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1-59483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3 21:50: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粤威律顾字(2011)第 号

甲 方:

乙 方: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求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七)就甲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提高日常工作效率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物业租赁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十)提供与甲方日常工作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第二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如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有效期限逐年顺延,继续有效。如一方提

/ 4

出,则可重新修订协议书或终止协议。

第三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四条 支付方式

法律顾问费于合同签订时现金或转账支付,工作费用于发生前后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宋春根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 4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六条第5-7项约定的义务之一的。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六条第5-7项约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

/ 4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按深圳市律师收费标准的八折另行收取律师费。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2号长

城盛世家园二楼 传真: 传真:0755-83131156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宋春根 电话: 电话:0755-83131378 手机: 手机:***

二○一一年 月 日

/ 4

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顾问合同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任乙方为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委派将委派律师和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甲方指派联系人负责转达业务需求和准备材料、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乙方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3、协助甲方起草、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4、参与甲方有关的非诉讼事件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5、应甲方要求为其诉讼或仲裁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处理其他性质案件;

6、协助管理制度、合规执行等内部审查工作,应甲方需求出席内部会议;

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查甲方的客户情况;

8、其他双方商定的业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应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3、乙方担任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意见;

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对其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依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信息、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按时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与其他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费用和承担方式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乙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通讯、交通等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行政等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3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可续签,内容的更改需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7层2002室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00025 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 电话:010-65325588 传真:010-65323768 邮政编码:100020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1月13日

第三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

(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联系人:崔,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甲方因业务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率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1.1乙方指派等律师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

2、合同期限

2.1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期限为1年,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2.2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终止。甲方需要继续续聘,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乙方协商续约。

3、工作范围和职责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处理如下事务:

A、接受甲方不定期的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B、起草、审查、修改国内合同;

C、应甲方要求,参与非诉讼的谈判、协调、调解,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纠纷的调解、复议、仲裁、诉讼;

D、应甲方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参与甲方的商务、项目磋商、谈判、签约; E、出具律师函,见证各类合同书及协议书的签订;

F、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的管理层人员、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G、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H、代理甲方参与投资、融资、在建工程、股权变更等法律事务;

I、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服务。

4、乙方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见面座谈等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解答问题、提出建议、提供法律依据、提供信息资料、选择拟订方案形式)、接受特别委托授权进行代理以及其他甲方同意或接受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5、工作程序

5.1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参与协商、谈判的,须提前与乙方预约,并提供拟商谈的内容和对方的相关资料。

5.2甲方向乙方律师咨询问题的,不受时间限制,但应给与律师必要的研究问题的时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

B、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C、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D、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负担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代垫费用和异地差旅费用;

E、甲方可指定专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与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F、甲方有责任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3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B、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C、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D、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E、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F、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G、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当保管。

7、报酬和费用

7.1参照大连市律师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

7.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诉讼和仲裁业务,按****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50%,另行收取代理费。

7.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跨境通讯费、异地(大连市外)的办案差旅费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甲方承担。

8、保密义务

8.1乙方应当对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甲方的各类保密文件、人员资料、薪酬标准、财务数据、客户资料等工作或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8.2甲方应对按乙方的提示使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并对涉及乙方的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9、违约责任

9.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9.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办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办案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10、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2014年4月1日

第五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乙方: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定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年,自年月日计算起。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并成立以律师为负责人的律师顾问团,遇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增加工作人员。

三、甲方委派负责管理外聘律师,指导并对乙方进行项目联络、信息沟通、传达甲方各项要求、想法及工作目标。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则,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积极为甲方提供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和法律意见,提供高效率、多方位的法律服务。

五、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如甲方提供情况与事实不符,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

六、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授权范围,善意、积极、合法地开展工作,对接触到的甲方各类商业机密和内部情况采取保密措施,并承担因泄密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

1、强化预防性法律工作,为甲方营业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

2、出具《法律意见书》。凡是甲方重大经营活动需要提供法律依据或咨询其它事项时,均由乙方出具加盖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公章、主办律师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担保。

3、帮助甲方制定、修改商务合同、协议,使每项具体经营行为规范化。

4、协助甲方处理与政府管理部门、客户、业务合作机构、新闻媒体等专业部门发生的法律关系。

5、为甲方职工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处理内部法律关系。

6、参与甲方企业经营、机构设置、融资等行为,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7、督促和监控合作对象按已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义务,必要时代表甲方对其经营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8、应甲方要求参与商务谈判,在了解谈判项目和甲方意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收集有关资料、情报、法律依据,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配合甲方制定谈判策略和方案,并审核对方提供的各类文件,在实质性阶段解决谈判中出现的各项法律问题。

9、办理与委托业务相关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事项,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办理该项业务总标的额在十万以内的免收费用,总标的额超过十万元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该项业务总标的额虽在十万元以内,但案情复杂且对甲方商誉影响重

大的案件,可经协商收费。

10、债务清偿,采用函电索取、调查取证、非诉调解、诉讼代理、财产保全、执行代理等手段为甲方清收欠款。

11、协助甲方制定、修改各项管理制度,避免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2、其它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和咨询,专项法律事务代理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

八、如乙方代理甲方参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和财产拍卖、变卖程序或代理甲方下属机构专项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期间发生的代理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广告费、公告费、税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异地承办业务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的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用、乙方聘用人员酬金、文书制作费用等办公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实际情况,双方商定乙方律师顾问费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十二、如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应退还甲方所付费用,并按双方约定费用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应接受甲方上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若甲方上级要求与乙方解聘,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自动解除。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乙方:

河南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