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1995-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 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 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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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内员工之健康与安全,使安全及卫生各种事项合理化、明确化,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之安全卫生管理均适用。
三、权责规定
1、行政部为本规定之管理单位,各部门配合执行。
2、安全须知及责任: 2.
1、主管安全责任:
① 主管人员应负防止意外事故的责任,以身作则遵守安全卫生须知; ② 教导及监督部属遵守执行安全卫生规定并切实明了安全工作方法;
③ 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联络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上级领导共同谋求对策; ④ 主管人员应与其他人员合作,共同防止意外事故;
⑤ 各主管应熟悉有关安全维护装置及安全保护器材,应负保养责任并保证确实应用;
⑥ 各主管对下属应施以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 A.使下属确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指定任务;
B.对于新进人员或由其他部门调用的人员,应注意其精神体力是否适合该项工作; C.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该部门现有特别危险事项,及其防范办法以确保安全; D.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与他有关的安全工作法。2.
2、员工安全须知: 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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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切实遵守安全卫生须知,依照标准或上级指示工作方法,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
B.任何时刻不得无故逗留或徘徊于他人工作地区,非本人所负责操作的机械设备,不得擅自操作;
C.放置物料于货架上、高塔上或其他高处,须确保不跌落击伤他人; D.若须从高处抛下物体,地面上则应禁止他人通行;
E.移动一个设备或货架时,必须先将放置在上面的未加固定的物体取下; F.不得在生产厂内奔跑、嬉戏、恶作剧或有其他妨碍秩序与安全卫生的行为; G.推门出入时,不得用力猛推,以防撞到对面而来的人;
M.安全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以任何物品堆置,妨碍通行; P.搬运沉重物体,请特别小心;
Q.每个员工都必须为防止意外尽一份责任,并互相劝勉遵守安全须知。消防:
A.任何时刻保证不得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苗;
B.搬取或携带汽油、煤油及各种易燃物限用安全油罐或其他盖妥之金属容器; C.一切消防设备,不用于非消防目的工作上;
D.器材物料的堆放保存,不得有妨碍消防设备的取用;
E.电气设备起火,不得用水灌救,宜用相应的灭火机或砂扑灭; F.有吸烟者,只能在吸烟区吸烟,烟头应放入烟灰缸内; G.工厂整顿及整洁才是消防之上策。工作场所的清洁:
A.保持所有的走廊、过道、阶梯、工作台通行无阻;
B.油类或化学物溢漏地面或工作台上时,应立即揩擦或冲洗干净;
C.废物不应堆积于操作区或办公室内,不要将酒瓶或脏衣服放于抽屉中或工作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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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地面经常保持干净平坦,一有损坏应即修补;
