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金融法作业答案(简答题及论述题)
1、什么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
金融法基本原则,使金融立法的自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我国金融法基本原则有:
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2、何谓金融法体系?我国金融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联结、和谐统一、彼此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金融法体系的内容相当复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金融发展阶段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1)金融组织法。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已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金融组织法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是指国家实施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及其修正案、《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等。3)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管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4)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而是直接由金融市场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主要法律规范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极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目前我国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营业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
3、试比较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相同与不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2)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演变,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政权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但是,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金融以及历史文化方面的差异,他们又各有自己的特色。简单来说,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注重金融法制建设;实行“二级银行制度”;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不同之处: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度假银行之;日本的珠影行知;德国的全能应行址、银企结合之;因果的总分行制;法国的高过优化程度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实行单一制银行体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即使形式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体制远远不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必须按照现代金融的要求深化改革,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
从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来看,我国目前金融体制主要存在两大缺陷:(1)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2)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因此,近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要深化国有银行改革。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进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二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积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三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市场监管;四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五要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 六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4、当代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变革及监管立法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借鉴意义?(3)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法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之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金融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新情况。特别是自20世纪70、8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进步(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
展,融资市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促使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管制逐步放宽,已经或正在引起金融制度和金融业务的变化,同时也对金融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带来了金融立法的四大趋势:(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3)强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试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国际性、地区性的金融条约、金融管理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的金融立法也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又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
从以上趋势看出,这些现象实质上无非是市场化改革取向和监管调控体制的完善两大方面,其目的则在于从不同的层面方面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健,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制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开放要与金融监管同步进行。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必须强调:我国在加强金融开放立法的同时,亦要注意研究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加强金融开放与监管立法的同时,要十分注意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改革。特别是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从金融运行的客观环境看,我国现行的投资融资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加速我国的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担风险”的原则。凡企业投资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除重大项目外,政府一般不再对项目进行审批,而改为登记备案制,确需政府审批的项目,也将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主要是看项目在投资方向和宏观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爱有关政策和法规。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的研究。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信托法》、《期货法》等,是金融监管待加强的重点。建议加快、加强金融立法特别,特别是期货、信任立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
(四)完善信息披露,增加金融决策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金融透明度或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金融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金融透明度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离开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市场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
(五)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加强金融监管。就整个监管体系而言,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管监督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体系。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在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间,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
(六)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增强金融法治意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企业领导,都应学一些金融法律知识,加深对金融工作、金融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要把是否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具备金融法治观念行为金融系统干部和金融从来人员的
必备素质,作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要加强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从而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5、简述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4)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在职能上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的四大职能。
6、为什么说中央银行法具有社会法的性质?(5)
中央银行作为特殊金融机构,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由此也就决定了中央银行不予商业银行整理云,而以调控信用、监管金融、稳定社会为己任,是一国金融体制的核心;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服务),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但他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中央银行行使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但这些职能的形式,主要不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以经济的、间接的方式,也即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进行的,是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与与金融服务的方方面面与服务过程的时钟。因此,中央银行的活动既有纵向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又有横向的金融服务、金融协作,使两者的统一与融合。从而决定了中央银行既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考虑金融全局的调控与监管,又要从“金融个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考虑具体金融业务(服务)的开展,进而追求稳定整个金融业、服务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大众生活的公共目标。所以说中央银行具有社会性质。
7、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什么?(6)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中央银行法始终,体现中央银行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中央银行法的灵魂。纵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即现今各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内容,中央银行法普遍遵循两个基本原则,既稳定货币原则和独立自主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深层原因是:
(一)稳定货币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银行肩负的职能、设立的宗旨和货币政策目标所决定的。中央银行只有通过稳定货币才能体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也只有围绕稳定货币来开展各项调控、金融监管和服务活动,才符合各国制订中央银行法创设中央银行的初衷。
(二)将独立性原则确立为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
8、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有哪些?(7)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体制,市场发育和金融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故其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也各有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总分行制。或称集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
(二)复合二元制。又成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已构成一个中央银行体系。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
(三)跨国制。跨过中央银行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如欧洲中央银行等。
(四)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香港金融管理局。
9、试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操作工具?(8)
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其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其中货币政策目标最为关键。在货币政策诸多目标中,中介目标意义尤为重大。目前,各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主要是货币供应量。所谓货币供应量是指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包括企业和家庭部门等)持有的货币总量。货币供应量来自中央银行的现金发行和金融机构的负债项目,一般按流动性差别、货币购买力的强弱分层次统计。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的扩张与金所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俗称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侧重于银行业务活动值得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包括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和优惠利率。
(三)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括信用直接控制工具和信用间接控制工具。信用直接控制工具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和特种存款。信用间接控制工具主要有: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的六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政策、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是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特点。
10、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性质上,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承担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拥有资本,可依法开展业务,形式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同时,它还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整体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指人民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地位,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得到说明。(1)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5条第1款、第10条、第12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实在起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调控与监管的一个职能部门;(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第7条、第13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都说明了,人民银行虽然隶属国务院,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明显的独立性。
11、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职责?(10)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该法第4条有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3项职责,而职责是职能的具体化。综合这两条规定来看,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应当具备的一
切职能,既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等职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人民银行主要有以下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有哪些?为什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
1、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4、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6、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7、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理国库;
8、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综合以上业务活动,其本质是公共服务,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法定业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1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为什么?
