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1-97772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7 13:38: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7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8-15 【生效日期】1991-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1991年8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之间、居民与邻近单位之间的团结。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待业青年的登记管理以及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的推荐考察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发展集体经济。

第六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按照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由上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给予指导。

第九条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胜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五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居民小组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人名额。

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将所提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经居民小组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多数居民提出的候选人未超过应选人名额,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人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可以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举行居民会议时,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二至三名代表参加。

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撤销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在三百户以下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公约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居民筹集;经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受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受益单位筹集。

办理公益事业费用的收支帐目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离、退休国家或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在居民委员会任职的,可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把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用房纳入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上收或侵占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属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帮助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9月1日颁布了我省的实施办法。1995年12月我市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市级示范居委会活动的通知》,当年全市创建先进居委会22个。202_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我市的社区建设是自1999年在解放区开始试点,山阳区紧随其后。202_年两区被命名为全省社区建设的实验区。202_年市委、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和要求,对全市原有的303个居委会进行了精简和整合,以点带面,历经5年,我市的社区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目前,我市共有社区居委会100个,社区专职干部617人,初步实现了社区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位,居民直选社区干部到位,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运行机制到位。202_年,解放、山阳两区代表我省出席了全国社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全国社区建设现场研讨会。202_年7月,我省社区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202_年9月,解放区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区。总之,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下,我市在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方面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社区建设起步较早、效果好,已经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行列。我市的社区建设在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文化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工作成效

市政府十分重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重视社区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意见》和《关于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民主选举的指导意见》等12个文件,并成立了焦作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已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城市居民对社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宣传工作,利用电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解放区把每年6月定为社区建设宣传月,通过举办知识讲座、文艺汇演、发公开信等形式进行宣传。山阳区创办了《社区建设报》,举办18期社区文化节。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增强了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了辖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和共建意识,为社区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市社区建设于1999年首先在解放区搞试点,为全面推行探索经验。毛超峰市长亲赴解放区进行专题调研,并撰写文章予以肯定。202_年10月市政府在解放区召开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202_年4月又在解放区举办了“社区管理与社区发展”理论研讨会,从而澄清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发展方向,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社区服务,内容丰富。四城区相继建立健全了区、街、社区三级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受到了社区群众的欢迎和好评。据统计,截止202_年底,全市共建立各类社区服务设施237个、社区服务中心(站)109个,社区服务从业人员达8569人,202_年以来,全市通过社区共介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8124人次。不少部门都把社区作为平台将部门工作延伸到社区、丰富了社区建设的内容。如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安全小区创建活动、社区党建活动、文化活动、计生服务活动、卫生服务体系、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等等,各具特色,效果良好。

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如基层矛盾的排查和民事调解,原FLG练习者的帮教转化,去年抗击非典斗争中的防控等等。

二是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精神文明程度明显提高。通过加强社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促进了社区居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三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区建设不仅拓宽了社区服务业,改善了群众生活质量,还创造了良好投资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如解放区“万帮社区服务中心”解决了3600余名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202_年实现产值600余万元,成为该区第三产业发展的“领头羊”。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在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乎视的问题。一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和部分群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各县(市、区)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差距还很大。三是有些地方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没有理顺,影响社区组织功能的发挥。四是社区功能还不完善,各类服务业的发展尚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五是一些地方社区基础设施还很薄弱,经费短缺,人员紧张,工作不到位。六是个别社区的现有设施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服务措施只是写在文件上,贴在墙壁上,挂在口头上,而未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居民群众仍有意见。

四、意见和建议

视察人员认为,认真贯彻《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对于保证城市居民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区工作的永恒主题和提升城市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市情、区情的社区建设之路。

1、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之深入人心。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要将社区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年加大政府投入,并广开门路,采取不同形式,利用不同渠道,加大社区投资,不断改善社区服务设施条件,完善社区功能,方便社区群众生活。

3、要整合社区资源达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现有设施和人员的作用,不要过分追求形象工程、亮点工程,要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实实在在为社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社区以民为本,民以社区为家”。

4、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不断推动城市基层民主化进程。

5、要突出抓好社区建设三件事:一是抓好各类创建活动,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二是抓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使失业人员重新上岗;三是抓好居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要加强社区党的建设,把社区的党组织建设好,把党员的经常性活动开展好,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7、要认真总结社区建设的内外经验,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以点带面,有力推动我市社区建设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篇: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汇报(teniu推荐)

