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控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2_〕82号)和《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厅
202_年10月12日
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协助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资格考试、聘免、日常管理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卫生监督协管员考试、聘任和管理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承担卫生监督协管任务;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法律知识和卫生相关专业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拟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个人,必须参加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第七条 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程序:由个人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员申请表》,提交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聘任。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考试的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第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考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机关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发放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的编号规则:(行政区划简称)卫监协(三位数顺序号)号。例:福州市聘任的协管员证件为:(榕)卫监协001号;福州市鼓楼区聘任的协管员证件为:(鼓)卫监协001号。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拟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对已聘任的实行年度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相关专业知识、廉政教育等。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个学时。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卫生监督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日常学习。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三年。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期满经原聘任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聘任。
被聘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人员离职、退休或不再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时,应将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证件遗失者应公告申明作废并报告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解聘情况以及卫生监督协管员汇总名单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由聘任机关每年度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协管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行为禁令造成不良影响或相应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
(二)(三)
(四)项解聘的,不得再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出示《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对于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年度工作方案,完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开展各类卫生监督检查;
(四)指导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及时指导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监督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行为禁令:
(一)禁止以权谋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或者私自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向被监督单位索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被监督单位宴请;
(六)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机密;
(七)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形象的活动;
(八)禁止利用工作之便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按规定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置工作服装。工作服装式样全省统一,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第五章 培训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制度,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处理,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服式样
第二篇: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协管员(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2_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寒亭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寒亭区卫生局培训、聘任,协助寒亭区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 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寒亭区卫生局培训和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寒亭区卫生局和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九条 寒亭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寒亭区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 区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寒亭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寒亭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福建省特种设备及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特种设备及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由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的为质监部门搜集、反映乡镇(街道)涉及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本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省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局监管区域内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乡镇(街道)设协管员1名。特种设备数量(不含气瓶)超过200台,同时加工食品企业及小作坊数量超过20家的乡镇(街道),可聘用2名协管员,分别承担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和加工食品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任
第六条 协管员均为兼职,从本乡镇(街道)政府及其下设办事机构、有关事业所站的在职干部(职工)中选择。
第七条 协管员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商请辖区各乡镇(街道)政府推荐,经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察、初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审、批准,分别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和监督处备案。
第八条 协管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原聘用部门考核合格,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连续聘任。
第九条 协管员应与聘用部门签订《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协管协议书》,并持有聘用部门颁发的《福建省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证》方能上岗。
第十条 协管员聘用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管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
(六)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
(七)经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协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 2 用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开展协管区域内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数量的变动情况、季节性停产(开工)情况、产品种类的变动情况、生产条件(规模)的变动情况、产品出厂检验情况等,建立并及时更新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档案,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数据信息;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对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违规活动进行调查处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力量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和食品安全监管。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发现协管区域内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活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3 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活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认真完成质监部门交办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从事或参与特种设备和食品生产加工、经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物,扣押物品、工具、设备仪器等;
(三)泄漏有关特种设备和食品案件查处的保密事项;
(四)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六)对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相对人,对相对人打击报复;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协管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协管员实行工资津贴补助,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划拨专项经费,标准为1500元/人.年,其中工资津贴1200元,浮动津贴300元。各设区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省局给予的工资津贴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协管员工资津贴补助。
第十四条 聘用部门应建立协管员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的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聘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对协管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核内容为履行职责情况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考核结果存入协管员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或成绩突出的协管员由聘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通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协管员聘用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继续履行协管员职责时,由原聘用部门收回《福建省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证》,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违反纪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瞒而不报或为违法违规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由聘用部门取消其协管员资格,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协管员的考核标准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卫生监督协管员守则
卫生监督协管员守则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卫生 监督协管员各项职责。
二、在开展卫生监督巡查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 文明、程序合法。
三、坚持严格监督、热情服务的方针。做到严格、公 正、客观、热情。
四、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五、上班时间不饮酒,严禁着监督制服在公共声场所 饮酒、娱乐。
六、不准以权谋私,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七、不准利用职权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八、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接受 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请。
九、不准在卫生监督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第五篇:卫生监督协管员行为规范
卫生监督协管员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改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的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