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行超过1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业务的范围,其目的是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
14、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要保留这些监管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之规定,人民银行享有的金融监管内容主要有: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获取有关报表资料及相关处罚权、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金融体制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也建立起来,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业务监管等监管职能逐步剥离给证券会、保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的职能更加集中定位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不过,鉴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的关系,人民银行仍然保留了一定的金融监督管理权。但是,人民银行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于行业监管不同。人民银行监管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功能性监管的性质,即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对象并非单纯根据金融机构的名称而是依据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确定。其监管对象多是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对囊括三类金融机构在内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是对跨业金融创新与金融工具运用的监督管理。以上就是人民银行保留一定金融监督管理权的原因。
15、有关金融监管有哪些主要学说?其具体内容是什么?(11)
金融监管的历史虽然不畅,但有关金融监管的论战却绵延不断。有支持金融监管的赞同性理论,主要包括动机理论、社会利益论、金融风险论、保护债权论、法律不完全论、安全原则论、自律效应论等。也有反对或要求放松金融监管(或管制)的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等。
我个人赞成金融监管,但在金融监管中,反对仰制金融创新、金融竞争和金融效率的过严监管,而是强调金融监管之“有效”,即金融监管一方面应该有实效,应能切实维护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管的安全稳健和有序竞争;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应有“效率”,即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从成本收益的对比中找到合理性支撑,应当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负面影响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
因为,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当:(1)应以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和条件,在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两极”之间寻求某种动态平衡,即求得金融监管的范围宽窄适中、手续繁简适中、程度松紧适中,以鼓励公平、有序、创新性金融竞争;(2)根据金融业风险大、传染性强、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应贯彻和实施以风险监管为本、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政府监管与完善法人治理、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新机制,实行多向度、全方位的金融约束与监管;(3)建立健全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明确监管目标,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透明、监管资源的充足,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治理结构及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保密安排,赋权给监管机构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施问责制;(4)在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动态调适、良性互动、激励相容,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性状、规模大小、经营好坏、风险大小等实施方法有别、程度不等、量体裁衣式的金融监管;(5)针对金融行业知识密集、技术先进的特点,应加强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和监管技术的开发,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现代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16、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有哪些?为什么?(12)
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1)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等)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现权和金融市场稳定;(3)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为实现前述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遵循依法监管、合理适度、公开、公正、效率、统一系统监管等原则。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境地和标准。金融监管的原则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可靠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监管目标明确,并以此来检验一国金融监管时间的好坏。由于金融监管活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历史性,其与经济发展的阶段、经济特征及金融监管活动是密切相关的,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但是尽管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各国(或地区)法律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表述及实际做法有一定差异,总的来看: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限制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维护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以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整体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促进金融、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应该说是现在各国实施监管的共同目标。因此,为实现前述目标,我国特制定了以上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7、为什么要强调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其主要措施是什么?(13)
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入WTO后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总结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按照现代金融监管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原则,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审慎经营规则。
按照审慎经营规则的要求,我国银监会主要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风险监管:
1、在风险管理方面,建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重组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总体评价。其中银行综合平极为良好、一般、关注、欠佳和差五个等级,预综合评级分为良好、一般、关注、欠佳和差五个等级。此种评级作为银行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表现状态和内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的科学、审慎的评估与判断。
2、在内部控制方面,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3、在资产充足率监管方面,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是审慎经营监管的核心内容,该管理办法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4、在资产质量方面,银监会实施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等不良资产进行全面监测和考核。不良贷款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良贷款暂时也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5、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一方帆布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巨大信用风险。
6、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方面,国务院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风险监管的各项要求
18、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什么?(14)
监管目的: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1998年提出的《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文件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管的目的,但在第1条、第3条和第5条都体现其监管的目的。根据这些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证券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19、对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应该实现什么目标?为什么?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监管理念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状况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监管者对监管目标的表述也不近相同。概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目标一般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合理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保证突发性巨灾赔付,推动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随着行业发展速度的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问题日益突出。保险资金运作的成效已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关键环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所导致的后果是系统性风险大,不利于资产与负债匹配,不利于降低风险,不利于提高收益率,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也不利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利差损问题。如何有效拓展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的使用渠道,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包括投资比例和投资领域的拓宽,但是风险与收益同在,要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就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状况来看,主要有以下渠道拓宽保险资产使用:一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借此分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二允许到境外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以此来分散市场风险,利用两国的收益率差距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促使保险资金更有效地保值增值;三通过委托银行方式参与住房按揭贷款。保险资金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期限和利率上能较好地匹配,应该可以更好地结合起来;四允许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这样的投资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向和要求。
20、商业银行的性质/职能/业务?书175——179(15)
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1)商业银行是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它具有一般工商企业的基本特征。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它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功能。(4)金融服务职能。
