、销售、出口贸易活动,现有职工580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202_年3月设立,现有制酒车间七个,制曲车间一栋,酒库五栋、办公楼1栋、包装车间及成品包材库一栋,以及配电房、污水处理设备、水池等相应配套的基础硬件设施,形成年产大曲酱香基酒202_吨生产能力的大中型白酒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近8,100.00万元,投资规模与年销售收入在同行业中处于中偏上水平。
二、确定评估对象
202_年12月,仁怀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该公司亏损和弥补亏损认定未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酱香型白酒的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周期长、固定资产投入大、生产原酒存货周转率底、在建设期间生产费用高、销售收入少等现象以及该公司的亏损盈利情况,评估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发现该公司的所得税负担率,增值税、消费税负担率、其他地方各税费负担率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的异常,确定将该公司纳入纳税评估对象。评估期间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疑点分析以202_年财务数据为基准,由于该公司涉及弥补亏损,对亏损部分数据追述到202_。
三、评估数据说明及疑点分析
(一)财务状况总体说明
根据***酒业有限公司近3年财务报表数据显示,截至202_年12月止,***酒业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7,288.90万元。202_年、202_年、202_年期间销售收
入与以前相比有明显增长,202_年销售收入4,311.00万元、202_年销售收入5,478.00万元、202_年销售收入8,100.00万元,年均增长率为37.5%。根据***酒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数据显示,该公司202_期末库存存货总额20,265.00万元(202_年、202_年、202_年存货年均增加4000多万元),固定资产余额达25,433.00万元(在建工程未转入固定资产1000多万元),说明该公司年产202_吨生产车间工程建设项目基本结束,企业较202_年期末库存8,625.00万元,增长135%,占202_年期末资产总额的38%,存货周转率为40%。
(二)理论税负测算
评估人员根据***酒业有限公司基酒耗用的红粮、小麦、谷壳等不同原材料测算,每公斤产成品(粮食白酒)耗用进项税额为2.55元。该公司成品酒每公斤平均销售单价为65.80元,其进项税负率为22.78%(2.55/11.19=22.78%),测算出综合理论税负水平为13.13%,较全国白酒生产行业平均税负水平7.64%高5.49个百分点。
(三)疑点问题分析
该公司202_年至202_年末累计亏损3,728.90 万元(其中202_年亏损714.92万元、202_年亏损379.42万元、202_年亏损413.73万元、202_年亏损561.81万元、202_年亏损1,659.02万元),202_年盈利899.22万元,202_年盈利559.65万元,202_年盈利3,000.325万元。
根据理论税负的测算结果表明,该公司可能存在少缴所得税和部分地方税费的问题,结合酱香型白酒生产工艺特点,与财务报表表明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比对得知,如何在众多的评估分析方法中选择正确的评估方法是破解该行业税收管理的关键所在。以单位产品的直接原材料耗用情况计算产量,从而推断产品销售量是工业企业评估中常用的方法。评估人员运用能耗测算法对该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下列疑点:
疑点1:202_年1月至12月白酒生产最主要的2种原料高粱、小麦耗单位用量比202_年成本减少0.11元/公斤,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2:根据测算1公斤红粮、1公斤曲药产出0.5公斤酱香型酒,202_该公司出酒率高达28%,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3:***酒业有限公司202_年财务报表累计实现会计利润3,000.325万元,未见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凭证,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4:202_年固定资产期末数为25,433.96万元,期初数为16,529.30万元,内新增加固定资产8,904.66万元,需要核实该公司是否开具发票结转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缴足房产税,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5:长期股权投资202_年期初数1,389.09万元,期末数1,598.41万元,内新增加长期股权投资209.32万元,需要核实该公司是否为**酒销售公司、***关联公司添置固定资产类似的资产,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6:202_年期末累计折旧期初数3,001.89万元,期末数2,073.67万元,需要核实该公司累计折旧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折旧标准,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7:202_年在建工程期末减少5,700.00万元,核实在建工程结转时间和结转过程的明细,需要核实长期借款利息支出是否按照实际比例计入在建工程,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8:202_年无形资产期初数987.40万元,期末1,444.25万元,内新增加无形资产接近450万元,核实是否有购入商标或者土地,核实该公司记帐和摊销情况,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9:核实该公司的实收资本202,800.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长期借款合同、是否按规定缴足印花税,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10:202_年应收帐款期初数532.62万元,期末数1,148.10万元,将该公司202_总收入和应收帐款进行比对,核实该公司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折扣情况,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11:202_未分配利润期初数-1061.05万元,期末1939.27万元,结合酱香型白酒生产工艺的特点,查找亏损的原因以及利息支出、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准确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疑点12:核实该公司营业外支出13.70万元是否包含罚款、滞纳金,“三费”支出、对外捐赠等是否符合规定,需对此疑点进行约谈举证。
四、约谈举证
针对上述疑点问题,评估人员约谈该公司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举证如下: 针对疑点1:红粮、小麦是酿酒时的主要配料,其中小麦是制作酒曲的主要原材料,红粮、小麦的耗用量和气候、环境、工艺操作直接影响出酒率,202_年与202_年相比,每生产0.5公斤原酒降低耗用原粮0.11元/公斤,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加强了收购原材料的质量;实行ISO900质量认证管理,严格规范工艺操作流程;气候环境比202_年好,出现极端气候较少,有利于酒醅的发酵。
针对疑点2: 1公斤红粮、1公斤曲药产出0.5公斤酱香型酒是传统工艺对出酒率的标准,但粮食的出酒率与酒醅的发酵周期、温度以及所投粮食的品质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酒醅的发酵周期直接决定着粮食出酒率的高低。酒醅的发酵周期越长,其出酒率越低,酒的品质越高。该公司所生产的主要产品属于面对市场的中高档酱香型白酒,其发酵周期和储存周期较长。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202_年每生产0.5公斤原酒耗用红粮、小麦1.93公斤。202_年每生产0.5公斤原酒耗用红粮、小麦1.74公斤,属于正常。
针对疑点3:根据该公司202_财务报表显示,累计实现会计利润3,003.20万元,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202_年亏损413.73万元,202_年亏损561.81万元,202_年亏损1,659.02万元,202_年盈利899.22万元,202_年盈利1777.22万元,202_年盈利3,000.3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之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因此,该公司从被投资方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财税[1997]22号文件规定弥补以前亏损。
针对疑点4:202_年固定资产期末数为25,433.96万元,期初数为16,529.30万元,内新增加固定资产8,904.66万元,核实该公司是否开具发票结转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缴足房产税。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只按照7,021.16万元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新增加固定资产8,904.66万元,其中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原值5,064.3459万元,应补缴房产税3.54万元。
针对疑点5:长期股权投资202_年期初数1,389.09万元,期末数1,598.41万元,年内新增加长期股权投资209.32万元,核实该公司是否为**酒销售公司、***关联公司添置固定资产类似的资产。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对**酒销售公司、***关联公司的直接投资,属于正常。
针对疑点6:202_年累计折旧期初数3,001.89万元,期末数2,073.67万元,核实累计折旧是否符合折旧标准。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固定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
针对疑点7:202_年在建工程期末减少5,700.00万元,核实在建工程结转时间和结转过程的明细,需要核实长期借款利息支出是否按照实际比例计入在建工程。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是202_年1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中属于应税房产原值的5,064.3459元,应于202_年12月起缴纳房产税。该公司202_应补缴房产税3.54万元。
针对疑点8:202_年无形资产期初数987.40万元,期末1,444.25万元,新增加接近450.00万元,核实是否有购入商标或者土地,核实计帐和摊销情况。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202_年期末新增加无形资产接近450万元,其中购买商标227.20万元、202_年3月办理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262.37万元,未按规定缴纳契税7.87万元。新增加3.04亩(2,026.68㎡)土地已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针对疑点9:核实该公司的实收资本202,800.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长期借款合同、是否按规定缴足印花税。经核实,该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长期借款合同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该公司202_取得销售收入8,100.00万元、202_年购包装物2,069.94万元、购车等固定51.49万元、购进原材料(红粮、小麦等)3,954.93万元,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4.25万元。
针对疑点10:202_年应收帐款期初数532.62万元,期末数1,148.10万元,总收入和应收帐款进行比对,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否有销售折扣。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202_年总收入8100.00万元,内新增加应收帐款615.48万元,新增应收帐款占总收入的7.6%,期末应收帐款占总收入的14.2%,应收帐款率过大,建议该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金回笼率,增加公司的效率。
针对疑点11:202_未分配利润期初数-1061.05万元,期末1,939.27万元,结合酱香型白酒生产工艺的特点,查找亏损的原因(支出利息、财务费用、库存时间长等),核实弥补亏损的情况。经评估人员核实,该公司从设立、生产建设、投入使用,符合生产经营的现状。该公司未完全按税法规定进行弥补亏损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议该公司加强弥补亏损台账管理和备案工作。
针对疑点12:核实营业外支出13.70万元是否包含罚款、滞纳金和不符合规定捐赠等情况。经核实,该公司202_年赞助工商局3.00万元、质量监督局罚款4.06万元、环保罚款3.00万元、滞纳金0.44万元、赞助遵义消防支队组建2.00万元,合计12.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对疑点问题进行约谈,因为酒类产品生产工艺的特殊性,部分疑点问题未能解除,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五、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对***酒业有限公司酿造车间、储存车间、制曲车间、勾兑车间、瓶装车间进行实地核查后了解到:一是该企业于202_年前主要生产的是发酵周期比较长的酒类产品,该公司基酒生产车间7栋、储存仓库4栋(面积共31,726.00㎡),露天酒罐600吨的有2个、50-200吨的有15个、储存酒坛吨坛5100个、千斤坛4300个,但因储酒容器的特殊性,无法核实罐内存酒的真实性;该公司部分生产车间实行的是固定工资制,包装车间实行的是固定工资+计件工资,但该公司的财务核算比较健全,详细记载具体计件工资的分配;该公司主要动力为煤和电,各月发生的数额与生产周期匹配,主要产品的生产量和投入的原材料匹配。
