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委会自治章程
**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实现村民自治,建设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应该遵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应该充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或10户推选1人,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更,其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中应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妇女代表。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名单应送乡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一般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支持、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本村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各种娱乐、体育活动,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的村风民风;
5、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6、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密切干群关系,促进村级“三个文明”建设;
7、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一事一议”的收缴和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8、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村村民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分设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小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听取本小组村民代表的意见,对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依照合法程序有组织地推选或罢免村、组干部的权利;
2、享有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权及提出建议权;
3、享有承包使用集体土地、企业、公用设施的权利;
4、享有对村、组干部的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承担以下义务:
1、村民有依法承担法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完成农村义务工的义务;
2、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4、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5、爱护集体财产、公共设施的义务;
6、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
7、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节 村组干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村组干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
1、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任何个人不得独断专行;
2、村、组干部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依法开展工作;
3、村、组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做群众的表率;
4、村、组干部在工作中应该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虚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劳动积累制度,根据村上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状况,确定提取相应的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第三十条 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经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同意,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发包经营的土地承包费标准和使用应经村民讨论决定,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现状,有计划地提高生产生活服务水平,扎实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十三条 村经联社应按照统一建帐、分组核算的原则,建立健全“三帐四薄”,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产事项,必须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三权分离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互相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1、财务的收支情况;
2、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情况;
3、宅基地的划拨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5、计划生育指标发放和计划生育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6、土地使用权转移及其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7、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情况;
8、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使用情况;
9、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
10、干部补贴及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1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七条 在村务公开中,要始终把财务作为重点。对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资代劳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事项,都应逐笔公开,便于群众了解。
第三十八条 义务工的平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生经济纠纷时,由村调解组织和村委会负责调解或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四十三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第四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五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七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九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五十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五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六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五节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七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五十九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委会 2010年1月2日
第二篇: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5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村委会自治章程
吉利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三大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会是负责对本村的村务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本村委会实施管理村务和活动必须在上级党委、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条、本村委会现设主任1名,委员2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经济管理、规划建设和农业生产七个工作委员会,10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实施;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开会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七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为方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定村中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和党支委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二、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报告,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情况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五、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六、评议村委会工作
七、审议决定其它需要由代表讨论的事项
八、反映、提出村民的建议,议案和意见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主席团或“两委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幕期间,一般日常事务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参加会议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应当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小组代表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两委会”成员、村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行勤政、廉政作风,做村民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务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每年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活动,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
第四章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八条、以便于管理为原则,本村设10个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0名,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村务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误工补助办法,经费在村经联社财务开支,补贴数额由村“两委会”审定;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村实行财务管理核算单位,实行集体资产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村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村财务工作应接受镇财税、经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和村主任离任前,应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向村民代表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财务实行监督、检查,每有3日定期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发展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中筹集,具体办法由村“两委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切实做好村环境卫生工作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第二十六条、搞好村“五保户”的统筹供养,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做好优抚对象的工作,积极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2008年制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四篇:大山庵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大山庵村第八届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委员会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监10督委员会和治保调解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三个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一、向村民宣传国家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建立健全生产服务体系,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协调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难题。
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及下设组织活动,使其真正履行职责,按制度办事。
二、监督本村本村政务、经济、计生、治安、公益事业等事项的落实,及时收集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村民代表汇报监督情况。
三、建议村民代表对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或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集体或村民经济损失的村级组织负责人予以罢免。
四、监督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办理情况。
五、对本村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提出建议。
六、村务公开监督组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监督评议结果由参加监督评议的成员签字后生效。
治保调解委员会的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做好本村社会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工作。
二、对村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教育,提高村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积极预防各类案件和纠纷的发生。
三、组织和发动村民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工作,禁止赌博,勇于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条理行为,不袒护、不包庇、不纵容坏人坏事。
四、监督被依法管制的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教育和帮助他们认罪伏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发生案件,立即组织保护现场,迅速报案,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的工作。
六、组织建立巡逻小组,做好保卫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危防范工作,为本村生产、建设和村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公正及时的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处理纠纷要按章办事,公正廉明,遇到难以调解的纠纷和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处理。
以上三个委员会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2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会计各1名,并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社区自治章程
钱牌社区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
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5名,共7名委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义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
(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第三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四章
社区居委会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第三节
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五章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