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公司简介
二、矿井主要危害
煤炭生产是综合性较强的特殊工业生产,其主要生产过程在井下,作业也十分复杂,井下作业地点经常变动,生产环节、机电设备较多,作业空间有限,生产中经常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导致职业危害因素也较多。
1、瓦斯
在5对生产矿井中,某矿为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12.2m3/t,瓦斯绝对涌出量为34m3/min;其余均为低瓦斯矿井,相对涌出量均在1.18~ 3.95m3/t之间,绝对涌出量均在0.54~18.39m3/min之间。
2、矿井粉尘
矿井粉尘主要是煤尘和岩尘。矿井煤尘主要发生在回采、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冒落、采煤机综掘机高速切割煤体和运输以及液压支架放顶等过程中产生。另外在其他煤巷掘进头、各煤仓下口装载点、煤炭运输转载过程也产生一些煤尘。岩尘则主要来源于岩石巷道掘进工作面。地面煤尘主要产生在主井地面生产系统,在转载、破碎、筛分、装车等环节也很突出。
煤尘、岩尘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影响较大,是煤矿工作的主要职业危害。
3、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各类设备的运转,其噪声性质有机械震动性、空气动力性等,由于噪声强度较大,持续时间长,传播距离远,在矿井的各个环节都会产生噪声,会对操作及附近人员产生职业危害。
4、火灾
井下火灾一部分是采空区浮煤自然发火,另一部分可能由于明火、放炮、电流短路、摩擦等外因而引起,发生火灾后,往往生产大量有毒或窒息性气体和烟雾,同时还往往会引起瓦斯爆炸和煤体燃烧,对井下机电设备和巷道都会带来很大的破坏,对井下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5、水灾 井下水灾是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灾害之一,不仅严重破坏矿井的正常生产,而且还威胁工人的生命安全。水灾主要来源于地表水、周边小窑采空区积水、上覆采空区水、承压含水层水、钻孔水。
6、其他危害(1)冒顶片帮
易发生在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巷道围岩松动,巷道支护不及时,顶板和两帮矸石容易掉落。回采工作面主要是上下端头煤壁受集中应力的作用区域,煤层顶板和煤壁松动导致发生冒顶和煤壁片帮。
(2)井下使用的炸药、雷管都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就会危害到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均为机械化生产,炸药用量较少,集团公司供应公司集中设一个火工品库房,各矿井均在井下设火工品库房。
(3)由于饮食、环境等其他因素对职工造成的危害。
三、主要防治措施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由于受到煤炭井工开采的地下生产特殊场所限制和多种制约安全因素的客观存在,将会给煤矿生产造成重大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事故,对职工人身安全形成威胁,为了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各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集团公司以安字〔2011〕100号文件进行了批复。在此基础上制订了集团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防治瓦斯
1、在李雅庄高瓦斯矿井建立了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站、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站。
2、防治瓦斯积聚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保证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使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保持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以下。
(2)严格瓦斯管理制度,特别加强对死角区域的检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局部存积的瓦斯。
(3)保证局扇正常运转,并做到了三专两闭锁,全部配备了备用局扇,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及时撤离人员,在恢复通风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测,符合规定后才可启动局扇进入人员。
(4)在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
3、所有矿井配备了先进的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设备运行状态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生险情时,及时发生报警、切断危险区电源。
4、防治瓦斯引爆措施
(1)杜绝一切与生产无关的热源和火源,对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进行严格管理控制。
(2)井口房和主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禁止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严禁将烟火和其他易燃品带入井下。
(3)井下设置了消防灭火管路系统,同时设置了消防材料库。
(4)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皮带运输机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配备了灭火器和消防工具。
(5)在地面通风机设置了防爆门。
5、隔爆措施
水棚能有效把已发生的爆炸截住,有利于扑灭火焰,不使其传播开来,而且水的供给又方便、可长期使用不必更换等特点,因此采用水棚作为本公司的隔爆措施。
(二)防止粉尘
1、井下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在回采期间必须做到机组内外喷雾正常有效。
(2)通风防尘,保证有合理的风量和风速。
(3)定期清扫和冲洗巷道帮顶,支架和设备表面上的煤尘,消除转载点的浮煤。
(4)在井下煤仓、溜煤眼、运输机、装载机和其他转载点都设置了喷雾洒水装置,并在回风巷道设置了捕尘网。
(5)在采区回风巷道、掘进巷道、主要回风大巷都设置了风流净化水幕。(6)在个体防护方面,为掘进工人配备了压风呼吸器,为采煤工人配备了防尘口罩。
2、地面防尘措施
(1)地面系统中在易产生煤尘的环节都设置了喷雾降尘装置。(2)在产生煤尘较大的场所设置了机械除尘装置。(3)坚持作业场所清扫制度,每天清扫一次煤尘。(4)配备了个体防护装备。
(三)火工品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供应公司地面集中设一个火工品库房,并通过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验收,日常管理和向各矿井运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矿均在井下设火工品库房,日常管理和使用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噪声防治措施
