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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1-66090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8 03:51: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4]37号 【发布日期】1994-07-14 【生效日期】1994-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贯彻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3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 通知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确保大中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我省12个省辖市的各区(含郊区、新区、开发区、试验区、风景区、矿区等市管各种类型的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作为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市工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开始进行,1994年8月底前结束。

二、二、在体制调整期间,要认真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冻结城市各区工商局的人员编制和资产的要求,一律停止进人和提拨干部。区工商局的人员的移交要遵照省编委《关于严格控制党、政、群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1993〕16号)精神,按1993年9月30日实行工资改革前的实有人员进行移交,其行政、事业编制随同人员一并移交市工商局。对已经组织调整调进的领导干部、上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随着区工商局体制的调整,其财务隶属关系划归省辖市工商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省辖市财政局按市直机关供给标准统一供给。区工商局行政事业经费的划转,由省辖市财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协商解决。

区工商局的现有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应先行冻结,进行清理登记后,移交给省辖市工商局。

体制调整期间及区工商局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后,财务管理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豫财综字〔1992〕56号)执行。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调整体制之机乱发钱物、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突击花钱,更不得借机转移、私分国家资产。违者,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四、区工商局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后,城区内的市场和摊点群(区)由市工商局统一管理。

五、五、关于省辖市工商局对所辖县(市)工商局的直接管理问题,首先确定在鹤壁市的淇县、安阳市的安阳县、三门峡市的灵宝市进行试点,由省编委办公室和省工商局会同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组织实施。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

六、六、体制调整工作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省辖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七、七、区、试点县(市)工商局归属市工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后,市工商局要注意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经常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发展当地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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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120号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2001-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各金融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决定该项工作纳入“省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工作小组”的工作范围,下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简称省“清户办”),地点设在省财政厅,由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审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各地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尽快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及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二、明确清理整顿的责任分工。清理银行账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明确任务,分工负责,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银行账户清理工作。

三、三、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先清后理,实事求是地提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意见并尽快上报省“清户办”。原则上,一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管部门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分配和下拨所属单位经费之用;预算外收入未完全执行“票款分离”管理方式的单位,可保留一个收入过渡专用账户,一个支出专用账户。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可开立特设账户。凡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多头设立的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经批准后的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四、四、清理方式及填报要求。为了确保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做到应清不漏,我省采取单位自查自报和金融机构提供单位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双向核对的清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清理整顿情况的详细文字材料、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银行账户汇总的自查表(含软盘)、单位出具的保证函等有关资料。各金融机构要如实提供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的开设情况,并按单位级次(省级、市级、县市区级)汇总后连同软盘分别报送同级“清户办”和上级管理行。各设区的市“清户办”要报送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账户清理整顿情况详细文字材料和汇总后的自查表(含软盘)。福州市的各金融机构管理行应于2001年7月16日前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有关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清户办”,省直各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清户办”应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7月25日以前将前述有关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清户办”。

五、五、违规处罚措施。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逾期不报、少报、漏报的,一经查出,该账户的资金按“小金库”论处,并全额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停拨单位预算经费和财政专户款项。对金融机构隐瞒不报的,按《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并撤销漏报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注销在该金融机构已设立的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相应取消该金融系统代理有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清算业务的资格。对以各种名目设立的“小金库”,本着自查自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发现在清理整顿期间违规转移资金等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2.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3.《保证函》(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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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具体政策

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70元增加退职、退养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勤人员,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四)副厅级及以上职务退休的、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五)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其中,增加离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六)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是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及警衔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及教护龄津贴;工勤人员包括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和津贴。

(七)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二、二、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化管理单位,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如要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档案工资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增资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三、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进行,切实把好事办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99〕文174号),在工资政策的执行和工资发放顺序上,要保证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今后不再新欠中央出台的工资和离退休费。

(二)凡有拖欠中央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包括要用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解决拖欠问题。其中,对2000年以来出现拖欠未补发到位的市、县(区),这次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推迟执行,待全部补发到位后,再执行这次中央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报省人事厅、财政厅核准;对1999年前历年存在拖欠的市、县(区),须于2002年底前全部补发到位,具体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定向补发计划,并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三)对于在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这次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确保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取消的津补贴项目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其他市、县(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四)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对调资方案的审批和资金筹措工作,尽快将这次中央的增资政策兑现到广大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应及时向省人事厅、财政厅反馈。

(五)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对企业离休干部和企业“5・12”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发放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略)

附表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项目│ 学徒期、熟练期 │ 转正定级工资 ┃ ┃标 ├───┬────┼──────┬──────┬──────┬─┨ ┃ 准│ │待遇(机│高中肄业以下│ 大专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 ┃ │年限 │关含奖金├───┬──┼───┬──┼───┬──┤津┃ ┃工种│ │,事业含│等级 │标准│等级 │标准│等级 │标准│贴┃ ┃ │ │津贴)│ │ │ │ │ │ │ ┃ ┠──┼───┼────┼───┼──┼───┼──┼───┼──┼─┨ ┃技术│第一年│360 │初级工│280 │初级工│293 │初级工│306 │见┃

┃工人├───┼────┤一档 │ │二档 │ │三档 │ │津┃ ┃ │第二年│375 │ │ │ │ │ │ │贴┃ ┠──┼───┼────┼───┼──┼───┼──┼───┼──┤标┃ ┃普通│半年 │360 │普通工│268 │普通工│280 │普通工│292 │准┃ ┃工人│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表┃ ┗━━┷━━━┷━━━━┷━━━┷━━┷━━━┷━━┷━━━┷━━┷━┛

