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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年度备案须知(五篇范例)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1-97968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9 00:38: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年度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年度备案须知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02_-9-6 0:00:00

一、准入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3.近3年没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近1年内在湖北省范围内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制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

(一)办理单项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经省住建厅办理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原件一份;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进鄂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建筑类执业资格注册证或职称证原件(附企业社保证明)及复印件;

4.工程项目“五大员”(施工、材料、安全、质检、预算或造价员)上岗证、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和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证、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6.《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一式4份;

7.《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中表四所列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年度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至少提供2项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建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7.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8.企业进鄂负责人(驻湖北分公司经理)、进鄂技术负责人和进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10.上年度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在鄂施工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1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一式4份;

1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中表五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需办理进鄂施工单项或年度备案的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使用A4(21MM×297MM)纸张,按上述顺序、软封面封底装订,逐页编写页码。

2.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资质范围内,分公司必须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3.所有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须在备案前一个月以内。

4.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且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所提供的备案人员证件上未注明是本企业人员的,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工另须提交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成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进鄂负责人应当一致。进鄂人员应具有与实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5.湖北省建管局负责单项或年度备案的核验工作,并留存备案资料。介绍信、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承诺书、备案条件承诺书或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进鄂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存原件,其它证件(须留存的除外)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对于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

7.单项或年度备案资料核验合格后,由湖北省建管局通知企业法人代表约谈,企业须提前与工作人员预约,约谈后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单项备案和年度备案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8.单项或年度备案的企业约谈结束后,留存进鄂负责人执业资格证和2-3个注册建造师证(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办理年度备案留存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年度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1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和1个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完成有关登记后,由省建管局核发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留存证件在企业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

9.企业凭在有效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或《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方可在我省参加投标。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仅限于企业对备案表中指定的项目进行投标。企业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日内到湖北省建管局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手续,按本须知中单项或年度备案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1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年度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次年备案到期前45天且在6月30日前办理单项或年度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相同)。

12.所需提交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年度备案表》, 在“湖北建设信息网”的“下载中心”下载。

四、责任规定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2.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的;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在鄂施工期间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4)拒不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6)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咨询电话:027-87817748

第二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须知

一、准入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3.近3年没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近1年内在湖北省范围内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制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

(一)办理单项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经省住建厅办理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原件一份; 2.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进鄂负责人及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执业资格注册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一式4份;

(二)办理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至少提供2项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鄂在建施工合同及相应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驻鄂分公司办公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40㎡)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8.企业进鄂负责人(驻湖北分公司经理)、进鄂技术负责人和进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

10.上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在鄂施工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1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一式4份;

1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中表五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需办理进鄂施工单项或备案的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使用A4(21MM×297MM)纸张,按上述顺序、软封面封底装订,逐页编写页码。

2.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资质范围内,分公司必须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3.所有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须在备案前一个月以内。

4.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且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所提供的备案人员证件上未注明是本企业人员的,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工另须提交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成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进鄂负责人应当一致。进鄂人员应具有与实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5.湖北省建管局负责单项或备案的核验工作,并留存备案资料。介绍信、委托书、计划生育承诺书、备案条件承诺书或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进鄂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存原件,其它证件(须留存的除外)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对于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7.单项或备案资料核验合格后,由湖北省建管局通知企业法人代表约谈,企业须提前与工作人员预约,约谈后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

8.单项或备案的企业约谈结束后,留存1-3个注册建造师证(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1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1个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完成有关登记后,由省建管局核发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留存证件在企业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

9.企业凭在有效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或《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方可在我省参加投标。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仅限于企业对备案表中指定的项目进行投标。企业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日内到湖北省建管局办理单项或备案手续,按本须知中单项或备案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1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次年备案到期前45天且在6月30日前办理单项或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相同)。

12.所需提交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 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的“下载中心”下载。

四、责任规定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2.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的;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在鄂施工期间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4)拒不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5)在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6)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咨询电话:027-87824421或87817748

