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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1-50088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2 09:5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公司内车间、办公楼、停车场、厕所、道路、空地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A、各科室要保持室内卫生良好,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窗明几净,地面四壁清洁无积尘,花盆内无杂物;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空调等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公用茶具使用后要用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B、办公楼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两遍(早晚各

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及时进行冲洗。

C、垃圾桶定置管理,物业保洁队要做到每日清理并擦洗一次。

D、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物业保洁队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做到日扫日清;遇有上级检查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规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

E、物业绿化队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对于花草,绿化队要定期培土、整理

F、生产区内厕所采用水冲式;要符合卫生要求,无积便、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明显异味,便池、洁具无积垢,地面无积水;要定期消毒、灭杀;化粪池加盖,粪便不外溢。

4、其他管理规定:

A、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D、不允许在厂区内走动吸烟。E、厂区内严禁种植蔬菜、饲养家禽。

第二篇: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6]181号 【发布日期】1986-08-29 【生效日期】1986-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1986年8月29日昆政复〔1996〕181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搞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异常疾病的发生,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录像厅、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室、美容厅、浴室、体育场(馆)、游戏场(馆)、候机室、候车室、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监督公共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第四条 在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市卫生防疫站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县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市防疫站除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并对省旅游局所辖宾馆和省、市政府所辖的宾馆(招待所)实行卫生监督。

铁路、工交部门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证书。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执行任务时,应着装、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各公共场所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新建公共场所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室内空气清洁,温度、温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室内外环境整洁。各项卫生设施,要保持完好。公共设施、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保持卫生。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卫生防疫知识。发生中毒事件或发现可疑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卫生防疫站。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防疫站参加。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收取监测检验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卫生防疫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对造成中毒事故或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负陪偿损失的责任。

处以三千以上罚款,由市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由县区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实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昆明市卫生局。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各公共场所单位均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昆明市卫生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2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含营业面积在200 m以上的棋牌室,不包括网吧。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KTV、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不含露天场所。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游泳场(馆):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m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 m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候诊室: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候诊场所。

对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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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1996)、《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等。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五、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证明材料;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等;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新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提供材料,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4、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5、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①变更申请报告; ②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③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2、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变更:

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并按新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提供材料。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六、预防性卫生审查

(一)本规定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二)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三)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五)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如下:

1、选址和设计审查(1)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或经营者(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所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①《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登记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性文件及材料(申请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③设计图纸(选址、设计、施工不同阶段的项目方案,地形图,施工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日照分析、水、电、风向及结构图等);

④公共场所卫生专篇(含水源、水质、污水、污物、废气废物排放处理、卫生设施配套情况、卫生预评价报告等相关内容);

⑤申请人可提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项目来源、项目用途、规模及相关鉴定、意见书等;

⑥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⑦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2)受理

①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②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予受理并制作《受理申请通知书》,进行登记编号; ③对申请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按未申请处理;

④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资料。(3)审查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由申请者重新提出申请。

①现场审查

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等到现场进行勘察,制作现场审查记录。

②资料审查

审查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设计中有关功能区分布、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设施、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更设计的,必须征得原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2、竣工验收卫生审查

(1)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向原负责设计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②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查意见; ③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④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⑤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竣工验收。受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竣工验收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一)考核组织

由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分级组织考核,省级适时组织对市(州)考核工作的抽查。

(二)考核对象

各级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的要求。

(四)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

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考核量化指标见附表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技术指标量化表》(省、市、县三级分列)。

(五)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书面资料、文件、报告、记录等;

3、现场考察实际操作及工作流程;

4、工作交流、座谈了解。

(六)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将考核结果在“贵州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检验、检测、评价项目的,需要对增加项目进行申请考核。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另附):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技术指标量化表(省级)

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技术指标量化表(市级)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技术指标量化表(县级)

第四篇: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辽宁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渡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和婴幼儿戏水场所等公共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以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

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变更、复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五、预防性卫生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报告书;

2、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剖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二)审查程序

1、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

3、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颁发批准文件;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5、施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六、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一)实施考核的主体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二)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机构还应当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的要求。

(三)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采取专家评估、抽查资料、盲样检测、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专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四)考核的程序及期限

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考核申请,省卫生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以方便公众查询;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改进情况再次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将每三年复核一次。

七、公共卫生用品的基本范围

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八、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细则》及有关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量化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拟评为A级的公共场所,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进行备案和抽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临淄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监 督 员 建档时间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编制

填表说明

1本档案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全区各类公共场所单位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建立监管档案并存档3本档案各规范用语同《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4本档案内容至少保存两年,每年增加变更内容

目 录一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参考

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2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1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卡2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3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5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

6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检查情况登记表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登记表

8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档案

9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档案

1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

11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

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参考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 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 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 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 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七 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八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九 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十 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十一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十二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每年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理发美容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要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一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0533-7198020 二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三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稳定病人情绪并建议病人原地休息尽量限制其活动范围避免波及更多人群若出现其它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尽快抢救病人并保好现场以便调查四卫生行政部门到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在岗人员和领导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门向本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 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 包括煤气中毒 C02中毒红眼病 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 等事件 ⑤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事件病人 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六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营业面积□□□□□□□m2 二单位类别可多选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三集中空调和饮用水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定期清洗是□否□ 无□ 2.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其中管道分质供水□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其他□ 四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截止□□□□年□□月□□日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住宿业宾馆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旅店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招待所A级□ B级□ C级□ 予评级□ 未评级□ 游泳场所游泳场馆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沐浴场所公共浴室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美容店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其他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管理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工作职责 1 2 3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查体时间 有效期限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姓名 岗位 考试成绩 备注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检查情况登记表设施名称 维护检查时间 维护检查项目 结果 维护检查人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登记表物品名称 采购时间 采购数量 生产日期 保

质期限 保存条件 索证情况 检验报告 送货人签名 验收人签名 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供应商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按进货时间排序一并附于本表后保存备查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登记表监测时间 监测点 监测项目 结果 是否超标 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清洗时间 清洗内容 清洗单位 有无资质 是否检测 结果 附清洗消毒单位资质及检测结果报告书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日期 物品名称 数量 消毒方法 消毒时间 消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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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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