实地核查的结果证实,企业说明的理由属实,同时表明投入产出比例和生产周期的固定投入适合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酒类产品当期投入的红粮、小麦、曲药等原材料生产出的半成品原酒,即当期直接原材料的投入产出只与当期入库的原酒数量有关,原酒储存损耗与酒坛子质量和储酒年份有很大的关系,当期生产的原酒需要5年的储存期后才能成为合格的酱香型白酒,当期产成品的销量是5年前的产量(不计算正常损耗),计算正常损耗后的销量才是企业当期真正的销量;二是酱香型白酒酿造工艺复杂,如该企业严格按照一年为一个生产周期,9次蒸煮,七次取酒,一年后轮次盘勾,入库储存4年,勾兑成品。该企业根据市场各类产品的需求开发高端品牌酒、个性化订制酒、团购酒等。从生产、储存、勾兑、包装、销售等环节,存在多元式成本组成方式,单一的测算方法不能全面反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只能反应部分成本的真实情况,某些指标还需要科学测定,准确反应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原酒储存的酒耗,包装物品—瓶子、酒盒、酒盖的正常损耗等)。根据前期评估存在的疑点及约谈情况,有针对性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该公司从202_年至202_未完全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弥补亏损、建立亏损台账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202_该公司总收入8,100.00万元,内新增加应收帐款615.48万元,新增应收帐款占总收入的7.6%,期末应收帐款占总收入的14.2%,应收帐款率过大,建议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金回笼率,增加企业的效率。
(三)部分地方税种未足额及时缴,应补缴纳契税7.87万元、房产税3.54万元、印花税4.25万元、企业所得税190.12万元。
(四)202_实现会计利润30,003,252.97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1376.1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473.42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305,155.72元,弥补以前亏损22,700,279.05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7,604,876.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01,219.00元。
六、评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该公司202_年至202_期间应补缴契税7.87万元、房产税3.54万元、印花税4.25万元、企业所得税 190.12万元。三年应补缴地方各税共计205.78万元。
七、评估建议
通过以上评估案例,为加强税源,促进税收征收,达到对白酒生产企业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目的,拟建议如下:
(一)应加强白酒行业税收调查与研究。根据酱香型白酒生产的工艺流程特点及经营规模、经营品牌、经营方式、财务核算等特点,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健全动态税源监控,设定科学的税负参考值和指标预警值,对酱香型白酒行业的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起指导作用。
(二)应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收检查。关联企业是企业调节利润和逃避税收的重要途径,因为关联企业中有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有的为核率征收,还有的为减免税企业,相互间不按独立企业之间往来进行结算,从而达到调节利润,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因此,应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源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三)注重对评估结果分析,并不断修正和强化日常征管。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手段,在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应纳税款,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能力的同时,通过对评估的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和细化分析,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存在差异和异常现象入手,发现纳税人在税法执行上存在的普遍问题,以及时解决我们日常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征管漏洞。
第三篇:面粉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案例
面粉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案例
面粉加工行业纳税评估案例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国家税务局
一、内容提要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属于种植农作物比较集中的地区,河套地区的小麦非常适合加工优质面粉,质优价廉地原料成就了一大批面粉加工企业,部分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龙头企业带动了巴彦淖尔市面粉加工企业的发展。每年的面粉销售量非常大,但是绝大部分面粉加工企业的税负较低,基于这种异常现象,202_年3月21日,由巴彦淖尔市国税局征管科牵头成立专项评估小组,开展了面粉行业的纳税评估。
通过在基层局选择2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评估对象,实地了解面粉加工企业的工艺流程,从中找出了关键电耗和物耗指标,以电耗、面粉的出成率为基础、依据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分析评估。至4月5日,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这两户企业实施了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制定了面粉加工行业的关键性指标预警值,并且在全市推广了面粉加工行业指标的参照标准。全市各征管局根据这一标准,对所有的面粉加工企业展开纳税评估,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评估入库税款400万元,面粉行业的税负率由过去0.6%提高到现在的1.2%,提高了0.6个百分点。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由于本地生产的面粉在国内市场占据了不少的份额,而且有了自己的知名品牌,面粉交易量日趋增大,税负率却普遍偏低,针对这种异常情况,决定在面粉行业选择2户具有代表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对象。
2、对象筛选。在面粉加工行业内根据企业的技术设备、规模大小、资金实力、日处理能力等选取两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确定为评估对象。主要运用行业税负对比法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评估对象。
3、案头分析基础 ⑴熟悉掌握工艺流程
在此之前,我们对面粉加工业的工艺流程一无所知,这是我们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面临的第一道难关。为了尽快熟悉工艺流程,我们首先与当地工艺最先进的一户面粉厂取得联系,与厂方的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起召开了小型的座谈会,厂方的技术负责人领我们实地参观了加工面粉的生产线。经过融洽的交流和沟通,结合实地的参观,我们熟悉了面粉的生产流程、面粉加工行业的核算流程、主要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情况。
面粉的生产流程。目前都是自动化流水作业,首先将小麦源源不断地送入储藏罐中,再由输送管道输入清理设备;经过风力设备的粗清、二清甚至三次以上清理,进入磨粉机组;磨粉机组中磨的数量各有不同,复式气压磨最先进,磨的数量多,产出的面粉精细程度越高,可以从质量等级上分出十几种不同等级的面粉;不同质量等级的面粉从磨粉机组的出面口自动流出,然后进行包装入库。
(2)核算流程。由于小麦是不断地流入生产设备的,安装精确的计量装置比较昂贵,所以五原的面粉加工厂都没有计量装置。为了解决小麦的出库核算问题,采用“面粉+麸面+麸皮=小麦出库量”的方法核算小麦出库量。目前,每个面粉加工企业都采用这种办法。
(3)主要技术指标。面粉加工行业普遍以“加工每百斤小麦耗电3.5度、投入人工费用1.5元”作为投入成本标准;以“出粉率74%为标准,衡量小麦质量,最高的不超过76%,最低的也有71%。
(二)指标选择与分析
1.对企业产品出成率的测算分析,推测企业实际应纳税款。在熟悉了工艺流程后,我们在评估中选择了处理每斤小麦的耗电量、处理每斤小麦的直接人工、出粉率。针对我们能够采集到数据的可能性,对个体户和企业采用了不同的评估指标组合办法。
①个体户产量评估。由于只能采集到用电量,且电量数据真实程度相当高,因此我们以处理每百斤小麦的耗电量3.5度,出粉率72%为标准按月估算面粉产量。小麦投入量估算值(斤)=实际耗电量(度)÷3.5(度)×100(斤),面粉产量估算值=小麦投入量估算值×出粉率。②企业产量评估。将处理每斤小麦的耗电量、处理每斤小麦的直接人工、出粉率指标的实际值与标准值进行对比,找出偏离标准的月份,对偏离标准的月份进行产品数量结构分析和成本价值构成分析,查找投入产出不符合正常结构比例的实际比例关系,为指标的异常表现寻找更有力的分析性证据,经过证实后,重新按标准估算产量。2.确定数据采集方式
为了满足对企业进行完整、系统评估的要求,以及避免实行实地检查,打扰纳税人。我们拟订了数据采集方案,确定数据采集的项目、范围,并制成固定的表格,由采集人员到企业说明情况,以财务人员填列为主的方式收集数据。3.具体估算分析
工作小组的人员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计算。分别从投入产出总量计算三项关键指标值进行对比;分品种产品产量、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与毛利;月份之间小麦投入增减量与面粉产出增减量、麸皮和麸面增减量、电耗增减量、直接人工增减量的结构变动;同行业同等质量面粉价格对比等方面进行分析。4.现场检测与验证
通过与纳税人的访谈和沟通,结合具体的估算分析,我们认识到:最关键的是处理小麦的电量单耗标准和出粉率标准一定要有说服力。为了验证这两项指标平均值的可靠性。我们选择1户设备较先进的企业纳税人和1户规模较小的个体户,进行这两项指标的现场检测。
设备较先进的企业是户一般纳税人企业,有一条生产线,设计能力是日处理小麦50吨,工艺技术水平较先进。对其耗电测试情况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于202_年3月22日第一次测试实际生产工时20小时20分,耗电量3034度,处理小麦43吨,每百斤小麦耗电3.5度。202_年3月23日第二次测试实际生产工时23小时20分,耗电量3460度,处理小麦50吨,每百斤小麦耗电3.5度。
规模较小的个体面粉厂在1993年开业,使用的是巴盟面机厂1993年出产的磨粉设备,技术比较落后。对其耗电和出粉率的测试情况是:现场测试1小时,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耗电80度,处理小麦2475斤,生产出面粉1875斤、麸面和麸皮600斤。用测试数据计算得出,处理每百斤小麦耗电3.2度,出粉率75.8%。
通过对两户纳税人生产耗电和产量的现场测试可知,处理小麦的电量单耗、出粉率与设备的先进程度没有直接关系。在同等的小麦质量前提下,这两项指标的标准值不会有很大的变动。只不过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能生产更多得优质面粉,但不会改变面粉总产量。具体见小麦处理量测算明细表。小麦处理量测算明细表
月份
电量(度)
每斤小麦的耗电标准
小麦处理量
一月
31600
0.035
902857 二月
0
0 三月
6000
0.035
171429 四月
6320
0.035
180571 五月
3240
0.035
92573 六月
3040
0.035
86857 七月
2520
0.035
72000 八月
2800
0.035
80000 九月
6040
0.035
172571 十月
0.035
0 十一月
720
0.035
20571 十二月
2400
0.035
68571 合计
64680
0.035
1848000 面粉产量测算明细表
月份
小麦处理量
出粉率
面粉产量
麸面和麸皮
一月
902857
0.72
650057
252800 二月
0
0
0
0 三月
171429
0.72
123429
48000 四月
180571
0.72
130011
50560 五月
25920 六月
24320 七月
20160 八月
22400 九月
48320 十月
十一月
5760 十二月
19200 合计
92573
86857
72000
80000
172571 0
20571
68571 1848000
0.72
0.72
0.72
0.72
0.72 0.72
0.72
0.72
0.72
66653
62537
51840
57600
124251
0
0
14811
49371
1330560
517440
(二)约谈举证
我们用以上的估算结果与业主进行了约谈。在约谈过程中,我们首先向业主讲明约谈的目的:一是了解去年面粉加工的情况,销售情况;二是通过约谈解释纳税上存在的问题,以督促自查自纠。所以,业主以自述为主,评估人员在业主自述的基础上,解释估算过程。通过约谈,业主对以电耗测算的小麦处理估计量作了两个方面的说明:一是个体面粉厂存在给农户换面的代农加工业务和部分客户委托加工业务,这部分在1月份至少有50%的量,不完全是自购粮加工,每加工100斤收2元加工费;二是面粉质量不合格时,还要重新回机加工,每月回机2-3次,一次回机数量小,一般是一两千斤,但需要消耗电。
业主对评估人员测算的处理小麦的电耗标准、出粉率标准表示认可,同时讲到这两个指标在面粉加工行业是大家公认的指标。
根据约谈的情况,我们对该户个体面粉厂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估算情况如下:
XX个体面粉厂202_年收入情况估算表
单位:度、斤、元
月份
电耗
小麦处理量
面粉
麸皮
不含税收入
自购粮
代农加工
自购粮
代农加工
1月
31600
451428
451429
325028
126400
221045
8517 2-12月
33080
945143
---
680502
264641
462228
---
(三)评估处理
经过测算分析、约谈举证,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处理小麦的电耗标准、出粉率标准是面粉加工行业的公认指标。处理小麦的电量单耗、出粉率与设备的先进程度没有直接关系。在同等的小麦质量前提下,这两项指标的标准值是不会有很大的变动,处理每斤小麦的人工费用会因为各自的情况不同有所变动。这两户典型户的三项指标的测算值同样证明了上述结论。具体测算情况如下表: 典型户的三项指标的测算值
