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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年休假相关规定(能否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有几天,年休假工资如何计发? )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1-97944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19:0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年休假相关规定(能否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有几天,年休假工资如何计发? )

浙江省年休假相关规定

解决:能否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有几天,年休假工资如何计发的问题。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三、年休假天数确定的问题

四、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发问题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年休假天数确定的问题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四、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发问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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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年休假规定

镇中心卫生院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医院工作人员休假权利,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所有事假首先用年休假冲抵。事假累计天数未达到职工本人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其休假天数为事假冲抵后余下的年休假天数。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上考核不合格者。

四、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处理好工休关系,既要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又要保障科室工作正常开展。

五、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最多2次休完,不跨安排。当年未休完者,假期作废。

六、年休假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休假天数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如202_年8月参加工作,到202_年7月满1年的,从202_年8月起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在当年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可在当年内按工作年限满后的条件享受年休假,比如,202_年8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2_年1-12月都可按10天享受年休假。

招聘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执行,其工作年限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二)关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应计为下年休假时间。

七、请假程序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休假去向和期限),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批,报医院办公室登记并发回执交科室方能生效。

假期结束,休假人员须到办公室销假。

八、本制度自202_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年休假最新规定

年休假最新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如果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因此,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关于202_年休假最新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篇:享受年休假(解释)

本单位工作不足或正好工作满12个月不能享受年休假、不安排劳务工工作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当年也不能享受年休假……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企业员工在带薪年休假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办法》从9月18日起实施。27日,新闻晨报梳理《办法》中企业员工最关心的问题,请劳动法专家谈育明予以解读。

据悉,《办法》首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又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将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如果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工作不足或正好满12个月:不能享受年休假

《办法》规定,只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显然,不足12个月或正好工作满12月都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于在多个单位工作过的员工来说,则按照不同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举例说,某员工在A单位工作了5年,在B单位工作了5年,他现在在C单位工作,那么,这位员工首先必须在C单位工作超过1年,方能休带薪年休假。但休假的天数按照A单位工作年数+B单位工作年数+C单位工作年数进行计算。

不安排劳务工工作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此次《办法》还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年休假作出具体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假员工碰到4种情形之一:下一不再享受年休假

如果职工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在当年又出现《条例》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那么,该员工下一将不再享受年休假。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

国务院制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办法》则补充说明,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于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办法》明确,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被解除合同职工也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因为严重违纪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能享受年休假。《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篇: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年休假

1、年休假的概念及享受的条件。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劳动者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虽满一年但不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不能享受带薪休年假。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不能必然享受带薪年假,因为,《劳动法》第45条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即是年休假的天数也应由国务院制定。但是,国务院至今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安排职工休假。因此,职工年休假的法定依据仍是《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内容。该文件有如下相关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2)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3)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由此可见,目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的,并不是强制实行带薪年休假。这也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依据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若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无此规定,一般不支持员工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反之若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办理。

2、年休假的期限。的期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由于国务院对年休假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目前年休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规定,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对于当地没有具体规定的,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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