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21、结合西方有关国家金融体制的演进评述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与混业经营的探索(16)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的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内容的金融体制改革浪潮席卷整个世界,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的大批奉行金融分业制度的西方国家,出于国际竞争和自身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了自由化改革,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是放弃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由此形成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趋势。在此形势下,我国即将加入WTO,我国金融业将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融入国际金融大市场。如何适应国际潮流,探求既能使我国金融业有力参与国际竞争,又适应金融业现实发展水平的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模式,已成为我国金融深化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WTO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20世纪末,金融混业经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而我国1993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并且就目前一段时间内,这种金融经营制度安排还是我国现实的、有效的一种选择。我们一方面要意识到这种逆潮流选择对于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制度安排的“无效性”,并且就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才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方向。
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表明,在过渡阶段积极合作,培养竞争力,达到规模经济,是最终走向混业经营的关键。实现混业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要采取渐进式方式来实现。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缺乏突破性进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完全摆脱政企不分的状况,不能有效控制银行经营的风险。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在产权制度上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监管力度不够,法制环境不理想。因此,现阶段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在发展阶段上,我国金融业需要一个充分合作的时期,在经验、监督、人员、技术等方面缩短与具有六、七十年的分业经营历史的发达国家的差距。在混业经营的条件具备之前,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要在现有分业框架内进行广泛的合作,这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必经之路。
中国金融走向混业经营是发展的趋势。第一,这是由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盈利性”的本质要求 与混业经营的经济优势决定的:第二,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机构各业 间的竞争逐渐加剧,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受到的发展压力将渐渐增大,它的进一步 发展将需要混业经营为其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第三,我国己加入WTO,随着金融业 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业要融入到世界金融体制中,金融机构要参与国际竞争,就 必须与其发展潮流相一致,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必需的选择。
22、论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4条、第5条规定,保险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1、合法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他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2、尊重社会公德原则。是指从事从事任何保险活动必须尊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道德。
3、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迫、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点。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并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本条法律规定的道德含量很高,它强调了从事保险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道德尊重并强调人的主体性,因为没有人的自主、自愿、自觉,也就没有所谓道德。中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和当今实行的社会主义道德从来都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保险活动强调自愿原则,就是要尊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从事保险活动。一个人是不是去投保,那是他的自由,别人不得强迫。一个人是不是去做保险人,那也同样是他的自由,任何个人或团体同样也不能强迫。然而,一旦去投了保,去做了保险人,从事了保险活动,那就要受法律的约束。保险业是重要的,但保险业是为了人的,是为人服务的。与人的地位相比,人为本,保险为末。这是《保险法》所包含的一个基本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剥夺了人的自主自愿,既违背了以人为本的伦理道德精神,也违反了保险法。
23、论股票发行监管体制(17)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指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行为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发行定价制度和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一、从效率、安全、公正三个方面,对股票发行制度分析。
1、效率
发行监管制度的效率主要指该发行监管制度引致的资源配置效率。导致发行制度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非流通股比重较大且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控股股东“非人格化”、法人股权的流动性较差、公司内控失灵和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
(2)(2)信息披露的非对称性及失真。有些企业为了发行上市,不惜过度包装,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不充分)、虚假披露(如夸大业绩)等不良行为,导致信息不对称及失真。
(3)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及“所有者缺位”的现象,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缺乏应有权利和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获利的主要来源只能是股票交易的价差。目前,发行定价在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机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这是导致中国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低的深层次原因。
2、安全
发行制度的安全是指能筛选出低风险的公司在资本市场筹资,此外,应能够使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其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对超越法律或对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能够及时予以矫正。
过去的行政审批制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累积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风险之一是一些上市公司骗取上市指标,历史上曾有数起骗取上市指标的恶性事件。风险之二是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事件屡有发生。风险之三是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在实际中,中国的监管和法律体系,在对发行环节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追究方面,还是明显滞后的。直到202_年1月,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的归责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公正
公正的含义之一是一种发行制度应对各个股东给予同等保护;含义之二是指对不同发行人采用同一种尺度加以衡量。
在现实条件下,公众投资者相对于发起人或其他大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我们的发行审核制度以及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都是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这一层面来看,现行的发行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公正的立场。
二、从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化的机理分析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述的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
2、核准制: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3、核准制的优化:“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如果保荐人督导不力,在保荐责任期间出现严重的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等现象,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荐人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而给自身带来督导不力的连带责任风险,其必须十分重视对大股东的资质和诚信进行充分调查,同时,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签定协议)以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实施核准制符合我们渐进改革的要求,但良好效果的取得还取决于上述诸多因素和条件的配套,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能抱过高的预期。
24、政策性银行的地位/职能/业务?(18)
1、法律地位。政策性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中与商业银行互补、并存的特殊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受政府宏观决策与管理支配,与政府之间保持一种依存关系。所以政策性银行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而是以保本经营、不参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为原则。政策性银行特殊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有效工具。其次,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从资金方面而言,中央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构成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从人事管理来看,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实行人事结合,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有中央银行的代表,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中也有政策性银行的代表,二者是一种协调配合的关系;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纳来看,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再次,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政策性银行依法享有某些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银行之上的权利。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是一种主辅、互补关系,而非替代竞争关系。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往往是间接的,一般是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所以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配合关系。最后,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信贷关系和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一般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从而与业务对象之间形成信贷关系。政策性银行认购投资对象的公司债券或参与股份时,与投资对象直接形成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通过投资关系体现出投资倡导性,表明政府的政策意图和产业取向。