纳税人名称
经济类型
设备先进程度
处理百斤小麦的电耗
出粉率
处理百斤小麦的直接人工
XX面粉厂
私营企业
最先进
3.3-3.5
74-75%
1.3-1.5 XX面粉厂
私营企业
较先进
3.3-3.5
74-75%
1.3-1.5 XX面粉厂
个体
一般
3.3-3.5
73-75%
——
XX面粉厂
个体
落后
3.3-3.5
73-75%
——
(四)评估延伸
通过评估,我们将纳税评估工作成果在全市面粉加工行业进行了推广、延伸。
1.确定面粉加工行业税负参照值
(1)小麦年末零库存条件下的税负水平。以一个内购进的小麦全部投入生产并实现销售为假设,以处理每斤小麦的耗电0.035度、出粉率73%、处理每斤小麦的直接人工0.015为标准计算的税负率是2.67%。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主要抵扣项目计算表 单位:斤、度、元
主要购进项目
购进数量
不含税单价
购进金额
抵扣税额
小麦
0.55
7.15 电力
3.5
0.439
1.54
0.26 包装袋
0.73
1.45
0.25 合计
--
--
--
7.66 销售收入计算表 单位:斤、元
主要产品
销售数量
不含税单价
销售收入
销项税额 面粉
0.90
65.7
8.54 麸皮和麸面
0.31
8.37
1.10 合计
--
--
74.07
9.64处理百斤小麦评估参照值 单位:斤、元
应纳税额
税负率
电耗
电费
电量的单位税量
电费的单位 税量
1.98
2.67%
3.5
1.5
0.57
1.32(2)小麦年末10%库存条件下的税负水平。本实际投入小麦100斤,购进小麦110斤时,与零库存条件下的税负水平相比,进项税抵扣额增加0.72元,税负率是1.7%。处理百斤小麦评估参照值 单位:斤、元
应纳税额
税负率
电耗
电费
电量的单位税量
电费的单位 税量
1.27
1.7%
3.5
1.5
0.36
0.85 经过以上分析,个体户一般是购、产、销基本平衡,按照一般纳税人理论税负水平核定应纳税额,适宜采用零库存小麦条件下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税额。在估算应纳税额时,应用“电量的单位税量”或“电费的单位税量”。以XX个体面粉厂202_年耗电情况为例,该个体面粉厂202_年耗电64680度,按单位电量应负担0.57元税额测算,202_年应纳税额为36868元(64680×0.57)。这种核定方法既能平衡同行业税负,又能根据纳税人生产的淡、旺季及时调整定额。
通过以上分析,面粉加工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应保持一定的小麦库存数量,以保证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因此,面粉加工企业应适用小麦10%库存条件下,测算的税负水平作为面粉加工行业的税负参照标准。2.建立面粉加工行业投入产出结构模型
经过对面粉加工行业的实地调查测算,处理每百斤小麦耗电3.3度—3.5度电量,出粉率一般为73%--75%,可以确定投入100斤小麦,该面粉加工企业的产品结构为:面粉73斤—75斤,麸皮、麸面27斤—25斤,其他的杂质、水分约为0.08斤。投入产出产品结构模型
单位:斤
小麦投入量
面粉产出量
麸子产出量
其他水分杂质 1
0.73-0.75
0.27-0.25
0-0.08
三、评估建议
1、发挥行业关键指标的重要作用。通过此次纳税评估我们可以看出,对企业、行业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过程全面深入的了解,抓住关键因素,将为作好纳税评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投入产出分析方法”是深度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手段。本评估案例充分说明通过科学合理的投入产出指标,结合约谈信息,使生产能力的分析更细致更严谨,为纳税评估发现疑点,找准问题,核实疑点创造了有利地位。
3、加强后续成果推广,促进行业管理。通过挖掘典型,提取规律性的东西,推广到行业的税源管理,追求评估效益最大化,成为税源管理的目标之一。本案例中面粉行业的税源管理经验在行业税源管理的方法上作了有益尝试,其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本案点评
本案选择不同纳税水平、工艺水平的的典型企业为评估对象,以投入产出分析为中心,依托评估指标测算,展开产量分析评估的方法值得在深度挖掘税源工作中借鉴。在约谈举证环节,借助实地检测数据,论证指标的科学性,给企业各层次会计核算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税收实践课,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第四篇:纳税评估案例
纳税评估案例
1.案例分析
A市某区国税局利用计算机系统对202_年1至10月份辖区内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筛选,系统提示发现该市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202_年税收负担异常且应纳税额变动与销售变动配比变动率为“-1”,综合疑点系数较大,被列为当期评税对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异常问题:
1.202_年8-10月企业实际税负率为8.91%,而参照税负率为1.96%,实际税负高于参照税负,且超过了偏差限制度;但通过测算202_年1-10月税收负担,发现该企业202_年1-10月税收负担为1.6%,仍低于参照税收负担率。
2.202_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444790.60元,应纳税额为17710.22元,202_年9月份销售收入为175235.04元,应纳税额为29789.96元。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53.8%,而应纳税额减少40.55%。
评税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分析认为造成数据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10月份少记商品销售收入
2.2.商品已入库,货款未付清,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
3.由于所经销的商品是日常消费品有可能赠送他人,未做销售收入;
4.由于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针对上述疑点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进行了约谈。
约谈中,评税人员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宣传税法,并介绍评 1
税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积极配合评税工作。经财务人员的自查,确认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有隐瞒销售收入滞后申报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2_年1-9月漏申报商品销售收入7113.54元,应缴增值税1209.30
元。
2.202_年10月1号凭证商品销售收入4634.16元,10月2号凭证商品
销售收入256002.85元,应缴增值税44308.29元。
3.库存商品用于赠送他人按零售价计5870.00元,应缴增值税997.90元。
4.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按成本价计18601.8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3162.32元。
5.销售给某大酒店因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计38260.0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5559.15元。
综合1-5点该企业共自查补申报税款55236.96元。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进行纳税评估工作要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了解,同时,要充分灵活地利用纳税评估中的各种指标,通过分析,发现税收疑点和问题,为后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2.案例分析
某工艺品厂主要生产销售衔缝制品、工艺品等,产品绝大部分销售给外贸出口(进出口)公司,并开具6.8%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2_年产品销售收入19204431.34元,202_年产品销售收入17457922.09元,但应纳增值税均为零。连续两年税收零负担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当地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被列入当期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经评估分析,疑点不能排除,进行约谈举证环节。
针对连续两年零税负现象,企业总帐会计陈述如下:该企业主产品为衔缝
制品,每年上半年为生产、销售淡季,下半年才陆续组织生产,故前期组织生产用原材料购进大,进项税额留抵大,至202_年10月末尚有2.16万元留抵税额,尤其是受今年非典的严重影响,产品压库滞销较大,1—8月份仅实现销售收入304.6万元,影响应纳增值税额的实现。另外,近几年来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费等成本增大,而销售价格又提不上去,为拉住客户,亏本也做,故出现进销倒挂现象,几年来企业未有税金实现,税额的实现将体现在以后。
由于该企业的财会人员系从事财会工作多年的老会计,也较熟悉税收政
策,仅靠约谈、理论分析难以发掘其问题,评估人员要求其举证,并调阅了相关帐册及凭证。发现如下疑点:
一、产成品无明细帐。产品收、发、存财务上仅有汇总帐,无分品种的分类明细帐,而矛盾的是每笔出库凭证的附件却有详细品种,企业却无法提供分品种的结存明细帐。
二、无半成品帐。根据衔缝制品的工艺流程和特点,月度之间应该有已完工的半成品被子、垫等,但财务上未设半成品的明细帐,却有半成品购进和发外加工。
三、原材料大多为购进的半成品。查看其提供的进项发票,大多数是半成品被子、垫等品种,直接原材料很少,说明该企业自备工序简单,主要依赖外部协作。
四、原材料、半成品供应商主要系关联企业。通过举证检查,我们发现原材料、半成品主要由另一个企业提供,而另一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该企业系同一人,也主要从事同类同品种衔缝被生产,相互之间存在价格上、供应上的关联关系。
五、另一关联企业系民政福利企业。另一福利企业与该企业经营品种相同,互为购销关系,该企业间接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均系另一福利企业提供。
恰好当期该企业正在申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多缴税款退税。针
对这一突破口,评估人员明确指出,该企业财务核不够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措施。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投资与决策都必须保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确保保值增值。尤其是作为一个有着多年财务工作年限的老会计,更应知晓该道理。在该企业存在的疑点问题调查清楚之前,不能给予退税。
面对退税申请难以被批准的现实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企业会计终于道出了“苦衷”:
一、内部管理各环节混乱,导致生产、仓库、供销、财务上衔接不畅,原始数据和资料难以准确及时采集和共享,各自为政而保其目标任务的完成现象较严重。因而造成财务核算被动,倒臵为以销为帐,原始明细资料不全而无法详细核算,故无产成品明细帐。
二、在产品、半成品合在一起核算。事实上,部分半成品还可以对外出售,但为了简化,人为与在产品混在一起核算,并将大量已发出未及时开票记收入的产成品挂在产品(生产成本借方余额)中。
三、该企业的设立是有隐情的。因为税法规定,民政福利自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为达到能享受优惠政策,便变通设立了该企业,基本上平价进出给该企业销售给外贸公司,达到了既变通享受了优惠政策,税负又为零的目的。
四、产成品实际上系福利企业所生产。两个关联企业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仓库、工人、设备、场地共用,只是人为将产成品根据该企业开具发票量的多少分配到两个企业帐务上去。购进的应该是产成品而非半成品,违反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的规定。
五、人为调节购销而迟做、少做收入。由于间接出口的外贸产品,结算形式大多是货先发出,待外贸公司通知其开具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款时方开具发票入帐反映收入。再加上发出产品须经外贸公司质量全检,方能确定
各品种的开票数量,故亦未能及时记收入,另外,设立的门市部少做收入现象也一定程度存在着。
据此,该企业因上述因素,未及时开票或少做收入,至评估时(11月底)共计178.63万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37万元,抵减上期留抵税额后,实际应纳28.21万多元,已限期入库。对其购进名为半成品实为产成品的非自产品部分的专用缴款书退税申请49万多元,不予审批退税,并按规定进行了
处罚;对其关联企业之间有意偷逃税行为依法移送稽查进一步作关联检查。
3.案例分析
XX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面粉加工、小麦收购、饲料销售、兑
换,其主产品是面粉,副产品是饲料(麸皮和黄粉)。该企业近两年连续亏损,主营业务收入为8317950.39元,主营业务成本为8234607.47元,其主营成本利润率只有1.0%,但其实际运行状态正常。为此,主管国税机关将其列入当年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单位。
通过评估分析认为主营成本利润率明显偏低,企业经营状况应该是不容乐观的,但该企业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其新增应收帐款金额为839368.15元,占营业收入的10%,存货的周转状况较好,期末数为648220.03元,比期初数下降了27.56%。而该企业的应付帐款余额引起了评估分析人员的注意。其期初余额为251151.74元,期末余额为-155156.81元,增加借方发生额406308.55元。
鉴于以上疑点的存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纳税人说明理由是:一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小麦收购价格高,且工人工资又高,而面粉销售价格低,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偏高,主营利润率偏低;二是企业虽然经营状况不佳,但农产品加工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通过举债,仍能维持正常运转;三是企业下半年为了增加效益,做到了少进多出,导致存货偏低。对于该企业的说明,明显存在理由过于笼统,缺乏足够的数据信息,未能完全排除其存在问题的可能。于是主管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