第三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须知

一、准入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3.近3年没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近1年内在湖北省范围内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制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

(一)办理单项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经省住建厅办理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原件一份;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进鄂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建筑类执业资格注册证或职称证原件(附企业社保证明)及复印件;

6.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和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证、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7.《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中表四所列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8.《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一式4份。

(二)办理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至少提供2项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建项目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应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驻鄂分公司办公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40㎡)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8.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9.企业进鄂负责人(驻湖北分公司经理)、进鄂技术负责人和进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需提供资料的人员至少包括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11.上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在鄂施工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1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中表五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13.《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一式4份。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需办理进鄂施工单项或备案的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使用A4(21MM×297MM)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资质范围内,分公司必须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3.所有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须在备案前一个月以内。

4.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且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所提供的备案人员证件上未注明是本企业人员的,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工另须提交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成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进鄂负责人应当一致。进鄂人员应具有与实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5.湖北省建管局负责单项或备案的核验工作,并留存备案资料。介绍信、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承诺书、备案条件承诺书或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进鄂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存原件,其它证件(须留存的除外)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对于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

7.单项或备案资料核验合格后,由湖北省建管局通知企业法人代表约谈,企业须提前与工作人员预约,约谈后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单项备案和备案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8.单项或备案的企业约谈结束后,留存进鄂负责人执业资格证和2-3个注册建造师证(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单项备案留存1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和1个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完成有关登记后,由省建管局核发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留存证件在企业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

9.企业凭在有效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或《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方可在我省参加投标。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仅限于企业对备案表中指定的项目进行投标。企业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日内到湖北省建管局办理单项或备案手续,按本须知中单项或备案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1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次年备案到期前45天且在6月30日前办理单项或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相同)。

12.所需提交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 在“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的“办事指南”中下载。

四、责任规定

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2.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的;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在鄂施工期间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拒不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5)在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6)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3/10/201

1一、准入条件

1.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3.近1年内在湖北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

(一)办理投标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第2个及以上项目投标备案的另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7.拟任进鄂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至少提供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至少提供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9.《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一式4份;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中表四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单项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第2个及以上项目单项备案的另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7.进鄂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至少提供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至少提供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9.《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一式4份;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中表四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至少提供2项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建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7.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8.企业进鄂负责人(驻湖北分公司经理)、进鄂技术负责人和进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至少提供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5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至少提供4名一级注册建造师、4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10.上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在鄂施工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11.《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一式4份;

12.《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中表五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建筑业企业需办理进鄂施工备案的,在湖北省住建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提交备案资料。

2.凭投标邀请函办理投标备案的企业,还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该项目邀请招标的核准意见。

3.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必须与企业主项资质内容相符,设立必须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稳定的办公场所。

4.所有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须在备案前一个月以内。

5.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且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所提供的备案人员证件上未注明是本企业人员的,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工另须提交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成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进鄂负责人应当一致。进鄂人员应具有与实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6.湖北省建管局负责审查上述备案资料原件,并将介绍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承诺书、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进鄂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8种原件及其它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7.对于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8.备案资料审核合格后,由湖北省建管局通知企业法人代表约谈,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企业接到通知后,投标备案须在7个工作日内,单项备案和备案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9.约谈结束,留存进鄂负责人执业资格证和2-3个注册建造师证(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投标或单项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投标或单项备案留存1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和1个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完成有关登记后,由省建管局核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留存证件在企业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

10.企业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到全省各级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投标准入手续。

11.《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有效期为40天,仅限于企业对备案表中指定的项目进行投标。企业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日内到

湖北省建管局凭《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合同书更换《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

12.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单项或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相同)。

13.所需提交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中下载。

四、责任规定

1.省外建筑业企业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筑活动。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的;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在鄂施工期间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拒不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5)在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6)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咨询电话:027-***8

第五篇: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外省进豫施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均提供原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年度备案须知(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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