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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1-108004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19:27: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过程:

(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

(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

(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

(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

(二)权利本位原则

(三)权利制约原则

(四)合宪原则

(五)实事求是原则

(六)民主立法原则

(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

(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

(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一)守法是法的要求

(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

(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

(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

(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

(三)专业性

(四)权威性

(五)结果合法性。

司法体制:

(一)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检察院2.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原则:

(一)司法法治原则 是指在司法过程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司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司法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准确行使法律。

(四)司法责任原则。

(五)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时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公平的对待。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 合法 及时 公正 合理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一)以主体类型分为:1.议会监督2.国家元首监督3.政府监督4.法院5.检察院6.社会力量

(二)以监督对象为标准:1.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2.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3.国家元首的行政活动

(三)根据法律监督的关系划分:

1、内部监督2.外部监督

(四)根据监督内容和标准:1.宪法监督2.立法监督3.执法监督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三个基本特征:

(一)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二)从价值主体来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三)从价值体系的构成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体系:属性: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法和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四种重要价值:发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我国应当坚持到原则是:第一,生产力原则。第二,人道主义标准。第三,现实主义原则。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法的价值整合: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

法的价值整合的基本特点:第一,宏观性。第二,基础性。第三,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在一般情况下远远较法律使用者更大。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兼顾协调原则

(二)法益权衡的原则

(三)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它的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秩序的特点:是一个独特的完善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法与秩序的关系:1.秩序是法的基础2.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

法律实现秩序的方面:1.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2.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得国家权力能够正常进行3.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4.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一)维护阶级秩序(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三)维护经济秩序: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几种主要的秩序观: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第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第三,社会本为的秩序观。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自由: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的法律禁止的行为。自由的实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自由的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第二,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相互侵害。第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是实现方式

(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二)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三)公益干预原则

(四)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有限干预)效率的适用范围:

(一)资源配置上的效率。第一,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第二,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第三,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第四,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第五,坚持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三)特定资源上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适用或转让财产

(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五)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六)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正义的概念: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3.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5.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6.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正义的种类: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和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推动作用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1.司法独立2.回避制度3.审判公开4.权利平等5.合乎情理6.案件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8.律师自由。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四)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1.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2.为不同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3.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分配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提供了规范保障。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人权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在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有六个方面: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6.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人权的价值:1.人权是人的利益度量的分界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群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2.人权内容的广泛性3.公平性4.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性5.人权标准的原则性和宽容性相统一6.国际性

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一,对待人权的态度的改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第二,人权主体观的改变。第三,是对人权体系的发展。第四,是对人权标准和价值的更新。第五,是人权救济观念的进步。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

(一)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人权的宪法保障2.人权的立法保障3.人权的行政保护4.人权的司法救济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法与生产关系:

(一)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的性质和内容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第一,非绝对。第二,非自发。(客观性)第三,非唯一(还有其他的因素)

(二)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确认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引导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 法与生产力:

(一)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要求和整体功能状况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在深层次和根本意义上决定着法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常常也要以生产关系为中介。法对生产力以及社会发展的作用取决于法维护和保障的生产关系是否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即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历史合理性。

(二)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生产力可以通过生产关系直接对法发生作用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往往决定了一国法发展的总体水平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可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3.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引起法律观念的变革。另一方面,法也可以直接作用于生产力。第一,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管理提供民主,可学的规则和程序:(1)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中的优先地位,(2)法讲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4)法推动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运用。第二,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第三,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气形式理性和价价值理性一直科学技术的负面效果。

(三)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1.商品-市场经济在品行或本能上更加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具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正好相契合。第一,商品-市场经济在天性或本能上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在法律形式上的普遍性和抽象概括性,在逻辑和技术上的中立性和共通性以及程序上的同样对待,类似情形类似处理恰好满足这种需求。第二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交换前商品所有权的归属的权威性确认是交换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第三,商品交换乃至市场经济充满功利计算和理性交涉,故而特别需要复杂且具有可计算性的规则和方程式,即使是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也是如此。2.市场经济与法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因有法律的参与而不断发育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也因市场经济的需求的刺激而愈加发展和完善。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的行使范围,程序,和保障权利。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要求法律设定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有效性。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的竞争规则,规范交换和竞争行为。4.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5.市场经济似乎交涉性经济,要求法律提供交涉程序,使交易,活动通过制度性协商和对话实现。6.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要求国内立法与公认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惯例相一致。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怎中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