评估分析人员首先深入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结构,发现其每单位原料产出的主产品与副产品比大体是3:1。根据这一基本数据,对该企业的销售明细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主产品面粉与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比例偏离了正常的比例关系,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的35%以上,于是把是否少报主产品营业收入作为主要核查目标。经查,该企业的销售对象均为外地客户,而没有本地客户,且该企业又存在着门市营业部。在对门市营业部进行核查时,从其销售凭证中查实该企业202_未申报销售。对未申报销售的收入进行核实后,发现其配比关系仍存在差距。与其法定代表人沟通,并告知,如果不能说明其中的疑点,根据其成本核算状况,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销售额核定其主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只得说明其中一部分副产品饲料(麸皮和黄粉)是从别的同行中购进的,尚未取得发票,款已付给对方,所以应付帐款为借方余额,且已进入了生产成本。至此,评估分析人员的疑问有了答案。
根据评估结论,该企业对少计收入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0000元,其增值税也按规定进行申报,销售麸皮成本多结转116802.97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802.97元,不合法票据49298.41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面粉成本少结转15778.2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经评估分析确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5942.15元。
第五篇:纳税评估案例
行业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青岛胶南市茶叶制品生产业发展迅猛,但与之相反的是该行业纳税情况一直低迷,胶南市国税局根据税收数据分类统计分析,该行业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纳税疑点问题:一是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偏低,202_年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仅为3.25%。从收购鲜茶叶(初级农产品,税率13%)到精制茶(税率17%)税率差为4%,并且精制茶附加值颇高,因此,行业税负率应远高于4%,但实际行业税负率却与此背离。
二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明显偏低。202_年行业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全年户均实现增值税税额仅为60元,相当于全年户均申报销售收入仅为1000元。
三是个体工商户核定销售额明显偏低。统计显示,该行业月核定税额在500元以下的业户占到总户数的82.05%,甚至个别个体业户月核定税额仅为18元。
行业指标分析
为破解上述疑点问题,评估人员详细了解了制成茶的基本工艺流程、相关技术指标,并深入精制茶加工业纳税人茶地和制茶加工车间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了解,精制茶加工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一般为:采摘鲜茶-筛分-风选-拣剔-碎块-杀青(干燥)-匀堆-制成茶-分级-销售。如果是外购茶叶,流程可简化为:鲜茶-杀青(干燥)-匀堆-制成茶-分级-销售。
根据上述生产经营流程和行业纳税人共同认可的指标参数,评估人员形成了掌控“鲜茶叶基本亩产量”、“鲜茶投入产出率”、“各品级茶叶产成分配比例”和“单位能耗茶叶杀青量”等四个“关键率”指标,以产控税评估精制茶加工行业疑点问题的方法。
1.鲜茶叶基本亩产量:根据茶叶种植指导站提供的数据,并经实地调查测算和纳税人认可,正常情况下,胶南市鲜茶叶亩产量一般在50公斤~55公斤,春、夏、秋茶占亩产量的比重分别为70%、15%、15%。
评估指标:根据鲜茶叶基本亩产量,可以精确计算出精制茶加工业纳税人自有茶园的纳税当期鲜茶的产量,即:
纳税当期鲜茶叶产量=∑(茶叶种植可采亩数×鲜茶叶年基本亩产量×各季节鲜茶亩产量配比)
如果纳税人当期鲜茶产量明显低于计算值,应怀疑存在纳税异常问题。
2.鲜茶投入产出率和各品级茶叶产成分配比例。各季节鲜茶叶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杀青(干燥)和匀堆等工序,最后形成制成茶,正常情况下,春茶、夏茶、秋茶的投入产出率分别为0.5公斤制成茶/2.1公斤鲜茶叶、0.5公斤制成茶/2.5公斤鲜茶叶、0.5公斤制成茶/2.5公斤鲜茶叶。
根据茶叶种植指导站提供的统计数据,由于各季度鲜茶品质的差异,其品级茶叶产生分配比例也有所不同,即春季,一般分特级、一级和二级茶,其产成分配比例分别为20%、47%、33%,如只分一、二级茶,则产生分配比例为60%和40%;夏季,由于夏茶品质差,只能产成二级茶;秋季,一般分一、二级两个品级,其产成分配比例约各占50%.评估指标:根据上述两个“关键率”,结合纳税当期鲜茶叶投入量和各品级茶叶当期平均销售价格,可较为精确地计算出纳税人当期正常茶叶销售收入,即:
纳税当期茶叶销售收入=∑(当期鲜茶叶投入量×各季节鲜茶投入产出率×各季节品级茶叶产生分配比例×各品级茶叶当期平均销售价格)
如果纳税人当期申报或核定销售收入明显偏离正常销售收入,应怀疑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等问题。
3.单位能耗茶叶杀青量。胶南市鲜茶叶杀青(干燥)一般采取直接烘烤和蒸气烘烤两种工艺手段,其中,直接烘烤,主要采用燃煤和液化气两种燃料直接加热烘烤杀青,燃煤、液化气直接烘烤单位能耗茶叶杀青量分别为1250公斤鲜叶/吨煤和6公斤鲜叶/公斤液化气;采用蒸气烘烤,便于控制温度,但能耗也较大,其单位能耗茶叶杀青量约为625公斤鲜叶/吨煤。
评估指标:根据该“关键率”,结合实证掌握的纳税人当期能耗量,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纳税当期鲜茶叶总投入量,即:
纳税当期鲜茶叶总投入量=当期能耗量×单位能耗茶叶杀青量。
如果纳税人当期账面记载的鲜茶叶投入量明显小于理论计算当期鲜茶叶,应怀疑纳税人存在通过隐瞒鲜茶叶实际投入量,人为减少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
典型案例
(一)利用投入产出率,精算企业核定税额。
胶南市某茶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202_年该厂核定销售额为2.4万元,月核定增值税税额为120元,不足起征点。202_年在对该厂进行纳税评估中,通过调查并实地查看企业账簿、自有茶园和生产经营场所,评估人员获取了企业相关主要数据:
茶叶产出量:企业同期茶园可采面积为15亩,主要生产季度为春、秋两季。茶园每亩年产鲜茶叶为55公斤,其中春、秋两季分别亩产35公斤、20公斤,春茶每2.1公斤可生产成品茶0.5公斤,秋茶每2.5公斤可生产成品茶0.5公斤。春茶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等3个品级,品级产成分配比例为20%、47%、33%;秋茶分为一、二两个品级茶,产成分配比例各占50%。上述数据与评估人员掌控的“关键率”基本一致,因此,经计算,202_年该企业春、秋两季各品级茶叶产量分别为:
春季:特级茶=15×35÷2.1×0.5×20%=25公斤;
一级茶=15×35÷2.1×0.5×47%=58.75公斤;
二级茶=15×35÷2.1×0.5×33%=41.25公斤;
秋季:一级茶=15×20÷2.5×0.5×50%=30公斤;
二级茶=15×20÷2.5×0.5×50%=30公斤。
茶叶销售收入:根据市场调查,202_年胶南市春茶特级、一级和二级成品茶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2400元、400元和120元;秋茶一、二级成品茶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00元和60元,因此,根据茶叶产出量,可计算出202_年企业茶叶销售收入应为:
202_年企业销售收入=春茶各品级成茶收入+秋茶各品级成茶收入=(25×2400+58.75×400+41.25×120)+(30×100+30×60)=9.325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销售收入,可分别计算出企业本销售额(不含税)、应纳增值税额和月度应纳税额,即:
企业销售额=9.325÷(1+6%)=8.8万元;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8×6%=5280元;企业月度应纳增值税额=5280÷12=440元。
将计算数据与企业202_纳税情况进行比较发现,202_年企业销售额与上核定销售额2.4万元相差达6.4万元,月核定增值税税额相差达320元。据此,评估人员对该户纳税人进行了约谈。在严密的逻辑和准确的测算面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承认以前核定税额低了,并同意调高核定销售额,由过去的月核定税额120元调增至420元。
(二)运用单位能耗杀青量,巧破隐匿鲜茶投入。
某茶叶研究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申报销售收入79.8万元,缴纳增值税税款4.8万元,增值税税负率6.02%。202_年1月~9月申报销售收入49.8万元,缴纳增值税2.89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5.8%,税负率比上年下降了0.22%。为此,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2_年1月~9月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
评估中,评估人员了解到该企业鲜茶叶全部从外地购入,同时,企业账面记载当期外购鲜茶叶9000公斤。于是,评估人员根据“鲜茶投入产出率”和“各品级茶叶产成分配比例”等“关键率”指标,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款进行了测算,结果,测算与企业申报数据基本一致。
在该行业经营红火的势头下,企业税负率出现下滑,说明企业纳税确实存在疑点,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评估人员重新调整了分析思路,将问题的突破点选在了企业生产能耗上。于是,评估人员调取了企业相关账簿,经查当期企业账面记载:耗煤量为17.68吨。根据企业采用蒸气烘烤工艺进行杀青,评估人员运用蒸气烘烤“单位能耗杀青量”指标,计算出企业当期实际应当外购鲜茶叶数量,即当期实际应当外购鲜茶叶数量=17.68×625公斤/吨煤=11050公斤。
计算得出的外购鲜茶叶与企业账面记载的数量相比短缺达2150公斤。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又根据“鲜茶投入产出率”和“各品级茶叶产成分配比例”,对企业销售收入进行了重新计算,结果发现企业少申报销售收入达21.3万元。在精确掌握企业外购茶叶数量和销售收入的情况后,评估人员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充分有力的事实面前,该法定代表人承认当年和202_年存在部分外购鲜茶叶未入账,并积极主动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5.3万元。
评估成效
202_年,通过有效掌控“关键率”指标,以产控税开展精制茶加工行业评估,胶南市国税局共评估一般纳税人3户,自查入库增值税税款85.3万元,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原来的3.25%升至5.6%,提高幅度达2.35个百分点,对4户原采取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税额核定,对5户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和63户个体户进行了税额调整,调增核定税额21.4万元。
xx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湖南省国税局:《横向纵向对比,发现企业纳税疑点》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系202_年8月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100万元,现有职工68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生铁、钢材、水泥批发的企业,在娄底市批发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代表性。202_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偏低,因此,娄底市国税局将该公司确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疑点采集
评估人员调阅了202_、202_企业所得税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比较了近两年的税收和财务指标,查阅企业发票开具情况和税款抵扣情况。通过初步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疑点1.企业202_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202_年应税销售收入167349819.15元,202_年与202_年相比销售收入增加145685043.35元,销售收入变动率为87%,大大超过±30%的预警值范围。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疑点2.企业202_年增值税应纳税额1763393.45元,税负0.56%,比202_年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1.2%低0.64个百分点,税负差异幅度(与同行业比)为-53%,与企业202_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202_年增值税税负率下降了0.49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与上年比)为-46%。上述数值明显超出预警值±30%的范围。是否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多列进项抵扣行为?
疑点3.企业202_年运费抵扣税额272230.9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27727821.59元的比例为0.98%;而202_年运费抵扣税额782975.1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50921797.78元的比例却达到1.54%,比上年增长57%。是否存在多列运费抵扣的问题?