2、业务范围。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靠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资金运用: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政策金融债券为主,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资金运用: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出口信息保险和担保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主,同时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3、主要职能。一般职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一样,具有中介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中介
职能表现为通过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投放到规定的项目上。所不同的是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社会的活期存款,其资金来源多为政府资金或在金融市场上筹集的资金。
特殊职能:政策性银行还具有以下特殊职能:
第一,政策导向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的放款,从而发挥其提倡、引导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产业的利润获得具有时间长、难度大、起点较低的特点,使得一些投资者不愿介入,政策性银行则通过对这些产业的扶植,引导、倡导其他投资者进入该领域。因为一旦政策性银行决定对该产业提供资金,则表明政府对这些行业的扶植意向及该行业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由此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使其协同投资。一旦其他投资者对这一行业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银行就可以逐渐减少投资,转而投资其他行业。这充分体现了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第二,补充辅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了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职能。这一职能主要表现在:对投资回收期过长、收益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技术市场和市场风险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于成长中的扶植产业提供优惠利率放款投资。政策性银行也以间接的融资活动或提供担保的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向,并针对商业银行以提供短期资金融通而长期资金不足的缺点,以提供长期甚至超长期贷款为主。第三,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具有选择性,不是任意融资,当然尊重市场机制是进行选择的前提。当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时,由政府主导的选择是最佳方式。第四,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一般是专业性银行,有精通业务并且具备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为企业提供信息及出谋划策等全方位的服务,显示其服务性职能。
补充:
25、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2_年升至4.5%,202_年为5.5%,202_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2_年升至3.5%,202_年升至4%,202_年升至4.5%。截至202_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2_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2_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此次协议对一级资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义,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会议还决定各家银行最迟在202_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针对一级资本的定义。
第二篇:简答题及论述题答案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统一考试、自行考试简答论述题重点复习范围
一、简答题
1、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影响新疆稳定与发展、严重损害新疆各族群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破坏性因素,其危害性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题参考:(1)暴力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2)暴力恐怖活动造成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3)暴力恐怖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正常宗教事务管理;(4)暴力恐怖活动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阻碍。总之,暴力恐怖活动是对新疆各族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严重侵犯。
2、什么是暴力恐怖犯罪?其实质是什么?
答题参考:①暴力恐怖犯罪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现今人类社会的一个毒瘤。②在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旨在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恐怖氛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妄想破坏祖国统一,企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
3、什么是宗教极端势力?近年来,新疆宗教极端势力散布了许多反动谬论,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题参考:①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盖下的、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这股极端势力与“宗教”的关系,就在于它利用宗教从事罪恶活动。他们具有宗教的背景,教徒的身份,活跃在信仰同一宗教的民众中,在宗教信仰的掩护下,从事种种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②教唆、鼓吹用教法取代国法,致使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严峻挑战;通过散布“异教徒”论,制造民族仇杀,破坏民族团结;鼓动“圣战”猖狂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4、当前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是什么? 答题参考:
问题: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二是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三是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原因:1.封建特权思想的存在是影响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思想根源。2.缺乏深入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是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水平不高的直接原因。3.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是影响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体制因素
5、工作当中,公职人员的法治能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题参考:一是能够准确把握事物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做出 2 正确的法律判断和评价;二是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手段、遵循法律程序顺利实现工作目标;三是能够在遵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解决复杂问题。
6、为什么说“讲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答题参考: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要有法治所保障的有序秩序。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赖法治所保障的人权基础。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法治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
7、“讲法治”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哪些宪法观念?
答题参考:(1)树立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根本制度的观念;(2)树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观念;(3)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4)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8、公职人员如何提高自身依法履责、依法办事的能力? 答题参考: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依法履责能力。3.严格执法,自觉规范履责行为。4.模范遵守法律。5.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6.严格执法责任,杜绝违法行政。7.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依法履责考核制度。
9、张春贤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由文化资源大区向文化发展大区转变的奋斗目标,重点抓好哪七个方面的工作?
答题参考:一要坚持不懈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二要大力弘扬和践行新疆精神;三要发挥新疆文化一体多元的优势;四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五要多出有新疆特色的文化精品;六要加快发展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文化产业;七要从新疆实际出发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10、简要说明如何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答题参考:
(一)源头治理,关注民生;
(二)做好群众工作,满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三)加强信访工作,着力推动事要解决和源头治理;
(四)重视网络舆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二、论述题(须结合实际展开论述,结合实际部分不少于答题内容的三分之一)
1、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作为公职人员如何提高自身依法履责、依法办事的能力?
答题参考:(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依法履责能力。(3)严格执法,自觉规范履责 4 行为。(4)模范遵守法律。(5)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6)严格执法责任,杜绝违法行政。(7)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依法履责考核制度。
2、结合工作实际,谈公职人员如何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引导群众落实“一反两讲”的基本要求? 答题参考:
(一)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
(二)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反暴力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增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充分认识讲法治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增强各族群众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
(四)引导各族群众充分认识讲秩序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大力弘扬新疆精神,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3、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对“讲法治”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落实这一要求?
答题参考:
一、讲法治是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讲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三、讲法治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讲法治要进一步强化宪法观念;
五、讲法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讲法治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
4、习近平同志指出:“做好群众工作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人 5 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请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如何切实做好群众工作,满足群众合理诉求?