1、地面噪声防治
(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如热风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送风机,水池泵房的水泵等,采取集中布置,对设备加装空气消声过滤器和减震装置,并采取了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
(2)在维修间内改革了生产工艺,选用了低噪声设备。
2、井下噪声防治
井下局部通风所采用的扇风机是噪声产生的主要场所,因此采取以下措施:(1)在风机机壳表面采用消音材料做膈音层。(2)在风机出口处设置了消音设施。
(五)防止水灾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针对性地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治水工作方针和原则,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对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提前做好了分析预测,同时制定了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突水事故的区域进行探放水后再掘进。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了可靠的矿井排防水系统。
3、配备了探放水及注浆堵水设备。
4、对主要含水层建立了动态观察系统。
5、及时清理水仓,保证能有规定的有效容量。
(六)电气安全防治措施
1、所有输电线路都设置了壁垒线保护,在井口附近设置了集中接地。
2、所有电气设备均按规程规定选用了矿用隔爆型。
3、井下电气设备都设置了保护接地装置。
(七)加强顶板管理及巷道支护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所开采煤层的直接顶发育,一般为灰色粉砂岩、砂质泥岩、粉洗砂岩互层,岩石硬度不大,完整性较好,老顶一般为灰色粗砂岩或石灰岩,局部夹灰白色细砂岩、粉砂岩,属老顶周期来压短,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保证采煤设备的选型满足支护强度的需要。
2、工作面在初采、初放、末采、过断层、过老巷、顶板破碎以及片帮、冒顶事故的处理等特殊情况时,均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了工作面顶板的管理,配备了先进的矿压观测设备,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4、掘进巷道及时支护,不空顶、空帮作业,坚持正规循环,实行了“敲帮问顶”制度,同时认真落实了安全质量班验收。
5、根据不同的巷道围岩种类、特性,确定不同的巷道支护:(1)对岩石坚硬段巷道采用喷锚支护;
(2)对个别岩巷中的松软破碎带采用料石砌碹支护、锚网梁加锚索喷混凝土;
(3)各煤层巷道一律采用螺纹钢锚网梁或螺纹钢锚网梁加锚索支护;(4)所有金属支架巷道均考虑了8%的断面压缩率,可以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需要以及井下人员运行的安全。
(八)其他防护措施
为保证工人身体健康,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井下人员每人配备一台压缩氧自救器;为防治矽肺病,采掘工人每人配备安全送风防尘口罩;为打眼、风镐和锚喷工人配备了压风呼吸器。
(九)职业病防治措施
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有尘毒危害的作业,接触粉尘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治疗。
2、各矿均有职业病防治和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矿区一带卫生、职业病防止和卫生防疫的监督、监测与管理工作。
3、在井下设置了饮水站,工人下井班班都送班中餐,使工人能保持旺盛的精力。
(十)工业卫生标准和监测
集团公司各矿在井上、下各种有尘毒的作业场所,均采取了有效的降低尘毒物浓度的措施,使人员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井下有人工作的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的粉尘也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均按国家规定对本矿的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定期进行监测:
1、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生产作业点粉尘,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再测定一次;
3、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4、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2次;
5、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1次,其他季节每季测定1次。
6、噪声、放射线和其他物理因素,每年测定1次。
(十一)健康管理措施
1、新工人入矿前,都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尘工人必须拍照胸大片,建立健康档案。有禁忌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有尘毒危害的作业。
2、集团公司于2011年3月以职防字〔2011〕100号文件下发了《某某集团2011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对2011年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第二篇: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为认真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提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更好的为一线服务,特制定2007年特殊工种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定期学习有关文件和操作规程,提高技术水平.
二、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体检,禁止身体不是或有传染病的职工上岗,根据有关文件给予相应的治疗或补偿.
三、有矿给每一位职工交医疗保险.
四、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具,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并教
育职工自我防范措施.
五、矿上建设一些健体体育器械,不定期举行一些文体活动,锻炼
职工身体.
六、不定期举行职业危害研讨座谈会,与有一线职工共同探讨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付注实施.