E.每个人养成良好习惯,工具使用完毕,应归还原处,地上有杂物随时拾捡; F.整顿工作场所的原则是每件东西有他的固定存放地方和一切有秩序。
3、卫生须知 3.
1、急救与护理: ① 急救要则:
A.急救人员在事前应受充分的训练;
B.伤者救离灾区后,应迅速施救,并驱散周围无助于伤者的一切闲人,使伤者在宁静的气氛下,可以去除其精神上的恐惧;
C.使伤者处于适当的安静位置,并解开其衣服及领扣使呼吸舒畅; D.检查受伤部位,若有流血应迅速设法止血;
E.伤者发生窒息情形,应先做人工呼吸,不可移动伤者并注意保温; F.腹部受伤或神志不清者不可给予任何饮料;
G.不应让伤者看到他受伤部位,不得对伤者或旁观者作伤势的陈述,以免令伤者惊恐而使伤势加剧; ② 现场伤患救护:
A.火中救人,营救者须先将自己衣裤浸湿,以湿巾缠裹头部,如营救者衣服着火,可倒地滚熄,切勿慌张奔跑,如伤者衣服着火而不能打滚时,应用被毯之类覆盖使得熄灭;
B.救护中毒伤者,如须进入有毒气体充塞之处所,应佩防毒面罩;
C.救护触电伤者时,如电气开关近身,可即切断电源,否则使用长且干的手杖、木棍、绳索、干布或其他良好绝缘体,使伤者与电源离开;
D.救护卷入转动机器的伤者时,应先切断电源,停止机器运转,后尽快将伤者移出。
3.2、出血急救: ① 出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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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毛细管出血:血液呈点状徐徐冒出,正常凝结血块,数分钟内可止血。B.静脉出血:血液均匀徐缓外流,呈暗红色,若压迫其中框端,则血液量增加,压迫末梢端,则血流量减少。
C.动脉出血:血如泉涌,或呈线状喷射,喷射之节律与脉膊一致,血色鲜红,不易闭止。
D.内出血:常出生于胃或肺,当发生于胃时,常呕吐黑咖啡色血液,如伤及肺脏,则常咳出红色泡沫血液。② 止血法:
A.毛细管出血:用绵纱崩带压去伤口,以防止污物进入。B.静脉出血:
a.用直接压或绵纱崩带压去伤口,如出血较大,无法用直接压去控制时,则须施压力于伤处之远心端止血,如仍无法止血时,则使用动脉止血法止血; b.令伤者躺卧,抬高出血部位,松解紧衣服; c.注意保暖,以防休克。C.动脉止血:常用下列数法:
a.强屈伤肢:止血仅用于肘关节以下部份的肢体出血,方法是用纱布垫子置于肘窝,强行弯屈其关节,并以崩带紧缚之。
b.接加压:以绵纱崩带覆压伤处止血,此法只能用于小量出血,亦有以手指压于伤口者,但常无效且易传染,故极少用。
c.止血带之应用:凡具有适当强度并可产生压力,以控制流血的任何物品,皆可用作止血带,至少须两寸宽,并用布包裹以使压力集中。
d.指压法(或称间接压迫法):以手指施压力于动脉以控制出血,各部份有甚多固定处所,动脉经过骨外而接近表皮,可以手指压紧动脉于骨上,以截断血液流通。
3.3、创口急救:
①利用有效止血法止血,有休克症状者,先处理休克,呼吸停止者先行人工呼吸; ②保温,供给新鲜空气;剪除受伤部位周围之衣服;
③禁止用不清洁物或手指接触伤口,伤口周围应用碘酒涂擦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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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可能范围内允许脱衣服时,应先脱无创伤一侧之衣服,以免摇动伤口; ⑤不能随便取拿伤口内的异物,倘若伤口表面沾有污积泥沙等而取出者,可用消毒夹子取出,否则以不取出为佳;
⑥给止痛药,使伤者安静,从速请医师治疗。3.
4、烧伤急救:
①有休克症状者,应先处理休克; ②切勿用任何不清洁物刺破水泡;
③范围较小之火伤,可用消毒黄石腊纱布敷于伤处,盖上两层纱布,然后包妥即可;
④勿于伤处涂沫油脂或油膏,因为有时这些油脂类不仅不能防菌,反而增加医生洗净该类油脂之麻烦;
⑤受伤情形严重者,应速请医生治疗。3.
5、触电急救:
①首先切断电源,在没有确定电流切断前,不可赤手拉触伤者;
②移置伤者到阴凉的地方,注意伤者呼吸,如呼吸停止,应施行人工呼吸; ③宽解伤者衣服及一切束带,并用干毛巾摩擦全身皮肤,使毛细管恢复功能。3.