(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社会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1、人民主权:是指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

2、法律之上: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

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约。

3、法制完备:是指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

4、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

5、司法公正:是司法最本质的要求,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的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6、权力约束: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许可。

7、权力保护: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受义务的制约,权利受权力的制约。

8、人权保障:在法治国家中,人权能获得相对较好的保障。

9、社会自治:社会要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社会自治在我国尤其薄弱。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

1、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积极主导立法;努力确保执法;自觉遵守法律。

2、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

3、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4、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5、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6、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物

3、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

4、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的差异: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法律只是纯粹的统治工具,而不是目的。

3、权力是否受法律约束不同,在法治中,权力受法律约束,在人治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4、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5、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的。

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

2、民主是法治的目标

3、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4、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

5、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

6、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

7、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

文化: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的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特性包括:第一,文化具有超生理性和超个人性。第二,文化具有复合性。第三,文化具有民族性。第四,文化具有传递性。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

(一)文化对法的相互作用:第一,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第二,法律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第三,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第四,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影响,法律会认可亚文化中的合理内容。

(二)法对文化的作用。第一,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二,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第三,法律强化社会文化的行为模式

道德的概念: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共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道德的属性:第一,物质性和历史性。第二,阶级性。第三,民族性。第四,人类共同性。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它们联系首先表现为纵的联系。所谓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由此,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法与道德的联系其次表现为横的联系。所谓横的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联系有 3 种情况:

(1)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2)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3)互相保障。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凡是法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或应该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且有着共同的基本原则,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它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表现形式不同。第二,违反的后果也不同。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之所以能够有效地促进道德风尚的建设,这是因为: 1、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节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经济职能(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组织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越来越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社会职能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2、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批判剥削阶级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改造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物质力量。3、再次,法律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才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和直接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法和政治

政治是个社会范畴,是阶级社会里特有的现象,其核心问题是政权。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1)政治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对法的变化与发展有重大影响(2)政治体制改革制约法的内容的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对法的内容也有影响

2、法对政治的影响。(1)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集团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集团与其同

盟者的关系。(2)法要制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往往明显反映政治。(3)法通过调整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法对政治的功能:(1)协调政治关系。(2)规范政治行为。(3)促进政治发展。(4)解决政治问题 法与国家的关系:

1、法离不开国家。(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2)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3)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

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1)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性德系统表现。(2)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3)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4)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5)法律对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

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1、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而政策本身则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建议等等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的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它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国家机关和公民对它的普遍遵守和执行,也便于人们群众对执法进行监督。

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

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对于国家、对社会的领导主要依靠政策来实现,因此党的政策的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发挥着指导作用。法律一般是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接和普遍影响的社会关系。政策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关系:(1)政策对法律的作用。(2)政策的制定和实现离不开法律。(3)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矛盾的原则。

国家概念:

1、国家一词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

2、国家一词指称由政府、人民和领土所组成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3、国家一词指称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特殊权利主体。

4、国家一词指称政治社会。

5、国家一词指称社会的总和

法与国家的关系的意义:

1、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两者都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存在而产生的。

2、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

3、从国家和法的本质上看,在阶级社会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

4、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

正确处理党与政治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在

1、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第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

(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时代精神和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是因为:

1、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2、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而共产党是争取民主、发扬民主、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

3、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统一认识、集中智慧的过程。

4、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5、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有无依法治国的坚定信仰和坚强意志,能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的决定性因素。

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一致性:

1、两者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共同构筑现代国家,就是说,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它们都是建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建筑。

2、两者在内容上大部分是相同的,诸如民主的政治制度,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平等的普选制等等。

3、在基本理念上,两者也大体一样,诸如人权、自由、平等、正义、公正等等。

4、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共同推动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的差异性:

1、侧重面不尽相同。法治国家重视实现法的功能与价值,强调法律的权威;政治文明重视政治制度的民主,提倡社会正义。

2、手段也不尽相同。法治注重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提倡法不徇情,要求一切按规则办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予以制裁;政治文明侧重于人的思想解放,提倡社会和谐,维护人的尊严。