答题参考:第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群众基本利益保障机制,解决好民生问题,是社会管理源头治理的根本。第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是维系社会秩序和活力的基本条件。第三,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政府科学决策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增进公民政治参与、强化社会管理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第四,群众的诉求,有合理的,也有一些不尽合理的,都要做好群众工作,最大限度求得群众的理解。
5、结合自治区或自身工作实际,谈一谈如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
答题参考:
(一)源头治理,关注民生;
(二)做好群众工作,满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三)加强信访工作,着力推动事要解决和源头治理;
(四)重视网络舆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6、“引导各族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是依法治疆的要求”,结合本职工作,谈一谈如何引导各族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答题参考:(1)党和政府要主导维护群众权益机制(①政府和社会应当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个人有机会申诉其愿望和要求;② 6 政府必须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使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和睦相处。);(2)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①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②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③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④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和丰富依法治理实践形式)。
第三篇:金融法论述题总结
论述题1.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①间接金融关系②直接融资关系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④衍生金融关系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论述题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统一的整体,依据我国的金融立法实践,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
1、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组织法,或金融业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则。概括地讲,金融主体法,就是金融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规则体系。
2、金融调控、监管法
金融调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是明确金融调控,监督目标,确定调控,监管机构,规范调控,监管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
3、融资行为法
融资行为法是指规范主体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包括:
(1)直接融资法----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2)间接融资法----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3)特殊融资法----期权,期货,外汇的法律法规
4、金融中介业务法-----调整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简答题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
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与金融机构、法人、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2.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主体地位独立、平等。
(2)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
(3)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简答题2.确定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
1、要有违法金融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
2、金融违法主体必须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确认的依据是认知能力)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首先,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其次,责任与违法程度相适应;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必要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的具体内容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要履行一定的法 定程序,赋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程序参与权。)
简答题3.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什么? 1.集中统一原则 集中统一,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依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
2.经济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也称信用发行,是与财政发行相对应的,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控制和调节货币发行量。
(在坚持经济发行的同时,必须防止非经济发行即财政发行。财政发行是指用 发行货币的办法来弥补由于财政收支不平衡引起的财政赤字。财政发行不是按照 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进行的正常发行,因此,投放到流通中的货币购买力没有商品物资作保证,很容易引起物价上涨,甚至是通货膨胀。为了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计划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必须按国家货币发行计划进行。简答题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论述题3.试述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P102-103 《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表达了以下含义: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3.维护金融秩序。4.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前三个目的是商业银行法的直接目的,后一个目的是在前三个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简答题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性规定的内容。122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1.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风险,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市场,则可能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财,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经济行为。法律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还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应的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业银行涉及信托投资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严格贷款管理,做好票据结算工作,保证按期收回贷款,保护存款人和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种形式,它们和企业的资本金普遍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其经营机构有待于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有较高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实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部分地作为抵御风险的损失准备金,而不应该鼓励其向外投资。
上述对商业银行三大投资领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在某个方面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留下了空间。简答6.简述贷款的禁止性规定。(1)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40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关系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强令性贷款和担保
《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简答7.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
《商业银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所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及其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它是以一定的指标来监测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指标主要有8个。具体规定如下:
1.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2.存贷款比例指标
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3.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流动性资产余额(指在1个月内可以变现的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指在1个月内到期的存款和同业净拆入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l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5.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6.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8%。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8.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商业银行对自己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的条件 简答8.简述银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这是对收付款单位以及收付款双方开户行所提出的要求。从付款方来说,应讲求信用,履行合同规定,按时付款;从收款方来说,应遵守承诺,按约发贷或提供劳务;从收付款双方开户行来说,应及时划拨资金,以保证收款人的利益。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准支配。凡单位来行进账,银行应尊重存款人的意愿,按户入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或拒不进账,或强行扣款。
(3)银行不垫款。银行经营的货币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所以,不论哪个企业所支付的款项都必须在自己的存款限额之内,否则就会盲目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量,影响信贷收支平衡和货币流通稳定。为此,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坚持“先付款,后收款,收付抵用”的规定,防止银行垫款。
简答