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9月1日颁布了我省的实施办法。1995年12月我市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市级示范居委会活动的通知》,当年全市创建先进居委会22个。原创:http://www.teniu.cc/202_年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我市的社区建设是自1999年在解放区开始试点,山阳区紧随其后。202_年两区被命名为全省社区建设的实验区。202_年市委、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和要求,对全市原有的303个居委会进行了精简和整合,以点带面,历经5年,我市的社区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目前,我市共有社区居委会100个,社区专职干部617人,初步实现了社区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位,居民直选社区干部到位,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运行机制到位。202_年,解放、山阳两区代表我省出席了全国社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全国社区建设现场研讨会。202_年7月,我省社区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202_年9月,解放区被国家民政部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区。总之,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下,我市在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方面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社区建设起步较早、效果好,已经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行列。我市的社区建设在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文化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工作成效

市政府十分重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重视社区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意见》和《关于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民主选举的指导意见》等12个文件,并成立了焦作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已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城市居民对社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宣传工作,利用电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解放区把每年6月定为社区建设宣传月,通过举办知识讲座、文艺汇演、发公开信等形式进行宣传。山阳区创办了《社区建设报》,举办18期社区文化节。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增强了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了辖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和共建意识,为社区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市社区建设于1999年首先在解放区搞试点,为全面推行探索经验。毛超峰市长亲赴解放区进行专题调研,并撰写文章予以肯定。202_年10月市政府在解放区召开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202_年4月又在解放区举办了“社区管理与社区发展”理论研讨会,从而澄清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发展方向,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社区服务,内容丰富。四城区相继建立健全了区、街、社区三级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受到了社区群众的欢迎和好评。据统计,截止202_年底,全市共建立各类社区服务设施237个、社区服务中心(站)109个,社区服务从业人员达8569人,202_年以来,全市通过社区共介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8124人次。不少部门都把社区作为平台将部门工作延伸到社区、丰富了社区建设的内容。如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安全小区创建活动、社区党建活动、文化活动、计生服务活动、卫生服务体系、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等等,各具特色,效果良好。

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如基层矛盾的排查和民事调解,原×××练习者的帮教转化,去年抗击非典斗争中的防控等等。

二是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精神文明程度明显提高。通过加强社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促进了社区居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三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区建设不仅拓宽了社区服务业,改善了群众生活质量,还创造了良好投资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如解放区“万帮社区服务中心”解决了3600余名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202_年实现产值600余万元,成为该区第三产业发展的“领头羊”。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在贯彻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乎视的问题。一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和部分群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各县(市、区)工作开展不平衡,有

第四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居民会议

第四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由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适用于三百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五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五)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七)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居民会议制定的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职数,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和任务多少,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发展居办经济,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地单位在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组织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推行婚丧习俗改革,提倡晚婚晚育,促使居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七)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等项工作;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每一居民小组一般以三十户至五十户为宜。

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其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居办经济实体的收入中提取,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不得乱摊派。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不足部分可以从街道办事处和居办经济实体的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对长期专职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成员,退离岗位后无固定收入的,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养老保险的办法,使其生活有所保障。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新建居民住宅区和居民区改造,应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统一纳入基建规划,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落实。

第十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发展居办经济、兴办社区服务项目,应简化审批手续,在用地、金融、税收等方面,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生产和服务设施及其合法收入属居民集体所有。居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不得挪用、平调、上收。

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乱摊派、乱收费。

第四章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三百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民主推荐;经过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应召开居民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法。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参加选举的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投票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八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帮助办理有关事宜,居民委员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_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任务,协助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下,动员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兴办福利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各类福利设施、经济实体,其财产所有权归居民委员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户数在1000至202_户的可以设7人,户数在202_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若干人,办理日常工作。

在本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非本居住区的本市居民可以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户代表会议推选,由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行为能力的居民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

—1—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地区的公益事业,可以接受居民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捐助、赞助。但不得硬性摊派。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部分予以补充。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待遇可以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地区职工的平均水平确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待遇可以略高于其他成员。兼职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每个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文化活动等用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政府给予帮助解决。城建规划部门审核城市新区和改造旧城区规划时,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指标配套建设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第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定期培训居民委员会成员,提高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的,所需的专项费用由安排工作的部门负担。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等事宜,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民政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TOP