3、法治国家侧重于国家生活,中心是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政治文明涉及各个领域,重点是人们相互间的尊重与团结、友好与合作,中心是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1、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为一般基础

2、法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渗透性影响

3、法的内容为科学技术知识所丰富、充实

4、法的调整范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5、法的运作机制和技术受科学技术影响和制约

6、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受科学技术的影响

7、法的良善与否的评价尺度与科学技术的尺度相关

8、法在应对科学技术带来的困惑、挑战和问题中校调、发展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

2、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3、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

宗教的概念: 宗教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在一些国度,宗教教义本身就具

有法律的效力,成为法律主要渊源。

宗教精神与法律发展:宗教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民族文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宗教精神对法律文明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法系乃是法律传统的聚合体。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之间尽管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历史差异性,但是二者的一个共通性特征是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的内在融合。

伊斯兰教确立了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结构。

在西方,基督教则推动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变革与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制度:第一,宗教信仰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第四,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法律文化的概念: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的构成:一是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构成。二是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它是由法律学说,人们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构成。

法律文化的作用:1.沟通作用2.选择作用3.指令作用4.整合作用5.社会化作用

社会主义的现金法律文化特征和基本内容:第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法律文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在。以人为本是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尊重人而不是利用人。第二,注重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对立,社会中虽然还有阶级斗争,人们之间还存在各种矛盾,但社会的主题不再是斗争而是和谐。第三,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第四,包含各种先进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

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对于近现代中国来说,法律文化的变迁乃是一个前进或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过程。这是因为,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起源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中华法系,而这个过程交织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与冲击。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外域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和谐的概念: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以往任何其他社会形态标榜的社会协调与和谐,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二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这四者是有机统一的,它们既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又有各自的特殊领域和规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三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范畴,两者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作为社会建设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和现实的重大任务。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继续为建设和谐社会长期奋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1.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2,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4,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一)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1.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2.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3.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二)引导和维护人和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1.公民与国家的和谐2.个体与集体的和谐3.居民与社区的和谐4.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和谐

(三)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四)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1、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

(一)自由与秩序的整合。自由是以一定秩序为前提,必须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想获得自由,必须获客观规律认同,人必须过有组织生活,必须收社会秩序制约,自由永远是相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必然触犯他人自由,即法不禁止就是自由。自由重来就不是我行我素、不受约束的,自由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责任就是秩序的主要内容,因此,自由只能在秩序中实现,而秩序是以一定自由为内容,现代社会的秩序不仅应该是一种稳定社会状态,而且在这种稳定状态中,人们拥有一定自由和权利,法律所确定秩序应以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为前提,以责任为

(二)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枪带个性的发展,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但自由难免会打破既定的秩序,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出现两种观点:(1)、自由优先论;强调法所保护的秩序在立法上必须让位自由,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和保护者,不能成为自由的否认者和妨碍者,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当强调自由,自由全面高于法和秩序;(2)、秩序优先论;法师秩序的化身,秩序的存在是对自由的压抑、束缚和归置,自由必须以秩序为归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吴条件服务秩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强调秩序,限制自由在立法上,以秩序为目标秩序应当全面高于自由。

2、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

(一)公平与效率的整合。公平与效率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公平就产生低效率、就丧失公平,两者不是越公平就越有效率,两者不存在优劣,效率和公平通常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联系在一起,追求稳定就要强调公平,追求发展就要强调效率,公平和效率是一中利益比较的结果,并非对立而不相溶,效率与公平的内在的统一,没有公平的效率是无用的效率,没有效率的公平是乌托邦式的公平,因此,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两者平衡发展,有时,为效率要放弃一定的公平,为公平牺牲一定效率,无论牺牲单方,都为另一方,都为另一方增益为条件,最终,两者价值目标都提升。

(二)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公平强调平均、一致和共同富裕,效率强调发展、快速、差别,部分人先富起来,在价值取向上有两种观点:(1)公平优先论。效率和公平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价值形态,当两者发生冲突,应当选择公平,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公平价值居于优先位阶,它决定权利权力这些法律资源的配置,不允许强调效率来损害公平。(2)效率优先论。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效率价值取于经济范畴,其他价值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通过产权关系的界定和维护以及对商品交易成本的降低来促进经济有效发展,因此,促进效率增长是首要任务。效率价值应居于优先位阶,它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效率。