9、简述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在长期的使用和流通中形成了各种特征,并通过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票据有以下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是经过票据行为(在规定格式的票据上,以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填写确定的日期、金额和签章)后才形成的,或者说是票据行为创设的。如果没有票据行为,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它与仓单、栈单、提货单等只能证明原有权利已经存在的单据是根本不同的。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和条件作成,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的要式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票据的物质形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在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统一的票据格式);二是必须按票据法规定准确作出文字记载。
(3)票据是货币证券
这是指票据的价值只能以一定的货币金额作表示,请求给付的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物品或利益,所以票据又被称为金钱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背书而转让(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除外),而且票据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有很大区别,不需要告知债务人,债务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票据的重要经济功能正是通过它的流通性特点得到体现的。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产生是没有原因的,而是指票据因一定的基础关系(如买卖、赠与)产生以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的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债务人证明取得该票据的原因。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内容(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来变更其效力。
(7)票据是提示、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占有票据前提下,向义务人出示票据,在实现权利后必须将票据交给义务人。票据原有的权利人在交返票据后,表示他的权利已行使完毕。论述题
4、试述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它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票据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功能:
(1)汇兑功能
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功能。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如以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大,而运用票据工具,付款人只要将款项交给银行后取得票据,即可至异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有效地解决了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麻烦。
(2)支付作用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诸多不便。在商品经济中,交易频繁,如逐笔以现金支付,将不胜其烦。而票据具有流通性的特点,经背书可以作多次转让,成为商品交易中的流通、支付工具,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
(3)结算作用
在商品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互为债权债务人,运用票据可以将债务互抵轧差,从而简化手续,减少现金使用量,因此与现金结算相比,票据结算更为简便、快捷、安全。
(4)融资作用
现在各国的票据法都规定,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权利人,如需要提前使用资金,可以通过出卖票据权利提前获得资金,这种办法就是票据贴现。票据有转贴现、再贴现等多种贴现方式,由此实现融资目的。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贴现融资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5)信用作用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商品生产及交换因受周期、季节、运输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经常需要提前使用日后可以获得的资金,于是逐渐形成了商业信用。由于票据具有严格的法定要式,票据持有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而且可凭此转账、兑现、背书转让、贴现等,从而保证信用的兑现,因此票据就必然成为首选的信用工具。
简答10.简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除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严格按票据法规定,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如形式要件欠缺,票据绝对无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书面作成、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1)书面作成。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书面进行,即行为人将其意思表示记载于专用的票据用纸上。没有一种票据行为是口头表示的。各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有规定的位置,出票、承兑应在票据正面进行,背书、保证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进行。
(2)记载事项。票据是文义证券,因而票据行为人应当将自己要表达的意思内容记载在票据上。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不同效力,可将其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它包括票据文句(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如票据记载缺少这些内容,票据绝对无效。
第二类,相对应当记载事项。它是指票据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果未记载,则可以票据法规定作推断。它和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的效力不同,如未记载,并不会导致票据无效,而是要依票据法的规定确定其效力。如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见票即付处理。
第三类,任意记载事项。它是指记载与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一种是记载后会直接影响票据的流通转让。如出票人在票据正面作了“不准转让”文字记载,该票据就不得转让,假如转让,前手对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另一种是票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影响。如《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四类,不得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它所指的是这类记载或是记载本身无效,或使票据无效。①记载本身无效,又称记载无益事项,这种记载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票据仍然有效。如《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这类记载事项不仅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产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②另一种不得记载事项,会使整个票据归于无效,因而也称有害记载事项。如汇票、本票、支票都是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因此假定在票据上记载了诸如¡°货到后付款¡±之类的支付条件,那么此项记载即会导致整个票据无效。
(3)签章。票据是文义证券,签章不仅可以证明债务人身份,区别在票据上进行各种票据行为的责任人,而且也是辨认伪造票据的证据。因此,它是票据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根据《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单位盖章,应该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
(4)交付。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的行为。票据是提示证券和占有证券,权利和证券不可分,所以各种票据行为在作成后必须把票据交付到相对人手中,其票据行为才算完成。
简答11.简述票据权利限制的规定。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占有票据是拥有票据权利的标志,因而为了防止通过不合法手段占有票据的行为,票据法对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及票据权利的行使作了如下两方面规定:
第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 的相应的代价(即相当或相等的代价)。除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外,有两种不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况,持票人虽也可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是受限制的。一种是未付对价善意取得票据,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持票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则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受影响或丧失。另一种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第二,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谓恶意,是指以各种不正当的方法取得票据,包括受让人明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而仍接收其票据转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稍加注意,或以一般注意,即可推知让与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的情况。
简答12.简述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票据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伪造行为本身是不法行为,因而不会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伪造行为在表面上却是符合票据行为形式要件。
(2)票据伪造行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如前所述,这是票据伪造行为的核心。假冒他人名义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在票据上模仿他人的签名、在票据上加盖私刻的他人印章、加盖盗用来的他人真正的印章等。
(3)伪造的目的是以伪造的票据权利骗取金钱
这是实施票据伪造行为者主观方面的特征,也是区分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等行为的界限。
(4)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这是因为,首先票据伪造在表面上应当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而转手(交付)是各种票据行为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之一;其次,没有转手(交付)这一过程,就无法证实票据伪造者主观上骗取金钱的故意。13.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票据伪造不是票据行为,而且由于被伪造人并没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因此,伪造行为会产生如下不同于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
