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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精选五篇)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1-97333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4 02:07: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txt我是天使,回不去天堂是因为体重的原因。别人装处,我只好装经验丰富。泡妞就像挂QQ,每天哄她2个小时,很快就可以太阳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_]2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 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 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通过验收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自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八条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迁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所在地证监局辖区内迁址,应当经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证券公司收购分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与标的分公司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公司,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分公司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员工和客户安置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公司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以及符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的风险控制指标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对分公司的风险控制、稽核审计和合规管理。

分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示证券公司及分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相关信息。第十条 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负责人应当接受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的监管。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其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业务、财务、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负责将对分公司的监管信息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

证券公司对其分公司的风险控制、稽核审计和合规管理等应当接受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的监管。

分公司所在地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分公司的经营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分公司的检查、调查和稽查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研究、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管理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住所地和该类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该类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应当依法设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并至少符合以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

(二)公司的财务、稽核、审计、合规和风控部门应当在公司住所办公;

(三)公司账簿应当设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

(四)公司完整的业务、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汇总保存于公司住所。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住所地证监局将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公司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有关分公司监管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2_〕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_〕2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_修订)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 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 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报存在重大数据差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并充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 因。

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如果涉及上市证券公司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六、上 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 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关数据(可不予披露合并报表数 据)。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围及未经审计。

七、根 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应当披露交易的规定,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 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

每年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实施自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表决并予公告。

八、根 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公司发生公司或者高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董事 长、总经理、监事长,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等情况时,需要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以履行书面通知全体股 东的义务。

九、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上述规定适用于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5条 规定,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和经营创新业务,应当经我会批准。上市证券公司在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拟开展新业务或者经营创新业务的决议时,应当同时向投资 者进行风险提示,说明上市证券公司要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尚需监管机构核准,且存在达不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导致监管机构不予核准的情形。

十一、上 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监管部门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

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一般行政许可事项,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报告)中公开披露监管部门的行政许 可决定。

十二、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其中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十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其风险控制指标变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其中:

1.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所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日常经营中,当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上 市证券公司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影响到其经营行为从而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确认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半年 报、年报中披露。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限制业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红,限制向高管、董 事、监事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撤销业务许可,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等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

十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按规定严格界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2.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要求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责任人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加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信息管理,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3.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4.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适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应对市场有关传闻,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公关危机。

5.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五、上市证券公司确有必要需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

十六、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从严的原则,严格执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202_年修订)

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报存在重大数据差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并充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如果涉及上市证券公司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六、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有控股证券子公司的,应当同时披露证券子公司相关数据(可不予披露合并报表数据)。上市证券公司披露上述数据应当注明数据统计范围及未经审计。

七、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应当披露交易的规定,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年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实施自

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表决并予公告。

八、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公司发生公司或者高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等情况时,需要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以履行书面通知全体股东的义务。

九、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上述规定适用于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和经营创新业务,应当经我会批准。上市证券公司在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拟开展新业务或者经营创新业务的决议时,应当同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说明上市证券公司要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尚需监管机构核准,且存在达不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导致监管机构不予核准的情形。

十一、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一般行政许可事项,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报告)中公开披露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其中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十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其风险控制指标变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其中:

1.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所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日常经营中,当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上市证券公司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影响到其经营行为从而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确认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限制业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红,限制向高管、董事、监事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撤销业务许可,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临时接管等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

十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按规定严格界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2.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要求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责任人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加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信息管理,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3.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4.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适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应对市场有关传闻,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公关危机。

5.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五、上市证券公司确有必要需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

十六、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从严的原则,严格执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考试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讲解 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思路中,属于整合的有()。

A.放开对业务范围的限定

B.整合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监管规则

C.循序渐进、扶优限劣、逐步放开

D.放开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地域、数量的限制

2.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公示的说法错误的有()。

A.证券公司仅需要在证券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B.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C.证券公司应当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D.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二、多项选择题

3.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需要备案的事项包括()。

A.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B.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 C.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D.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证券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命名原则包括()。

A.冠以所从属证券公司的名称

B.不得重复、不得有歧义

C.便于投资者识别

D.后缀标明是分公司或证券营业部

5.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的材料包含()等。

A.申请表

B.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C.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D.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E.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6.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B.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

C.证券公司应当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D.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三、判断题

7.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正确

错误

8.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正确

错误

9.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收购和撤销。()正确

错误

10.《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正确

错误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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