第二篇: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本章主要内容为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

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以及法的局限性。

法的价值:法的秩序、自由和正义价值;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要素: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以及相互关系。

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的含义,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和根据;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本章要准确理解法的概念、法的要素和法的渊源。

第二章 法的运行

本章主要内容为立法,法的实施,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解释。

立法: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的实施:执法的含义、特点和基本原则;司法的含义、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以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和设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本章要准确理解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应掌握法律适用的目标和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法律解释的特点。此外,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和原则也需注意。第三章 法的演进

本章主要内容为法的起源,法的发展与传统,法的现代化以及法治理论。

法的起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发展与传统: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的传统和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法治理论: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本章要深入理解法的发展与法的传统。应当掌握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的含义,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此外,内发型法的现代化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的区别,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独特之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等内容也需注意。第四章 法与社会

本章主要内容为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法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以及人权之间的关系。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法与经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法与政治: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宗教: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

本章要深入理解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关系,以及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篇:法理学202_考试复习提纲

法理学202_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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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词解释

1.立法、执法与司法

一、立法的概念(课本P209)

立法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前提),制定、修改、废止和认可(V)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体制的概念 :指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所形成的结构和制度。)

二、执法的概念(课本P232)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三、司法的概念(课本P236)

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现代意义的司法一词是指审判或裁判,这是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理念而对权力所作的划分。

2.比较法学和法系

一、比较法学的含义

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学科。

二、法系的概念(课本P59)

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某些形式上的特点作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是若干个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S: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参见教材p87)3.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涵义(课本P183)

所谓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

1.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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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律责任)

一、法律权利

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法律义务

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法律责任

就是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PS: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3.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二. 简答题

1.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之比较(课本P 5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一)相似:

本质、功能、历史类型相同,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一致,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

(二)差异(区别)(课本P 59):

1.法律渊源

2.法典编纂

3.法律的分类

4.诉讼程序

5.法官权限

(三)两大法系的融合:(课本P60)2.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等等。)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三、法律行为的结构

1.客观要件: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2.主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包括行为意思(意志)、行为认知。(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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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为的分类(略)3.法与其他社会因素

一、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

(1)法治是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

(2)法治是为了约束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并创造环境

二、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课本P426—428)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1.存在的目的相同

2.基本内容是一致的3.在功能上相辅相成 4.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5.在某些情况下相互转化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内容结构不同 4.调整范围不同 5.实施方式不同

三. 论述题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义务有着密切联系: a)法律责任规范了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b)在权利受到妨害或义务被违反时,责任成为救济的依据;

c)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PS:要求联系材料,逐项分析以上3点在材料中的体现。)

四. 材料分析题

(一)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和第一章法

法治的相关内容: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首先,法治包含着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法律至上,法律确认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法律应当公布、确定和具有一般性,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有限政府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法律,等等。

其次,法治意味着围绕上述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一种人们能够据以规划其长久生活、因而使人们的生活可以预见和控制的制度框架。

最后,法治意味着一种依赖上述原则和制度体系建立起来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归纳而言,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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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

一、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治是在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主张。

(一)法治的主体观念——个体的自然独立和平等

(二)法治的认知观念——群体智慧优于个人

(三)法治的伦理观念——群体道德优于个人

二、法治的原则

(一)良好的法

(二)普遍地依从法律

(三)有确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

B.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首先,法治确立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具有最高权威性。法制也重视法律的约束力,但是,法律是否具有最终的和最高的权威,则法制无法回答。

其次,法治显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制无法确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介入程度。

最后,法治意味着法律治理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价值色彩。而法制则没有这样的含义,且往往使法律沦为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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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法的形式特征: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法具有普遍性、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具有程序性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两大法系之比较: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二要素说: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构成2、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二)新三要素说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渊源就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当代中国非正式法律渊源:1政策: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2习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能是社会习惯,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3判例:第一,判例是法官将一般和抽象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结果,它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使制定法含义更加明确,为将来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