注:1.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新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行学徒第二年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均应执行半年熟练期工资标准,期满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实行一年见习期,其工资:大专按395元、本科按415年执行;满一年后改按表中转正定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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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我省五保户供给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1-03 【生效日期】1981-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

我省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11月3日)

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我省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给工作,是党的一贯政策,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打破“养儿防老”的旧观念,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计划生育,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发展农村大好形势,都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五保户供给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我省农村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我省农村现有十五万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简称五保户),多数地区和单位对他们实行供给,进行五保。一九八0年,集体供给五保户的实物折款一千一百零四万八千元,国家救济一百六十六万二千元,共计一千二百七十一万元,每人平均八十四元五角。基本上保证了五保户的生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动农业生产,促进计划生育,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对五保户供给工作,尚未引起重视,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有的基层干部把五保户视为“包袱”,“累赘”,甚至厌烦,歧视;在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单位中,有少数队包给五保户一份地,即撒手不管;有的把五保户的口粮分摊到各户去,由老人自己收取;有的解散了敬老院,使五保老人生活无着;在实行统一分配的单位中,也有一部分供给偏低或基本没有保障。因而发生有的五保户流浪乞讨,生病无人照料,病死无人知道,自寻短见等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应当引起各地高度重视。

根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五保户供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给工作,对于保障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打破“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促进计划生育,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发展农村大好形势,都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的大事来抓,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每年在夏、秋分配和春荒、酷暑和冬令季节,组织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对五保户逐户走访,检查供给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看看他们的口粮、衣被、住房、吃菜、用水、烧柴、照明、治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顾等项是否都有妥善安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实行干部包户制,明确责任。属于供养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要追究责任。县、社民政、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当好领导的参谋,认真做好五保户供给工作。

二、二、全面落实供给政策,切实安排好五保户的生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各地应根据情况,由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按稍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保证五保户吃饱、穿暖,居住安全,有病得到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专人照管,孤儿得到应有的教育,病故有人安葬。供给五保户的粮、款、柴、菜等,凡实行统一分配的单位,应从集体分配中解决;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单位,应从统一提留中安排。不要把五保户的口粮和其他生活费用分摊到各户,更不准用分给一份土地的简单办法推出不管。总之,不论采取哪种供给办法,对五保户的生活都要包下来,安排好。五保户的亲友如有自愿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允许。但必须取得五保户的同意。并由生产队、赡养人、五保户三方签定协议,共同遵守;对身体好、还能参加轻微劳动的五保老人,可扶持其养鸡、养兔等家庭副业,以丰富老人生活乐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对于五保户的历年陈欠,欠集体的部分,由公益金减免,欠国家的,由供给单位或赡养亲友从其遗产中归还。五保老人死后的遗产,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或负责赡养的亲友继承。不尽赡养义务者,无权继承五保户的遗产。

三、三、积极举办敬老院,对五保户逐步实行集中供养。我省已办敬老院六百四十三处,实践证明,这是最受群众和五保老人欢迎的供养方式,是五保户供给工作的发展方向。各地要指导有条件的社队,积极兴办敬老院。根据我省目前多数社队的经济条件和五保户的要求,一般以大队为单位办为好,有的也可大队与大队联办,条件好的公社也可以试办。但不论是队办或社办,一切费用均有社队集体负担。坚持勤俭办院,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对已有的敬老院,要加强领导,巩固提高,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四、认真做好五保户的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有切实保障。对于那些自然条件差、生产水平低的穷社穷队,实行供给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可从社会救济款中给予适当救济,其中特别困难的,经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对受灾单位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粮、款时,应列为重点,予以确保。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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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4]52号 【发布日期】1994-07-08 【生效日期】1994-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

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4〕52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教委、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加强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报告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决定》(豫发〔1994〕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一、计划内民办教师是指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250598名民办教师。长期以来,他们对我省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迫切需要解决。

二、二、全省每年安排师范院校招收计划内民办教师10000名,其中,继续安排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8000名,纳入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从1994年起,安排省、市(地)教育学院招收中学计划内民办教师2000名,纳入招生计划。通过文化考试,择优录取。招生对象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以来,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具有中小学教师一级以上职务的民办教师,可放宽到45周岁),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好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这部分民办教师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除不享受助学金外,其它方面与普通师范生相同,其培养费用由原经费供给渠道按相应标准向学校拨付。毕业后,一律回原学校任教,5年内不准调出。5年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县(市)(不含县及县级市)以下学校调整。

三、三、省每年单列一定数量的增干指标和“农转非”指标用于部分计划内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选招的对象是:年龄41周岁以上,不到离岗年龄,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好的计划内民办教师。通过政治思想、业务考核和文化课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对老、山、穷乡村的计划内民办教师,选招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于愿意到老、山、穷乡村缺编学校任教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予以优先照顾。被选招为公办教师的,办理“农转非”和工资等相应关系,仍在原学校任教,5年内不准调出。5年后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县(市)(不含县及县级市)以下学校调整。对于不适应教学工作的计划内民办教师,可以有计划地录用为学校勤杂工。各学校不得再向社会招工。

四、四、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教人〔1992〕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划内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计划内民办教师,按照规定办理退职离岗手续。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的计划内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补助的对象、条件、办法和经费来源,仍按豫教计字〔1988〕26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内民办教师离岗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在岗计划内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五、计划内民办教师通过招生、转正等形式成为公办教师后,和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其原任职资格、工资待遇、工龄和教龄计算、有关福利以及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女民办教师成为公办教师后,其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子女,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决。计划内民办教师在办理转为公办教师或离岗手续时,必须同时交回原《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所空出的计划内民办教师指标自然核减。核减后的人员名单报省教委和人事厅。

六、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吸收民办教师。

七、七、逐步解决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不但关系到广大民办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普及义务教育的大业。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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