(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只有对其记载在票据上的文字(所作的意思表示)签章后才承担票据责任(即签名负责原则)。由于在伪造票据上,被伪造人并未作意思表示,其签章是被人假冒的,因此他(它)无须承担票据责任。不仅如此,由于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对被伪造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被伪造人对伪造人拥有要求赔偿因伪造行为造成损失(包括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权利。
(2)票据伪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原则是签名人负责原则,而签名又是以票据所载为根据的。由于票据伪造人在票据上签署的并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假冒他人的名字,而且伪造票据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因此票据伪造人是不承担票据责任的(包括付款责任和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不能依伪造的票据请求伪造人支付票据金额。但是票据伪造人虽然没有票据责任,却要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视其伪造票据行为的情节及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3)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票据是流通证券,由于票据伪造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票据流通中往往会给识别真假票据行为带来困难,这样票据的后手就容易被蒙骗,在作为接受前手交付的票据时误认其为真实的票据行为,并可能在此后以合法的票据行为签章再作背书流通。这样,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伪造票据行为被揭露时,这些在票据上作了真实有效票据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以票据上存在票据伪造行为为由推卸其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仍应向合法的持票人承担支付或清偿责任。《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字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如真实签章人因票据伪造行为受到损失,可依民法规定,请求票据伪造人作民事赔偿。
(4)对持票人的效力
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除其所持票据上面所进行的都是票据伪造行为外(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所持票据实为废纸,没有票据权利义务,持票人只能依民法规定向票据伪造人请求损害赔偿),可向在票据上作了真实签章的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或依民法规定向其前手中的票据伪造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持票人是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如明知出票人或前手是票据伪造人),依《票据法》规定,不得享受票据权利。
(5)对付款人的效力
票据既是流通证券,又是文义证券。流通性这一特点,使票据在出票后很难预计中间会发生多少次背书转让,难以确定究竟谁是最后的持票人。而文义证券又决定票据关系人必须按票据所载文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对付款人来说,在一般情况下,除可对留有的出票人印鉴进行验证外,对票据上的其他票据行为是不易辨别真假的。因此,对持票提示付款的票据,付款人经验证证实出票人的签章与预留印鉴一致,背书连续,形式要件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应向持票人付款。没有法定抗辩事由的,不得抗辩。所以付款人除对不符合预留印鉴的签章不该付款,如付款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外,对夹杂在流通过程中有票据伪造行为的票据付款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简答
14、担保的分类
根据担保具体内容的不同,一般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的担保三类。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在法律上叫“保证”,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清偿。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益,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不享有优先权。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自身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如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优先得到清偿。(3)金钱的担保
金钱的担保是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适当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方式是定金。定金作为担保借助于“定金罚则”的运用,在某些条件下使债权的履行与否纳入经济核算,由此使定金这一担保形式具有物的担保所不具备的优越性。简答15.简述担保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
担保是以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关系的法律关系。《担保法》第一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这说明,债权担保的设立及存在是以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在主债权形成以后才可能产生,其解除随主债权的消灭而解除,处分以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此外,《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这些都表明,主合同的存在是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如主合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不会发生;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2.补充性
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是在主债权的基础上补充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进一步强化了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增强了主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效力。然而,担保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毕竟又有别于主债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它只有在主债务没有履行时,担保义务才会实际履行。所以,相对主债务关系而言,担保具备补充性的特征。3.财产性
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一种财产权关系。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均是以特定的财产或者货币来提供担保的,保证虽然是人的担保,但归根结底,保证人也是以其财产来履行保证责任的。正基于此,对财产的归属及价值的审定是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重要方面。
简答16.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却不拥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对此保证人不得拒绝。
(2)在一般保证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债务人首先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则对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者没有履行债务时,才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其对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
(3)另外,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等。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简述17.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在一般抵押中,必须是先有债权,然后才能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这就是抵押权在发生上的从属性。然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却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所以,在这方面最高额抵押不具有抵押权在发生上的从属性。(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这不仅表现在债权类型是特定的,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则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实际额是多少,在最高额抵押限度内均不确定,必须到决算期时,才能最终确定抵押权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3)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对于一般抵押而言,由于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因此不存在最高或最低数额的限定。而最高额抵押则不同,由于在抵押设定时担保债权不确定,而抵押物又是特定的,其价值是确定的,不能以价值有限的抵押物担保将来发生的无数的债务,否则将会给债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害。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需要对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设定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一般抵押权是对已经存在的债权作担保,通常这些债权都为一个独立的债权。而对最高额抵押而言,它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适用于连续发生的债权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一个独立债权。一般抵押权应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发生转移,但最高额抵押权由于在决算期未到来前主债权额未确定,所以是不能转移的。
(5)必须作明确的特别约定 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应对此作特别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仅规定了抵押,未特别规定最高额抵押,只能认为其设定的是一般抵押。
18.简述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尽管质权与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均属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
根据《担保法》规定,作为抵押担保,其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然而,质押担保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担保法》中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表明用于质押担保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权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定则必须转移占有权。
(3)两者的公示方式不同
尽管抵押权和质权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抵押权的公示主要采用登记方法。而对于质权,《担保法》第78条规定,只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这是因为质权一经设定,就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权,而转移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式。
(4)质权人对占有的质物享有特定的物权
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由于抵押权设定以后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没有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质押却不同,在质押关系中,质权人因质物转移占有权,并可拥有质押物的使用权及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
第四篇:第四次作业简答题和论述题
1、职位分类具有哪些优点?