机电科
2007年元月
第三篇:2018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2017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
为了加强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公司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2017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由总经理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涵盖职业病防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由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申报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对噪声、粉尘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2、职业卫生培训
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13、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公司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14、职业健康检查
生产技术部按规定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岗中及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按要求应检查人数实际参检率不低于100%。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职业。
第四篇: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人员配置
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管理制度建立
按晋煤劳发(2011)1499号文件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2013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配备必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用品
1、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将不断改进和更新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四、危害公告和警示标识
1、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和控制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六、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
1、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估结果存入员工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七、危害告知和培训教育制度
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应聘人),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八、员工健康检查和建档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在岗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2、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九、职业病报告和处理
1、发现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的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尽快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十、工作步骤
1、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3、各部门组织自查自纠,按照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对照检查,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存在的间题,应当尽快处理,并及时汇报。
4、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对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十一、工作原则
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员工参与。
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
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促相结合。
十二、工作目标
1、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
2、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配备必备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设施、设备和用品。
山**润联盛关家崖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研究
《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研究
动力与机械学院 龚强 2008301390120 摘 要: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以粉尘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尘肺病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就是灾难性的、难以治愈,只能用药物来控制病情的恶化。针对煤矿职业病发病现状及发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煤矿;职业危害;尘肺病;防治
0.引言
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5大类,其中以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2007年河南张某“开胸验肺”事件,把农民工患职业病维权之路的困境引向高潮。事实上,这个例子仅仅是揭开了我国职业病患者现状的冰山一角。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发布了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并启动了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现状调查。
1.煤矿职业危害现状分析
1.1 基本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特别是煤炭生产企业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煤矿职业病患病率居高不下,据卫生部门的不完全统计, 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患者达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近64万例。近几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尘肺病患者近万例,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因尘肺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尘肺患者的生活质量每况愈下。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全世界的尘肺病患者中,我国约占50%。在我国的尘肺病患者中,煤矿工人约占一半。
据统计,在2007年新増的10963例尘肺病例中,煤矿工人尘肺和矽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5351 例和444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89.37%.1.2 煤矿职业危害特点
1.2.1煤矿尘肺病患病率高
据卫生部门统计, 2007年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发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6.69%;2008年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其中尘肺病10829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8.79%。
《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农民工作为煤矿生产企业的建设主体,应当得到最基本的安全卫生保障,由于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煤炭生产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显得积极性不高,致使职业卫生防护投入严重不足,使煤矿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的发病率逐年上升。
2.1.2职业卫生法律意识淡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现实中不少煤矿企业,特别是乡镇煤矿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有的企业甚至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跟不上,致使职工不知矿尘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放大了矿尘的危害和影响范围。
2.1.3政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目前,煤矿管理部门对煤矿的管理通常是综合执法,通过执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而尘肺病由于具有迟发性通常被执法部门所忽略。我国自建国以来就非常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在各煤炭生产基地都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机构,但防治工作基本停留在鉴定和对患者治疗的层面。而管理、防护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即缺乏对煤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管,造成了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状。
2.1.4职业卫生法律略显无力
《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等权益,同时也明确企业负有对职工的健康保障的义务。事实上一些煤炭生产企业对其法定的“告知”义务没有履行,甚至有意欺瞒,使职业卫生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3.防治煤矿职业病的建议
3.1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投入
为接尘人员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监管,健全防尘系统和设施,完善综合防尘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产尘量,控制粉尘危害范围和程度,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实现煤矿生产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转变。配齐测尘仪器和其他防治职业病危害的检测设备,及时检查、监测所有工作场所的产尘量,对于产尘量超标的工作面强迫停产整改,产尘量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
《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3.2构建分层、分级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
在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机构,负责辖区煤矿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在设区设置职业危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业危害的政策、法规的落实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在国有煤矿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地方、乡镇煤矿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负责煤矿日常粉尘、有毒有害物的监测和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内容之中,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开展执法监察, 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健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测设备、落实检测制度;监督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并监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3.3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范意识
加强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的职业病预防教育,使从业人员认识到职业危害的危害性,掌握职业危害的防范技术、措施,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使煤矿从业人员自觉、自愿、主动、积极参加职业危害防范工作。真正做到从物理方面、技术方面、组织方面和人员方面全方位地防范煤矿矿尘的危害。
3.4加大职业病防范的执法力度
加大职业病防治的执法力度,政府定期、不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环境检查、抽查,对于只顾生产不顾职业卫生环境的企业重罚,对于职业卫生环境好的单位重奖。对国有和地方国有煤矿的从业人员,加大职业病检查的频度,对乡镇煤矿的从业人员定期强制进行职业病检查和鉴定工作。要建立完善、合理的赔偿制度,职工在哪得的职业病,哪就要负责职工后半生的生活费用。
3.5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评估制度
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评估制度,通过中介机构每年一次对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与煤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挂钩,对于职业卫生环境合格者发放许可证,对于不合格者坚决予以关闭。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