疑点4.企业202_年应税销售收入为167349819.15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46781.08元,202_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207%;202_年应税销售收入为313034862.5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75641.84元,202_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12%。
202_年与202_年相比,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下降0.087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为43%。是否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疑点5.企业202_年营业费用3959776元,占销售收入167349819.2元的比例为2.37%;202_年营业费用12951268.63元,占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的比例为4.14%,该比例变动率高达74.68%。是否存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得税的行为? 疑点6.企业202_年初存货金额2104370.6元,202_年末存货金额8984071.07元,年末比初存增加6879700.47元。该公司是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仓库,年末存货金额变动异常。是否存在存货不实,发出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问题? 约谈举证及实地调查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对该公司展开了约谈。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仅就疑点1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于是疑点1被排除。而由于企业方面无法对其他疑点给出合理解释,评估人员依照程序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评估人员对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按货物品种分类进行了测算。经测算,企业202_实现销售收入313034862.50元,应纳税额1763393.45元,增值税税负率为0.56%。其中,销售生铁收入256143123.95元,应纳税额2312659.86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0.9%;销售钢材收入48806518.55元,应纳税额-634969.74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3%;销售其他货物收入8085220元,应纳税额85703.33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06%。
评估人员通过上述指标测算分析,得出如下判断:与企业202_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其202_年增值税税负存在异常,特别是钢材项目销售的税负率为-1.3%,很可能存在少计钢材销售收入或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的现象。评估人员决定对其存货进行实地盘点。
评估人员通过对企业钢材仓库的入库单、发货单进行统计,并对钢材仓库进行盘点,发现钢材账实不符,账面比实际库存多202_吨,钢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 企业发出钢材202_吨给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与对方结算,故暂未作账务处理。评估人员对实地调查发现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记录,确定了钢材存货不实,发出商品未及时计销售收入的问题,并取得相关的材料。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告知企业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后,应及时做销售收入。企业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认可了上述问题,愿意主动自查申报补税。
经查阅账簿资料和运费抵扣凭证,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部分运费的单价过高,每吨货物1公里的运费单价高达2元,而据调查正常的单价是0.7元左右。针对这一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自查申报。但企业认为其运费已实际发生,取得的运输发票也是真实的,并且通过了税务机关认证,因而没有进行自查申报。评估人员经查阅费用账簿资料后发现,企业经营费用变动率异常,形成原因是该公司202_“经营费用-代理费”科目列支750000元,并于当期所得税前列支。经核实企业202_发生的代理费,因无法取得发票,企业采购人员在某地税局取得代理费发票报销。该笔代理费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000元。但该企业认为费用已实际发生,不愿意自查申报补税。评估处理 经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该公司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申报。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意该公司进行自查申报。
自查后,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主动申报202_吨钢材的销售收入5848949.35元,补缴增值税994321.39元.鉴于企业仅对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而少缴的增值税进行了自查申报,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运输费用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未进行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认为不能消除该企业的疑点。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人员将该公司移送至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稽查查处结果如下:
1.对企业部分运费中包含的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装卸费、押运费等费用,造成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追缴,补征增值税264621.84元;
2.对企业存在的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处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进行查处,补征企业所得税275620.49元; 3.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上述查补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处以0.5倍罚款计270121.17元。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评估与辅导并重———在约谈中解决企业问题》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_年1月,注册资金800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务,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33%。分析选案
202_年5月16日,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利用郑州市地税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查询分析,在对某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202_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后,发现如下异常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本年为-5.5%,上年为6.8%,近3年平均为5.7%,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5.8%。
(2)主营业务成本率异常:本年为83.6%,上年为72.5%,近3年平均为7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72.8%。
(3)主营业务费用率异常:本年为13.6%,上年为12.5%,近3年平均为1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11.8%。
(4)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年为-8.5%,上年为6.6%,近3年平均为5.7%,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6.2%。
(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异常:两者之比为0.65(-5.5%/-8.5%)。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而该比值小于1,且二者均为负数。
(6)企业所得税弹性异常:本年企业所得税变动率为-7.7%,营业收入变动率-5.3%,企业所得税弹性系数为1.45(-7.7%/-5.3%)。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而该比值大于1,且二者都为负数,表明税收缺乏弹性。
(7)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本年为8.6%,上年为12.5%,近3年平均为11.9%,辖区内本年同行业平均为12.8%。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估计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决定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提交税源管理科实施纳税评估。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
基于以上分析,评估人员作好约谈准备,报请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告知企业应提供的有关资料。评估人员到达公司后,首先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到其生产经营等在202_没有明显变化。在对其202_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结合会计账、凭证进行系统审核后发现在税收上存在如下问题:(1)收入有关资料显示:①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上存在红字冲销362800元,调出记账凭证,看其所附发票,系公司为促销而开展商业折扣,另开红字发票冲销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记载有12笔对外服务收入,合计126915元,调出记账凭证,看其所附原始凭证均为收据,经查其对该收入只进行所得税申报而未进行营业税申报,其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其他服务项目。
(2)成本有关资料显示:①内设职工食堂采购支出均计入生产成本,全年累计金额265742元,所附原始凭证均为白条。②用先进先出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全年累计结转8659473元,而其向地税局备案的存货计价方法是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经计算应结转7968364元。③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上记载有8笔培训支出,合计34580元,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没有对应的培训收入,经查均挂在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上,合计68745元。(3)期间费用有关资料显示:①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列支8356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64200元;计提坏账准备金180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计提12000元。②销售费用中,广告费列支3265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256800元;业务宣传费列支74600元,经计算按规定标准应列支64200元。③财务费用中,向职工集资2000000元,一年期,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年利息支出160000元,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58%。
(4)营业外支出有关资料显示:①卫生费20000元,经查凭证所附收据,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摊派的卫生费。②赠送支出90000元,经查凭证系对客户购买量大而赠送的产品,此为成本价,按同期同类平均不含税价计算为120000元。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约谈时解释为:有的问题是因为不知道相关的税法规定,有的问题是因为对有关税法规定理解有误等。通过有针对性的业务辅导,企业认可了评估人员的如下意见:(1)另开红字发票冲销收入问题:按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故应补提增值税61676元,补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67.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6632.4元(362800-6167.6)。
(2)对外服务收入问题:要补提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980.33元(126915×5.5%);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80.33元;还要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其他服务项目,以便向税务机关领购服务业发票。
(3)食堂采购支出问题:食堂采购支出不应计入生产成本,考虑到公司在产品、产成品年末余额较小,故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5742元;同时建议其采购凭证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发票。
(4)销售成本结转问题:按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改变成本计价方法,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1109元(8659473-7968364)。
(5)培训收入问题:少计培训收入68745元,要补提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780.98元(68745×5.5%);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964.02元(68745-3780.98)。(6)期间费用问题:业务招待费超支19360元,坏账准备多提6000元,广告费超支69700元,业务宣传费超支10400元,财务费用超支48400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3860元。(7)营业外支出问题:卫生费属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赠送产品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20400元(120000×17%),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2_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960元(120000-90000-202_)。
经过实地核查,对该公司审核分析出的问题终于水落石出,通过评估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得到了企业的理解和配合,对其问题全部予以签字认可。同时在该环节一次性取得相关证据和准确的数据,为下一步评估调整作好准备。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情况,该公司共补缴企业所得税519184.74元,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968.91元,缴纳滞纳金1120.22元,并按评估人员建议进行账务调整。此后,评估小组将该公司的增值税问题函告当地国税局。评估建议
1.反映问题:由于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繁多复杂,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较大,企业往往易出现纳税错漏。2.建议措施:(1)评估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管理软件,通过案头审核税务资料来确定评估对象,而不是盲目地选择评估对象。(2)在评估过程中要针对案头审核的疑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是对评估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泛泛地评估。(3)评估工作不仅仅局限于纳税评估,还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如辅导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调整账务等,以避免纳税人再犯同类错误。(4)要注意部门配合,评估结果要通报同级国(地)税局,以避免重复劳动,保证国家税收。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
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
《透过往来款项看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原因》
行业基本情况
近年,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楼市持续繁荣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长期亏损,202_年,南京市地税局下辖14家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面达42.85%。评估数据采集与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以202_汇算清缴为切入点,收集企业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备案等资料。结合日常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对上述资料进行准确性、逻辑性分析,重点对往来款项、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进行分析,查找造成亏损的原因和评估疑点指标。
评估人员确定了应付款项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税金及附加变动率等重点评估指标,并发现应付款项变动率是变化最多、最大的指标。评估人员采取的方法是选择几家房产企业进行剖析,相关异常指标列示如下:
(1)F公司疑点。202_其他应付款大幅增加,变动率为1159%。根据日常管理了解的信息,该款项主要是用于筹集主楼的建造成本,并且该公司辅楼与裙楼建造在前,主楼建造在后,两者建在同一个地块上,公共部分成本合理是否分摊是评估关注点。(2)Y公司疑点。202_年往来款项大,且长期挂账,其应付款项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差异达14倍;202_年~202_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变动率为-70%,与销售收入变动率的44%呈反向波动。同时,会计报表附注披露:Y公司与香港C公司联合开发雁鸣山庄,202_年9月已销售完毕,到202_年底尚未结算,Y公司未就此项目所得申报纳税。
(3)J公司疑点。其他应付款6.2亿元,数额巨大,且202_年较202_年增长幅度达65%,引人关注。财务费用2423万元,与经营收入611万元不配比。J公司无在建项目,对其大额资金往来项目需要进一步评估。
(4)H公司疑点。202_年末应付款项较高,为3435万元,与当年703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变动率为-66%,应重点关注。评估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
根据案头分析疑点,评估人员对几家房产公司的往来款项异常指标开展约谈和实地核查。发现共性涉税风险点后,在同类企业中进行拓展联评。通过往来款项异常指标评估,发现几家房地产企业存在四类涉税问题:
(一)F公司———多结转销售成本问题。针对F公司疑点(两期开发,成本有可能未在主楼、副楼、裙楼间合理分摊),评估人员设计了成本计算及记录循环内部控制问卷和纳税事项专题问卷。通过问卷形式,评估人员对其会计制度和税收风险进行了测试与评价。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裙楼(含地下二层)和辅楼已销售完毕,所有开发成本均已结转当期销售成本。开发商起初并无建造主楼的计划,后来由于南京楼市前景看好,董事会决定在裙楼之上、27层的辅楼旁边增建51层的主楼,202_年刚开工,未进入销售期。