法律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二、失效时间:新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己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三、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溯及力的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通行标准:法不溯既往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当今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即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种类:(一)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二)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事实的种类:(一)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二)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这是按事实的存在形式而做的划分)(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

归责: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免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4.有效补救免责

5.人道主义免责或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的规范作用: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的规范作用称为“法的功能”。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一)指引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第一,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第二,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第三,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评价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三)预测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四)教育作用:作用的对象是社会成员的一般行为。(五)强制作用: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二)推进社会变迁或变化(三)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五)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的不同。联系就是两者都是法律的系统化。区别就是法律编簨是立法活动,要求是有立法权的主体。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任何主题都可以进行汇编。是否有立法权决定了两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汇编不具有法律效力,编撰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机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立法(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主体: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范围:在我国,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某些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守法内容:①行使权利②履行义务;守法的条件:(一)良好的法律存在(二)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三)良好的法律环境

执法的特点(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二)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组织(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向性;执法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二)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作(三)效率原则(四)应急性原则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

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解释的分类(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通常又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二)字面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三)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根据解释的自由度)

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几种方法。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的特征: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推理种类: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一)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

2、归纳推理

3、类比推理(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1.法律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和法律推理(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对象不同。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联系。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深化法律思维,从而保持法律职业的独特性。

法的继承: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其根据为: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因此有其独立发展的道路。法律 教育网这种相对的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形式、术语、概念、典籍等著作等都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4)法的发展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内容主要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包括技术规范);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法治原则等。

法的移植: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的移植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法律 教育网(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法的移植的类型:第一类: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于融合和趋同。第二类: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类: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要求,对各种法律和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还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心理和修养等。法律意识的结构:(一)两层次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二)三层次把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相互依存的有序结构。

法治的概念:(一)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二)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政治实践模式,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三)法治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代表一种理想的道德价值观(四)法治是一种社会理想;法治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

3、健全的民主监

第五篇: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一 名词解释1 衡平法:英国14C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2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3 法律行为:合法的表易行为/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4归纳推理: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只是退出该类食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5 立法: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6 法系: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7 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活动中应体现和遵循的有观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操作技巧等的总称。8 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9 准用性规则: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10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 简答题1罗马法在中世纪复兴的原因:

1、学校对于罗马法学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3、法学流派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注释法学派的产生。4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5世俗的君主们需要从法律上为自己证明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2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1、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2、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

3、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3 司解作用: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4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1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3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4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三 论述题1大调解”:近年由四川地方提出的一种纠纷解决理念,作为对诉讼等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它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形式。大调解要求运用尽可能多的方式,尽可能快、尽可能彻底、尽可能好地解决纠纷。大调解可能出现的问题——调解可能使人们规则观念淡化、习惯性地给寻求救济的当事人的权利打折扣、损害法官形象甚至权力寻租等等。大调解是一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但不应由法院来一力倡导。法院调解具有其一定的意义,配套以相应的制度也一定能更好地解决许多纠纷,但法院最重要的职能是审判,舍本逐末是要不得的。法学界面对实务界的时候,需要更多地审视自己,并谋求一种独立和稳定,进一步去影响和引导社会、法律实务的发展。法治应当坚持,即使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法学界、实务界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宣传,对舆论进行恰当的引导,再由下而上最终一定能实现社会的法治。法治究竟是规则之治,而且现代法律有自我克制的特性。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律认定的只是法律事实,远非自然事实。这时当事人的权益将被大打折扣。法律是最终的、底线的手段,远非最好的追求。在社会法制的建设和法治推进的过程中,伦理、道德、习惯,和为贵的传统理念等等都是必须予以相应的重视和培养的。2 司法能动:高院所倡导的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尊重立法的宗旨和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审判工作。审判要处理好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具体权益与群众根本权益关系,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法官应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建议、调查研究、普法宣传、参与综治等手段进行司法工作。“能动司法”能够带来其一定的好处,可更好地解决一些矛盾纠纷。但能动司法应当有其一定的限度,在法官远远不能保证必要的中立的国情下,对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仅以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做为限制显然是不足的。坚持能动司法的正当性:一,把握好严格司法与能动司法的界限。二,把握好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界限。第三,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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