6、善后处理:
①为避免轻微伤害类似事故再度发生应详细调查与报告,调查时主管与伤者,都应该详细说明原因,以便检讨改进,因是轻微伤害主管与伤者,都厌烦这项调查,伤者甚至不愿治疗;
②主管人员与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经常与医务单位接触,由医生或护士之间的合作共同确定需要详细调查的案件;
③当意外致使有人员受伤时,首先应急救受伤人员,并予适当处理,除非受伤情形轻微,应尽量避免向伤者询问以使伤害者舒适,便于医师及急救人员作适当急救,同时可使受伤人员安静思索,等其精神平静时再予询问,比较妥当; ④工作部门主管在发生事故后,应会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前往发生地点协助医师以确定伤害的可能范围,目睹现况及听取现场人员口述意外情况,严重伤害案件,在未进行调查之前尽可能保留现场,以便调查研究,发生部门主管应将发现的事实详实填写研究报告,并确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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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卫生管理准则
1、饮水必须清洁。
2、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3、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4、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5、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的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此项有害物的产生;(2)尽量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3)在发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6、公司应设置急救药品及设备并防污染且便取用,定期检查,药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7、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8、严禁擅自接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宿舍和生产场所使用明火设备。
六、其它事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整改。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委员会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在劳保经费项目列支。
2、请随时记住几个免费电话:火警:119;急救:120;报警求助:110
3、注意事项:本公司安全卫生教育应列入员工教育训练课程,定期举办;
4、本公司员工如有违反本规定者,以本公司“安全与卫生奖惩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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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96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306
【实施日期】 19960401 1996年3月6日鲁政发(1996)15号发布 根据199
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 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在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章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管理和 监察。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是:
(一)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 法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评价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并进行劳动条件分 级;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审批结案 ;
(五)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及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进 行安全认证和检验;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发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对省属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鲁用人 单位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 门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
市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 卫生实施综合管理与监察。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专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或聘任兼职劳动安 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与任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责任制度,做好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 定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
(三)审查用人单位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审查和督促落实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 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 统计、上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章名】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 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做好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 术培训,经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安全作业和安全操作等规 程,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 劳动条件进行分级;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 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不得擅自延 长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培训,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 况有权监督,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有 权要求治理或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章名】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劳动行政等部门参与初步设计
审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外生产项目的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 卫生的技术设备或者使用国内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 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光线充足,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
(二)高温、粉尘和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建有淋浴设施;
(三)生产过程中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设置排 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设施;
(四)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防 护设施、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五)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池,设有围栏或盖板。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 验,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安装防护装置;
(三)对安全防护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校验,保 证使用安全、可靠、精确;
(四)尘、毒易散的设备,采用密闭等防尘、防毒措施;
(五)因生产急需而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妥善安 装,用后及时拆除;
(六)漏电保护器、避雷装置、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器等装置,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全认证标志;
(七)厂区铁路的道口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必 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一)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的;
(三)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特种设备不按规定检验或安全认证的 ;
(四)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不符合劳动 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
(六)不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对劳动条件不进行分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九)拒绝或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十)造成职工中毒,或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元以下的 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
(四)不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备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或超过工作时间 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 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缴同级 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 管理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名称】 附: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题注】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 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 发布施行。
【章名】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 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造成职工中毒,或伤亡事 故的。”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 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
(四)不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备或设施的。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迫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或 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 30000元。”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 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 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5.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食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食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积极学习《食品卫生法》和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提高卫生意识,强化卫生法制观念。
2、抓好厨房管辖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无灰尘、无污染、无油污,水沟要干净、畅通、无异味。
3、加强食物监督,经常性地检查食物情况,不得购买变坏、污染的食物,熟食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4、加强餐用器具的消毒工作,每次用餐后其用具都必须进行消毒。水池、锅及其他用具都要及时清洗干净。
5、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操作制度,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工作帽,不戴首饰。要求天天搞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换衣。
6、注意用电、煤气的安全,对用电、用气结束时,要马上关闭。厨房门窗及时关好,人一旦离开随手关门关窗。
7、按食品卫生制度,搞好食品卫生:做到生熟刀与案板分开,洗荤、蔬菜水池分开,清洗炊具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8、按不同的季节消杀四害,尤其夏秋两季作为蚊、蝇、蟑、鼠的消杀季,坚持采用综合治理,做到无蚊蝇蟑螂老鼠等。
9、严格食品原料的定点采购和索证制度,确保来源的安全可靠。
10、经常关注厨房的用餐情况,一旦发生特殊情况马上报告。
力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力同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202_年7月8日
第五篇:化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化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垃圾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倾倒堆积影响环境卫生。凡有毒性或易燃垃圾废物,均应特别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2、化验员要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工作完成后要进行安全检查,无异常现象方可离开岗位。
3、化验室内不准吃食物,不准将实验器皿当作餐饮用具使用。
4、化验完毕化验仪器要及时清洗干净,烘干放到指定位置。
5、发生事故、发现隐患等不正常情况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隐瞒或延误。
6、消防、安全用具应放在固定位置,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7、压缩气体钢瓶要妥善保管,并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泄露。
8、分析药品要分类存放,能相互发生激烈反应的药品要按最小包装量贮存,试剂须标明标签。
9、对易燃易爆化工产品原料进行分析采样时,要严格按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操作,使用有刺激、有毒的气体或试剂做实验时,需在通风橱内进行;对于易燃易爆的试验,分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10、化验室内的电源用毕,要及时关闭。
11、化验员取样要遵守现场生产车间有关安全规定。
12、采取腐蚀性样品或高温样品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具,防止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