答:职位分类的优点在于:
1、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现象;
2、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
3、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订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4、可以做到职责分明,减少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解决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组织机构经常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的原则,是开发培训项目的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公职人员培训的原则越来越趋于一致。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原则是基于我国自身的现实并汲取他国的经验而总结出来的。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基本原则,是辨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体现,也是对公职人员进行行之有效的培训的基本途径。
2、学用一致的原则。学用一致的原则是指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他们培训后知识的实际运用统一起来,培训的内容与部门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培训本身是为了更好的开发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使受训者通过培训能够更好的适应职位需要,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按需施教的原则,按需施教的原则主要是针对培训内容和形式而言,即根据部门的需要和各级各类公职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形式、确定培训内容,对公职人员进行切合实际需要的培训。
4、讲求实效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只要针对公职人员培训的实际效果而言。为了实现提高公职人员素质和提高公共管理效能的目标,培训必须保证质量,突出实效。总之,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和讲求实效是贯穿公职人员培训的整个过程中的原则。贯穿这些原则,可以防止学用脱节,避免培训流于形式,保证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的健康发展。
1、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监控约束的法制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制监督的弹性空间很大,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没有突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工作的具体特点,有的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全体干部的规范上,七内容过于笼统、划一很难准确把握。
2、监督体系与监督对象不平衡,缺乏独立性。
3、侧重事后监控。我国目前公务员的监控侧重于事后监控。即在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后,才调查取证,依法惩处,致使只能起到“事发查处”的作用,而事前防范、事中督查上午功能被弱化。
4、缺乏双向监控。我国对公务员的监控注重上级领导者对下级的监控,公务员中的领导可利用职责对下属公务员进行经常性、全面性的检查督促
5、监督约束机制与激励保障机制不匹配
6、缺乏透明度。由于长期以来受“官本位”、“上智下愚”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造成了中国的行政监控基本是“封闭”活动,多公务员的监控缺乏公开性。
虽然不论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激励的对象都是人,而且大部分的观念与做法也能够适用于公共部门,单由于公共部门官僚组织的特性,以及公务人员身份上的不同,是的公共部门的激励过程,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限制:
第一、公务人员身份保障。公务人员由于有任用身份上的保障,一直被称为“铁饭碗”打不
破,因而只要“大错不犯,小错可以不断”这种情形使得人力激励的手段—赏罚分明制度—打了许多的折扣,无法重罚,也无法即赏即罚。
第二、层级节制。官僚组织的层级节制,使得公务人员在升迁、沟通、公文的传达上皆比一般企业缓慢,无效率许多,使得公务人员存在与组织、他人或自己疏离的情况。继而妨碍了激励手段的运用。
第三、法规限制。
第四、预算限制。官僚组织预算有限,而且必须要受到立法机关的严格审核,因此无法做到即时有效的奖赏作用,同时也无法编列足够的预算在公务人员的教育训练上。
第五、升迁。公务人员能否升迁除了受到法令的限制外,也时常传出有因意识形态、政党、小团体的差异或裙带关系或不够会吹会捧等原因,而又升迁不公的情况。
第六、人事制度的缺失
第七、政治挂帅
由于公共部门普遍存在着以上问题,因此在从事激励时,除了采取必需的激励方法外,也要尽可能的将上述问题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相关作为如区政治化。法律松绑、常修订人事法规及实行绩效奖金等。
第五篇:金融法作业
一、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国家在金融领域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规?你对此有何评价?(1500字)
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樊志刚认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没有资金是万万不能的,但是要真正办好中小企业,光有资金也是万万不能的。”融资问题不仅仅是贷款的问题,还需要从政策法规层面创造条件,通过制度建设,完善金融资源投入的保障机制,创造有利于金融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法律环境,使金融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中小企业。近期,国际经济形势恶化,需求进一步萎缩,出口规模不断下降,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国内信贷规模收紧,基准利率上调,资金紧张波及上下游产业链,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剧升,还伴随一系列苛刻的担保抵押等条件。
在实际中,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主要是依赖业主投资、内部集资和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有9种。虽然名目看上去很多,但是可操作的渠道并不多,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一个比较好融资渠道。另外,通过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也是不错的投资渠道。在这九个渠道当中,银行渠道是最常见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其次是股权融资,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发售股份,如国内创业版上市以及H股、海外上市融资等。三是债权融资,主要是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等。四是信托融资,这是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信托公司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五是租赁融资,即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由承租人选出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出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此外,还有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民间借贷等融资渠道。总体而言,这些融资渠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内源融资渠道,即内源性权益资本融资渠道和债务资本融资渠道,二是外源融资渠道,即直接融资渠道、间接融资渠道和政策性融资渠道。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内源融资方面,自有资金不足,自我积累有限;对于外源融资而言,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高,通过间接融资获得的资金有限,民间融资也有待规范。下面我将用我所搜集的资料对这些政策进行评价。
1、可操作融资渠道很少,部分企业靠高利贷支撑
中小企业在实际融资过程中,由于实力、资金、信誉相对大企业比较小,银行在面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放宽幅度较小甚至于没有,使中小企业从银行这一重要的融资渠道吃到闭门羹。除了银行之外,中小企业只能从其他私募的方向甚至高利贷来维持资本需求。
2、融资难阻碍中小创业者创富
央行借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扩大而收紧表外业务监管的措施,令中小银行流动性面临严峻挑战,而中小企业融资则面临更高的成本。这些限制性的政策令一些拥有创业热情的人望而生畏。
3、中小企业面临“缺血”问题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信贷政策的引导,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各个金融部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增强,小企业的贷款增长远远高于整个贷款的增长速度。然而,中国是以信贷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信贷银行的资产占整个中国金融资产的80%左右。从回避风险的角度来看,嫌贫爱富、求大弃小是银行的本能,通常中小企业就面临“缺血”的问题,在紧缩政策的实施中,则会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4、贷款数额有限、手续繁杂
银行是要赚钱的,为了回避风险,小企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求大弃小是银行的本能,虽然风投不少,但肯在创业早期就给钱出力的仍然嫌少,因此企业初创期利润很低、最需要资金扶持的时候,根本找不到钱。即使能获得贷款,数额也非常有限,且手续繁杂,申请周期长。
以上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在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欣喜的事情。融资渠道和政策也在通过不同的形式给予中小企业财力支持,《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以法律的形式也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以便给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带来稳固的保障。
中小企业是一个非常有活力,创新能力非常强、成长性非常好的群体。但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也在不断增大,融资需求和缺口不断增加。但愿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的政策也能越来越多的为那些中小企业打开方便的大门,使它们能够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试述中国保险立法的现状(1200字)
三、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为何要有这些方面的要求?(1500字)
股票上市就是指股票发行人将其已经发行的股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股票。我国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是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章组成,上市条件与程序具有法定性与自律性相结合的特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
1、股票上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