评估人员发现企业的增建行为引发了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税收风险。通过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由于辅楼、裙楼开发销售在前,主楼建造在后,原有开发成本均已计入辅楼和裙楼的销售成本中。但其中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是主楼、辅楼、裙楼三者共有的,应按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应企业要求,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阶段辅导财务人员依法对前后期建造成本的划分和各楼层可售面积进行了核实。核查发现,已结转的销售成本中,应在主楼、辅楼、裙楼地上、裙楼负一层、负二层之间分摊的开发成本合计30996万元,主楼可售面积为68652平方米,按可售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后,辅楼和裙楼销售成本应调减7255万元,列入主楼开发成本。企业应调增202_应纳税所得额7255万元,自查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2394万元。
(二)Y公司——减收增支问题。针对Y公司异常的应付款项变动率,评估人员经约谈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_年和202_年预提土地增值税1367.83万元,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为297.89万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9.93万元。“其他应付款”中挂账1391.98万元,是1994年~1995年计提需支付给外方的服务费,但未支付,且企业不能提供外方要求支付的相关合理证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91.98万元。
案头分析发现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会计报表附注中记载有雁鸣山庄楼盘,但对该楼盘的纳税状况却未有披露。约谈发现:Y公司与香港C公司1997年联合开发雁鸣山庄,Y公司负责提供土地(215.2亩),香港C公司提供开发资金(2474.8万元),202_年9月全部销售完毕。约谈中还了解到,一是香港C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楼盘销售使用的是Y公司的发票,并由Y公司缴纳营业税,但销售收入属于香港C公司,这正是造成营业税金背离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二是香港C公司曾支付Y公司109万元用于代缴所得税,但根据Y公司实际能够提供的税票,只有43.6万元。在实地核查中评估人员发现,香港C公司该项目的账册与凭证资料缺失不全,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委托境内的中介机构对其开发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做到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在中介审计的基础上,确认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5万元。
由于该楼盘应纳税所得额是应作为Y公司所得征税,还是作为香港C公司的所得征税尚有争议,评估人员在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利润归属者香港C公司作为纳税人,认定应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199.7万元,扣除Y公司已代扣代缴的43.6万元后,企业自查补缴税款156.1万元。
(三)J公司——关联企业融通资金减少利润问题。
针对J公司无在建项目而存在巨额往来款项和财务费用的疑点进行约谈。
该公司202_年财务费用2423万元,为同期收入的4倍,是造成企业202_年亏损的主要原因。约谈发现,J公司有9家子公司,为了便于资金控管,由J公司一家负责向银行贷款,再分配给集团内部子公司使用。同时,J公司也是一个内部资金拆借的平台,子公司将富余资金上交J公司,再由J公司在集团内统一调配使用。表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部应收科目中,202_年借方发生额高达110220万元,贷方发生额高达137678万元,年末贷方余额为27458万元,所有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往来均未支付或收取利息。根据评估初步测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仅202_关联融资就造成企业亏损增加2400万元。但是,由于集团调配资金数额巨大,笔数繁多,多数融资行为无书面协议,取证时间较长,因此评估人员将该情况移交反避税调查,将作进一步处理。
(四)H公司往来款项异常指标——未付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针对H公司较高应付款项且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的疑点,评估人员约谈后发现:1995年起收取的业主住房维修基金仍然挂账102.63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且企业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证明需要付款。对此,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2.63万元,补税33.86万元。评估结果
通过评估,揭示了往来款项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往来款项是造成房地产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利润的调节器、亏损的蓄水池。此次评估共发现5户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732万元,弥补亏损2489万元后,合计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2521万元,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156万元,加收滞纳金19万元;3户长期亏损企业的可弥补亏损额由7089万元下降为4568万元,下降了36%。评估后,外资房地产行业亏损面,由评估前的42.85%降低为35.71%。
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
《用证据来印证约谈结果的可信度》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邹平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_年7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现有职工214人。经营范围是纺纱、纺织浆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原材料为皮棉、淀粉。信息采集
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员预警系统的提示,该单位202_年1月份申报异常,当月实现增值税103088元,实现销售收入10187823.2元,增值税税负为1.01%,低于全市同行业正常峰值范围(2%~3.5%),决定将其列为评估对象,同时采集有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评估人员通过CTAIS“一户式”查询模块,采集到企业当月有关涉税信息,为便于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同时采集到202_年同期、202_全年、202_全年相关指标进行配比分析。
疑点分析
(一)对企业202_年1月份申报数据与去年同期指标进行如下配比分析:1.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3.5%/-3.48%=1.006,由于二者均为负数且配比分析指标接近1,反映无问题。
2.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0.17%/-3.5%=0.0485,配比分析指标小于1;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在比值小于1且二者均为负数的情况下,反映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销售收入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二)评估人员又根据采集的全年累积指标进行了如下配比分析。1.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23.7%/13.7%=1.73;远大于正常比值1,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实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金或扩大抵扣范围多抵进项的问题。2.销售成本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配比分析。
销售成本变动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24.99%/23.7%=1.05,比值接近1且二者均为正数,反映无问题。
3.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分析。
销售毛利变动率=(本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上年同期销售毛利率×100%=(1.8%-2.8%)/2.8%=-35.7%,由于该单位为生产企业,变动幅度低于-20%,说明企业可能存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指标得出的疑点,结合企业产品情况,评估人员认为该单位少计销售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的可能性较小。鉴于企业本期销售成本过大和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过大的情况,评估人员将疑点定在扩大销售成本和进项抵扣的范围上。于是评估人员又从户管档案和CTAIS系统中采集到企业进项税款抵扣的如下相关信息: 从以上指标可以看出,该单位的进项税金的构成部分中变动幅度最大的是7%的进项,特别是202_年12月当月的114018.93元是去年同期的6.75倍。这说明该单位可能存在利用运输发票多抵进项的情况。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分析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拟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企业实施约谈。
针对税负较低问题,法定代表人王某解释,其产品纺织浆料主要销售给当地一家大型纺织企业,近几年由于销售市场吃紧,该家大型纺织企业也实行竞价,为抓牢市场,不得不超低价供货。另外,原材料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导致产品成本增加,销售毛利率下降,税负较低。
针对销售成本比收入增长过快的问题,特别是202_年12月份的销售成本高于销售收入的问题,该法定代表人解释,由于纺织浆料产品形状的特殊性和管理及存储上的不严密,造成产成品从入库到出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过大。这一原因导致该产品为微利产品,如果稍有不慎出现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导致产品价格上不去,就会形成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而当月的特殊情况就是由于有一批次品不得不低价卖出造成的数据异常。财务人员随即对这批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及账务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该单位于202_年12月处理纺织浆料产成品343.26吨,结转销售成本926802元。对12月份的运费抵扣大幅度变化的情况,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年底集中结账造成。
这近乎完美的约谈结果并未打消评估人员的疑虑,评估人员决定让该单位对有关疑点问题的解释处理情况进行书面举证。将次品处理的收入及结算、运费单据的合法性及支付凭证作为举证资料的重点核实内容。
经过对该单位有关举证资料进行核实发现:该单位所说的超低价处理次品纺织浆料的业务不真实,因为该单位的账务处理上只有结转销售成本的记录,却无对应的收入及收款业务。也就是说,该单位该项业务只计了成本而未计销售。而其提供的有关运费的举证资料中,评估人员发现其索取的运费发票大部分为当地地税部门的代开运费发票。承运人为几个固定的个人姓名。而且货物的起运地与该单位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地不一致;而其提供的支付凭证的附件中的摘要栏出现“付某某砖款”和“付某某砂石款”等字样。针对这越来越多的问题,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已很难自圆其说,终于承认所说的次品业务实际上是一次意外的废品损失。原因是该单位在建造办公楼的过程中,受规划的限制占用了纺织浆料的保管仓库。企业认为该产品是属于桶装,便暂时进行了露天存放的处理。但却由于一场意外的暴雨导致了产品的被浸而失效报废。考虑到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负担的进项税款需要转出的问题,该单位就把实际已报废的产品作为次品进行了账务处理,以达到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目的。
而其运费的问题更体现了企业“一石二鸟”的目的。原来该单位新建办公楼所需的砖、砂、石料等材料均是由附近村的个人提供,这些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故不能提供销售发票,于是就出现了以运输发票结算货款的情况。这样企业既能抵扣7%的进项税款,还能达到虚增成本的目的;而送货人也可顺利地结算货款。在评估人员就此对企业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后,王某及其财务人员表示一定要进行认真的自查。
随后,评估人员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及报批需要的资料向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协助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财产损失的报批工作。企业也同时对相关的涉税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的账务处理。自查结果
经过企业自查,确认了非正常损失和在建工程所用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扩大销售成本的事实。企业更正了申报表,并将应补缴增值税295636.34元和应补企业所得税708644.97元于限期内补缴入库,以上税款和滞纳金均已按期全部入库。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外围证据———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二级装饰装修资质,202_年12月在册设计师149人。评估数据采集
(一)内部数据采集
首先从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了该公司202_年的申报纳税数据。202_年该公司共申报营业税计税收入3887万元,缴纳营业税194.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该公司202_年未缴纳过印花税。
(二)外部数据采集
1.选择10个市场调取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资料。
评估人员从全市规模较大的30家家具、建材市场中选择了10家,由相关区县地各局评估部门组织力量,从这10个市场抽取了该公司202_年与客户签订家装合同金额数据,202_年合同总金额为5655万元。
2.从相关行业协会调取该公司上报资料。
评估人员从北京市家装协会取得的该公司报送的202_年收入资料显示,202_年该公司取得收入1.4亿元。
将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
将该公司202_年的申报纳税数据、在10个主要市场的签订合同数据以及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明显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一)该公司有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的嫌疑。1.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其在市场的签章金额存在巨大差异。市场是家装企业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地,约占到其全部收入的50%左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应为其全部应税收入,这一数字理应大于税务机关在10个市场采集到的企业签章金额。但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约等于在10个市场签章金额的69%。2.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收入存在巨大差异。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占其向行业协会申报收入的28%。
(二)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偏低,存在隐瞒利润的嫌疑。近年来,北京市家装企业的纯利润率不低于7%,而从企业提供资料推算显示其纯利润率不到1%,这与其龙头企业的身份明显不符。
(三)该公司存在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四)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务约谈及自查结果
经约谈举证及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身的涉税问题,共补缴202_年~202_年两个税费485.15万元。其中,该公司202_年~202_年实际取得收入15137.12万元,少申报收入5254.87万元,两年共计补缴营业税262.74万元、城建税18.39万元、教育费附加7.88万元。该公司202_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建筑安装业纯益率6%,补缴企业所得税104.05万元。该公司对设计师发放的个人收入未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_年~202_年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90.52万元。该公司202_年~202_年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两年共计补缴印花税1.57万元。分析及建议
当前家装行业普遍存在如下共性涉税问题:
1.申报营业收入不实。大多数家装企业仅就开具发票金额申报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开具发票部分没有向地税机关申报收入。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家装企业采用“工程大包”的经营模式,将收入的70%拨给包工队作为工程款,包工队多数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合法发票,只能用各种手段取得建筑材料发票或其他发票,甚至白条等抵作工程款,造成成本核算混乱。3.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4.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造成家装企业出现上述涉税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其真实收入。针对目前家装行业的征管现状,评估人员建议:
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增强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群众索要发票意识。税务机关一是要加强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二是为在该行业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建议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是家装工程保修及争议解决的重要凭证”条款,以增强群众索要发票意识;三是为鼓励群众索要发票,将建筑安装业发票列入有奖发票范围。
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实行属地征收。委托家具建材市场代征税款,管住较大规模家装企业的税源。考虑只有实力较强的家装企业才能进行市场,而这些家装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合同须由市场认证备案的特点,建议可由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这样就掌握了家装企业的主要收入。由市场主管税务所监督其代征税款,管住小规模家装企业、个体户、家装游击队零散税源。主要针对个体户、家装游击队及家装企业不开具发票的装修行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征税款,加强对居民小区,特别是新建小区的税源管理。根据市建委建小区的税源管理。根据市建委物业处的相关规定,施工队动工前需在物业公司交纳押金领取施工证,完工后需经物业公司验收,可考虑由物业公司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正规家装企业完工后可凭合同和开具的发票免于重复征收。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核定征收权。建议在市局和区县局之间建立家装企业在各市场签订合同数据定期汇总交换机制,及时反馈给家装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力求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对企业申报收入明显低于已掌握的其市场签订合同金额,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理由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依据掌握其合同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家装游击队应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如能提供合同按综合征收率核定征收,如无合同或合同金额明显偏低的,可和市建委及家装协会共同制定家装指导价格,按指导价格核定营业收放。
对家装业全面实行按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对家装企业全面实行按照建筑安装业5%~7%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家装企业成本混乱的情况是其行业经营特点决定的,如果采取前几项措施,可基本掌握其营业收入,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有利条件。联合建委、家装协会和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家装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要和建委、家装协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沟通的机制,在家装企业评优和资质年检时将诚信纳税作为重要参考标准。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国税局:
《找出4S店经营中的利润蓄水池》 税人基本情况
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M品牌汽车4S店,即专营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案头分析及评估方法
(一)评估企业税负分析法
1.评估企业实际税负与预警税负对比分析该公司202_年实现销售收入39517万元,其中整车销售收入36141万元,汽车维修收入3376万元,实现增值税90万元,税负0.22%,明显低于全国汽车销售平均税负预警下限值(0.47%)。2.评估企业修正税负与参考税负对比分析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增值税税负受企业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是否均衡影响较大,应对实际税负进行修正,消除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均衡性对税负的影响。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参考税负应为1%~1.5%。参考税负模型计算方法: 参考税负=4%×17%×90%+35%×17%×10%=1.2%(计算说明:假设整车销售毛利率4%,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35%,整车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90%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参数)。
修正后的增值税税负=[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评估期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7%]/[同期销售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00%;经测算该企业202_年修正税负为0.16%,远低于参考税负1.2%。
(二)评估企业销售收入结构构成分析经调查了解到,成熟期(开业3年以上)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于维修收入,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相对稳定,一般为10%以上,高档车的这一比例更高,并随着经营期的延长而逐渐提高。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评估期维修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100% 该企业的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3376万元/39517万元×100%=8.54%。该企业经营的品牌是高档汽车,另一参考企业的同一比例是10%,可以进一步怀疑该企业纳税异常,有隐瞒维修收入的可能。
(三)评估企业毛利率分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收入一般由整车销售收入和维修收入(企业大多将精品销售列在维修收入中)。将整车与维修(含配件与精品销售)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分离,分别计算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是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纳税评估的关键。1.整车销售毛利率分析整车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专用发票注明的折扣;完成厂商销售计划的奖励与返利,数额由合同约定,有明点与暗点两种形式,明点由专用发票注明,暗点一般的冲抵购车款,隐蔽性较大。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率=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评估期期初整车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整车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整车库存余额);
整车毛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除极个别车型高于厂商零售指导价加价销售外,一般均为降价销售,毛利率没有一个绝对标准值,但综合毛利率一般不会低于2%。按上述方法计算该公司202_年汽车整车销售毛利率是3.3%,与同品牌的其他企业利润率基本相当。
2.维修销售毛利率分析经调查,维修服务获利是汽车获利的主要部分。维修及配件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配件加价,一般为15%~20%左右;人工费(工时),一般为15%~25%左右。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为35%左右。如果维修销售毛利率低于35%,可以推论有隐瞒维修销售收入的可能。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率=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
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评估期期初配件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配件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配件库存余额; 根据企业填报的数据,该公司202_年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万元。202_年底维修备件账面库存为658万元,202_年账面维修购进2649万元,年底账面库存为593万元。
当年汽车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上年底维修备件库存+当年维修购进-当年底库存=658+2649-593=2714万元。
维修利润率=(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2714)/3376=19.6%。从经营相同品牌的汽车4S店的情况看,维修利润率为35%~40%。可见企业维修利润率明显偏低。
3.配件及精品加价率分析在工时既定的条件下,配件及精品的加价=维修及精品收入-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维修工时费用;
配件及精品加价率=配件及精品的加价/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
据该公司管理软件上调取的维修的工时费用为1079万元,假定此项数据准确,可以计算该公司202_年配件加价为:汽车维修及精品收入3376万元-实耗材料2714万元-维修工时费用1079万元=-417万元。配件利润率为-15.36%。
从典型企业调查情况看,配件加价率应为15%~20%。该公司配件加价率呈负值显然不合常理,可推论其有瞒报维修销售收入或精品赠送未计收入的可能。应纳税款评估从
上述情况分析,该公司维修利润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标准,可以推论有存在瞒报维修销售收入问题的可能。可以按下述方法推算,对应纳税款进行评估。
(一)假定该企业账面配件精品实耗成本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配件实耗成本的关系:维修收入=配件实耗成本/(1-维修利润率),按维修利润率平均标准下限35%计算: 推算202_年维修收入=2714/(1-35%)=4175万元;
推算202_年少缴增值税=(4175-3376)×17%=135万元。
(二)假定该企业软件记载的工时费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工时费的关系:维修收入=工时费/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按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上限25%计算: 推算202_年维修收入=1079/25%=4316万元;
推算202_年少缴增值税=(4316-3376)×17%=159.8万元。从不同的角度推算结论基本相近。约谈
根据约谈预案,评估小组采取灵活的方式分别对售车顾问、维修人员、前台收银人员、配件保管人员进行了先期约谈。在掌握了该公司大量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税务约谈人员提出的疑点进行了解释。对于税负偏低问题解释为该品牌轿车特别是进口轿车降价幅度较大,影响了税负。对于维修收入比例偏小、维修毛利低问题解释为同城有3家同品牌店,竞争激烈,建店较晚,所以维修量小、利润低。但同时承认确有精品赠送、免费维修、公司内部车辆维修等视同销售行为,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没有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那位负责人当场表示将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企业自查及评估结果
该企业在约谈后对公司的用友财务软件系统与一汽配件专用的R3系统进行了交叉查询和分析,查得202_年R3系统结转维修收入与财务确认相差597万元,涉及增值税101.49万元。造成差额存在的原因是:1.公司存在搞活动对外赠送有工时无成本(免费添加机油等);2.公司内部车辆修理业务的人工费等在R3系统确认而在财务没有体现;3.公司为广告客户免费车辆维修保养;4.整车销售进行精品赠送(车辆贴防晒膜、更换真皮座椅等);5.老客户维修换积分再修理。由于对以上项目相关政策把握不当,造成工时核算不准,同时没能开发票确认收入。
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自查表。将未申报的维修收入进行了申报,补缴入库增值税、滞纳金合计104万元,该公司评估后的增值税税负为0.48%,较评估前提高1.18倍,超过了预警线。湖南省地税局:《评估不匹配数据,发现企业账外收入》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醴陵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_年12月,注册资金7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箱板纸,牛皮纸,是纸箱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202_年,该企业账面销售收入16244160元,利润642000元,申报企业所得税211860元。评估数据采集
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在的醴陵市是一座工业化城市,以盛产鞭炮烟花和陶瓷闻名全国,产品销往世界各地,由于两种产品装箱运输时对纸箱的需求量很大,纸箱行业带动了造纸企业的发展。202_年,该市造纸企业26家,实现销售收入1.8亿元,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为2.14%,而该企业只有1.30%。由于该企业在同行业中发展较早,质量比较过硬,按理来说利润水平应该偏高。针对税负异常这一疑点,醴陵市地税局决定将它列为评估对象。为了便于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评估人员采集了该企业202_的主要经济指标为:生产成品纸5757吨,耗用废纸7518吨,耗用电力3574000千瓦时,耗用煤4200吨,生产工人工资748000元。
该企业每吨成品纸耗用废纸1.31吨,耗用电621千瓦时,耗用煤0.73吨,生产工人工资130元。而同行业每吨成品纸耗用废纸1.22吨,耗用电580千瓦时,耗用煤0.68吨,生产工人工资120元。
评估人员根据醴陵市地税局编制的《重点行业主导产品投入产出指标体系》,通过各项指标测算得出该行业主要原材料及燃料,生产工人工资与产品产量有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从而可以推算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评估小组根据全市重点行业主导产品(小类)投入产出指标体系,造纸行业中废纸与箱板纸的投入产出比例为1.22∶1,该企业202_耗用废纸7518吨,运用数字方法,测算出该企业生产数量评估算公式如下:
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当期原材料投入量÷单位产量原材料耗用量=7518÷1.22=6162吨。案头分析
通过对相关指标测算,评估人员进行了如下案头分析:
1.企业所得税税负仅为1.30%,远远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2.评估小组通过测算,发现该企业202_年应生产成品6162吨,而企业账面上产成品的数量为5757吨,比评估小组测算的数少405吨。实施约谈
通过以上案头分析,评估小组认为该企业疑点较多,有必要让企业对上述疑点进行举证。4月19日评估小组及时向该企业发出纳税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财务人员4月21日前到税务机关约谈,评估人员将采集到的相关数据做好详细记录,对列举的疑点归类进行约谈的准备。4月2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刘某携带相关举证资料到管理分局接受约谈,约谈围绕疑点逐一展开。企业财务人员对评估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在约谈时解释为:1.202_企业出现利润偏低,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电力、生产工人工资偏高现象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职工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的浪费所致。
2.评估小组通过测算认为成品纸少了405吨,是因为企业与同行业相比耗用过大造成的。
评估人员认为财务人员对疑点一、二的解释,企业利润偏低是因为管理不善,职工浪费过大的解释不尽合理。因为该企业不是新办企业,内部管理趋于完善,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浪费现象,有必要调查落实。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认为通过约谈,企业的解释不够完善和合理,企业出现亏损的原因和单位产品耗用材料、燃料等偏高的原因还需要到企业生产场所了解情况。对业务往来单位应进一步调查。于是确定了调查思路:一是对企业购进的材料,耗用煤炭,购进电力的发票进行仔细审核,对生产工人工资发放表向职工抽样调查核实;二是针对产成品或销售入账的情况对产品出库单,库存产品按日进行具体核实。根据调查确定的思路,评估小组于4月25日到企业实地核实。1.在实地核实过程中,评估人员对每一笔原材料发票从购进到入库再到出库,对每个月耗用的电费,耗用的煤炭都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在职职工及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随机调查基本没有发现问题。
2.评估人员根据原材料——废纸投入产出1.22∶1的比例,根据生产工人每生产1吨纸发放工资120元的比例推算,可以产出成品纸6162吨,比企业账面5757吨相差405吨。评估人员找到原材料保管员,确定领用原材料吨位数量属实。评估人员在工资核算员处发现,每月出产的成品纸数量比账面产成品数量大,随即找到仓库保管员查看入库出库记录。评估人员发现,入库记录与工资核算员核算的记录一致,但与财务上的产成品数量不符,出库记录也与财务上的销售数量不符。对此,财务人员无法解释。
3.由于涉及调查该单位基本银行账号,评估人员向市局稽查局发出协查申请,经稽查局检查该单位基本银行账号,涉及销售方向该单位汇入销售款的具体情况,发现该单位202_与3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户发生过业务往来,销售箱板纸410吨,取得销售收入1061100元(含税)。面对评估人员获取的资料,企业方面承认:由于部分客户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没有将该部分收入入账。评估处理结果
由于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评估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将评估材料移送稽查局。稽查局根据评估材料,对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417.70元,并调增以前损益891505.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94196.75元。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企业按期足额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企业所得税税负也达到了3.12%,超过了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
重庆市地税局的
重庆市地税局:《数字图像实时监控,矿业评估科学便捷》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醴陵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_年12月,注册资金7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箱板纸,牛皮纸,是纸箱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202_年,该企业账面销售收入16244160元,利润642000元,申报企业所得税211860元。评估数据采集
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在的醴陵市是一座工业化城市,以盛产鞭炮烟花和陶瓷闻名全国,产品销往世界各地,由于两种产品装箱运输时对纸箱的需求量很大,纸箱行业带动了造纸企业的发展。202_年,该市造纸企业26家,实现销售收入1.8亿元,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为2.14%,而该企业只有1.30%。由于该企业在同行业中发展较早,质量比较过硬,按理来说利润水平应该偏高。针对税负异常这一疑点,醴陵市地税局决定将它列为评估对象。
为了便于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评估人员采集了该企业202_的主要经济指标为:生产成品纸5757吨,耗用废纸7518吨,耗用电力3574000千瓦时,耗用煤4200吨,生产工人工资748000元。
该企业每吨成品纸耗用废纸1.31吨,耗用电621千瓦时,耗用煤0.73吨,生产工人工资130元。而同行业每吨成品纸耗用废纸1.22吨,耗用电580千瓦时,耗用煤0.68吨,生产工人工资120元。
评估人员根据醴陵市地税局编制的《重点行业主导产品投入产出指标体系》,通过各项指标测算得出该行业主要原材料及燃料,生产工人工资与产品产量有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从而可以推算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评估小组根据全市重点行业主导产品(小类)投入产出指标体系,造纸行业中废纸与箱板纸的投入产出比例为1.22∶1,该企业202_耗用废纸7518吨,运用数字方法,测算出该企业生产数量评估算公式如下: 评估期产品生产数量=当期原材料投入量÷单位产量原材料耗用量=7518÷1.22=6162吨。
案头分析
通过对相关指标测算,评估人员进行了如下案头分析:
1.企业所得税税负仅为1.30%,远远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
2.评估小组通过测算,发现该企业202_年应生产成品6162吨,而企业账面上产成品的数量为5757吨,比评估小组测算的数少405吨。实施约谈
通过以上案头分析,评估小组认为该企业疑点较多,有必要让企业对上述疑点进行举证。4月19日评估小组及时向该企业发出纳税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财务人员4月21日前到税务机关约谈,评估人员将采集到的相关数据做好详细记录,对列举的疑点归类进行约谈的准备。4月2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刘某携带相关举证资料到管理分局接受约谈,约谈围绕疑点逐一展开。企业财务人员对评估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在约谈时解释为:1.202_企业出现利润偏低,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电力、生产工人工资偏高现象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职工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的浪费所致。
2.评估小组通过测算认为成品纸少了405吨,是因为企业与同行业相比耗用过大造成的。
评估人员认为财务人员对疑点一、二的解释,企业利润偏低是因为管理不善,职工浪费过大的解释不尽合理。因为该企业不是新办企业,内部管理趋于完善,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浪费现象,有必要调查落实。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认为通过约谈,企业的解释不够完善和合理,企业出现亏损的原因和单位产品耗用材料、燃料等偏高的原因还需要到企业生产场所了解情况。对业务往来单位应进一步调查。于是确定了调查思路:一是对企业购进的材料,耗用煤炭,购进电力的发票进行仔细审核,对生产工人工资发放表向职工抽样调查核实;二是针对产成品或销售入账的情况对产品出库单,库存产品按日进行具体核实。根据调查确定的思路,评估小组于4月25日到企业实地核实。
1.在实地核实过程中,评估人员对每一笔原材料发票从购进到入库再到出库,对每个月耗用的电费,耗用的煤炭都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在职职工及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随机调查基本没有发现问题。
2.评估人员根据原材料——废纸投入产出1.22∶1的比例,根据生产工人每生产1吨纸发放工资120元的比例推算,可以产出成品纸6162吨,比企业账面5757吨相差405吨。评估人员找到原材料保管员,确定领用原材料吨位数量属实。评估人员在工资核算员处发现,每月出产的成品纸数量比账面产成品数量大,随即找到仓库保管员查看入库出库记录。评估人员发现,入库记录与工资核算员核算的记录一致,但与财务上的产成品数量不符,出库记录也与财务上的销售数量不符。对此,财务人员无法解释。
3.由于涉及调查该单位基本银行账号,评估人员向市局稽查局发出协查申请,经稽查局检查该单位基本银行账号,涉及销售方向该单位汇入销售款的具体情况,发现该单位202_与3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户发生过业务往来,销售箱板纸410吨,取得销售收入1061100元(含税)。
面对评估人员获取的资料,企业方面承认:由于部分客户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没有将该部分收入入账。评估处理结果 由于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评估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将评估材料移送稽查局。稽查局根据评估材料,对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417.70元,并调增以前损益891505.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94196.75元。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企业按期足额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企业所得税税负也达到了3.12%,超过了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 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
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
《梳理疑点,在评估中还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行业基本情况
医疗体制改革及相关医药购销政策放开后,青岛市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医药零售行业迅速发展,个体、私营药店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不少连锁药店也渐成规模。但与之不匹配的是该行业申报销售收入、税负率明显偏低,统计显示,202_年,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全行业申报销售收入4.75亿元,仅占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零售收入的65.8%,行业实现增值税0.11亿元,税负率仅为1.52%。数据采集与对比分析
医药零售行业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销售收入夹杂其间,如何准确掌握纳税人真实的销售收入情况是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所面临的第一道难题。通过详细分析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实地查证,评估人员初步认定该行业的销售收入主要由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三项收入构成,而在这三项收入中,现金收入在现行体制下,一时难以查清,但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信息却分别能由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上掌握,如果能够准确获得这两项收入信息,将为核实该行业销售收入的真实面目,提供关键性“钥匙”。
为获得上述两项收入的准确信息,青岛国税局积极发挥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力量,争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的支持,从医保部门提取了202_年青岛市医保系统内注册的药店户数和医疗保险卡结算信息;通过与人民银行联系协调,获得了52家药店近亿元的银行卡刷卡收入信息,这些都为摸清该市医药零售行业销售收入情况奠定了基础。
在充分掌握上述收入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经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所记载的纳税人征管信息逐项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截至202_年底,青岛市办理税务登记的药店共有1576户,其中独立核算药店719户,非独立核算药店857户,有44户医药零售企业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中有120户申报应税收入明显低于医疗保险卡结算收入,差额高达5300万元,个别纳税人申报收入甚至相差高达43.6倍。据此,评估人员认定:该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医药零售企业存在隐匿应税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实证调查
为进一步深入剖析该行业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问题,准确把握税收征管中的疏漏和探究各项销售收入配比规律,为约谈自查和个案评估提供切实有力的依据和导向,青岛市国税局将医疗保险卡收入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比对差额较大的45户纳税人直接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实证调查。
在实证调查中,稽查部门不仅实现查补税款445万元,还通过实证调查总结和发现了该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销售收入构成的基本比例:
一是多数连锁经营的医药零售单位并不掌握分支机构实际经营规模和业绩情况,总机构只对本部收入进行申报,分支机构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 二是通过对45户企业收入分类汇总统计发现,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等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一般在7∶2∶1左右,从而可据此概率推算出医药零售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即:
全年销售收入(含税)=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全年银行卡收入+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现金收入与医疗保险卡收入比例)。约谈自查
利用以上实证调查所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规律,评估人员对全市所有医药零售企业进行了逐一筛选,共筛选出医疗保险卡收入与申报应税收入差额明显偏小或分析可能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纳税人1072户。同时,该市各区(市)国税局分别按区域对筛选出来的纳税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和自查。
集体约谈过程中,一方面,评估人员通过讲解行业整体税收分析情况和以案说明行业税收问题症结,辅导和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在自查中详细填报自查表。自查表中除详细设定纳税人从业人员、资金状况、经营面积、实际所在街道、联营连锁经营等基本情况外,还专门设计了“应税收入”栏目,将申报应税收入分列为:医保卡收入、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三项,实行分类申报,既促使纳税人据实填报,又便于税收管理员下一步审核和判断。
通过集体约谈和纳税人自查,不仅使1072户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449.2万元,而且通过纳税人举证、认同和自查表分类统计,验证了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和银行卡收入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关系的正确性。个案评估
纳税人自查结束后,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自查结果,对纳税人自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了录入,依据数据信息分别对相类似纳税人,纳税人报送的人员、资金、区域、连锁经营等信息和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三项收入申报信息等进行了横向对比、相关性和比例关系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自查后仍有纳税异常现象的纳税人352户,并对其进行了个案再评估。
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采取了蹲点调查、获取原始数据和突击抽查发票等具体手段实施评估。如在对“北京某堂青岛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中,评估人员不间断连续3天蹲点记录了该企业现金收入。通过记录汇总发现企业在销售冬虫夏草、燕窝、西洋参等高档保健品时,医疗保险卡进项金额大、比例高,占其全部收入达79%。在掌握上述实际情况后,评估人员依据纳税人医疗保险卡信息、分支机构规模、药品进货周期、库存状况等情况,对纳税人前期应纳税额进行了再次计算核定,并进一步约谈了纳税人。经约谈,纳税人承认未真实申报部分收入,主动补缴税款32万元。
通过对352户疑点纳税人进行个案再评估,共评估补缴税款111万元。评估成效
在成功评估补缴税款1005.2万元的同时,青岛市国税局认识到纳税评估补税只是第一步,如何防范问题发生,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才是评估工作的真正目的。为此,青岛市国税局在总结该行业评估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行业经营规律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旨在实现对医药零售行业的长效管理。
一是在税务登记环节,针对纳税人不登记、不设账簿,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实行“三比对一巡查”制度。“三比对”即将行业纳税人国地税登记信息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工商登记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医保卡结算用户相比对,以准确掌握纳税人依法登记情况。“一巡查”是指对评估中发现的不设账簿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降为C类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按月或按季实施定期现场核查。二是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实施以票控税。在行业内提倡使用税控收款机、银行POS机和医疗保险卡收款机,对已经使用的纳税人,保证其发票用量;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的,严格限制用票量,并按最低票面版本提供发票;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且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实行监管代开发票管理。
三是对医药零售行业实行分项收入申报。要求在正常的税种申报的同时,终了分别对现金、医疗保险卡和其他收入进行分项填报,凡是当期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进行实地蹲点查实。
四是加强对非独立核算企业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的税收管理。规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本市内所有分支机构纳税人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进行备案监督,分支机构没有设置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不全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总机构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款。
通过实施上述管理措施和办法,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有了明显改善。统计显示,202_年全市医药零售行业申报应纳税额达4818.7万元,同比增长54%,行业税负率也由过去的1.52%提高到现在的2.87%,提高了1.35个百分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拓展信息触角 增强评估实效 》
行业基本情况
医疗体制改革及相关医药购销政策放开后,青岛市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医药零售行业迅速发展,个体、私营药店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不少连锁药店也渐成规模。但与之不匹配的是该行业申报销售收入、税负率明显偏低,统计显示,202_年,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全行业申报销售收入4.75亿元,仅占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零售收入的65.8%,行业实现增值税0.11亿元,税负率仅为1.52%。数据采集与对比分析
医药零售行业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销售收入夹杂其间,如何准确掌握纳税人真实的销售收入情况是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所面临的第一道难题。通过详细分析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实地查证,评估人员初步认定该行业的销售收入主要由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等三项收入构成,而在这三项收入中,现金收入在现行体制下,一时难以查清,但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信息却分别能由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上掌握,如果能够准确获得这两项收入信息,将为核实该行业销售收入的真实面目,提供关键性“钥匙”。
为获得上述两项收入的准确信息,青岛国税局积极发挥市综合治税管理平台的力量,争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的支持,从医保部门提取了202_年青岛市医保系统内注册的药店户数和医疗保险卡结算信息;通过与人民银行联系协调,获得了52家药店近亿元的银行卡刷卡收入信息,这些都为摸清该市医药零售行业销售收入情况奠定了基础。
在充分掌握上述收入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经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所记载的纳税人征管信息逐项进行比对分析后发现,截至202_年底,青岛市办理税务登记的药店共有1576户,其中独立核算药店719户,非独立核算药店857户,有44户医药零售企业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中有120户申报应税收入明显低于医疗保险卡结算收入,差额高达5300万元,个别纳税人申报收入甚至相差高达43.6倍。据此,评估人员认定:该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医药零售企业存在隐匿应税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实证调查
为进一步深入剖析该行业隐匿应税销售收入问题,准确把握税收征管中的疏漏和探究各项销售收入配比规律,为约谈自查和个案评估提供切实有力的依据和导向,青岛市国税局将医疗保险卡收入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比对差额较大的45户纳税人直接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实证调查。
在实证调查中,稽查部门不仅实现查补税款445万元,还通过实证调查总结和发现了该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销售收入构成的基本比例:
一是多数连锁经营的医药零售单位并不掌握分支机构实际经营规模和业绩情况,总机构只对本部收入进行申报,分支机构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
二是通过对45户企业收入分类汇总统计发现,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收入等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一般在7∶2∶1左右,从而可据此概率推算出医药零售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即:
全年销售收入(含税)=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全年银行卡收入+全年医疗保险卡收入×(现金收入与医疗保险卡收入比例)。约谈自查
利用以上实证调查所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规律,评估人员对全市所有医药零售企业进行了逐一筛选,共筛选出医疗保险卡收入与申报应税收入差额明显偏小或分析可能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纳税人1072户。同时,该市各区(市)国税局分别按区域对筛选出来的纳税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和自查。
集体约谈过程中,一方面,评估人员通过讲解行业整体税收分析情况和以案说明行业税收问题症结,辅导和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在自查中详细填报自查表。自查表中除详细设定纳税人从业人员、资金状况、经营面积、实际所在街道、联营连锁经营等基本情况外,还专门设计了“应税收入”栏目,将申报应税收入分列为:医保卡收入、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三项,实行分类申报,既促使纳税人据实填报,又便于税收管理员下一步审核和判断。
通过集体约谈和纳税人自查,不仅使1072户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449.2万元,而且通过纳税人举证、认同和自查表分类统计,验证了该行业现金、医疗保险卡和银行卡收入三项收入占实际收入的比例关系的正确性。个案评估
纳税人自查结束后,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自查结果,对纳税人自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了录入,依据数据信息分别对相类似纳税人,纳税人报送的人员、资金、区域、连锁经营等信息和现金、医疗保险卡、银行卡三项收入申报信息等进行了横向对比、相关性和比例关系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自查后仍有纳税异常现象的纳税人352户,并对其进行了个案再评估。
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采取了蹲点调查、获取原始数据和突击抽查发票等具体手段实施评估。如在对“北京某堂青岛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中,评估人员不间断连续3天蹲点记录了该企业现金收入。通过记录汇总发现企业在销售冬虫夏草、燕窝、西洋参等高档保健品时,医疗保险卡进项金额大、比例高,占其全部收入达79%。在掌握上述实际情况后,评估人员依据纳税人医疗保险卡信息、分支机构规模、药品进货周期、库存状况等情况,对纳税人前期应纳税额进行了再次计算核定,并进一步约谈了纳税人。经约谈,纳税人承认未真实申报部分收入,主动补缴税款32万元。
通过对352户疑点纳税人进行个案再评估,共评估补缴税款111万元。评估成效 在成功评估补缴税款1005.2万元的同时,青岛市国税局认识到纳税评估补税只是第一步,如何防范问题发生,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才是评估工作的真正目的。为此,青岛市国税局在总结该行业评估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行业经营规律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旨在实现对医药零售行业的长效管理。
一是在税务登记环节,针对纳税人不登记、不设账簿,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实行“三比对一巡查”制度。“三比对”即将行业纳税人国地税登记信息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工商登记相比对、国税登记与医保卡结算用户相比对,以准确掌握纳税人依法登记情况。“一巡查”是指对评估中发现的不设账簿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降为C类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按月或按季实施定期现场核查。
二是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实施以票控税。在行业内提倡使用税控收款机、银行POS机和医疗保险卡收款机,对已经使用的纳税人,保证其发票用量;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的,严格限制用票量,并按最低票面版本提供发票;对于未使用上述设备且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实行监管代开发票管理。
三是对医药零售行业实行分项收入申报。要求在正常的税种申报的同时,终了分别对现金、医疗保险卡和其他收入进行分项填报,凡是当期现金收入占医疗保险卡收入20%以下的,进行实地蹲点查实。
四是加强对非独立核算企业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的税收管理。规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本市内所有分支机构纳税人的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进行备案监督,分支机构没有设置账簿或纳税资料信息不全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总机构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款。
通过实施上述管理措施和办法,青岛市医药零售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有了明显改善。统计显示,202_年全市医药零售行业申报应纳税额达4818.7万元,同比增长54%,行业税负率也由过去的1.52%提高到现在的2.87%,提高了1.35个百分点。
(本案例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